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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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08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 ...
金逸影视: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4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 旨在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5]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4][6]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或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6] -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后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需及时披露 [6][7] 内部审核与执行程序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或规避披露义务 [8] - 相关部门申请暂缓豁免需提交材料至董事会办公室 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8][12] - 豁免披露需登记事项包括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13] 后续管理与责任追究 - 暂缓豁免信息若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需及时核实并披露 [14]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将暂缓豁免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深交所 [15]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暂缓豁免或未及时披露行为追责 [16] 制度修订与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19][20]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17][18]
奥康国际: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4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1] -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根据交易所规则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的情形 [1] - 公司需自行审慎判断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并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 [1] 暂缓披露适用情形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1] - 其他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披露情形 [2] 豁免披露适用情形 -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2] - 其他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豁免披露情形 [2]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定义 - 商业秘密指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与经营信息 [2] -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需限时保密的信息 [2] 暂缓披露的前提条件 - 信息未泄露且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 - 公司股票交易未出现异常波动 [3] - 符合上市地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3] 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 暂缓或豁免事项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 [2] - 登记内容包括事项内容、原因依据、期限、知情人名单及保密承诺函等 [3][5] - 需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完成内部审批 [5] 信息披露触发情形 - 暂缓或豁免信息被泄露、市场出现传闻或暂缓原因消除时需及时披露 [4]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需核实并披露相关信息 [4] 责任追究机制 - 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条件或未及时披露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 - 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 [4]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与公司其他规定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
春兰股份: 春兰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2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 ...
中国电影: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11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保障公司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简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称"《上市规则》")和《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简称"《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
富祥药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8 00:4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旨在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 - 制度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公司需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适用性[2] -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2]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豁免披露,包括可能违反保密规定或损害国家安全利益的内容[4]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包括核心技术、经营信息等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情形[3] - 暂缓披露需满足信息未泄露、内幕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股票交易无异常波动三项条件[7] 内部管理程序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投资部执行操作[5]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至少十年,登记内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等[5][6]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披露需额外登记公开状态、认定理由、影响评估及知情人名单[6] 披露方式与后续要求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6] - 暂缓披露的商业秘密在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必须及时披露[6]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7]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修改需董事会通过[7]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7]
宏和科技: 宏和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8 00:1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目的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 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中豁免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2] - 基本原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 禁止滥用暂缓豁免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 暂缓豁免事项需审慎确定 上市后新增事项需提供充分证据 [4] - 涉及国家秘密且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5] - 商业秘密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核心技术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2)经营信息可能侵犯权益 3)其他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触发条件 - 商业秘密暂缓豁免后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保密/市场传闻三种情形需及时披露 [8] - 定期报告涉密可采用代称汇总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9] - 临时报告涉密处理后仍存泄密风险的可豁免披露 [9] 内部管理流程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具体事务 [12] - 审批流程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起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12] - 暂缓豁免事项需登记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等要素 保存期限十年 [13][14] 附件与执行细则 - 附件包含内部审批表知情人名单保密承诺函三份标准化文件 [6][7] - 制度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暂缓豁免或未及时披露行为追责 [15] - 解释修订权归董事会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8][19]
容知日新: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6 01:3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涵盖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人[1]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时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 可暂缓披露[5] -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商业敏感信息时 披露可能违反保密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可豁免披露[6] - 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等 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形[8]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程序 - 证券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10] - 需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表》和《保密承诺函》 经董事会秘书登记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10年[11] - 登记存档内容包括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原因依据 期限 知情人名单等[11] 信息披露的后续管理 - 出现信息泄露 原因消除或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及时核实并对外披露[13]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补充披露 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14] - 定期报告中涉及保密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16] 制度执行与监督 -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豁免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造成损失的依法处罚相关责任人[15]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将暂缓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1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1]
浙江力诺: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6 01:3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及定期报告中监管规定可豁免的内容 [1][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豁免披露,且需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借涉密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2][4] - 符合三种情形的商业秘密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1) 核心技术披露引致不正当竞争 2) 经营信息泄露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3) 其他严重损害情形 [2][5] - 商业秘密暂缓/豁免后若出现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等情况需立即补充披露 [3][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程序 - 董事会统一管理暂缓/豁免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执行事务 [4][8] - 申请流程需填写《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最终决策 [4][9] - 暂缓/豁免信息需登记11类事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知情人名单等,涉密信息还需记录公开状态及影响评估 [5][11] 监督与责任机制 - 公司禁止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需每季度将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6][12] -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暂缓/豁免或未及时披露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6][14] 制度附则与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与后续新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10][1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配套附件包括《审批表》和《保密承诺函》模板 [10][17]
复星医药: 复星医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25 03:0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背景与依据 - 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依据包括《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港交所《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内部章程等 [1][2][3]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 适用于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 [3] - 需审慎确定暂缓或豁免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 [3] 豁免披露的具体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形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等 [5] - 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后若出现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等情况需及时披露 [6] 信息披露处理方式 - 定期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7] - 临时报告在相同情形下亦可采用类似处理方式,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 [7] 内部管理与登记流程 - 暂缓或豁免事项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原因依据、暂缓期限、知情人名单及保密承诺等 [5][8]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理由及潜在影响等 [5] 后续报告与责任机制 - 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暂缓或豁免的登记材料 [9]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10] -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或豁免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参照《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11]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其他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13][14]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程序相同 [15] 附件内容 - 包含《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模板,涵盖申请部门、登记事由、审批流程等结构化字段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