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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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净源: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9 00:23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风险,明确决策权限与程序,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财务资助定义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向外部主体(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提供货币、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助,具体形式包括借款、委托贷款、承担费用、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等[1] - 例外情形包括:以融资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资助对象为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不含关联方[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关联参股公司财务资助需满足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资助,并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2][3] - 一般财务资助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披露,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3]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3][4] - 需提交股东会的情形包括: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金额超净资产10%等[4] 财务资助实施与披露要求 - 需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逾期不得继续资助同一对象[5] - 资助成本不得低于市场利率及公司实际融资利率[5] - 披露内容需包括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关联关系、风险防范措施、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等[6][7] - 逾期或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难时需及时披露补救措施及偿债能力评估[8] 职责分工与监督 - 财务部门负责资助前风险评估及后续跟踪,发现问题需上报董事会[9]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合规性[9] - 违规操作导致损失将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9]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需相同程序[10] - 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10]
东利机械: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7 00:12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依据包括《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财务资助定义涵盖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或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且无控股股东/实控人关联方参股)的情形除外[1] - 实质性财务资助行为包括以实物/无形资产提供资助、代他人承担费用、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预付款比例显著高于同业等[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财务资助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同意且关联董事回避,不足三人时直接提交股东会[2][3]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单次或12个月累计资助金额超公司净资产10%等,但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子公司豁免[3] - 董事会审议时需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公允性及风险判断,保荐机构需出具合规性意见[3][4] 关联交易与特殊情形 - 原则上禁止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非控股股东/实控人关联方)在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条件下可例外,需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4] - 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同等资助,否则需说明原因及保障公司利益的措施[4] - 财务资助需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资助同一对象[4][5]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包括资助协议条款、被资助对象财务数据(最近一年经审计资产/负债/净利润等)、风险防范措施(如担保)、关联股东资助比例等[5] - 出现被资助对象逾期还款、财务困难或担保方丧失履约能力时,需及时披露风险及补救措施[6][7] - 因交易导致合并范围变更构成财务资助情形的,需补充披露后续安排[7] 职责分工与监督 - 财务部负责资助可行性评估、资金拨付及跟踪回收,证券部牵头信息披露,审计部监督合规性[7][8] - 内部审计需检查审批流程合规性、资金安全性及信息披露质量[8] 责任追究与附则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10]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12]
高测股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6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财务资助行为,控制经营风险,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对外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除外[2] - 对外财务资助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措施(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不含关联人的情形除外)[3]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视同公司行为[4] 审批权限 - 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披露[5]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单笔金额超最近一期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净资产10%等[2]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的除外,此类情况需经非关联董事双重多数决并提交股东会[6] 受理及审核程序 - 财务部门统一受理财务资助申请,业务部门需提交包含被资助方基本情况、债务说明、金额、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内容的申请书[7] - 公司需评估被资助方经营财务状况、资信、纳税情况,审慎判断合规性、合理性及担保有效性,并签署协议明确条件、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8] 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 财务部负责财务资助的登记备案管理及文件保存(包括申请书、审核意见、合同等)[9][10] - 财务部需跟踪监督被资助方经营财务状况,若出现清偿困难、破产等情形需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11] -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资助[4] - 被资助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需参与破产财产分配[12] 罚则与附则 -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的需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5]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1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15]
大中矿业: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稳健经营,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 [1] - 财务资助定义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等情形除外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行为包括以实物/无形资产提供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 [1]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3] - 董事会审议时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4]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及防范措施,如第三方担保需披露担保方履约能力 [4][5] 关联交易与股东义务 - 公司不得为深交所定义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资助的除外 [5] - 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其他股东原则上需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资助,否则需说明原因及利益保障措施 [5] 操作程序 - 财务部负责资助前风险评估,内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实施时需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等条款 [6] - 财务部需跟踪资助对象还款情况,逾期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做账务处理 [6] 信息披露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需披露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出现还款困难、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公告 [7]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追加资助,需披露逾期原因及补救措施 [7] 罚则与附则 - 违规提供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