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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电池(60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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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电池(605378) -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8-26 19:24
会议情况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9名董事全部出席[2] 议案表决 - 《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多项议案表决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4][11] -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等部分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7][12] 人员提名 - 提名应华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待股东会审议[10] 会议提请 - 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13]
野马电池(605378) -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6 18:50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关联交易审批 - 董事会批准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部分除外)、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部分除外)关联交易[10] - 股东会表决并授权实施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10] - 总经理审议批准与关联自然人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10] 特殊关联交易要求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成交价格溢价超100%,需提供盈利预测报告[17]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含)需及时披露[3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含)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需及时披露[32] 其他规定 - 单独或合并持有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要求符合回避条件但未表明回避的股东回避[27] - 总经理对可决定并实施的关联交易,须在有效交易关系确立后3日内报告董事会作事后审查并备案[30] - 董事会有权批准对控股子公司资金调拨[10] - 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实施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1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表决并授权实施[10] - 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表决并授权实施[10]
野马电池(605378) -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26 18:50
累积投票制规则 - 股东会选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4]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6] 投票权计算 -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11] - 选举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投票权分别按对应规则计算[11] 当选规则 - 每位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二分之一[13] - 中选人数情况不同,按相应规则确定当选者[13] 制度生效与管理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17]
野马电池(605378) -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制度
2025-08-26 18:50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野马电 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达有关涉及公司 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 ...
野马电池(605378) -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08-26 18:50
资金占用制度 - 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关联方与公司间资金管理[3]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3][4] 防范措施 - 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8] - 设立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8]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被占用资金原则上现金清偿[11] 违规处理 - 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应承担赔偿责任[11] - 董事擅自批准资金占用视为严重违规[12]
野马电池(605378) -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6 18:50
董事会秘书任职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4][9] -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9] 任职资格与终止 - 六种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五种情形之一董事会应终止聘任[6][9][10] 履职与管理 - 负责信息披露等多项事务,公司应为其履职提供便利[13][16] - 报酬和奖惩由董事会决定,工作由相关委员会考核[18] 报告与生效 - 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提交履职报告,制度经审议通过后生效[18][20]
野马电池(605378) -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2025-08-26 18:50
股东会召开安排 - 召开股东会应设置会场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按规定编制和披露公告[3] - 应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全部股东数据,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5] 投票相关安排 - 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的9:15-15:00[8] -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交易时段,互联网投票平台为9:15至15:00[10] - 证券公司、证金公司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时间为9:15 - 15:00[13] 表决规则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应逐项表决,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按时间顺序表决[12] -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每持有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选举票数,以议案组选举票数为限投票[12] 投票统计与结果 - 股东仅对部分议案投票视为出席,未表决或不符合要求的按弃权计算[17]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除董事、高管和持股5%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单独统计披露[18] -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查询有效投票结果[19]
野马电池(605378) -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6 18:50
提名委员会组成 -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3名董事,2名为独立董事[5] 提名委员会职责 -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建议[7] 会议相关规定 -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一次,会前召开,特定情形20天内召临时会[11] - 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委员,一半以上委员出席可举行,决议过半通过[11]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及修订[15]
野马电池(605378) -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6 18:50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 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须保证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的重大政策在形成 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 ...
野马电池(605378) -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6 18:50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最大限度地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或可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