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弘股份(300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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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弘股份(30069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18 20:48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任职资格和程序进行审核并提 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 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 ...
盛弘股份(300693)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新定)(2025年8月)
2025-08-18 20:48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独立董事,会议召集 人可以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当情况紧急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日期、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 ...
盛弘股份(300693)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18 20:48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81万股,8月22日在深交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279.5823万元[6]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5500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14]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1,279.5823万股[15] 股东信息 - 发起人方兴持股1736.4050万股,持股比例31.57%[14] - 发起人肖学礼持股998.0245万股,持股比例18.15%[14] - 发起人盛剑明持股907.9895万股,持股比例16.51%[14] - 上海晶隆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10.1110万股,持股比例3.82%[14]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5] - 董事会作出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0]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有争议,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27]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28]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40] -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人数的2/3等六种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0][45]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1/3[8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87]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主持[88]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4] - 担任独立董事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96]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97]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100]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01] 利润分配相关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12] - 公司优先现金分红,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支付时,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20%[114] -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后提交股东会[116] 其他事项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25]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32]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37]
盛弘股份(30069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18 20:4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 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 ...
盛弘股份(30069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18 20:48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 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
盛弘股份(300693)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18 20:48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 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 的规则以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 ...
盛弘股份(300693) -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年8月)
2025-08-18 20:48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业务,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 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 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 投票服务。公司召开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 ...
盛弘股份(30069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18 20:48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控股子 公司)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为首要目标。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
盛弘股份(300693) -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18 20:48
战略委员会设置 -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3名含1名独立董事[4] - 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担任[5] -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5] 委员会职责 - 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等并提建议[7] 会议相关 - 分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每年至少1次[12] - 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召开[12]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5]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其他 -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决策前期准备工作[10]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5]
盛弘股份(300693)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18 20:48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 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除外。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 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五) 深圳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