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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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股份: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规范资金管理 保护投资者利益 确保资金用于特定用途并遵循规范 安全 高效 透明原则 [1][2] 募集资金定义与范围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2] - 资金仅限用于对外披露的募投项目 管理需遵循规范 安全 高效 透明原则 [2]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时 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2] 资金存储规定 - 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 [3] - 资金到账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括资金集中存放 专户账号 项目 金额 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 保荐人可随时查询 明确各方职责与违约责任 [3] - 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时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两周内签新协议 [3] 资金使用规范 - 需审慎使用资金 确保与发行承诺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可制定详细使用计划 [4][5] - 禁止行为包括:募投项目为财务性投资(除金融类企业) 变相改变用途 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5] - 需建立审批流程确保合规 实施单位每季度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5] - 项目超期未完成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披露原因 存放情况 预计完成时间等措施 [6] - 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1年 超期且投入未达计划50% 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6]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 可在资金到账6个月内置换 支付困难时可在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 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同意并披露 [6][7] 闲置资金管理 - 可对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账户实施 不得影响投资计划 投资产品须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 期限不超20个月 不得质押 授权期限不超12个月 [7]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同意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管理额度和期限 产品收益分配 投资范围 安全性 保荐人意见 [8][9] - 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或亏损时 需披露风险提示和控制措施 [9] - 可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需通过专户 不得变相改变用途 仅限主营业务相关 单次不超12个月 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同意并公告 到期前需归还并公告 [9][10]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回购股份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人意见 股东会审议 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时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意见并披露 [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同意并公告 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 年度报告披露 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参照变更程序 [11] - 所有项目完成后 使用节余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同意并公告 低于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 低于500万或净额5%可免程序 定期报告披露 [11] 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投向需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批准 保荐人同意 变更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流动资金 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 被认定变更的其他情形 [11][12] - 变更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或仅变更地点时不视为用途变更 董事会决议可免股东会程序 保荐人意见并披露 [12] - 新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进行可行性分析 增强竞争力 防范风险 [12] - 变更时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及变更原因 新项目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 风险提示 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 保荐人意见 股东会审议说明等内容 [12][13]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需确保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3] -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时需公告具体原因 已使用金额 完工程度 效益 换入项目情况 定价依据 收益 保荐人意见 股东会审议说明 [13][14] 管理与监督机制 - 需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严重影响计划时及时公告 [13] - 财务部门负责监管专户 审核资金申请 建立会计记录和台账 [13] - 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未报告时董事会需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3][15] - 董事会持续关注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 防范风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改变用途 [15]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不得占用或挪用资金 不得利用获取不正当利益 发现占用时需要求归还 披露原因 影响 清偿方案和进展 [15]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 出具专项报告 解释投资进度差异 披露闲置资金收益情况 投资份额等信息 报告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 [15][16]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披露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16] - 保荐人每半年进行现场调查 发现异常时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包括资金存放 管理 使用 专户余额 项目进展 差异 置换情况 补充流动资金效果 现金管理 超募资金使用 投向变更 节余资金使用 合规意见等内容 报告需提交并披露 [16][17] -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7] 附则 - 本办法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依国家规定执行 [18] -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 制定和修改 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18]
华平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并保障投资者利益 [1] - 募集资金指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及股票衍生品种所筹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资 [1]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确保项目具备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1] 内部控制与责任机制 - 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和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分级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要求 [2]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财务部负责账户开设、支付核算等具体管理 [2] - 违规责任人可能面临警告、记过或解除职务等处分,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 [2] 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数量 [2] -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 [3]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支取限额通知(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 [3]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仅限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 [5]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 [6] - 募投项目需按计划进度实施,若因客观因素延迟需公开披露原因 [6] 用途变更与重新论证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一年、投资进度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 [6]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同意,部分情况需股东大会批准 [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审批,但需在年报披露;超1,000万元或净额10%需股东大会审议 [8]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仅限投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 [9]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且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10] - 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包括资金基本情况、使用安排、保荐机构意见等 [9][11] 超募资金使用要求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12] - 使用超募资金需披露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投资回报率,涉及关联交易等需履行额外审议程序 [12] 监督与披露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现违规需报告董事会 [14]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步披露 [15]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核,鉴证结论需在年报中披露 [15][16]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检查,发现异常需向交易所报告 [16]
伯特利: 伯特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8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8,020,000张 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02,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789,650,905.40元 [1] - 募集资金于2025年7月7日全部到账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75号)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1] 监管协议签订与专户开立 - 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多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范本要求 [2] - 截至2025年7月30日 公司新增签署监管协议的专项账户共涉及9家银行分支机构 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芜湖文化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等 [2][3] - 部分账户因开户银行无签署权限 由具有管辖权限的银行主体代为签署协议 [3]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协议甲方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威海伯特利、芜湖伯特利电子控制系统 乙方为9家银行分支机构 丙方为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 - 专户仅用于2025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银行需按月向保荐人提供对账单 甲方需在专户大额支出(超募集资金净额20%)时通知保荐人 [4] - 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并销户后失效 争议需通过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5][6]
新劲刚: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8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10]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11] - 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专户信息 大额支取通知机制 对账单报送及查询权限等核心条款[11] - 财务部需定期核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12]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对外公布的投向项目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13][14] - 实行总经理 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每笔支出需经使用部门申请 财务部审核及管理层批准[16] - 每半年度需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步披露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7]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项目搁置超一年 投资进度不足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8]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 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 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条件[22]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用途 到期需归还至专户并公告[22][23] - 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于结构性存款 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 期限不超12个月的产品[23]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及新项目 股份回购 同一批次项目结项时需明确使用计划[24] 资金用途变更监管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审议 包括取消原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25]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及保荐机构意见[25] -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意见 金额超500万或超募集净额5%需披露 超1000万且超10%需股东会审议[27] 监督与披露机制 - 会计部门需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9]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进行现场调查 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报告交易所及监管机构[30] - 被出具非无保留鉴证结论时 董事会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29]
神马股份: 神马股份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7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00万张 每张面值100元 募集资金总额30亿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9636472万元[1]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23年3月22日出具验资报告确认资金到位情况[1] - 公司已按照监管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2] 前次资金使用情况 - 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董事会批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 - 截至2025年6月19日 公司已将上述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原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项目总投资额44006656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29636472万元[2] - 2024年6月12日董事会决议终止"年产24万吨双酚A项目(二期)"[2] - 2025年4月28日董事会决议将剩余募集资金32800万元投入20万吨尼龙6切片项目 27300万元投入5万吨/年己二腈项目[3][4] - 截至2025年6月30日 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8189208万元[4] 本次资金使用计划 - 2025年7月31日董事会批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4] -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1][4] - 资金将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不会用于证券投资[4] - 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及时分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4] 决策程序与监管意见 - 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监事会认为此举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5] - 保荐人中信证券对此无异议 认为程序符合监管要求[5]
益生股份: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7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13,502,935股 发行价格10.22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1,159,999,995.70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1,141,661,995.77元[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2,763.62万元 累计利息收入50.91万元 其中2025年半年度利息收入2.58万元[1] - 募投项目累计使用金额69,397.30万元 其中2025年半年度使用4,835.06万元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3,000万元 已归还1,200万元[1][4]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与国投证券及多家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包括招商银行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中信银行和交通银行[1] -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专户存储余额27,636,226.87元 初始存放金额1,141,660,793.77元[2] - 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4年注销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协议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4,835.06万元 主要用于双鸭山种猪场 威海种猪场 钰农养殖场等项目建设[4] - 累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14,166.20万元 占募集资金净额12.44% 主要用于钰农家禽养殖场和行唐家禽养殖场项目[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18亿元 未超过董事会批准的4.3亿元额度[2][5] 募投项目进度 - 双鸭山益生种猪场建设项目投资进度86.12% 已于2025年2月28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4] - 威海种猪场建设项目投资进度75.76% 行唐家禽养殖场项目投资进度仅0.32% 预计2026年3月31日完成[4] - 钰农家禽养殖场项目投资进度72.31% 已于2024年8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4] 项目变更情况 - 终止原募投项目"3,600头能繁原种母猪场和100种公猪站项目" 变更为禽类养殖项目[5] - 变更原因系生猪行情低迷及国家调控政策调整 公司为规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5] - 变更程序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出具同意意见 相关信息已披露[5] 资金使用合规性 -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不存在未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的情况[3][4] - 报告期内未出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实施方式变更情况[5] - 不存在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5]
益生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3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 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证券法、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1]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投向 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实际使用情况 [1] 募集资金存储要求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 [2]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专户信息、大额支取通知机制、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 [2] - 三方协议需及时公告 若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及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签署协议 协议终止后需一个月内重签 [3][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财务资助或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 不得质押或委托贷款 [4] - 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流程:部门提出计划→主管领导签字→财务总监审核→董事长审批 超授权范围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超期且投入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进展 [6]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与调整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意见 包括置换自有资金、现金管理、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项目或回购股份等 [6][7] - 节余资金低于募集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 超过10%需股东会审议 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但在年报披露 [8] - 超募资金使用需优先补充募投项目缺口 其次临时补流动资金 最后现金管理 需披露使用计划及合理性 [12] 现金管理与临时补流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账户 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12个月的产品 [9] - 现金管理需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闲置原因、额度期限、风控措施等 出现产品亏损等风险时需及时披露 [9][10]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 仅限主营业务 单次不超12个月 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到期需归还并公告 [10][11]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财务部门需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内部审计每季度检查 审计委员会需向董事会报告违规或风险情况 [14]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 出具专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 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 [15]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使用 发现异常需报告交易所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鉴证结论时需分析原因并整改 [16][17] 制度附则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8]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以后者为准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18]
中船特气: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6
募集资金管理原则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1] - 募集资金使用需与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1] - 募集资金管理需做到规范、公开和透明 [2] 募集资金存储规定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 - 募集资金到账后需在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4] - 若募集资金数额较大 经董事会批准可在多家银行开设专户 [2]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活动 [6][7]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 [8]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10]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2]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13]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具体原因及已投入金额 [14]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董事会每半年度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5]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 [15][16]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16]
道道全: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1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用途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投向[1] 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多次融资需独立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2]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专户管理、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对账单抄送等条款[2] - 三方协议签订后需及时公告主要内容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时需共同签署协议[3][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禁止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财务资助或投资以买卖证券为主业的公司 不得用于质押或委托贷款[4] - 需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 避免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4]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一年、完成期限超期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等情形时 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改变用途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保荐机构意见后披露[5] - 改变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若达股东会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 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等需按《股票上市规则》履行程序[5]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净额10%需按第九条程序执行 超过10%需股东会审议 低于500万元或净额1%可豁免程序但在年报披露[6][10]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符合保本承诺、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质押等条件[7] - 使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用途 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 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8]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 预计无法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原因[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形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视为用途变更 需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0] - 变更用途需进行新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 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合资实施需公司控股[10][11]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 部分项目终止或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等条件[11]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使用需按补充募投项目缺口、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的顺序有计划地实施[11]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股份回购并注销 需披露项目建设方案、投资合理性等信息 涉及关联交易等需履行审议程序[12]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机制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2]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 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 与实际投资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13]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 若鉴证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14]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5]
亨迪药业: 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1 00:15
公司治理与会议情况 -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7月25日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召开 由监事会主席陈吉人主持 会议召集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 会议审议并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 - 会议审议并通过《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 财务报告与合规性 - 监事会确认《202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2] -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及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未发现违规行为及损害股东利益情况 [2] 利润分配方案 - 公司拟以截至2025年6月30日总股本2.88亿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3] - 同步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每10股转增4.5股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3] - 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若总股本变动将按"转增比例固定不变"原则调整转增总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