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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搜狐财经· 2026-02-08 16:00
政策核心观点 - 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全面禁止并严格取缔境内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将其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旨在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1][2][3] 明确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明确列举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 [1] - 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2]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业务除外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3] 健全工作机制与强化风险处置 - 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虚拟货币风险工作,中国证监会牵头RWA代币化风险工作,与多部门及司法机关形成合力 [4] - 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防范和处置,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4] - 加强跨部门风险监测,完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6]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 [7]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7] - 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7]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7] - 网信、电信和公安部门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 [7]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8]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相关广告监管,及时查处违法广告 [8] - 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并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及境内“矿机”销售服务 [9] - 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与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9] - 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督促抵制非法金融活动,并依托行业基础设施开展风险监测 [9]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业务的监管 - 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0]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严格监管 [10][11] - 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其他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未经同意、备案不得开展 [11]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服务需依法稳慎,有效防范风险,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1]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强化管控,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11] 强化组织实施与宣传教育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动态监测并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12] -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剖析等方式,宣传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12] 法律责任与施行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境外非法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责 [13]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3]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于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13]
八部门发文严控虚拟货币风险,稳定币被列重点
搜狐财经· 2026-02-08 12:44
政策发布与核心观点 -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这是对2021年“237号文”的延续和完善 [1] - 通知重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明确了对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的监管要求 [1] - 通知明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 政策背景与沿革 - 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立场一贯,2013年明确比特币为虚拟商品而非货币,禁止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2] - 2021年发布的“237号文”明确比特币、以太币及泰达币等稳定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境内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 - 2025年因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监管部门重申坚决打击立场,并于2026年发布新通知以完善监管框架应对新形势 [2] 稳定币概念与市场情况 - 稳定币是一种通过与锚定物(如法定货币)建立价值关联以维持价格稳定的加密货币,被视为“链上法币凭证” [3] - 稳定币主要类型包括法币抵押型(如USDT、USDC)、加密货币抵押型(如DAI)和算法稳定币 [4] - 目前稳定币总市值突破2500亿美元,其中美元稳定币占比超过九成,其日交易量在加密货币市场中占比高达48% [4] - 稳定币在跨境支付领域优势明显,交易通常只需几分钟,2024年其跨境支付规模已达约500亿美元/月,并以每月20-30%的速度增长 [4] 文件结构与监管重点 - 通知共分为六个部分、十九条,总体延续了2021年“237号文”的框架 [5] - 文件核心部分详细列明了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的七个方面要求,包括中介机构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整治“挖矿”、打击犯罪等 [5] - 相较于2021年文件,本次修订主要完善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要求、健全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监管框架、进一步整治“挖矿”活动、持续打击相关犯罪 [6] - 通知首次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6] - 通知将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视为可能影响货币主权的潜在因素,因此采取严格限制 [7] - 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中国证监会已发布配套监管指引对境外相关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7] - 通知重申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求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及境内销售“矿机”等服务 [7] 政策解读与市场影响 - 政策传递出坚守禁止性政策底线、防范风险跨境传导、维护货币主权和金融稳定三个明确信号 [9] - 通知将进一步压缩虚拟货币在境内的生存空间,可能导致相关业务加速向境外转移 [9] - 对挂钩人民币稳定币的禁止,可能推动市场需求转向其他法定货币锚定的稳定币产品 [9] -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正探索建立稳定币监管框架,预计2026年初发放首批合规牌照,截至2025年9月底已收到36份申请 [9] - 长远看,监管部门需在防范风险和支持创新间寻找平衡,中国可能会继续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应用,同时保持对私人数字货币的审慎监管 [9]
不止 RWA:42 号文落地,中国虚拟资产监管框架初步成型
新浪财经· 2026-02-08 12:04
文章核心观点 -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发布的“42号文”标志着中国虚拟资产监管框架的初步成型,该文件对虚拟资产的不同类别(虚拟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进行了精准区分,并确立了差异化的监管原则[1][2][3] - 监管态度呈现出从“一刀切”到“许可展业”的递进转变:对虚拟货币严格禁止,对稳定币进行动态评估留有余地,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则在合规前提下允许展业,旨在推动虚拟资产“脱虚向实”的发展[2][23][26] 中国大陆虚拟资产监管的历史沿革 - 2017年“94公告”全面叫停代币发行融资(ICO)并清理相关交易平台[4] - 2021年“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兑换、中介等为非法金融活动,并禁止境外交易所向境内提供服务[4] - 2025年11月十三部委协调会首次明确将稳定币纳入虚拟货币范畴并列为监管重点[5] - 2025年12月七协会风险提示警示稳定币、空气币、RWA代币相关非法风险,并严禁会员机构参与[5] - 2026年2月“42号文”出台,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纳入监管,补全了监管缺失,成为当前最精准、最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2][5] 42号文核心条款解读:虚拟货币监管 - 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6] - 明确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兑换、交易、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所有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7] - 首次明确监管地域范围,严禁境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7][8] -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认可其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但作为“金融资产”或“结算工具”在中国大陆已无生存土壤[8] 42号文核心条款解读:稳定币监管 - 明确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9] - 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9] - 监管原则为“动态评估”,延续了2025年十三部委文件的精神,为未来可能允许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留有余地[10][11] - 监管归口上,由央行负责监管虚拟货币(包含稳定币)[12] 42号文核心条款解读: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监管 - 首次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进行了定义: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12] - 明确不得在境内开展RWA活动及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否则属于非法金融活动[12][15] - 但规定“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确立了“许可展业”的监管原则[12][16] - 对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采取“严格监管,合规展业”原则,需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由相应监管部门监管[13][17] - 具体监管分工:外债形式的RWA归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股权形式、资产证券化形式的RWA归中国证监会监管;涉及资金汇回由外汇局监管[13][17] - 证监会同步发布《指引》,专门针对“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明确了定义和备案监管要求[2][18] - 文件强调RWA代表基于区块链的新的资产流通方式,而非新的资产创造方式,其底层资产风险并未改变[20][21] 监管框架总结与影响 - “42号文”对虚拟资产三种形态的区分监管(虚拟货币“一刀切”、稳定币“动态评估”、RWA“许可展业”)标志着监管框架的初步建立[23] - 核心监管红线包括:严禁境内展业及面向境内展业;严禁利用虚拟货币(稳定币)履行法定货币的功能[26] - 该框架旨在充分发挥区块链及代币化的优势,为实体经济与传统金融注入创新活力,推动全球价值流转效率的提升[26]
事关虚拟货币!央行、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
新浪财经· 2026-02-08 08:58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旨在全面禁止和取缔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并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实施严格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秩序 [1][3][14] 明确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业务属性 -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如兑换、交易、发行融资等)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2]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但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业务除外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3] 健全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RWA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4] 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 - 多部门将加强风险监测,完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支付、清算、产品销售、保险等服务,也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等服务 [6] - 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6]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营销宣传等服务,并需配合调查 [7] - 网信、电信和公安部门将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 [7] - 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7]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将加强相关广告监管 [7]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禁新增项目,并关停存量项目 [7] -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将依法调查和处置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追究法律责任 [8] - 公安部等多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9] - 相关行业协会需加强会员管理,倡导抵制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并开展风险监测 [9]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的监管 - 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0]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如外债形式、类资产证券化等),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0]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10]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母公司的合规风控体系 [11]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11] 强化组织实施与宣传教育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动态监测并防范化解风险 [12] - 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剖析等方式,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12] 法律责任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3] - 明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责任 [13]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 [13]
八部门加强监管 遏制虚拟货币等风险
央视网· 2026-02-08 04:20
政策核心与监管范围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内坚持禁止性政策 [1] - 通知旨在遏制虚拟货币炒作交易活动,防范相关风险伸向百姓“钱袋子”,八部门将加强监管合力 [1] - 通知明确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一系列非法金融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对发行与交易主体的限制 - 由于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风险极易跨境传导,通知首次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 央行定义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并非由国家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 对于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通知首次明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 中国人民银行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3]
China Widens Crypto Ban to Choke Off Stablecoins and Asset Tokenization
Yahoo Finance· 2026-02-07 20:48
中国监管机构扩大加密货币禁令 - 中国最高金融监管机构显著扩大了现有加密货币禁令范围 新规特别针对稳定币发行和现实世界资产 (RWA) 的代币化 [1] - 该联合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等八家机构于2月6日发布 这是自2021年标志性的比特币挖矿和交易禁令以来最激进的资本管制收紧措施 [1] 针对稳定币的监管措施 - 监管机构指出近期虚拟资产活动的激增直接威胁国家金融稳定和货币主权 [2] - 新规严格禁止外国实体向中国居民提供稳定币或代币化服务 [2] - 此次打击更重要的目标是“离岸漏洞” 禁止国内公司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在未经政府明确批准的情况下发行数字货币 [3] - 中国人民银行强调 稳定币 特别是那些与法定货币挂钩的稳定币 具有主权货币的属性 [3] - 当局认为这些私营数字资产削弱了国家控制货币供应的能力 并声称这些资产规避了严格的反洗钱和客户身份识别协议 [4] - 通知明确禁止任何实体在海外发行人民币挂钩的稳定币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是为了捍卫中国的官方央行数字货币 e-CNY [4] 针对现实世界资产 (RWA) 代币化的监管措施 - 该指令还针对规模达240亿美元的蓬勃发展的现实世界资产 (RWA) 代币化领域 [5] - 监管机构将未经授权的代币化 例如房地产或证券的碎片化所有权 重新归类为“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和“未经授权的期货业务” [7] - 通知规定 “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 以及提供相关中介和信息技术服务 若涉嫌涉及非法代币发行 未经授权的证券公开发行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 非法集资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均应被禁止” [7] 合规路径与执行框架 - 通知为在政府批准的金融基础设施上进行的活动留下了一条狭窄的路径 [8] - 但要求任何在海外寻求代币化的公司满足更高的合规标准并获得国内许可 [8] - 为执行这些措施 中央政府计划启动一个整合地方和国家监督的协作框架 [8]
史上最严!币圈大变天 虚拟货币正迎来国内多部门的最强监管
新浪财经· 2026-02-07 14:20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1] - 政策再度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1] - 政策首次规定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1]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多项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1] 监管范围与影响 - 此次监管升级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不仅彻底“围堵”境内虚拟货币业务,更将监管触角延伸至境外发行环节[2] - 禁止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稳定币的规定,将直接掐断国内机构相关稳定币的发行源头[2] - 该规定将对挂钩人民币稳定币的发行、流通、交易全产业链形成冲击[2] - 目前境外已有部分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存在,且部分币种无合规发行资质、资金池管理不透明[2] - 部分稳定币存在借助离岸市场向境内传导的情况,可能成为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的载体[2] - 这类稳定币对我国货币流通秩序和外汇管理形成潜在影响[2] - 后续相关币种的流通和交易环节将失去向境内渗透的基础[2]
八部门联合发布新规,明确此类业务“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证券日报网· 2026-02-07 13:27
政策核心与监管原则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首次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定义并确立“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监管原则 [1] - 政策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不得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 [2][3] - 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对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境外类资产证券化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1][8] 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立场 - 延续并强化禁止性政策,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稳定币相关业务活动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4] - 指出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点对点交易易跨境传导风险,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5] - 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事关货币主权 [5]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定义与境内禁令 - 首次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定义,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4]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境内提供相关服务 [4] 对境外业务活动的严格监管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严格监管,特别是外债形式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类资产证券化、股权性质业务 [1][6] - 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格监管 [6][8]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类资产证券化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8] 对相关服务提供方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6]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6][7] - 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境内参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发行和交易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7] 配套监管规则与执行 - 中国证监会配套《指引》明确,开展相关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送全套发行资料 [8] - 要求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等禁止性情形 [8] - 开展业务须严格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8] - 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将严厉打击借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之名的炒作行为及相关非法金融和犯罪活动 [7][9]
八部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境内一律禁止!
搜狐财经· 2026-02-07 12:10
政策核心 - 中国央行、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1] - 通知明确在中国境内,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1][2] 虚拟货币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 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范围广泛,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 [2] - 首次明确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稳定币监管 - 首次规定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3]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 - 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4] - 举例说明如将价值1000万的房产分成1000万份代币的行为属于投机炒作 [4]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5] - 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4] 挖矿活动整治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6]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 [6]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6]
八部门重申虚拟货币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7 11:12
政策核心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和坚决依法取缔 [1][9] - 政策延续并强化了近年来的禁止性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2] - 政策同样明确,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4][5] 对虚拟货币的具体监管规定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6]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1]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9]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具体监管规定 - RWA代币化被定义为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类似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6] 对相关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要求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并需履行报告和协助调查义务 [6]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6]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或RWA代币化相关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或应知仍提供协助的将被追究责任 [2][5][10] 政策实施与法律责任 - 政策将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5]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服务的,将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