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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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等[1] - 制度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所募资金 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募资金[1] - 募集资金须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业务[1]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公司须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3]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对账单提供、大额支取通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3][4]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3] - 协议需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若提前终止需两周内重签新协议[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变更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审议[4] - 变更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4] - 仅在全资子公司间变更实施主体或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但需董事会决议及披露[4]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按承诺计划执行并定期汇报进度[5]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意见 并披露原因、存放状况及完成措施[6] - 若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7] 闲置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项账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7] - 现金管理产品须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7]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及披露 包括额度、期限、产品安全性及保荐机构意见[8] - 闲置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期限最长12个月 需董事会审议及披露[8] 超募资金与资金置换 - 超募资金须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9]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流需说明必要性及合理性[9]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需在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9]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10] - 保荐机构须每半年度进行现场核查 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0][11] -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年度审计时对募集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11]
光庭信息: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9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15.56万股[1] -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9.89元[1] -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834.49万元[1] -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978.69万元后[1] -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855.79万元[1] - 超募资金总额未在公告中披露具体数值[1]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验资报告确认资金到位情况[1]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2] - 2021年12月与五家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 - 监管银行包括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和湖北银行[2] - 2023年11月与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3] - 2025年2月在华夏银行武汉光谷科技支行新开募集资金专户[3] - 截至公告日共存续5个专项账户[3] 专项账户状态 - 浦发银行武汉分行光谷支行账户(70040078801600001803)存续[3] - 招商银行武汉光谷科技支行账户(127906037710904)存续[3] - 华夏银行武汉光谷科技支行账户(11165000000706043)存续[3] - 湖北银行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账户状态未明确披露[3] - 光大银行武汉东湖支行账户(38390188000340518)已注销[4] - 广发银行广州分行账户(9550880242883200123)存续[4] 账户注销情况 - 交通银行湖北自贸区分行账户(421421066012002082848)已完成注销[4] - 注销原因为账户余额为零且无后续使用计划[4] - 注销目的为方便账户管理并减少管理成本[4] - 相应三方监管协议同步终止[4] - 账户注销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4]
凯美特气: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9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3年7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71,647,901股,募集资金总额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69,317.89万元,资金于2023年7月18日全部到账[1]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30,701.57万元,未使用金额39,797.40万元(含利息收入1,181.08万元)[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46,965.01万元,未使用金额27,041.48万元(含利息收入1,409.49万元)[2] 募集资金使用明细 - 福建凯美特气体项目累计投入23,717.73万元,宜章凯美特特种气体项目累计投入23,247.28万元[2] -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投入总额12,984.33万元,累计投入比例达67.75%[11]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3,686.78万元(含项目投入3,532.97万元及发行费用153.81万元)[6][7][8]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确保专款专用[2][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专户存款余额270,414,811.19元,分布於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4个账户[3] - 专户累计产生利息收入1,414.34万元(2025半年度231.31万元),扣除手续费4.84万元[3]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大额存单,规模不超过3亿元,期限1-3个月[9] - 2025半年度通过现金管理获利息收入126.31万元,期末存单余额18,000万元[9][10][11] - 未出现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9] 项目执行情况 - 福建凯美特30万吨/年过氧化氢项目投资进度正常,宜章凯美特项目因政府交地延迟延期至2026年4月30日[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无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使用情况[5][11][12] - 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披露问题[12][13]
艾为电子: 艾为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5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募集资金包括通过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2]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3]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发现占用需及时披露并整改 [4] - 募集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原则 [5] - 保荐人需对募集资金管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6]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 [7]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对账单抄送、保荐人查询权限等条款 [8] - 两次以上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9][10]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使用募集资金需明确申请审批流程,按承诺计划使用,改变用途需股东会决议 [11] - 募投项目出现异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进展及调整计划 [11]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关联方占用等行为 [13] - 支付款项需提供合理合法依据,防止关联方不当获利 [14]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及后续计划 [16]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于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18][19]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20] - 超募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优先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21]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保荐人需发表意见,新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23][25]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需董事会决议 [24] - 变更项目需披露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及投资计划 [26]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披露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 [29]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监管部门 [30] - 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 [29][30] 附则 - 制度适用于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 [3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35][36]
瑞联新材: 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39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1,755万股,每股发行价113.72元,募集资金总额19.96亿元[2] -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设立专户存储管理[3] - 原计划募投项目包括OLED材料、液晶显示材料、无害化处理、科研检测中心及补充流动资金,总投资10.77亿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0.52亿元[4] 募投项目调整情况 - 2021年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新增两个超募项目:原料药项目(总投资4.23亿元,拟投入超募资金3.69亿元)和新能源材料项目(总投资1.45亿元,拟投入超募资金1亿元)[4][5][6]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原料药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79亿元,待支付尾款611万元,剩余募集资金2.16亿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2][6] 终止原料药项目原因 -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已完成但仅1个品种取得生产资质,二期因产品方案未定尚未启动[6][7] - 国内原料药注册周期长达数年,导致二期工程建设时间节点不确定[7] - 公司拟终止项目后改用自有资金推进二期建设,剩余募集资金将用于新项目投资[8] 项目终止影响与程序 - 终止决定基于行业发展趋势和项目实际情况,旨在优化资源利用和投资效益[8] - 已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尚需股东大会批准[8][10] - 保荐机构认为该决策符合监管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10]
华星创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3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并提高使用效率,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创业板相关规则等[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票及衍生品种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董事会负责制度实施,子公司或控制企业也需遵守本制度规定[1] -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需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督职责[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在商业银行开设专项账户,专户仅限存放募集资金且不得挪用[1] -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多次融资需分别设户,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2]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资金集中存放、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等条款[2] - 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并公告[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需按承诺计划使用,重大变动需及时公告[4] - 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如委托理财)、证券买卖业务公司投资及质押等变相挪用行为[4] - 需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发现占用需及时追偿并披露[4] - 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流程,超董事会授权需报董事会批准[5] 募投项目变更与调整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及后续计划[5]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进度滞后超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可行性[5] - 变更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披程序,包括取消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11] - 仅实施地点或全资子公司间主体变更不视为用途改变[11]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但需专户操作、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7][9] - 现金管理仅限安全性高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8]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闲置部分可现金管理但需说明合理性[11] 监督与披露要求 - 财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董事会[13]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实际投资进度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14] - 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需出具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14]
江河集团: 江河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及责任追究[1] - 公司需接受保荐人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的持续督导[1]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公司需设立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且不得与非募集资金混用[2]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余额监控、大额支取预警(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等条款[2]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拒绝配合查询时,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2]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支出需按审批权限分级报批,遵循申请程序、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要求[3][4]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关联方占用或变相改变用途[4]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投资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5] - 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单次不超过12个月、仅限主营业务使用等条件,到期需归还专户并公告[6] 募集资金变更与节余管理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仅变更实施地点可免股东会程序但需董事会通过并公告[9][10]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超100万或超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超10%净额需股东会批准[7][11] - 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调整方案[8] 监督与信息披露 - 会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每半年检查并报告[8]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度并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14][17]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调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需包含存放使用合规性结论[15][16]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可用于补流或还贷,但12个月内累计使用不得超过总额30%且需承诺不进行高风险投资[11][12] - 超募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优先补充项目缺口或用于新项目,需披露建设方案及回报率[18][19] - 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流需遵守母公司同等限制条件[21]
通灵股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及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6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39.08元,募集资金总额11.72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10.579亿元[1] - 募集资金于2021年12月6日划至公司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资金到位[2] - 初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总额8.397亿元,包含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研发中心升级建设等4个项目[2] 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 2022年10月调整原募投项目,新增"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生产项目",同时变更部分项目实施地点和方式[2] - 2024年2月调减"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资金,转投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650万套/年产能)及汽车部件公司股权收购[3] - 2024年将"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结项,节余资金1.013亿元(含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4] 项目终止决策 - 2025年终止"年产650万套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原计划总投资1亿元(拟投入募资8800万元),实际使用2377万元[5] - 终止原因包括:现有产能已满足订单需求、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能闲置风险、需优化资源配置[5] - 项目剩余募资6014万元(含6000万理财)将留存专户,待新投资项目论证后使用[5][6] 新增实施地点 -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新增河南桥路东侧地块作为实施地点,原实施地点保留[7][8] - 调整目的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7] 决策程序与影响 - 相关变更均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监管规定[8][9] - 项目终止和地点调整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6][8] -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对变更事项无异议[9]
中国核电: 中国核电关于控股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14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684,717,207股,每股发行价8.31元,募集资金总额13,999,999,990.17元,扣除发行费用2,345,728.0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3,997,654,262.12元 [1] - 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24日足额划至募集资金账户,并于2024年12月25日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专户,并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2] - 三家控股子公司(中核辽宁核电、中核国电漳州能源、中核苏能核电田湾核电站七号八号机组分公司)分别在建设银行葫芦岛分行、工商银行漳州云霄支行、中国银行连云港核电站支行开设专项账户 [2] - 公司、开户银行、保荐人中信证券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符合上交所规范要求 [2] 四方监管协议核心条款 - 专户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他用 [2][3] - 允许在授权范围内以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部分资金,但需提前通知保荐人并确保资金到期后转回专户 [3] - 银行需按月(每月10日前)向保荐人提供现金管理产品受限情况及账户状态 [3] - 保荐人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银行需配合 [4][5] - 单笔支出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人并提供支出清单 [5] 绿电ETF市场表现 - 绿电ETF(562550)跟踪中证绿色电力指数,近五日下跌0.90%,市盈率17.19倍 [8] - 最新份额1.3亿份,较前增加200万份,主力资金净流出65.2万元 [8] - 当前估值分位为42.62% [9]
江山股份: 江山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1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专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1] -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业务[2]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与发行承诺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并真实披露使用情况[2]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利用其获取不正当利益[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 募集资金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境外项目需确保安全性和规范性[4] -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4] -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人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协议内容包括专户存放 账号信息 银行对账单报送等[4][5] - 银行需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5] - 保荐人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 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时 公司可终止协议[5]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使用募集资金需履行财务申请 分级审批手续 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5] - 需按承诺计划使用资金 不得随意变更投向 出现严重影响计划的情形需及时报告和公告[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1年 超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6] - 募集资金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不得提供给关联人使用[6] - 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参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执行[7] 募集资金使用程序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7][8]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超募资金用于回购股份等需股东会审议通过[8] -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在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 置换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保荐机构意见[8]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12个月[9] -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到期资金收回后才可再次开展[9] - 使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 期限不超12个月 且限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10][11] 超募资金和节余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回购股份 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使用计划[11]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低于100万元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12] - 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履行变更程序 全部完成后使用节余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可免程序 使用情况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12]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审议[13] - 变更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并披露[14]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15]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15]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具体原因 并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16] 募集资金监督与核查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并报告审计委员会[16]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专项报告 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16] - 专项报告需解释投资进度差异 披露闲置资金收益情况 并经董事会审议后公告[17][19]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1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进行现场核查 年度核查后出具专项报告[19][20] - 发现违规情形时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20]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