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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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稳健经营,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 [1] - 财务资助定义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等情形除外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行为包括以实物/无形资产提供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 [1]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3] - 董事会审议时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4]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及防范措施,如第三方担保需披露担保方履约能力 [4][5] 关联交易与股东义务 - 公司不得为深交所定义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资助的除外 [5] - 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其他股东原则上需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资助,否则需说明原因及利益保障措施 [5] 操作程序 - 财务部负责资助前风险评估,内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实施时需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等条款 [6] - 财务部需跟踪资助对象还款情况,逾期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做账务处理 [6] 信息披露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需披露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出现还款困难、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公告 [7]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追加资助,需披露逾期原因及补救措施 [7] 罚则与附则 - 违规提供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