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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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白银: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25 03:25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会议于2025年6月23日下午15:00在湖南白银316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1] - 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由吕英翔主持 [1] -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草案制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 [2] -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担保等财务资助 [2] - 计划旨在形成员工与股东利益共同体,提升生产效率,促进长期发展 [2] - 草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全票通过(3票同意) [2]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 考核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绩效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2] - 办法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全票通过(3票同意) [2] 激励对象名单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15人,包括董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4] - 激励对象需与公司存在劳动/聘用关系,且未参与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4] - 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不参与计划 [4] - 预留权益需在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对象,超期失效 [4] - 激励对象近12个月无重大违法违规或监管处罚记录,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 名单将在内部公示10天,股东大会前5日披露监事会审核意见 [5] - 议案获监事会全票通过(3票同意) [5] 备查文件 - 会议决议文件为《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6]
湖南白银: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25 03:25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 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核心员工诚信勤勉地开 展工作,保障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 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 机制,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 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 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 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 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 干人员。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 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 ...
华业香料: 关于拟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25 03:18
公司股份总数及注册资本变更 - 公司股份总数由74,555,000股变更为74,798,000股,增加243,000股 [1] -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4,555,000元变更为74,798,000元,增加243,000元 [1] - 股份变更源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243,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 - 新增股份已于2025年5月20日上市流通 [1]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章程第六条修订,注册资本由7,455.5万元变更为7,479.8万元 [2] - 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修订,股份总数由7,455.5万股变更为7,479.8万股 [2]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2] 审批流程 - 变更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 -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 最终变更信息以有权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内容为准 [2]
晨光新材: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25 03:18
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 公司已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 - 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及草案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3][4] - 董事会后续审议通过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回购注销等议案 [5][6]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 因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20%、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30%),需回购注销全部45.60万股未解除限售股票 [7][8] - 业绩考核依据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净利润指标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7] (二)回购价格 -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6.13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9] - 价格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9] (三)实施安排 - 已开立回购专用账户,计划于2025年6月17日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9] 三、信息披露义务履行 - 公司已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回购注销相关文件 [10] - 后续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资手续 [10] 四、法律结论 - 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10]
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25 03:14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情况 核心观点 -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达成,254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2,988,540股,占公司总股本0.48%,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6月30日 [1][6]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超额完成: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4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值同比增长378.45%,远超330%的考核要求 [4][5] -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2,988,540股至165,45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相应增加至621,616,590股 [8] 激励计划实施进展 - **决策程序**:2022年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完成内幕信息自查 [1][2] - **授予情况**:2022年6月27日完成授予登记,初始授予272人,后因34名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74.851万股(含本次6人16.545万股) [3][4][6] - **历史解除限售**: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7月)解除425.444万股/272人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7月)解除305.361万股/259人 [4] 本次解除限售细节 - **激励对象**:254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含250名非高管),个人考核全部达标(优秀或良好),解除限售比例100% [5][6] - **股份变动**: - 董事/高管解锁股份受减持限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25%,离职半年内禁售) [7] - 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 [6] - **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认为解锁程序合规,条件已成就,后续需完成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手续 [8]
奥特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25 02:19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 公司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包括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3] -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3] -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3年8月7日召开,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 - 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向1,256名激励对象授予75.621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价格为100.00元/股 [5] - 公司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 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内容 - 公司根据《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总股本315,637,85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05,020,569.60元 [5] - 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6.98元/股调整为45.38元/股 [5] - 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情况下的具体计算公式 [5]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 回购注销原因包括激励对象离职和公司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 [5][6] - 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的120%的考核目标 [6] - 公司将对1,12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441,785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5.38元/股 [5][6] - 另有1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资格,其持有的14,497股限制性股票也将被回购注销 [5] - 本次回购注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7]
琏升科技: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25 02:08
琏升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核查意见 - 监事会核查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1] - 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 [1] - 激励对象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 [1][2] -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情形 [2] - 激励对象不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独立董事、监事 [2] - 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该名单 [2]
伟测科技: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25 02:08
征集投票权公告 - 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王怀芳,经济学博士,现任多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7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1] - 征集人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均投同意票,认为该计划有利于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且不损害股东利益 [2] - 股东大会将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网络投票时段为9:15-11:30和13:00-15:00 [2] 股权激励计划 - 需征集投票权的核心议案包括《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等三项议案 [8] - 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计划旨在绑定核心团队利益并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2] 征集方案细则 - 征集对象为2025年7月3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征集时间为7月7日至8日10:00-17:00 [3][4] - 采用网络公告公开征集,股东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4][5] - 文件送达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胜路38号D1栋,收件人王沛,联系电话021-58958216 [5]
学大教育: 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25 01:47
本次解除限售 -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5年7月28日开启,涉及120.72万股限制性股票,占首次授予总量的30%,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78名 [4][9][10] - 公司2023年实现净利润224,936,123.73元,2024年实现净利润167,899,565.69元,累计净利润392,835,689.49元,满足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累计不低于13,000万元) [4][5] -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5年6月30日开启,涉及53.48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预留授予总量的50%,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29名 [10][12][14] - 公司2024年实现净利润167,899,565.69元,满足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不低于12,000万元) [12] 本次回购 - 因1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1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16.47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13.44万股,预留授予3.03万股) [14][15] - 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14.46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14.26元/股,总回购资金2,375,502元来自公司自有资金 [15] - 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16.47万股,相关股票将予以注销 [15] 法定程序 - 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次解除限售和回购事项,认为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 [9][12][16] - 本次回购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18][19]
诺瓦星云: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6-25 01:3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1] - 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对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及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亲属 [3] - 激励对象名单于2025年6月13日至6月23日通过企业微信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反馈 [2] 合规性审核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不存在市场禁入或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 激励对象任职资格经核查属实,无虚假或隐瞒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规定条件 [2][3] - 审核依据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内部章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