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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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将出炉,投资者保护全面升级!
全景网· 2025-12-12 19:32
文章核心观点 -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作为我国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旨在通过覆盖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的全链条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1] - 该条例是落实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的举措之一,在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监管总体要求,并将在征求意见后择机正式发布 [7] 完善公司治理要求 - 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专章规范公司治理,关注基本治理架构,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行为进行直接规范 [2] - 具体规范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和基本治理架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激励与约束机制、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秘书职责定位,以及股东质押股票、委托表决权、代持股份等行为 [2] - 条例细化补充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旨在加强自治约束,压实董事高管、独立董事和董秘的职责,促进各方归位尽责 [2]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 条例进一步释放了对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明确了收购的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并完善了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程序及监管机制 [3] - 条例完善了财务顾问监管制度,细化了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和独立性要求,以促使其在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领域更好发挥“把关”作用 [3] - 该条例在强化重点规范的同时保持制度包容性与适应性,旨在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成为产业升级“催化剂” [3] 强化信息披露与打击违法行为 - 条例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以防范操纵利润或系统性造假 [4] - 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与事后调查职责,并规定造假分红、薪酬退回机制 [4] - 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确其法律责任,以破除造假“生态圈” [4]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担保,并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董事会积极追偿,审计委员会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调查 [4] - 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禁止任何人干扰退市决定,并发挥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协作机制,防止无拯救价值的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5] - 强调上市公司要依法真实披露信息,并就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5] 加强投资者保护 - 设“投资者保护”专章,一方面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严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以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6] - 另一方面坚决防范退市公司规避退市并利用重整程序损害投资者利益,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对股票终止上市后的转让或交易作出安排 [6] 监管条例出台背景与意义 - 当前中国上市公司数量已超过5000家,但部分公司董事高管诚信规范意识不高,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时有失效,亟需在行政法规层面进行全面规范 [7] - 上市公司监管领域此前缺少一部上承《证券法》《公司法》、下接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的行政法规,此次条例填补了该空白 [7] - 条例的修订既贴合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诉求,从并购重组、市值管理、回报投资者方面进行规范鼓励,也强化了严监严管的法治基调,明确监管底线要求 [7]
重磅规范来了!基金销售环节再迎紧箍咒!
中国基金报· 2025-12-12 19:26
核心观点 -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基金销售行为,防范误导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行业树立以投资者最佳利益为核心的长期销售理念 [1] 基金宣传推介行为规范 - 基金业绩展示期间必须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业绩进行年化展示 [2] - 基金业绩排名需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并披露评价机构名称、日期、同类基金类型及数量等信息 [2] - 展示基金业绩时必须同时展示收益波动风险指标,并以通俗易懂方式向投资者解释,展示期间需一致 [2] - 禁止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使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2] - 禁止通过片面、夸张的词语或标题误导投资者,禁止对基金规模、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 [3] - 宣传涉及基金经理时,应重点宣传公司投研团队和平台作用,禁止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禁止将从业年限与实际投资管理经验混同表述,禁止将基金评奖结果与基金经理关联宣传 [3] - 宣传指数基金时应重点宣传其工具属性和资产配置功能,登载标的指数业绩需遵守基金业绩登载区间等规定 [3] - 宣传同业存单基金时应充分揭示净值波动风险,禁止片面强调稳健、低风险、类货币市场基金等属性 [4] 基金直播业务规范 - 开展直播业务需保证合规管理与风控能力与业务相匹配,涉及基金宣传推介的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5] - 需与直播平台签订专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不得介入销售环节,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者交易信息 [5] - 向投资者宣传推介基金的直播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相关机构执业,不具备资质者不得介绍、解答或评论基金内容 [5] - 直播平台应关闭红包打赏功能,直播人员不得收取观众打赏红包 [6] - 开展直播业务需对直播脚本进行合规审核,事前列出关键敏感问题清单并拟定备答口径,具备应对突发状况的备用脚本或中断机制,对评论区进行管理 [6] - 直播中需采用人工结合技术的方式进行合规监测并及时纠正,直播后需填写合规记录单,合规人员需按比例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需采取措施防范直播素材被篡改传播的风险 [6] 销售信息与费用揭示要求 - 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确保其能够获取并有足够时间阅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货币市场基金、ETF等规定情形除外) [8] - 投资者点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链接后,应直接展示其内容 [8] - 需全面揭示基金的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客户维护费等费用水平,若存在多个份额需同时揭示不同份额的各类费用 [8] - 销售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时,应充分揭示该费用的定义、收取方式及费率水平,不得以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等表述作为宣传用语 [9] - 投资者赎回基金时,需提示该笔交易产生的赎回费用水平,并列明不同持有时长对应的赎回费用水平 [9] 销售业务绩效考核优化 - 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应与功能发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合规风控等因素相适应,避免引发风险隐患和激进行为 [10] - 需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对应的时间区间和权重,并建立对诱导投资者短期申赎、频繁申赎等短期销售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的问责机制 [10] - 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盈亏情况 [10] - 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应包括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 [10] - 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10] - 应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10] - 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10]
重磅规范来了!事关基金销售
中国基金报· 2025-12-12 18:52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基金销售行为,强化投资者保护,引导行业树立以投资者最佳利益为核心的长期销售理念 [1][11] 基金宣传推介行为规范 - 基金业绩展示期间必须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业绩进行年化展示 [2] - 基金业绩排名需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并披露评价机构、日期、同类基金类型及数量等信息 [2] - 展示业绩时必须同时展示收益波动风险指标,并以通俗方式向投资者解释,展示期间需一致 [2] - 禁止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使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2] - 不得通过片面、夸张的词语或标题误导投资者,不得对基金规模、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 [3] - 涉及基金经理的宣传,应重点宣传公司投研团队与平台,禁止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禁止将从业年限与实际投资管理经验混同表述,禁止将基金评奖结果与基金经理关联宣传 [1][3] - 宣传指数基金应重点宣传其工具属性和资产配置功能,登载标的指数业绩需遵守基金业绩登载区间等规定 [4] - 宣传同业存单基金应充分揭示净值波动风险,不得片面强调稳健、低风险、类货币市场基金等属性 [4] 基金直播业务规范 - 开展直播业务需保证合规管理与风控能力与业务相匹配,涉及基金宣传推介的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5] - 需与直播平台签订专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5] - 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不得介入销售环节,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者交易信息,提供相关服务的需履行备案程序 [5] - 向投资者宣传推介基金的直播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相关机构执业,不具备资质者不得介绍、解答或评论基金内容 [5] - 直播平台应关闭红包打赏功能,直播人员不得收取观众打赏红包 [6] - 开展直播业务需满足多项要求:对直播脚本进行合规审核;事前列出关键敏感问题清单并拟定备答口径;具备应对突发状况的备用脚本或中断机制;直播中进行合规监测与纠正;直播后填写合规记录单并由合规人员审查;采取措施防范直播素材被篡改传播的风险 [7] 销售信息与费用揭示要求 - 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确保其能够获取并有足够时间阅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货币市场基金、ETF等规定情形除外) [8] - 投资者点击产品资料概要链接后,应直接展示其内容 [9] - 必须全面揭示基金的(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客户维护费等费用水平 [9] - 销售存在多个份额的基金时,应同时揭示不同份额的各类费用水平 [9] - 销售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时,应充分揭示其定义、收取方式及费率水平,不得以不收取(认)申购费等表述作为宣传用语 [9] - 投资者赎回基金时,应提示该笔交易产生的赎回费用水平,并列明不同持有时长对应的费用水平 [9] 销售业务绩效考核优化 - 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应与功能发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合规风控等因素相适应,避免引发风险隐患和激进行为 [10] - 需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对应的时间区间和权重,并建立对诱导投资者短期申赎、频繁申赎等短期销售行为的问责机制 [10] - 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盈亏情况 [10] - 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应包括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 [10] - 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10] - 应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10] - 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10]
夯实文化软实力 积极履责显担当 | 国盛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朝东:党建领航赋动能 投教惠民守初心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2-12 07:41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观点:国盛证券作为一家省属国有上市券商,在监管政策引导下,将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置于核心地位,通过“党建+投教”的融合模式、聚焦重点群体的精准服务以及线上线下联动的创新实践,构建了全面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旨在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与人民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1][2][3][11] 政策与行业方向 -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优化金融机构体系,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完善治理、错位发展,为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 [1] -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围绕八个方面提出二十三项具体措施,为证券行业深化投资者保护工作指明方向 [2] - 普惠金融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五篇大文章”之一,提升各类投资者群体的金融素养是做好普惠金融的前提 [6] 公司战略与定位 - 国盛证券是深耕江西、服务全国的省属国有综合类上市券商,也是江西唯一省属上市证券公司 [2][3] - 公司始终将投资者教育与保护作为践行金融为民初心的重要抓手,以“党建+投教”为实践路径 [2] - 2025年是公司完成吸收合并、焕新启航的关键之年 [11] “党建+投教”融合模式 - 公司将党建引领作为投教工作的“定盘星”,将投资者教育与保护融入经营管理、业务发展、文化建设的全过程 [3] - 助力公司在2025年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中荣获“A”等次 [3] - 以红色研学激活投教初心:充分运用江西红色资源,组织党员赴红色旧址开展研学,将金融服务的红色初心内化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当代使命 [3] - 以党建协同强化投教效能:通过“主题党日+社区投教”、“党建共建+防非宣传”等实践,将基层党组织打造为投教前沿阵地,让党员先锋成为投教“主力军” [4] 聚焦重点群体的精准服务 - 公司针对“一老一少”等重点群体开展精准化、差异化投教服务 [6] - **守护老年投资者**:围绕“养老理财”、“高额返利”等诈骗陷阱,推出专项投教内容,系统揭露九大典型骗局 [7] - 依托“银发金融计划”投教品牌,组织员工走进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等机构,通过案例分享与情景模拟互动进行面对面交流 [7] - **培育青年学生**:响应“投资者教育进百校”倡议,联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江西证监局与江西理工大学,构建“一会、一局、一司、一校”协同合作机制 [8] - 在2025-2026学年推出必修课程《期货与期权》,并提供模拟交易平台供学生沉浸式体验 [8] - 此类校企合作已覆盖多所高校,从源头上培育资本市场新生力量 [8] 线上线下联动的创新实践 - 公司构建了“立体化传播+精准化触达”的投教模式,适应数字化、网络化发展趋势 [9] - **线上平台**:通过公司官网投教专栏、投教基地公众号、国盛通APP三大核心平台发布原创投教产品 [9] - 在2025年金融教育宣传周和世界投资者周期间,共推出两百余种产品,电子产品阅读量超三千万人次 [9] - 发动员工利用微信、QQ客户群、朋友圈等“私域渠道”转发投教内容,确保信息“下沉” [9] - **线下网络**:以“1+N”投教阵地为核心,“1”即国盛证券投资者教育基地,“N”即各分支机构网点 [10] - 分支机构网点覆盖全国27个省级行政区,通过多种载体展示知识并设置咨询展台 [10] - 积极组织员工“走出去”拓展场景:在2025年相关活动期间,联合中国结算在赣州开展“投资者服务季”活动 [10] - 组织分支机构走进农贸市场、旅游景区、学校、企业等十余类场景,累计举办300余场活动,覆盖15万余人次 [11] 关键活动与成果数据 - 在2025年金融教育宣传周和世界投资者周期间,推出两百余种投教产品,电子产品阅读量超三千万人次 [9] - 线下活动累计举办300余场,覆盖15万余人次 [11] - 在2025年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中荣获“A”等次 [3]
史上首次!白银涨破60美元
环球网· 2025-12-10 10:31
贵金属市场行情 - 周二美盘交易时段,贵金属集体走高,现货白银飙升至史无前例的每盎司60美元上方,纽约期银及现货白银日内涨幅均超4% [1] - 现货黄金上涨0.6%至每盎司4215美元,美国2月交割的黄金期货上涨0.6%至4244.80美元 [2] - 现货钯金日内涨幅扩大至2.00%,现报1502.12美元/盎司,现货铂金上涨3%至每盎司1692.10美元 [2] 白银价格表现与驱动因素 - 白银价格今年迄今已上涨近110%,现货价格涨幅超过90%,跑赢黄金 [1][2] - 白银期货波动率上升,10月份以来已多次出现单日涨跌幅超5%的行情走势 [2] - 白银价格创新高是实物白银供需失衡、美联储货币政策影响与全球大量资金涌入共同作用的结果 [2] - 白银兼具金融属性及商品属性,金融属性方面与黄金同处流动性宽松环境,商品属性方面全球库存下降导致现货供应趋紧 [2] 白银市场供需与结构 - 伦敦白银库存因现货难以满足交割,拉高了欧洲白银现货升水,驱动了国内贸易流 [3] - 国内白银现货市场吃紧,国内白银期货市场三年来首次出现现货升水和近月升水格局 [3] - 美国白银市场面临12月交割问题,实物交割紧张或进一步推动白银价格上涨 [3] 机构价格预测与市场特征 - 瑞银已将2026年白银目标价上调至58美元/盎司至60美元/盎司,甚至不排除触及65美元/盎司的可能 [3] - 美国花旗与渣打预测2025年第四季度至2026年第一季度,白银价格将稳定在55美元/盎司以上 [3] - 当前全球白银市场呈现高价格、高波动率特征 [3] 宏观背景与需求 - 近几个月投资者对贵金属需求大幅上升,部分原因是西方主要经济体债务水平攀升及货币贬值风险上升 [2]
全链条织密“安全网” 提升投资者保护质效
中国证券报· 2025-12-10 04:22
文章核心观点 - 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正从“单点发力”迈向“系统作战”,通过强化法治建设、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净化市场生态及完善长效机制,向纵深推进 [1] 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 - 10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围绕八个方面提出23项具体措施,标志着投资者保护进入“全链条、系统化、法治化”新阶段 [1] - 12月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强投资者保护并大幅提升行政罚款力度,以震慑违法、提振信心 [2] - 证监会建立立法联系点工作机制,首批确立六家单位,旨在拓宽听取市场意见渠道,尤其注重收集中小投资者建议以增强立法针对性 [2] 净化市场生态 - 民事追责释放“赔偿效应”,例如已退市的艾格拉斯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投资者损失合计268.77万元,审计机构及相关董监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 刑事责任震慑力增强,例如宜通世纪案中被告人许某群因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50万元,并被追缴违法所得4000万元 [3] - 监管体现“纠错与保护并重”理念,例如ST东尼信息披露违法案,监管部门在立案后不到7个月作出行政处罚,既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挽救企业 [3] 完善长效机制 - 面对退市常态化趋势,建议借鉴成熟市场,明确要约收购价需较市价有显著溢价(如设定最低比例),并引入独立财务顾问及中小股东单独表决机制 [4] - 监管部门正围绕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等进行深入研究,以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 [5] - 目前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未能有效协同,建议监管部门责令责任主体建立专项赔偿基金,用于偿付投资者,以优化责任追究与赔偿的联动机制 [5]
今日视点:资本市场织牢投保“防护网”撑起信心“保护伞”
新浪财经· 2025-12-09 07:13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6] - 《条例》专门设置“投资者保护”专章,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退市等环节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6] - 此举是对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同样设有投资者保护专章)的贯彻落实,标志着资本市场“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加速落地,投资者保护生态正向更系统化、更具约束力的方向发展 [1][6] 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自200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发布三个“国九条”,始终将投资者保护置于改革核心,体现了国家层面制度设计的持续深化 [2][7] - 通过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及落地一系列配套举措,构建了立法护航、监管赋能的投资者保护治理框架 [2][7] - 监管秉持“零容忍”理念,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坚持“惩首恶”与“打帮凶”并举,推动行政、民事、刑事追责协同发力,倒逼上市公司“关键少数”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2][7] 投资者保护体系实现全流程覆盖 - 投资者保护已形成贯穿公司上市、交易、退市全流程的立体化格局 [3][8] - 保护措施覆盖上市准入的信息披露规范、交易过程中的公司治理监督与风险预警、以及退市环节的权益专项安排 [3][8] - 这种全链条覆盖体系提升了保护效能,推动形成“投资友好型”市场生态,促进了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的有效发挥 [3][8] 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不断畅通 - 针对个人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市场结构,维权渠道的普惠性和纠纷化解的便捷性要求更高 [4][9] - 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机制加速落地见效,逐步破解投资者举证难、索赔慢、成本高的痛点 [4][9] - 这些机制实现了维权效率与权益保障力度的双提升,推动了便捷高效、多元协同的资本市场纠纷化解新格局的形成 [4][9] 投资者信心提振与市场表现 - 得益于对投资者权益的坚定保护,投资者信心得到全面提振 [4][9] - 今年以来A股行情持续攀升,上证指数一度站上4000点大关 [4][9] - 全市场日成交额多次突破3万亿元高点,两融余额屡创新高,显示出资本市场强大的活力与韧性,也反映了投资者对深化改革成效的认可及对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信念 [4][9]
资本市场织牢投保“防护网”撑起信心“保护伞”
证券日报· 2025-12-09 01:25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与投资者保护体系建设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并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该条例专门设置“投资者保护”专章,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退市等环节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1] - 此次《条例》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是对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的贯彻落实,标志着资本市场“以投资者为本”理念加速落地,投资者保护生态正向更系统化、更具约束力的方向纵深发展 [1] - 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的头等大事,相关工作已从粗放走向精细,覆盖立法、监管、救济等各环节,构建起全链条防护网,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一个多层次、立体化的投资者保护新格局正加速形成 [1] 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与法治基础 - 投资者保护工作具有战略延续性,自2004年至今国务院先后发布三个“国九条”,始终将投资者保护置于改革核心,期间通过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及落地一系列配套举措,构建起立法护航、监管赋能的治理框架 [2] - 投资者保护制度已从纸面规划转化为市场实效,监管部门秉持“零容忍”理念,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坚持“惩首恶”与“打帮凶”并举,推动行政、民事、刑事追责协同发力,倒逼上市公司“关键少数”及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2] 全流程投资者保护覆盖体系 - 投资者保护已形成贯穿市场运行全程的立体化格局,覆盖从上市准入的信息披露规范、交易过程中的公司治理监督与风险预警,到退市环节的权益专项安排等各个环节 [3] - 这种全链条覆盖体系不仅提升了投资者权益保护效能,更推动了“投资友好型”市场生态的形成,进一步促进了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的有效发挥 [3] 投资者维权救济与市场信心提振 - 针对个人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市场结构,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各类维权机制加速落地见效,旨在破解投资者举证难、索赔慢、成本高的痛点,推动形成便捷高效、多元协同的纠纷化解新格局 [4] - 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深化提振了市场信心,今年以来A股行情持续攀升,上证指数一度站上4000点大关,全市场日成交额多次突破3万亿元高点,两融余额屡创新高,显示出资本市场强大的活力与韧性以及投资者对改革成效的认可 [4]
证监会新规严管上市公司:设审计委员会防造假,分红退市有新规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08 14:06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增强资本市场基础法治供给并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将是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1] 完善公司治理要求 - 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核心内容之一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 [2] - 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过半数需为独立董事,且召集人须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该委员会将全面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2] - 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监督潜在重大利益冲突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2] - 制度设计旨在从组织架构与权责分配根源上构建权责对等、制衡有效的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 [2] 强化信息披露与打击财务造假 - 构建“防治结合、全程管控”的全链条机制打击财务造假,涵盖源头防控、过程监测与事后追责 [3] - 强化审计委员会职责,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3] - 建立造假收益追回机制,董事会需收回负有责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获得的超出部分利润,以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多领取的薪酬和多获授的股权、期权 [3] - 明确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不得协助编制虚假财报,违者将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 [3] - 对未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最高可处业务收入五倍罚款,无收入或收入不足50万元的,罚款50万元至250万元,情节严重者可被暂停或禁止业务 [3] - 对导致股票终止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重处罚,对严重财务舞弊的相关责任人罚款按违法次数累计计算 [4] 加强投资者保护 - 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作出明确要求,以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 [5] - 明确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安排,防范公司规避退市或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5] - 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确立现金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的优先分配地位,并制定合理稳定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 [6] -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在一年内进行多次现金分红,分配需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6] - 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内部制度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条件、程序及决策机构,触发条件时董事会需及时制定方案 [6] - 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的,需提供现金选择权等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持异议股东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 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细化《证券法》关于收购的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以减少市场争议、稳定市场预期 [7] - 规范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明确其定义、要求、程序以及监管机制,并规范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的行为 [7] - 规范财务顾问业务,规定其聘请、职责和独立性要求,以发挥其在并购重组领域的“把关”作用 [7]
证监会出新规严管上市公司:设审计委员会防造假,分红退市有新规,投资者保护加码!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08 11:57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增强基础法治供给、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标志着资本市场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1] 完善公司治理要求 -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过半数需为独立董事,且召集人须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该委员会将全面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2] - 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需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2] - 上述制度设计旨在从组织架构与权责分配根源上,构建权责对等、制衡有效的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 [2] 强化信息披露与财务造假防治 - 确立“防治结合、全程管控”思路,构建源头防控、过程监测与事后追责有机衔接的全链条机制 [4] - 强化审计委员会职责,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5] - 建立造假收益追回机制,董事会应收回负有责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获得的超出部分利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多领取的薪酬和多获授的股权、期权 [5] - 明确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不得协助编制虚假财报,违者将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 [5] - 对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行为,最高可处业务收入五倍罚款,无收入或收入不足50万元的,罚款额达50万元至250万元,情节严重者将被暂停或禁止业务 [5] - 对导致股票终止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重处罚,对上市公司严重财务舞弊的相关责任人,罚款将按违法次数累计计算 [5] 加强投资者保护 - 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作出明确要求,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 [7] - 明确上市公司需在章程中确立现金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的优先分配地位,并制定合理稳定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 [7] -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在一年内进行多次现金分红,分配利润需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7] - 明确主动退市中投资者保护安排,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的,需提供现金选择权等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7]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 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一步细化《证券法》关于收购的规定,明确收购的定义、收购人的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 [8] - 规范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要求、程序以及监管机制,并规范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的行为 [8] - 规范财务顾问业务,规定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和独立性要求,以发挥其在并购重组领域的“把关”作用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