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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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伦药业: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1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公开发行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3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994.60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8,005.40万元 [1] -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 - 终止原募投项目"创新制剂生产线及配套建设项目"和"NDDS及抗肿瘤制剂产业化建设项目" [1] - 未使用募集资金调整为三个新项目:"集约化智能输液产线及配套产线、设施建设项目"、"(变更后)大输液和小水针产业结构升级建设项目"和"输液、包材及小水针产线改造、扩能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项目" [1] - 变更原募投项目"大输液和小水针产业结构升级建设项目",扩大投资总额并调整原有3个子项目投资分配,新增5个子项目建设 [1]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2.5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 -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与监管 - 公司及项目实施分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 - 公司及部分子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开立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用账户 [2] - 公司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2] - 截至2025年9月4日,公司新增多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家分支机构和兴业银行成都人民北路支行 [3][4] - 监管协议甲方包括公司及多家子公司,乙方为兴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丙方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4] - 丙方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需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5] - 协议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6]
天振股份: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13
保荐工作执行情况 - 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未出现延迟情况[1]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资源 募集资金管理 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及关联交易制度[1] - 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共计5次[1] - 列席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次数均为0次[2] - 现场检查次数为0次[2] - 发表专项意见10次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2] - 向交易所报告次数为0次[2]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与延期 - 公司原国内募投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新型无机材料复合地板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终止[1] - 变更为"年产2000万平方米新型无机材料复合地板智能化生产线项目" 实施主体改为美国博森新材料公司 建设地点改为美国佐治亚州[1] - 项目建设周期为15个月 原计划2024年4月开始前期工作 2024年12月新建厂房 预计2025年7月投产[1] - 2025年4月公司审议通过将美国募投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1][2] - 延长原因包括东南亚产能释放满足需求 美国加征关税政策不确定性 避免盲目扩产[1][2] 公司经营与业绩影响 - 2023年以来美国海关以供应链溯源为由实施严苛通关限制 导致公司对美出口订单及经营业绩严重受损[2][7] - 公司已采取海外增设生产基地和开发新产品等措施努力恢复业务 但销售规模尚未完全恢复 2024年仍然亏损[2][7] - 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披露2024年度业绩亏损预告[3] - 公司加大研发和产品创新力度 研发非PVC地板 新增建设东南亚生产基地产能[3] 国际贸易环境与应对 - 美国曾对全球186个国家 地区加征所谓对等关税 对中国税率一度达到125% 总体税率高达145%[8] - 2025年5月至8月12日 中美达成关税互降协议 美国对华125%对等关税逐步取消[8] - 公司2019年在越南投资建设生产基地 后陆续建设泰国 美国等生产基地[8] - 公司出口至美国的订单绝大部分转移至越南 泰国和美国工厂 受关税影响小于中国生产基地[8] - 美国"对等关税"政策仍未最终确定 后续存在取消暂缓或继续加征等不利变化 可能对公司未来收入产生不利影响[8] 募集资金管理违规与整改 - 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4][8] - 根据监管要求 公司应于2024年12月12日履行审批程序或赎回理财产品 但实际于2025年3月3日才召开会议进行追认与补充授权[6][8] - 因上述事项 公司 实际控制人 总经理方庆华 董事会秘书吴迪军及财务总监吴阿晓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2025]51号和深交所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31号][6][9] - 保荐机构已敦促公司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授权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 落实整改措施 完善内部控制流程 深化培训 提升合规意识[10] 承诺事项履行 - 公司及股东各项承诺事项均得到履行 包括股份减持 稳定股价 股份回购 填补回报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规范关联交易等[8]
科蓝软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1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94.60万张 每张面值100元 募集资金总额49,460.00万元[2] - 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561.53万元[2] - 募集资金于2022年9月到位并专户存储 已签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数字银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计划投资33,922.09万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实际投入3,925.16万元 投资进度11.57%[2]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计划投资14,639.44万元 已全额投入 完成进度100%[2]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48,561.53万元 累计投入18,564.60万元[2] 资金置换操作原因 - 因人民银行规定工资奖金需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付 募集资金专户无法直接支付人员薪酬[2] - 税务机关和社保机构要求通过银行托收方式缴纳费用 多账户操作影响支付效率[2] - 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 采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后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3] 审议程序与合规性 - 2025年9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资金置换议案[1] - 审计委员会认为该事项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 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4] -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对资金置换方案无异议 认为符合监管规定[5]
*ST星光: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1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 发新股等再次发行股票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筹资活动所募集的资金以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 ...
四宗违规“踩线”!神火股份及7名高管收深交所监管函 关联资金、同业竞争等均未合规披露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05 23:58
公司违规行为 - 神火股份及7名现任及前任董监高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2] - 公司存在四项重大违规行为 包括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未及时披露同业竞争问题 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未履行程序 三会运作不规范 [6] - 与控股股东河南神火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但未如实披露 [7] 具体违规细节 - 控股股东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未及时披露 [7] - 部分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 - 三会运作不规范导致决策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8] 管理层责任 - 7名董监高被认定失责 包括董事长李宏伟 总经理张文章 董事会秘书李元勋 总会计师陈光 时任总会计师刘德学 时任总经理李仲远 时任董事会秘书吴长伟 [9] - 高管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条款 被要求吸取教训并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规 [9] 公司基本信息 - 神火股份证券代码000933 SZ 股价19 50元 市值438 62亿元 [2]
奇精机械: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9-05 21:1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募集资金专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1]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募集金额的部分 [1] -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用于主营业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 - 董事会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情况 防范投资风险 [2] 募集资金存储规定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2] -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 [3] - 境外项目募集资金需确保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3]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 [4]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可终止协议 [4]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使用募集资金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6]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业务 [7] - 禁止通过质押、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7]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及后续计划 [8]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但需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条件 [9]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需通过专户实施 [10] 节余及超募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程序 [11]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超募集净额10%需股东大会审议 [11] -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12] - 超募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 - 变更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情形 [14] - 变更后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6]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 [16]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财务部需建立募集资金台账 每季度编制使用情况报告 [17]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专项审计 [17] - 董事会每半年度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17] - 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9] - 保荐人每半年度进行现场核查 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9][20]
双林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5 20:1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 确保合规性和股东利益 [1][2][3] 总则 - 募集资金包括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2]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2] - 公司需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 - 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存放 使用 变更 监督及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要求 [3]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4] - 公司需在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4] - 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 大额支取通知机制 对账单报送及保荐机构查询权限等内容 [4][5] - 商业银行未履行协议义务时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5]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需按公开披露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 [5] - 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审议 [5]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间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 [6] - 募集资金支付需履行部门审批 财务审核及总经理批准流程 [6]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 实际使用与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计划并披露 [6]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1年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7]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业务 [7][8]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会计师鉴证及保荐机构同意 [8]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单次不超过12个月 [8]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1%可免于审议 超30%需股东会批准 [9]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变相改变用途 [9]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审议披露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10] - 超募资金需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高风险投资 [10][11] - 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需股东会审议 12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总额30% [11] 项目实施管理 -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固定资产和权益投资分由不同部门执行 [12] -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计划制定 质量控制及进度跟踪 [12] -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调度和会计记录 [12] - 项目完成后需由多部门联合验收 [12] 项目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12] - 变更后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12] - 董事会需对新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 [13] - 变更需向深交所提交董事会决议 保荐意见 可行性报告等文件 [13][14] - 变更需及时公告原项目情况 新项目可行性及投资计划等内容 [15] - 变更为合资经营时公司需控股确保有效控制 [15] - 变更用于收购关联方资产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5] 使用情况监督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16] - 董事会需每半年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6]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鉴证报告 [16][17]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维护募集资金安全 [17] 信息披露 - 公司需按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义务 [18] 责任追究 - 违反制度规定的责任人将受到警告 记过或解除职务等处分 [18]
江苏索普: 江苏索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9-05 18:16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维护投资者权益 [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本办法是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涵盖存放 管理 使用 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2]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 专注主业 仅用于对外公布的募投项目 非经股东会决议不得改变用途 [2]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有效实施 需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办理验资手续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3]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3]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签订后方可使用资金 [3] - 三方监管协议需包括资金集中存放 专户账号 项目信息 存放金额 银行对账单报送 大额支取通知 查询权限 监管职责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4]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需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提前终止需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报告备案 [5]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资金申请和分级审批程序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后按审批流程付款 [5] - 财务部门需在计划和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资金 记录拨付项目 用途 金额 时间等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5] - 募集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出现严重影响使用计划的情形需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5]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变相改变用途 提供给关联人使用等行为 [6]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1年 投资超期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 [7]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7]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需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不得质押 [8] - 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包括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现金管理额度 期限 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 [8] -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项账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使用 单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9][10]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回购股份并依法注销 [10] - 超募资金需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1]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公告 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程序 [11][1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超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低于1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于程序 [12]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包括取消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 [13] - 变更后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14] - 董事会需审慎进行新项目可行性分析 确信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变更需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14] - 变更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需确保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5]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包括具体原因 已使用金额 完工程度 实现效益 换入项目情况等内容 [16]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募投项目需按计划进度实施 项目负责部门需建立项目档案 检查监督资金应用 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并向董事会反馈 [16] - 财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账 登记使用情况 效果和未使用资金存放状况 [16] - 董事会需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6]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7]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鉴证报告 [1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17] - 核查报告需包括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 项目进展 资金置换 补充流动资金 现金管理 超募资金使用 用途变更和节余资金使用等内容 [18][1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 违规使用致使公司遭受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9]
长青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5 18:16
总则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1]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资金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投向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2]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独立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2]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专户管理、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 [3]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时 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4]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并公告 [5]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的情形需及时公告 [6]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6] - 资金使用需按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执行 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涉及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需相应审议 [6] - 公司需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资金 发现占用时需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 [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超期未完成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7]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原因、存放情况、预计完成时间等 [8]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9]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实施 投资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12个月 [10] - 使用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 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 [11]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一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12] - 超募资金使用需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的顺序有计划地使用 [1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 [13] - 变更用途需董事会科学审慎选择新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 [14] - 变更为合资经营时需确保公司控股 [15] - 变更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后公告改变情况、原因及影响 [15] - 项目终止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等条件 [15]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 [16]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 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6]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原因 [16] - 保荐人需每半年进行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时及时报告 [17]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员需承担法律责任 [17]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18]
友车科技: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5 18:15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规范募集资金行为 加强管理 防范风险 保障安全 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利益 [2] - 制度适用于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2] - 公司需建立完善的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 使用 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 [2] 募集资金存储 - 公司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集中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专户管理 [4]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 银行对账单提供 查询权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4]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需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实施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5] - 协议提前终止需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 [6] - 境外投资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和效果 [6]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 用于主营业务 增强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投资科技创新领域 [7]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1年 超期且投入不足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7]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披露原因 存放情况 预计完成时间等措施 [8]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 变相改变用途 提供给关联人使用等行为 [8]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 置换事项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 [9]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 期限不超12个月 不得质押 [9][10]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披露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额度期限 收益分配等内容 [10]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不得变相改变用途 限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 期限不超12个月 [10]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及新项目 回购股份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意见 股东会审议 [11] - 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同意 低于1000万可免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 [12]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 [12]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流 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改变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意见 股东会审议 [13]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3][14]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 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等内容 [14]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具体原因 已使用金额 完工程度 效益 定价依据等内容 [14][16]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需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14] - 财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 [15][17]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17] - 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 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 [17]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结论 [18]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现场核查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