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源化工(00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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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源化工(00068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办法(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20:03
问责办法修订 - 公司于2025年9月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办法[1] 问责相关信息 -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2] - 问责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分别由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3] - 问责范围含履职不力等14种情形[6] - 问责方式有责令改正等6种[8] 经济责任与处罚 - 故意造成损失担全责,过失按比例承担[8] - 经济处罚最高不超三个月岗位工资总额[8] 问责提出与处理 - 对董事和董事长问责提出方式不同[9] - 不同情节有从轻或加重处罚情况[10]
博源化工(00068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20:03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或独财[4][5] 项目评估 - 超最近募资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评估项目[8]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项目募资净额10%按程序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9] - 节余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资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9] 资金置换 - 原则上募资转专户后六个月内,用募资置换自筹资金;支付困难时,自筹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9] 资金使用期限 - 闲置募资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0]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1] 资金偿还与补充限制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偿贷或补流不超超募总额30%[1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资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0]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审计办至少每季度检查募资存放使用情况[1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资项目进展并出专项报告[19][24] - 保荐或独财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募资存放使用情况[20] - 会计师对年度募资存放使用出鉴证报告[19][24] 资产转移 - 发行证券购资产,新增股份上市前办毕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21] 时间界定 - “及时”指两个交易日内[26] 资金用途变更与补充 - 变更募资用途经董事会批准,原则投主营业务[16] - 全部募资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永久补流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17]
博源化工(00068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20:03
重大信息报告范围 - 5%以上股份股东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2] - 重大交易资产总额占比超10%需报告[6] - 重大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比超10%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6] - 重大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比超10%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6] - 重大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比超10%且超100万元需报告[6] - 重大交易成交金额占比超10%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重大交易产生利润占比超10%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需报告[7]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比超0.5%需报告[7]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比超10%的诉讼仲裁需报告[7] - 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报告[11] -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11] 信息报告流程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触及特定时点向董秘预报信息[13] - 报告义务人24小时内交书面文件给董秘[15] - 董秘分析判断上报信息,需披露时提请董事会履行程序[15] 信息报告制度 - 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17]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制定制度指定联络人报证券事务部备案[15] -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第一责任人签字[17]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 - 董事等人员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18]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8]
博源化工(000683) -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20:03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行为,防范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明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及 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 ...
博源化工(00068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20:03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 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和惩 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 ...
博源化工(000683)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20:03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下同)的行为,保障股 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 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亦可以分散选举多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在 30%以 上时,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以形成决议的方式提名董事候 ...
博源化工(00068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20:03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包括网站)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士。 ...
博源化工(00068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20:0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 人。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 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
博源化工(00068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20:0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合规、平 ...
博源化工(000683) -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29 20:03
第一章 总则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七条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目的: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机构调研来访等行为,加强公司与外界的 交流和沟通,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 解和支持,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