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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股份持有与变动管理框架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规 [4]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其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 所持股份定义包括登记在个人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4] 股份转让限制情形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不转让期限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 - 不得减持情形包括: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未满6个月、被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被立案调查未满6个月、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及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等 [2][4] - 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时,在交易所规定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减持 [5] 转让比例与计算方式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5]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限制 [3] - 可转让数量计算基数为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新增股份按25%比例计入当年可转让数量 [6][8] 减持计划与信息披露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需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计划,内容包括减持数量、来源、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 [6]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均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6] - 股份变动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内容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及变动后持股数量等 [8] 禁止交易期间 - 禁止买卖股票期间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及可能对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披露之日止 [7][9] - 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7] 数据申报与合规管理 - 需申报个人信息时点包括: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现任人员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身份及持股数据,每季度检查买卖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需及时向证监会及交易所报告 [9] - 违反制度除接受监管处罚外,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9]
力合微: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公司治理架构 - 子公司管控旨在确保规范高效运作并控制经营风险 提高整体资产运营质量[1] - 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100%持股)和控股子公司(持股50%以上或实际控制) 设立需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论证后报董事会审批 超权限需股东会审批[2] - 公司享有对子公司资产收益 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 股权处置等权利 职能部门负有指导监督义务[3] 人事管理机制 - 子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 全资子公司高管由董事长提名公司委派[3][4] - 委派人员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任职要求 不得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禁止情形[4] - 委派程序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推荐候选人 总经理审批 人力资源部办理正式公文 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备案登记[5] - 委派人员职责包括协调公司与子公司工作 贯彻公司战略 定期汇报经营情况 重大事项事先沟通[5] - 委派人员须遵守忠实勤勉义务 不得谋取私利 违规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6] -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需依据公司指示在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表决权[6] - 委派人员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产生 也可社会招聘 年度需提交述职报告并接受考核 连续两年不合格予以更换[7] 经营决策控制 - 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需服从公司总体战略 细化自身规划并建立风险管理程序[8][9] - 投资项目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评估 实现决策程序化 接受公司业务部门指导监督[9][10] - 重大交易事项需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权限逐级审批 涉及第三十九条事项需及时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10][11] - 子公司间互相担保需按条款执行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确需担保需按公司制度审核[11] 财务资金监管 - 子公司需按企业会计准则建立独立核算体系 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12][13] - 需按时向公司报送合并报表所需财务资料 包括月度运营报告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13] - 资金支付需负责人签批 生产成本管理参照公司规定 接受公司财务部指导监督及内部审计[13] 信息披露要求 - 子公司需及时准确提供重大信息 禁止擅自泄露内幕信息 重要信息需第一时间报送总经理[13] - 内部决策后一个工作日内需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决议 可能影响股价事项需当日通报[14] - 需定期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 在建工程及投资项目需定期报告进度和效益[14] - 对外投资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 重要合同 大额亏损 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需及时报告董事会[14] - 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需确保重大信息及时上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15] 审计监督体系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 包括经济效益 工程项目 经济合同 负责人离任审计等[16] - 子公司需配合审计工作 执行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决定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16] 绩效考核机制 - 公司建立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经营层考核参考公司办法[17] - 年度结束后对高管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子公司违规导致公司受处罚时将处分相关责任人[17] 档案管理规范 - 子公司重要资料包括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营业执照 重大合同等需妥善保管并向公司报备存档[17][18] - 公司行政部负责子公司设立注销 股权登记 委派人员联络 出资证明保管等事务管理[18] 制度适用性 - 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需参照本制度建立下属公司管理制度[18] - 未设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子公司 执行董事监事股东代表需履行相应义务职责[18]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与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解释权归董事会[19]
力合微: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总则 - 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明确总经理职权职责 依据包括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及副总经理若干名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 - 本细则对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4] 总经理职权 - 总经理核心职权包括主持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及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5] - 总经理拥有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权 基本管理制度拟定权及具体规章制定权 [5] - 人事权涵盖提请聘任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以及决定董事会权限外管理人员任免 [5] - 交易审批权包括300万元以下关联法人交易 30万元以下关联自然人交易 及低于总资产10%的融资事项 [5] 总经理职责 - 需维护公司财产权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实施董事会任务指标并推行责任制 [5] - 需推进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及新产品研发 增强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力 [5][6] - 需推动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 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员工利益相关决策 [6] -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且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 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6] 总经理义务 - 禁止未经报告及决议通过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 禁止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6] - 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商业机会 收受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资金或私存账户 [6] - 禁止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利益 及接受交易佣金归己 [6] - 违反义务所获利益董事会有权收回 造成损害需赔偿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 工作机构与程序 - 设置总经理办公室处理交办工作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均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6] - 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由总经理或委托副总经理召集 讨论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6] - 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高级管理人员需参加 [6] - 投资项目需经可行性研究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实施后需确定执行监督人及审计 [7] 人事财务管理 - 副总经理提名需事先征求意见 部门负责人任免由人力资源部考核后总经理决定 [8] - 大额款项支出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重要财务支出需经使用部门报告及财务审核后批准 [8] - 日常费用支出由使用部门审核后总经理批准 旨在降低成本严格管理 [8] 聘任解聘与报酬 -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8] - 高级管理人员可实行年薪制 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兼任时由股东会决定 [8] - 解聘事由包括董事会决议解聘或主动辞职 离任时需进行离任审计 [8] 附则 -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修改时由总经理提出意见报董事会批准 [8]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发生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8] -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数值表述中"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 "高于低于大于"不含本数 [8]
力合微: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 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确保及时公平披露可能对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2]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2] 报告责任人与职责 - 第一责任人包括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控股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3] - 第一责任人职责包括收集整理重大信息、组织编写并提交报告、审核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保密工作 [4] - 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公司可指定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董事会秘书认可 [4] - 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规定情形时需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4] 重大事项范围 - 需报告的重要会议包括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通知及决议、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5][6] - 需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提供担保、租入租出资产、委托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放弃优先权等 [6] - 交易事项报告标准为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或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资产总额以账面值或评估值较高者计算 [6] -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为超过300万元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 [6] - 其他需报告事项包括诉讼仲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等 [6] -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无法正常履行职责3个月以上、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出现重大纠纷等 [6][7] - 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 - 经营变化包括经营方针和范围及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和购置财产决定、减资、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7] - 再融资及股权激励审核情况包括发审会议提出审核意见、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辞任被解聘等 [8] - 生产经营环境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 - 重要合同标准为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1000万元以上且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9] - 其他需报告情形包括新颁布法律法规政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法院裁定禁止主要股东转让股份、无论金额大小的担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每月财务报表等 [9] 持续报告要求 - 需持续报告重大信息事项进展情况包括决议执行情况、意向书或协议主要内容及变更解除终止情况、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情况、逾期付款原因和付款安排、交付或过户事宜及逾期3个月未完成的原因进展预计时间并每30日报告一次、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 [9][10] - 主要股东拟转让股份导致股权结构变化应在达成意向前报告并持续报告转让进程 法院裁定禁止转让时需及时报告裁定信息 [10]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时应及时报告 [10] 报告程序与责任 -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 包括相关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11] -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同时报送书面文件原件 [11] - 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进行分析判断 将需披露信息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汇报提请履行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公开披露 [11][12] - 需履行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或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12] - 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12] -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12] 附则 - 制度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12]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 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后者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12]
力合微: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舆情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股价 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舆情涵盖媒体负面或不实报道 社会不良传言 影响投资者取向及股价波动的信息 其他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1] - 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注重职能部门响应与协作 提升防范和处置效率 [1][3]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 - 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 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其他高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2] - 舆情工作组是领导机构 统一决策和部署舆情处理 决定对外发布信息 职责包括启动/终止处理 拟定方案 协调对外宣传 上报监管机构及交易所沟通 [2][3] - 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证券部 负责管理媒体信息 收集分析核实重大舆情 跟踪股价变动 研判风险 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3] 舆情信息采集与处理原则 - 采集范围覆盖网络媒体 电子报 微信 博客 微博 互动易问答 论坛 贴吧等信息载体 [3] - 其他职能部门需配合采集工作 通报经营及审查中发现的舆情 履行响应配合职责 [3] - 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3][4][5][6]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与处理措施 - 知悉舆情后需快速反应给职能部门及证券部 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并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6] - 当主要财经媒体报道可能影响股价时 公司需主动自查 与交易所沟通发布澄清公告 上报证监局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 [6] - 加强投资者沟通 保证热线和互动平台畅通 及时发声传达重视和调查中信息 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7] - 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 全面评估结果并制定计划 依法维权追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责任 [7][8] 责任追究与制度附则 - 内部人员及知情者需保密 不得泄露或利用信息内幕交易 违规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处罚 撤职或开除 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8] - 关联人或中介机构擅自披露信息导致媒体质疑及损失 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9]
力合微: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加强信息沟通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1][2] - 制度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原则 [2][3] - 通过多元化渠道和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5] - 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9][11][13] 基本原则 - 合规性原则:需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2] - 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并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便利 [2] - 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活动并回应投资者诉求 [2] - 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和规范运作 [3] 管理目的 - 促进良性关系和增进投资者了解 [3] - 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3] - 形成服务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 - 实现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 [3] -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改善治理 [3] 沟通内容 - 公司发展战略和法定信息披露 [3] - 经营管理信息和环境社会治理信息 [3] - 文化建设和股东权利行使方式 [4] - 投资者诉求处理及风险挑战 [4] - 其他相关信息 [4] 沟通方式 - 通过官网新媒体电话邮箱等多渠道 [4] - 利用股东大会说明会路演等方式 [4][5] - 建立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4] - 设立专人负责投资者联系电话和邮箱 [4] - 加强网络渠道建设和利用公益性平台 [5] - 安排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5] - 通过路演和分析师会议沟通情况 [5] 信息披露要求 - 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 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和通俗易懂 [5] -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 - 提供网络投票和会前沟通渠道 [5] 投资者说明会 - 按规定召开业绩现金分红和重大事项说明会 [6] -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需参与 [6] - 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应当出席 [6] - 需事先公告和事后披露情况 [6] -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6] - 未实时公开需通过媒体发布情况 [6] 说明会召开情形 - 现金分红未达规定需说明原因 [8] - 披露重组预案后终止重组 [8] - 证券异常波动且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8] - 重大事件受市场关注或质疑 [8] - 其他应当召开的情形 [8] 说明会公告内容 - 说明会类型和具体事项 [10] - 召开时间和地点 [10] - 参加人员相关信息 [10] - 参加方式包括现场网络或电话 [10] - 提前征集问题的互动渠道 [10]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10] 投资者支持 - 支持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 - 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相关工作 [8] - 积极处理投资者诉求和纠纷调解 [8][9] 组织架构 - 董事会秘书担任管理负责人 [9] - 证券部承办日常管理工作 [9] - 主要股东和董事高管提供便利 [9] - 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实施 [9] 人员素质要求 - 良好品行和职业素养 [9] - 熟悉公司治理和法律法规 [9] - 良好沟通协调能力 [9] - 全面了解公司及行业情况 [9] 主要职责 - 拟定制度和建立工作机制 [11] - 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11] - 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 [11] - 管理维护相关渠道和平台 [11] - 保障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 [11] - 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工作 [12] - 统计分析投资者情况 [13] - 开展其他改善关系的活动 [13] 禁止行为 - 透露未公开重大事件或冲突信息 [13] - 发布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信息 [13] - 选择性透露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14] - 对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14] - 未授权代表公司发言 [13] - 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 [13] -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 [13]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3] 培训与档案管理 - 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13] - 可参加监管机构举办的培训 [13] -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13] - 采用多种方式记录活动情况 [13]
力合微: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4] - 募集资金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IPO、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所募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4]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4] - 董事会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募投项目时需遵守本制度[4]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 维护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4]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董事会需开设专项账户(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3] -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3]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协议需明确资金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抄送、保荐机构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5] -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新协议[6]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 需由公司、实施主体、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科技创新领域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买卖有价证券等行为[6][8] - 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流程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财务总监核查 总经理批准后支出[6] - 募投项目需按计划进度实施 执行部门细化工作进度[7] - 因客观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时需及时报告董事会 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原因及后续计划[7] - 确保资金使用真实性 防止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避免关联方获取不正当利益[8][1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17][23] - 变更后资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21][22] - 变更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15][23] - 变更需及时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计划及审批情况等[24] - 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原因、已投资金额、项目进度及效益、定价依据等[25] 闲置资金与超募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通过专户实施 不得变相改变用途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12]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12][16]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4][18]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时需说明必要性及合理性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4][19]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说明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原因[20][28]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鉴证报告[20][29] - 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资金使用 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20][29] - 保荐机构年度核查报告需包括资金存放情况、项目进度、闲置资金使用、超募资金使用、投向变更等内容[29]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的情形时需及时公告[27] 附则与实施 - 本制度适用于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21] - 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2]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22]
力合微: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内部审计制度总则 - 内部审计定义为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及经营活动的评价活动 [2] - 内部控制目标包括确保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及提升经营效率 [2] -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并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由3名非高管董事组成 含2名独立董事且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3] -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配置专职人员并设专职负责人1名 [3][6] -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 不得与财务部门合并办公 且公司所有机构需配合其工作 [3]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 - 评估审计工作报告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整改 [3] -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3] 审计部职责 - 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4] - 审计财务资料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完整性 [4] - 协助反舞弊机制建设 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 [4] 审计权限 -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计划、报表等资料 [5] - 检查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及计算机系统数据 [5] - 对违法违规行为可临时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5] 审计计划与报告 - 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下一年度审计计划 [6] - 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 [6] - 审计范围需覆盖所有业务环节 包括销售、采购、资金管理等 [6] 审计证据与档案管理 - 审计证据需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7] - 审计工作底稿需分类整理归档 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7] 内部控制评价 - 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 - 审查重点包括大额资金往来、对外投资、担保及关联交易等 [7][8] - 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需督促整改并安排后续审查 [8] 重大事项审计 - 对外投资需审计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及投资风险 [8] - 资产购买出售需关注审批程序、资产状况及担保限制 [9] - 对外担保需评估担保风险、被担保方资质及反担保措施 [9] - 关联交易需审计审批程序、定价公允性及交易对手诚信记录 [9][10] 募集资金审计 - 每季度审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10] - 重点关注资金专项管理、投资进度及用途合规性 [10] 信息披露审计 - 业绩快报披露前需审计会计准则遵守情况及内部控制缺陷 [11] - 审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有效性 [11]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包含缺陷认定、整改措施及有效性结论 [12][13]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12][14] 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 - 非标准意见或内控报告不一致时需在年报中说明原因 [14]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时董事会需作专项说明 [14] 审计人员管理 -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对绩效显著者提出奖励建议 [15] - 对未履职、隐瞒问题或谋私的审计人员依法处理 [15] - 保护审计人员免受打击报复 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1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16] - 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度 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6]
力合微: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总则 - 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董事选举 保障股东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3] -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 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3]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集中使用表决权 [3] -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 -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且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补选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 [3]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需确保选举公开、公平、公正 [7]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提案形式提交新董事候选人提案 [8]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8] - 提名委员会对提名名单进行资格审查 候选人数量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9] - 提名人需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充分了解其背景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发表资格和独立性意见 [10] - 公司最迟在发布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 [11] - 董事会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异议时 需向交易所报送书面意见 [11] - 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12] 累积投票制投票原则 - 股东表决权等于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13] - 股东可集中行使表决权投给一位或几位候选人 也可分别投给全部候选人 [14] - 每位股东所投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15] - 股东对某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全部表决权时投票无效 少于时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16]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需分开投票 以保证独立董事比例 [17] 董事当选原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 位次在应选人数之前且得票总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18] - 若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可能造成当选人数超过拟选人数时 需按特定情况处理 [19] - 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选举 排名最后两名以上得票相同时 排名在前者当选 得票相同者重新选举 [13] - 若三轮选举后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 则得票数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自动当选 剩余候选人重新选举 [20] - 若三轮选举后仍不能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 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 董事会需在5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重新推选缺额候选人 [20] 特别操作程序及附则 -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应在股东会通知中特别说明 [21] - 股东会选举董事前 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2] - 会议召集人需制备适合累积投票的选票 标明会议名称、候选人姓名、股东名称、所持股份数、表决票数等 并对投票方式、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 [23] - 选票不设"反对"和"弃权"项 [23] - 股东可亲自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24] - 可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具体操作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25] -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26] - 若选举中出现细则未列明情况 由出席会议股东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时按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意见办理 [27] -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28]
力合微: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追究机制 [1][2]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2][4] - 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9] 重大差错范围 - 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3] -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 [5] -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它事项也属于追究范围 [3] 责任追究情形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3] -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造成重大差错 [3][4] -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4] - 未按规程办事 不及时沟通汇报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4] 责任追究原则与形式 - 遵循客观公正 有责必问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2] - 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等 [6][7] - 在进行处罚的同时在绩效考核中体现 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确定 [7] 免责与从轻情形 -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可免予承担责任 [5]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主动纠正和挽回损失 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可从轻 减轻或免于处理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