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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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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002252) -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5-11-28 19:18
董事会构成与会议 - 公司董事会成员由9名修订为11名,含1名职工代表董事、4名独立董事[2]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定期需提前10日、临时需提前5日发书面通知[3][7]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主持[3] - 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审议通过需超全体董事半数投赞成票[8][11] 交易与投资审批 - 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资产总额等多类占比超10%的交易行为[2][3] - 审批单笔金额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5%以上的贷款[3] - 审批除证券和衍生品外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风险投资[3] 担保与财务事项 - 董事会批准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3] - 对担保事项决议除全体过半数,还需出席2/3以上董事同意[11] - 财务负责人拟订财务预算、决算等方案[4] 人员职责 - 董事长组织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提案[3] - 总经理拟订公司年度发展等计划提案[4] - 董事会秘书拟订高管报酬等议案及规则修正案[4] 会议特殊规定 - 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提案,讨论前指定一名宣读意见[10] - 非经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不得表决未通知提案[5]
上海莱士(002252) - 《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修订对照表
2025-11-28 19:16
股东回报规划 - 公司修订及优化《未来三年(2024 - 2026)股东回报规划》[1] 利润分配政策 - 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兼顾投资者回报与公司可持续发展[1] 利润分配方案 - 每年根据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确定方案,实现盈利符合条件制订中、年度方案[1][2] 决策程序 - 董事会制订方案需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可发表意见[2] 监督机制 - 审计委员会监督执行情况,未提预案需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2]
上海莱士(002252) - 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2025-11-28 19:16
董事会调整 - 公司拟将董事会人数由9人调为11人,独立董事增至4人[1] - 新增2名董事分别由股东会和职代会选举产生[1] 独立董事提名 - 公司提名陈岩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 - 陈岩需经审核、培训及议案通过等程序任职[2][3] - 陈岩现任分众传媒战略研究院院长,无关联未持股[6]
上海莱士(002252) -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2025-11-28 19:16
独立董事提名 - 陈岩被提名为上海莱士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 任职资格 - 陈岩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必需工作经验[14] - 陈岩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32] 独立性情况 - 陈岩及直系亲属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18] - 陈岩及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19] - 陈岩最近十二个月内无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形[24] - 陈岩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29] 其他 - 陈岩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7] - 陈岩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33] - 陈岩签署声明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35]
上海莱士(002252) - 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2025-11-28 19:16
现金分红政策 - 未来三年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10%,近三年累计不少于年均30%[7] - 成熟期无重大支出,现金分红占比最低80%[7] - 成熟期有重大支出,现金分红占比最低40%[7] - 成长期有重大支出,现金分红占比最低20%[7] 利润分配规则 - 具备条件优先现金分红[5] - 盈利有利润时年度分配,可提议中期分红[6] - 营收增长快,可进行股票股利分配[10] 决策与执行 - 利润分配预案需董事会过半数通过[11] - 股东会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派发[13] - 调整现金分红政策需2/3以上股东通过[15]
上海莱士(002252) -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2025-11-28 19:16
董事会变动 - 2025年10月30日原董事Amarant Martínez Carrió辞职[1] - 2025年11月28日会议审议补选非独立董事议案[1] 候选人信息 - 股东Grifols, S.A.提名Esther Fages Contel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 - 若通过将任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2] - 毕业于巴塞罗那大学,任基立福东亚事务总监[4]
上海莱士(002252) -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2025-11-28 19:16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7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就提名陈岩为上海莱士血 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 人已书面同意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上海莱士血液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 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
上海莱士(002252) - 《董事薪酬与考核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5-11-28 19:1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除上述修订外,以下事项因不涉及实质性调整,不再逐条列示:本制度相关 条款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参照《公司法》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与考核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薪酬与考核制度》标 题及内容进行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 | | 制度标题: | 制度标题: | | | 《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制度》 | 《董事薪酬与考核制度》 | | 1 | 为促进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为促进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 的董事、监事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管理、监督职能, | 的董事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管理、监督职能,根据 | | |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上海莱士(00225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5-11-28 19:1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2]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符合相关条件[2] - 独立董事应符合六项基本条件[2]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 独立董事提名与审查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3]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请求股东委托其提名[3] - 提名人提名前应征得同意并发表意见[3] - 被提名人应发表公开声明[3] - 提名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3] - 深交所审查材料并有权提出异议[3]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对公司及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2] - 履职不受公司等影响,遇情况应申明回避[2]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2] - 每年自查独立性并提交董事会[3] - 董事会每年评估并披露[3] 独立董事职务解除与补选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出席应解除职务[4] - 不符合规定应停止履职或被解除职务[4] - 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应六十日内补选[4]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不完整可延期会议或审议[4] - 职权受阻可向相关部门报告[4] 独立董事津贴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5] - 不得从公司等取得其他利益[5] 制度修订 - 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5] - 除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不变[6] 发布信息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9日发布[7]
上海莱士(002252)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2025-11-28 19:16
制度修订 - 公司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及优化[2] - 制度修订后对股东、董事和管理层有约束力[2]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为关联法人[2]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2] 审议流程 - 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6] -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6] - 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回避,其表决权不计入总数[7] 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及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及时披露[8] - 与关联人交易(部分除外)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应披露并提交股东会,还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4] 特殊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可合理预计范围、额度及期限,使用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不超额度[10] - 与关联人涉及金融机构业务以利息为准,与财务公司业务由深交所另行规定[11] 披露文件 - 披露关联交易需向深交所提交董事会决议等文件[12]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含定价原则等条款,参考市场价格需披露差异原因[13] - 日常关联交易应签框架协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年度审计报告说明情况[13] 免予义务情况 - 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等(部分除外)可免予履行义务[14][5]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等可免予履行义务[5] -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等可免予履行义务[5] - 公司按同等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可免予履行义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