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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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丨助残税费优惠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07 10:16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系统梳理了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企业安置残疾人而推出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多个税种和领域,旨在为相关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政策指引 [2] 增值税优惠政策 - **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可免征增值税 [2] - **即征即退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 - 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5]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 -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6]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所得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7] -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的个人所得税范围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 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7]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减征或免征**: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7] -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级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7] - 以福建省为例,自2016年1月1日起,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7] - 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及福建省的相关规定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 **分档减缴**: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省级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7]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8] 其他相关税费政策 - **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户“六税两费”减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5] - 此项优惠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其他“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16]
方正证券:定期寿险征收增值税或提价 1.25%预定利率分红险预热
智通财经网· 2026-02-26 09:45
行业核心观点 - 方正证券维持保险行业推荐评级,认为行业基本面趋势向好,估值处于历史低位,下行风险小 [1] 估值水平 - 截至2月24日收盘,A股四家险企平均静态PEV为0.80倍,动态PEV为0.66倍,均处于较低历史分位 [1] 资产端预期 - 权益市场回暖、长端利率缓慢回升,险企投资端预期有望逐步改善 [1] - 分红险新单占比提升及预定利率调降将推动保险公司配置权益资产的意愿 [5] - 权益市场的慢牛行情将持续增厚险资投资收益,驱动行业盈利能力改善,并推动板块估值向历史1.0倍PEV修复 [5] 负债端预期 - 储蓄险销售回暖、医改催化中高端医疗险需求释放、报行合一以及预定利率调整等有望推动新业务价值率(NBVM)提升,进而带动新业务价值(NBV)稳健增长 [1] - 大灾风险减弱助力综合成本率(COR)显著改善 [1] 保障型产品趋势 - 2026年1月1日起,定期寿险因被排除在增值税免税范围外,需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预计将推高定寿保费5%-10% [2][3] - 保障型产品保费预计未来将持续提升,驱动因素包括:生命表与疾病发生率表调整、医疗科技进步及医保系统改革、税收政策调整 [3] - 医疗科技进步将加快重大疾病确诊进程,抬高疾病发生率,从而推动重疾险保费增长 [3] - DRG医保支付改革将降低百万医疗险的件均赔付,但推动中高端医疗险量价齐升 [3] 储蓄型产品趋势 - 保险市场已出现1.25%预定利率在售的分红险产品,较当前市场最高1.75%的预定利率低50个基点 [4] - 2026年出现行业性预定利率下调的可能性较小,当前调整更多是部分保险公司基于自身策略的主动行为 [4] - 预计头部公司也将跟随行业大势报备与储备低预定利率的分红险,并可能在2026年择机推广 [4] - 预定利率调降是长期趋势,保证成本降低后,固收仓位有望降低,从而提振权益仓位的配置空间 [5] - 年初居民挪储需求持续提升,保费增长也将带动险资投资端的权益配置意愿提升 [5]
涨幅最高或达10% 定期寿险迎“购买窗口期”
上海证券报· 2026-02-13 01:42
核心观点 - 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导致定期寿险产品被排除在免税范围外 纳税成本上升已传导至产品价格 多家保险机构宣布将于2月底停售现有产品 预计3月上市的新产品价格将上涨5%至10% 2月底前被视为购买窗口期 [1][2] - 此次由税收政策推动的涨价是结构性的 仅影响定期寿险 与以往由预定利率下调引发的大面积保险产品价格上涨不同 短期内由预定利率下调触发行业性涨价的可能性较低 [1][3] 产品价格变动 - 同方全球人寿旗下“臻爱2026定期寿险”将于2月28日晚间停售 3月新定寿险产品价格预计上调7%至8% [2] - 蚂蚁保平台“全民保·定期寿险”将于2月28日下架 3月1日起新产品价格预计上涨约7.2% [2] - 行业普遍预计3月新上架的定期寿险产品价格将上涨5%至10% [1][2] 价格变动原因 - 价格变动主要源于税收政策调整 最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为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但定期寿险未被纳入该免税政策范围 [2] - 税制改革后 保险服务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6% 保险公司的实际税负是否减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可获得进项税抵扣的情况 [2] 预定利率与市场展望 - 当前在售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为2.0% 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5年1月公布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研究值为1.89% 较前值下降0.01个百分点 该值未触发监管要求的调整条件(需连续2个季度较研究值偏离25个基点及以上)[4] - 在5年期LPR、5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重要参考利率表现平稳的背景下 年内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研究值调降并触发预定利率调整阈值的可能性较小 [4] - 中泰证券非银金融研究团队研报模拟测算 若后续国债收益率曲线、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和5年期LPR维持当前水平 2026年末的预定利率研究值模拟测算值为2.0% 与当前在售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相符 新产品预定利率上限调整可能性不高 [5] 产品定位与配置建议 - 定期寿险的基本定位是覆盖家庭经济支柱身故或全残带来的财务风险 如房贷偿还、未成年子女成长教育等 [3] - 对于有能力和需求的消费者 可考虑在2月底产品停售涨价前的窗口期尽早配置 [1][3]
税收红利精准直达多个重点领域
经济网· 2026-02-06 10:31
增值税法衔接公告核心观点 - 公告旨在确保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能够平稳衔接,核心是"稳字当头",聚焦优惠政策的衔接细化、边界明确和实操优化 [1] - 政策覆盖小规模纳税人、农业、医疗、教育等多个重点领域和群体,目标是确保税收红利精准落地 [1] - 公告并非简单的政策延续,而是针对实践中的"痛点"进行精准优化,通过明确规则、提升灵活性、平衡公平与效率,让税收优惠真正惠及需要支持的群体 [6]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优化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为:按月计税,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度计税,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2] - 按次纳税标准由现行的每次(日)500元提升至1000元,进一步减轻零散交易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 - 销售额计算口径明确: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2] 征管灵活性及自然人纳税人规则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优惠享受的灵活性 [3] - 自然人纳税人可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以减轻税收负担并降低征纳成本 [3] - 明确相关情形下,自然人需将其当月发生的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合并,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以避免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促进税收公平 [3] 长期免征增值税项目界定 - 公告明确了自2026年1月1日起长期免征增值税的21类项目,覆盖农业、医疗、教育、殡葬等多个重点民生领域 [4] - 农业方面: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免征范围 [4] - 医疗方面: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4] - 教育方面: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学历教育范围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学校范围包括普通学校、经批准成立的各类学历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 [5][6] 其他免税项目及阶段性优惠 - 其他长期免征增值税项目包括: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相关业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殡葬服务,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等 [6] - 公告还明确了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的26类阶段性项目,涵盖农业生产资料、个人转让著作权等内容,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 [6]
两部门发文延续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时报· 2026-02-03 08:58
新税法施行与优惠政策衔接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增值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和优化,旨在保持税负基本稳定并规范优惠体系 [1] - 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为:按月计税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计税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1] 政策目标与体系优化 - 公告对存量优惠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和优化,使政策目标更明确、体系更规范、机制更合理、协同更高效,以引导生产要素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配置 [2] - 政策释放出保持税收优惠基本稳定、保护市场主体经营预期的积极信号,同时推动优惠政策从“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以提升边际效益 [2] 起征点标准细化与征管调整 - 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征管公告》,细化了起征点标准判定和优惠政策适用等征管事项 [2] - 自2026年起,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至1000元 [3] - 对于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不再适用按次1000元起征点,而是参照按期纳税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 [3] 自然人纳税便利化措施 - 按次纳税的自然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申报纳税期限可至次年6月30日,预留了充足时间 [4] -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已办理申报纳税,减轻了自行申报负担 [4] - 仅当代开发票和代扣代缴均未涉及的情况下,自然人才需就其年度内未缴税的应税交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优惠灵活性 - 根据增值税法,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且不受“放弃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的限制 [4] - 《征管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满足下游客户抵扣进项的需求 [4][5] -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单笔放弃享受优惠,且该选择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02 22:28
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公告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各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与延续安排,公告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2][40][191]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起征点标准为:按月计税期间,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度计税期间,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按日合并计算 [3] 长期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或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需按规定纳税 [4][5][6]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增值税 [7] - 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保部门制定的价格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8] -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9][10] - 托儿所、幼儿园按规定收费标准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超过标准的收费及赞助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11] - 按规定收费标准提供的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12] - 学校为列入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伙食费等收入免征增值税,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13][14][15][16][17][18]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 - 美国船级社在特定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21] -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22][23]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24]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25] -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买卖A股以及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27]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27][28]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 - 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0] -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31]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32][33] - 执罚部门和单位处置罚没财产且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免征增值税 [33] - 一系列现行有效的文件(如关于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法律援助补贴、国债利息收入等的政策)中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34][35][36][37][38][39] 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的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但宠物饲料除外 [40][41][42][43] -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4] -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以及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5][46][47] -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48][49][50]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51] - 按规定标准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1]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2][53][54]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5]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56] -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57]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58]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起3年内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59][60][62] -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若安置比例达到60%(含)以上,自办理税务登记起3年内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60][63][64] -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67] - 部分粮食和商品储备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以及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取得的财政利息补贴和价差补贴收入 [68][69][70][71][72][73] -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等条件下,免征增值税 [74][75][76] -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委托境内公司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及经央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6] -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中,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的部分,免征增值税 [77][78][79]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0] - 经批准的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增值税 [81][82] -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银行联行往来、金融机构间通过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无担保资金融通、以及同业存款、借款、代付、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同业存单等业务的利息收入 [83][84][85][86][87][88][89]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90][91][92][93][94][95][96] - 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向境外提供的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时免征增值税 [96]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97]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98] -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98] -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和处置特定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指定业务免征增值税 [98][99][100][101][102][103] - 一系列现行有效的文件(如关于血站、医疗卫生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熊猫普制金币、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科技企业孵化器、供热企业、农村饮水安全、边销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金融机构农户贷款、文化体制改革、亚洲冬季运动会、世界运动会等的政策)中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砂土石料、砖瓦石灰,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销售自产电力,销售自来水,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特定农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非企业单位提供研发技术服务等,可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122][123][124][125][126][127] -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提供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服务,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应税行为,可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128][129][130][131][132] - 一系列现行有效的文件(如关于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等的政策)中规定的简易计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33][134][135][136]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取得的一级公路等通行费收取、出租或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转让该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等应税交易,可选择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 [137][138][139][140][141][142][143]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可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144][145][146][147][148]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可按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149]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应税交易,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预缴项目达到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 [149] - 一系列现行有效的文件(如关于住房租赁、二手车经销等的政策)中规定的简易计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49]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按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50][151] -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152] 允许差额计算销售额的项目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 [152]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收取的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和罚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152] - 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其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不含本金)中扣除 [153][154][155]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156] -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执行 [157][158] -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158] -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选择简易计税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允许扣除 [159] -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并选择简易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住房),购置原价或作价允许扣除 [159]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受让土地时支付的土地价款及相关拆迁补偿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160][161][162][163][164] - 纳税人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旧首饰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165] - 差额扣除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工资支付记录、财政票据、发票、完税凭证等,取得的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65][166][167][168][169][170][171] - 按差额规定扣除价款的,需按规定开具发票,部分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情况需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全部销售额和扣除价款 [172][173][174] 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175][176]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根据不同凭证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76]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视同销售 [176] - 一系列现行有效的文件(如关于软件产品、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资源综合利用、风力发电、粮食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促进残疾人就业、无偿转让股票、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民用航空发动机和飞机、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宣传文化、支持文化企业、黄金税收等政策)中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
个人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提至千元
新浪财经· 2026-02-02 03:22
增值税征管新规核心内容 - 《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发布,旨在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 [1] - 新规主要涉及自然人起征点标准判定、申报纳税便利化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三方面内容 [1][2][3] 自然人起征点标准判定 - 自2024年起,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至1000元 [1] - 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时,不再适用按次纳税的1000元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1] 自然人申报纳税便利化措施 - 按次纳税的自然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次年6月30日前 [2] -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后,无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已办理申报纳税,以减轻其办税负担 [2]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优惠灵活性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就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此举主要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的需求 [3] -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单笔放弃享受优惠,且该选择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3]
中国两部门发文延续增值税优惠政策
中国新闻网· 2026-01-31 22:02
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与调整 - 中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了增值税法施行后的优惠政策衔接事项 旨在保持税负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规范并优化现行增值税优惠体系 [1] - 自2026年1月1日起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共计21项免征增值税 [1]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农业生产资料 个人转让著作权等共计26项免征增值税 [1] 特定行业与市场税收优惠 - 台湾航运公司与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 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将免征增值税 [1] -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A股 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A股 以及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将免征增值税 [1] - 美国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且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 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将免征增值税 [1]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起征点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 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人民币 [2] - 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 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人民币 [2] - 按次纳税的 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人民币 [2]
2026年起,这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新浪财经· 2026-01-31 19:12
增值税优惠政策核心要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事项,旨在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1][111] 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起征点标准为:按月计税的,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度计税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 [1]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按日适用该标准 [1] 免征增值税项目(长期)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销售外购或加工过的初级农产品需按规定纳税 [2][3]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增值税 [3][4] - 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5][6] -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7][8]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符合规定收费标准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超过标准的费用及赞助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9] - 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整容、火化等按规定收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10] -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收入免征增值税,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11][12][13][14]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8] - 美国船级社在特定前提下于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18] - 台湾航运及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8]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18]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18] -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买卖A股及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8][19]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但其所属、附属企业通常不享受此政策 [20]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1] - 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2] -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3]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24] - 执罚部门和单位处置罚没财产且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免征增值税 [25] - 一系列现行有效的文件中所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涵盖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采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互联互通、法律援助补贴、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收益运作等 [26][27] 阶段性免征增值税项目(2026-2027)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农膜、滴灌带、滴灌管、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29][30] - 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但宠物饲料除外 [31][32][33] -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包括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增值税 [34] -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以及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5][36][37] -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需经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查 [38][39]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40] - 按规定标准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及高校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0]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0]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1]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42] -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43]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44]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45][47]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若安置比例达到60%(含)以上,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45][48] -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49] - 粮食和商品储备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以及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取得的财政利息补贴和价差补贴收入 [49][50][51] -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及为大陆与港澳台间货物运输提供的类似服务,在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等条件下免征增值税 [52] -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央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市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2] -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中,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3][54][55]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5] - 经批准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原油期货、大连商品交易所的铁矿石期货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增值税 [56][57] -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银行联行往来、金融机构间通过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无担保资金融通,以及同业存款、借款、代付、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同业存单等业务的利息收入 [58][59][60]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60][61][62][63] - 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向境外提供的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时免征增值税 [63] -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不高于规定价格提供规范所列服务,可适用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63]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3]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4] -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64] -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及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特定业务,如销售抵债资产、取得利息、提供评估审计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64][65] - 一系列现行有效的文件中关于血站、医疗卫生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蔬菜及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熊猫普制金币、国际运动会、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科技企业孵化器、小额贷款公司、供热企业、农村饮水安全、边销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金融机构农户贷款、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亚洲冬季运动会、世界运动会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66][67][68][69][70][71]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及以其生产的砖瓦石灰、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销售自产电力、销售自来水、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特定农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非企业单位提供研发技术服务等,可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71][72][73][74][75] -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提供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服务、非学历教育及教育辅助服务,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应税行为,可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76][77][78] - 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等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中涉及简易计税的继续实施 [79]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取得的一级公路等通行费、出租或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转让当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房地产老项目等应税交易,可选择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 [79][80][81][82][83][84][85]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可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86][87]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可按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87]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应税交易,可按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预缴项目达到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 [87] - 住房租赁、二手车经销等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现行有效的部分继续实施 [87]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简易计税 [88] 销售额扣除规定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 [89]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收取的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及罚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90] - 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其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等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不含本金)中扣除 [90][91] - 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等批准的融资租赁纳税人,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91] -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92] -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执行 [92] -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餐饮、交通、签证、门票及接团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92] -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简易计税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允许扣除 [92] - 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住房),购置原价或作价允许扣除 [93]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适用一般计税的房地产项目,受让土地时支付的土地价款及相关拆迁补偿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并给出了具体的扣除计算公式和项目公司适用条件 [94][95] - 纳税人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旧首饰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96] - 扣除价款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发票、财政票据、支付记录、完税凭证、拆迁协议等)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96][97][98] - 按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需按特定要求开具发票,部分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0] 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101]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根据不同凭证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01]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视同应税交易 [101] - 一系列现行有效的文件中关于软件产品、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资源综合利用、风力发电等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102][103]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系列现行有效的文件中关于粮食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退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促进残疾人就业、无偿转让股票、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民用航空发动机和飞机、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宣传文化、支持文化企业、黄金税收等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104][105][106][107][108][109] - 原“营改增”试点中关于甲供工程建筑服务等两项可选择简易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但此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109]
这类人不得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赶紧自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10 13:13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处理 -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能申报为工资薪金所得 [4] -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5][6] -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6]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优惠政策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8] 铁路电子发票报销政策 -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 [16] - 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其取得的纸质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 [18] - 铁路车票的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不可重复开具 [18] - 该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18] 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 - 企业单位申报2026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时,缴费工资构成按人社及医保部门现有政策执行 [20] - 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以其202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 [21] - 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工资申报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