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扬芯片(68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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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扬芯片(688135)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2025-09-29 19:02
董事会组成 -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12] -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非独立董事六名(含一名职工代表董事)[12] 董事任期与义务 -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5] -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其他义务持续期间为两年[10] 董事选举与产生 -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2]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12] 董事会权限 - 董事会可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17] 审议事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需董事会审议[1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以上等关联交易需董事会审议[18]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22]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22] 会议通知 -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知[29]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资料[23] 会议变更 - 董事会定期会议变更需提前三日发书面通知[25] - 董事会临时会议变更需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认可并记录[25] 会议举行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5] - 每名董事一次董事会会议不得接受超过2名以上董事委托代为出席[27] 决议规则 - 董事会作出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31] - 董事与决议事项有关联应回避表决[31] 提案处理 - 提案未获通过,条件未重大变化时,董事会会议1个月内不再审议相同提案[32] 会议记录 - 董事会秘书安排人员记录会议[33] 责任承担 -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34] 档案保存 - 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5] 规则生效与修改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0] - 本规则修改需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40]
利扬芯片(688135)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2025-09-29 19:02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 年 9 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 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 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 ...
利扬芯片(688135)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9:02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广东利扬芯 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
利扬芯片(688135) -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9:02
业务类型 -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2] - 套期保值业务类型包括对现货库存、购销合同等进行套期保值[5] 业务规则 - 境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与有资格金融机构交易[6] -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计划金额[7] - 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7] - 公司不得用募集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7] 审批审议 - 预计动用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9] - 预计任一交易日最高合约价值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9] 部门职责 - 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经办[8]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计监督[8] - 财务中心根据采购和销售信息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12] - 财务中心综合需求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报批后实施[12] - 内审部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规性[12] - 董事会秘书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合规性并披露信息[12] 业务操作 - 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14] -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执行、复核、审批分离,内审部监督[16] 异常处理 - 汇率或利率剧烈波动等异常时,财务中心上报董事长决策[17] -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财务中心提交报告和方案[17] 信息披露 - 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公司近一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10%且超1000万元时及时披露[18][19] 档案保管 -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档案保管期限10年[19]
利扬芯片(688135)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2025-09-29 19:02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 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对公司、 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 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 ...
利扬芯片(68813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9:02
第五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 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 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和《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公司下属分、子公 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 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
利扬芯片(688135)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9:02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 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严禁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1 / 7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9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 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一条 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广东利扬芯片测 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
利扬芯片(68813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9:02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 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 ...
利扬芯片(68813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9:02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部为内幕 ...
利扬芯片(688135)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9:02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 年 9 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 集和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所述情形时,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披露的 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