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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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南油: 招商南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5 00:1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资金管理和运用 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上交所规则等 [1] - 募集资金包括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和超募资金 需专户存储并用于特定用途 [2] - 公司董事和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控股股东不得占用资金 [1][3] - 资金使用需符合承诺计划 变更需重新论证并披露 闲散资金可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 [9][10][13][15]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16] - 节余资金使用需经程序 低于100万或5%可免程序 低于500万或5%可免程序 [17][18] - 资金用途变更视为重大事项 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原因和新项目详情 [19][21] - 公司需每半年检查资金使用 内部审计和董事会监督 保荐人持续督导并出具核查报告 [25][28][29] 募集资金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 [6] -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括资金存放 账号 金额 银行对账单 支取超5000万或20%需通知保荐人 保荐人可查询资料 违约责任等 [7] - 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7] - 协议变更需在2周内签订新协议 并在2交易日内报备和公告 [7] 募集资金使用 - 资金需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变化 搁置超1年 超期限且投入未达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10] - 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 变相改变用途 提供给关联人使用等 [11]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可在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 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2] - 闲散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 期限不超12个月的非保本型 不得质押 [13] - 闲散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 不得变相改变用途 限于主营业务 单次不超12个月 需董事会审议和披露 [15]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 [16]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 低于100万或5%可免程序 [17]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审议 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 低于500万或5%可免程序 [18] 募集资金变更 - 资金用途变更包括取消或终止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19] - 变更后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防范风险 [20] - 变更需披露原项目基本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详情 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 委员会和保荐人意见等 [21] - 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披露原因 已使用金额 完工程度 效益 定价依据 保荐人意见等 [23] 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需审慎使用资金 真实披露使用情况 财务部门设立台账记录支出 [24][25] - 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 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25]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发表意见 披露原因 存放情况 完成时间等 [26]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披露专项报告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28] - 保荐人持续督导资金存放与使用 每半年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 年度出具核查报告包括资金存放 项目进展 置换 现金管理 超募使用等情况 [29]
炬芯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5 00:1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监管规则等制定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2] - 董事会需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2]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3] -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方可使用资金 [3] -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 [4] - 专项账户设立及存储由财务部门办理 子公司实施项目时需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4]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资金使用需遵循申请、审批、披露程序 按承诺计划使用 变更需经股东会决议 [4][5] - 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并及时披露调整计划 [5] - 资金使用需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及科技创新领域 [6] - 禁止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6]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7]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7]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期限最长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8]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闲置部分可现金管理或补流但需说明合理性 [9] 资金用途变更及监督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包括取消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10]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间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 但需董事会决议及披露 [11] - 变更后的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2] - 公司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 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及现场核查 [13] 信息披露及合规要求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出现重大影响时需及时公告 [13] - 年度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工作 [16]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度进行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 [13] - 违反制度导致公司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16]
科威尔: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8-25 00:1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37.94元 募集资金总额7.588亿元 扣除发行费用6924.8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95亿元[1] - 募集资金全部存入专项账户 并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 募集资金使用规划 - 原计划募集资金投资总额2.7646亿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895亿元 超募资金达4.131亿元[2] - 超募资金安排包括:12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0亿元用于半导体测试及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项目[3][4]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调整 - 半导体测试及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项目总投资额从4.5亿元调整为4.122亿元 自筹资金投入由1.5亿元减少至1220.24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维持3亿元不变[5] - 项目建设面积从8.5万平方米调整为7.5万平方米[5] 项目结项及资金节余 - 截至2025年7月31日 半导体测试及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项目已完成主体建设及验收 项目拟投资总额4.122亿元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8亿元 利息及理财收益净额1580.83万元 预计待支付金额5054万元 预计节余募集资金1.6827亿元[6][7] - 节余原因包括:宏观经济变化导致设备采购进度放缓 内部管理提升节约成本 闲置资金理财收益增加[8] 节余资金使用计划 - 节余超募资金1.6827亿元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用于日常经营活动[8] - 待支付款项完成后将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后续利息收益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9] 决策程序及影响 - 该事项已于2025年8月22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10] - 节余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充盈公司现金流[9]
华厦眼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8-25 00:1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 每股发行价50.88元[1] - 募集资金净额27.68亿元 超募资金19.90亿元[2] - 募集资金于2022年10月28日到账并专户存储[1] 募投项目调整内容 - 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总投资2.04亿元 全部使用募集资金[2] - 建设内容包括远程会诊系统 数据灾备中心 眼科云PACS平台 云LIS平台 电子病历 云病历系统 网络安全系统升级 集团临床数据决策中心[2][3][4] - 原定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4] - 延长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4] 项目进度与调整原因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未披露[4] - 延长实施期限系基于实际实施情况与未来发展规划[4] - 不涉及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及实施方式变更[4][5] 公司治理程序 - 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5] - 事项属董事会审批权限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保荐机构意见 - 延长实施期限符合监管规定及公司发展战略[5] -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5]
盈康生命: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5 00:13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会议于2025年8月12日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通知召开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 [1] - 应出席董事9人 实际出席董事9人 其中2名董事现场出席 7名董事通过通讯方式参与表决 [1] - 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谭丽霞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半年度报告审议情况 - 董事会全票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认为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2] - 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同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四大证券报媒 [2] - 该议案已提前经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董事会确认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监会及深交所监管要求 [2] - 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行为及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2] - 专项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双重审议通过 [2] 自有资金现金管理 - 批准使用不超过3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存款类产品 期限为董事会通过后12个月内 [3] - 资金使用以保障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 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 [3] - 授权总经理行使投资决策权 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 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3]
格林美: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8-25 00:1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H股发行上市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 确保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率 [1] 总则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募集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和严格管理原则 [1] -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对外公布的投向项目 董事会需制定详细资金使用计划并确保公开透明 [1] - 非经股东会有效决议 任何人无权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2] - 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和保荐人行使监督权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 - 专户支取金额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 [3] - 商业银行需每月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3] -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配合查询时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4] - 财务部需定期核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 [4]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4] -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 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5] -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 [5] - 实际使用资金与披露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计划并披露原因 [5] - 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超期且投入未达计划50%等异常情形时需重新评估可行性 [6] - 终止原项目后需及时选择新投资项目 [6]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 [6] - 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并经董事会审议 [7]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且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 [7]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9] -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9]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0]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通过 [11] - 变更后资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11] - 变更用途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计划等内容 [13] - 变更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并公告 [12]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 达到或超过10%需股东会审议 [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程序 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4]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 [15]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5] - 董事会需对半年度、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15]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1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6]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16]
格林美: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25 00:1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 - 募集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放 规范使用 如实披露 严格管理原则 [1] - 募集资金仅限用于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董事会需制定详细资金使用计划 [1] - 非经股东会有效决议 任何人无权改变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1] - 董事会需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及时披露使用情况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人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 协议需规定专户支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人 [2] - 商业银行需每月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保荐人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 [2] - 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需签订新协议并及时公告 [4] - 财务部需定期核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 [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需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重大影响时需及时公告 [5]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5] -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 [5] - 需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避免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5] - 每半年度需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 [5] - 实际使用与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计划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 [5]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回购股份并依法注销 [7] - 至迟于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7] - 使用顺序为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7] - 使用前需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7] - 用于在建及新项目时需充分披露建设方案 投资必要性 回报率等信息 [7] 闲置募集资金运用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8] - 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同意并披露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8] - 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经营活动 [8] - 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符合保本要求 [9] - 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不得质押 [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原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2] - 变更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通过 [12] - 变更后资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12] - 变更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13] - 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时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13]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10%时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13] 监督与审计机制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4]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进行审计 [14] - 董事会需对半年度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15] - 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15]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15]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16] 附则 - 本办法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6]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8]
ST东时披露整改报告 涉1.06亿募集资金未按期归还
新浪财经· 2025-08-23 13:59
违规事项回顾 -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审议通过将1.0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为12个月[2] - 因涉诉案件多及资金流动性压力大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未能按期归还该笔资金 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2] 监管措施与整改要求 - 北京证监局于2025年5月23日向公司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要求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1] - 公司高度重视并立即通报传达问题 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措施[1] 资金筹措整改措施 - 加快与银行对接 沟通新增授信与展期方案[3] - 盘活低效闲置资产并处置部分非核心固定资产[3] - 优化经营性现金流管理 压缩开支并督促控股股东偿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 -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清偿3.87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 公司将合理规划资金以尽快归还募集资金[3] 纠纷解决与经营保障措施 - 积极与债务方和解 通过司法调解与协商谈判加速资金回流[3] - 针对账龄长或有争议债权 聘请专业法律团队梳理凭证并制定诉讼策略 依法申请支付令或财产保全[3] - 调整营销政策 强化预算与成本管控 通过盘活资产优化现金流[3] - 动态监测市场并修订营销策略 强化线上精准营销 构建全周期精细化服务体系[3] 合规管理强化 - 强化人员培训 督促关键岗位人员学习法规制度[3] - 压实治理责任 发挥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职能 健全内控制度并强化执行[3] - 明晰权责监督 界定各部门及岗位职责权限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3] 整改责任与进展 - 整改责任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4] - 董事会严格要求责任人落实整改 积极筹措资金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确保募集资金及时归还[4] - 整改工作持续推进 公司表示监管措施不影响正常经营 将强化法规研习以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4]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2025-08-23 08:20
公司治理与股东回报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总股本109,893,594股为基数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 合计派发现金32,968,078.20元 [1][3]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及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 计划在2025年半年度结合未分配利润与业绩进行分红 [3][4] - 公司股东结构稳定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无优先股股东及表决权差异安排 [2] 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176,584,372.33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占超募资金总额24.48% 并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4] -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昆山维康高端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延期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5年6月30日调整至9月30日 [5][6] 资金运用与投资 - 公司及子公司获批准使用不超过7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期限为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7] -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2,000万元对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维康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8] 公司运营调整 - 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条款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 [9] - 预计2025年度与关联方东莞维峰互连技术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912.00万元 [10]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2025-08-23 08:04
公司治理与董事会决议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8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全体5名董事出席并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等议案 [5] -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先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6][7][31] -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且报告期内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3][4]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格20.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913.3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91亿元 [11][23] - 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2]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累计收益139.03万元 [15] 募集资金使用与项目调整 -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整体结项,新药研发项目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已实施完毕 [15][24] - 节余资金安排包括:盐酸乙酰左卡尼汀片项目节余1641.52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HSK-7653项目部分节余5301.75万元转用于HSK16149胶囊的Ⅲ期临床及上市注册项目 [16][25] -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025年1月2日提前归还至专户 [14] 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置换操作 - 置换操作适用于人员薪酬、税费社保托收、批量采购、外币支付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 [25][26][27] - 操作流程包括财务部门定期编制支付明细表、审批后从募集资金账户等额转账至自有账户,并建立台账记录交易细节 [28] - 保荐机构对置换操作无异议,认为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且不影响项目实施 [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