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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新浪财经· 2026-02-12 02:46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 指南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 系统总结执法经验 全面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1] 指南发布背景与目的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 [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 [1]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 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均呈现一定特殊性 [1] 指南主要内容与结构 - 指南共七章50条 [1] - 指南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进行针对性规定 主要包括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等六方面 [2] - 在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 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 [2] -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 [2] 引导合规经营措施 - 指南规定支持企业加强合规建设 [2] - 鼓励协会发挥积极作用 [2] - 强化企业合规正向引导 [2] - 持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2]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上海证券报· 2026-02-12 01:54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于2月4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 - 该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并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1] 指南结构与核心内容 - 指南共七章50条,涵盖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公平竞争审查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法律责任的适用和附则[1] -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重点考虑公用事业经营者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1] - 对于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明确为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1] 重点监管行为与行业 - 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2] 经营者集中监管 - 经营者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一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2] - 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重点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其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2] 经营者合规要求 - 指南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3] - 经营者应有效识别潜在反垄断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3]
中国官方出台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
中国新闻网· 2026-02-11 23:22
政策文件发布 - 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近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 政策目标与背景 - 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环节,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市场竞争[1] - 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使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呈现特殊性[1] 指南主要内容与作用 - 指南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准确把握公用事业领域特点和市场竞争规律[1] - 指南全面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更明确、清晰的指引[1] 针对的具体垄断行为类型 - 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其表现形式[1] -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其表现形式[1] - 考虑到居民用水电气热等价格普遍实施政府定价,对于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均明确为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1] - 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逐一细化其表现形式并明确认定标准[2] - 滥用行政权力问题包括:限定交易、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加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排斥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2]
夯实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与合规制度根基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0:20
《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破解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难题,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夯实了公用事业反垄断领域执法与合规的制度根基 [1] 《指南》的突出制度亮点 - 坚持民生导向,确立“维护公平竞争、依法科学监管、增进民生福祉、服务高质量发展”四项基本原则,并提出“区分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的监管思路,清晰发出“自然垄断不等于可以滥用支配地位”的监管信号 [2] - 细化认定标准,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全面细化,形成“行为表现+认定标准+举证规则”的清单化指引,例如列举了横向垄断协议常见形式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 [3] - 前瞻新型垄断监管,规定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将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垄断形态纳入监管范围 [4] - 构建多元治理体系,建立“惩戒+激励+协同”的框架,包括明确宽大制度适用、建立合规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衔接机制 [4] 《指南》对反垄断执法难点的破解 - 破解自然垄断与竞争边界模糊的认定难点,通过“环节区分+效果导向”的双重框架,明确相关市场界定需结合物理网络覆盖范围、特许经营范围等因素,并细化认定“正当理由”的考虑因素 [6] - 破解地域壁垒长期存在的实践难点,专门针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详细规定,例如禁止行政机关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限定交易,以及禁止对异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技术标准等行为 [7] - 破解政企权责边界不清的监管错位难点,明确禁止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指导、政策文件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并规定经营者因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8] - 破解垄断行为复杂隐蔽的调查取证难点,通过细化行为认定表现形式为执法提供操作方案,例如明确“口头约定、召开会议”也可能达成垄断协议,以及“通过故意延迟或者停止供应等方式”可能构成拒绝交易行为 [9] 《指南》对行业发展的推动 - 破除市场壁垒,建设统一大市场,通过对垄断行为的精准规制实现“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全链条覆盖,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10] - 强化企业合规,规范行业发展,通过“正向激励+反向约束”双向耦合,形成“合规受益、违法受惩”的导向,引导公用事业经营者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合规”转型 [10] - 降低社会成本,惠及广大民生,全面规制垄断行为将有效降低企业和居民的用能、用水等基础成本 [10] - 优化产业生态,激发竞争活力,通过打破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推动公用事业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使更多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11]
加强公用事业反垄断 有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解读《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0:14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首部针对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标志着该领域反垄断法治建设进入精细化、专业化、制度化新阶段,旨在强化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健全监管体制,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1] 出台背景与必要性 - 公用事业具有公共性、基础性和网络依赖性,自然垄断属性主要体现在管网等基础设施环节,但部分企业滥用市场力量,将垄断优势不当延伸至工程安装、设备销售等竞争性环节,通过限定交易、搭售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推高成本并损害消费者权益 [2] -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已查办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共43起,执法中面临市场行为与公共服务义务交织、行政与市场垄断渗透、认定标准不清等难题 [2] - 《指南》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并吸纳多方意见,聚焦“自然垄断+竞争性环节并存”的结构特征,首次构建覆盖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的全链条规制框架,填补专项制度空白 [3] 制度创新与监管体系亮点 - 《指南》共七章50条,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施策”,贯穿区分自然垄断与竞争性环节的核心思路,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强调基于行业特性进行差异化分析,如考量控制关键基础设施能力、用户依赖程度和市场进入壁垒等因素 [4] - 明确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因素和正当理由认定,细化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行为的考虑因素,并列举常见正当理由及通常不构成的情形,以统一执法标准 [5] - 系统规制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从事前防范角度要求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事后监管角度细化滥用行政权力的各种行为表现,旨在破除区域小市场和政策壁垒 [6] - 构建“刚柔并济、多元共治”的激励约束机制,细化宽大制度和承诺制度适用条件以鼓励经营者配合,引入合规激励机制推动从事后惩处转向事前预防,并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多部门协同及信用惩戒 [7] 实践意义与影响 - 对执法机构而言,《指南》提供专业、清晰、可操作的执法工具箱,有助于统一裁量尺度和提升办案质效,特别是在处理技术性强、政策复杂的案件时增强执法底气 [8] - 对公用事业经营者而言,《指南》是权威的合规指引和负面清单,企业可据此系统检视商业模式,排查将自然垄断优势不当延伸至竞争性环节的风险,主动完善合规体系 [8] - 对消费者而言,《指南》以增进民生福祉为落脚点,着力规制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推动水电热气等基本服务更加优质、可及、可负担 [8] - 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而言,《指南》直击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顽疾,以法治化专业化精细化执法保障要素资源全国畅通流动,为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扫清障碍 [8] 未来展望与执行重点 - 反垄断执法是为高质量发展清障护航,坚决遏制公用事业垄断行为可防止资源配置扭曲、社会运行成本抬高和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受挤压 [9] - 加强公用事业反垄断执法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需通过常态化、专业化、权威化的执法行动,将纸面规则转化为现实秩序,打通制约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堵点和断点 [9] - 面对数字化智能化浪潮,反垄断执法需更具前瞻性与适应性,主动研判智慧水务、智能电网等新业态中可能出现的数据垄断、算法合谋等新型滥用行为,防范数字时代的自然垄断异化 [10] - 加强反垄断执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实践,旨在守护公平正义,让改革红利、竞争红利和制度红利惠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 [10]
事关水电气热等领域,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证券时报· 2026-02-11 20:14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于2月4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 - 《指南》共七章50条,系统总结执法经验,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以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2][9] 制定背景与目的 - 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普遍性商品或服务的行业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7] - 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竞争 [2][8] -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共组织查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43件 [9]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指南 [2][9] 《指南》主要内容概述 - **总体原则与基础概念**: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指南目的、依据及相关概念,阐明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的基本原则 [12][13][14] - **经营者合规与举报**:指导公用事业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并进一步明确举报人权利和举报程序 [14][15] - **新技术与市场界定**:指出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并细化相关市场界定的考虑因素 [16][17]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 **分析思路与行为表现**:第九条至第十四条阐述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的整体分析思路,列举经营者达成并实施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组织、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 [19][20] - **豁免条件**:细化垄断协议不予禁止、豁免等规定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 [2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 - **分析思路与支配地位认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阐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整体分析思路,并针对行业特点细化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23][24] - **具体行为与正当理由**:分别细化认定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并针对性列举认定行为时常见的“正当理由”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26] 经营者集中审查 - **审查思路与范围**:阐述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整体分析思路,明确对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的收购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 [27] - **重点审查与申报要求**:指出审查重点是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并明确部分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集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27][28] - **违法行为表现**:细化公用事业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29] 公平竞争审查与行政垄断 - **审查要求**: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强调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9] - **行政权力滥用表现**:对公用事业领域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强制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表现进行细化 [29] 法律责任与执法协同 - **责任适用**: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并明确经营者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不履行配合调查义务等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31][32] - **制度适用与执法考量**:阐明公用事业经营者适用宽大、承诺等制度的条件,并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可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情况 [33][34] - **联合惩戒**:强调行业协同与联合惩戒,明确垄断行政处罚将计入信用记录,对执法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问题,及时交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处理 [34]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炉 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新华社· 2026-02-11 19:01
政策发布与目标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近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 - 该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 行业背景与问题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环节,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1]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均呈现一定特殊性[1] 指南内容与结构 - 指南共七章50条,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准确把握公用事业领域特点和市场竞争规律[1] - 指南全面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更为明确、清晰的指引[1] - 指南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进行针对性规定,主要包括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等六方面[2] 重点监管行为 - 指南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 指南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合规引导措施 - 指南规定支持企业加强合规建设[2] - 指南鼓励协会发挥积极作用[2] - 指南强化企业合规正向引导[2] - 指南要求持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2]
事关水电气热等领域,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中国能源报· 2026-02-11 18:52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3] - 指南明确了公用事业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 [1][3] - 指南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公用事业领域的监管执法提供了详细的分析框架和行为认定标准,涵盖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性垄断等主要方面 [3][8][12][18][27] 总则 - 指南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 公用事业是指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系列行业的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 [1][3] - 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坚持维护公平竞争、依法科学监管、增进民生福祉、服务高质量发展四项基本原则 [3][4][5] - 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和管理 [5] - 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6] 垄断协议 - 认定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协议,首先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再分析是否满足不予禁止或豁免的条件 [9] - 具有竞争关系的公用事业经营者之间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协议,一般会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9] - 公用事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等协议,一般会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但能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禁止 [9][10] - 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或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一般会被禁止 [11] - 公用事业经营者主张协议豁免,需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执法机构将重点考虑协议限制竞争的内容和程度、是否为保障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消费者能否分享利益等因素 [11][1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并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分析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 [12] -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可重点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控制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用户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度、数据处理能力等因素 [12][14] - 指南列举了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类型,包括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 [12][14][15][16] - 分析不公平高价行为时,可考虑商品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的价格、是否在成本稳定时超常提价、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等因素 [12][14] - 分析拒绝交易行为时,可考虑经营者是否通过直接拒绝、故意拖延、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拒绝或中断供应服务 [14] - 分析限定交易行为时,可考虑经营者是否通过要求采购指定产品或服务、拖延供应或验收、设置不合理的流程或名录库等方式,变相限定交易对象 [14] - 认定“正当理由”时,可考虑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为保护交易相对人或消费者利益所必需、是否为经营者正常经营所必需、是否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等因素 [17][23] - 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由(无法律依据)、以补偿业务亏损为由、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17] 经营者集中 - 公用事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19] - 达到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依法申报或未获批准不得实施集中 [20] - 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一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 [21] - 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向执法机构书面反映 [24] - 执法机构重点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其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评估是否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25]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包括应报未报、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未按要求申报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违反审查决定等 [26] 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行政机关等起草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8]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9] - 行政机关等不得通过与公用事业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实行不平等待遇 [30]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用事业领域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例如设定歧视性收费、技术标准或行政许可 [31][32]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公用事业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等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及其他经营活动 [33]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34]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公用事业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如统一定价、划分市场、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 [35] - 行政机关等不得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公用事业领域市场竞争内容的规定 [37] 法律责任的适用 - 违反《反垄断法》的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相关个人及行政机关等,将依据《反垄断法》第七章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9] - 经营者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或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执法机构在确定责任时会考虑垄断协议的性质与损害后果、该经营者的作用、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 [40][4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能证明是被强制或变相强制,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41] - 被调查者应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积极配合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拒绝、阻碍调查则可依法从重处罚 [42][43] - 鼓励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符合宽大条件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44] - 被调查的经营者可通过承诺采取措施消除后果,申请中止调查,履行承诺后可终止调查,未履行承诺或信息不实将恢复调查 [45][47][48]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可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 [49] - 因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记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0]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发现涉嫌违反行业监管、构成犯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将依法移交相应部门 [51][52]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将有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53]
事关水气电热等领域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出台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2-11 18:05
政策发布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出台《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强化反垄断、健全监管体制、完善公平竞争规则并预防制止垄断行为 [1] - 政策目标是维护公用事业领域市场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行业背景与问题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 [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 [1]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 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均呈现一定特殊性 [1] 政策内容与影响 - 《指南》聚焦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 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并准确把握行业特点与竞争规律 [1] - 《指南》全面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更明确清晰的指引 [1] - 该指南有利于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并有助于健全该领域反垄断监管长效机制 [1] - 政策最终目标是促进公用事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1]
躬耕价格三十载 笃行实干显担当
新浪财经· 2026-02-11 12:17
农产品成本调查机制创新与行业影响 - 推动建立全省唯一的六部门联合发文机制,即《常州市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联合动态调查机制》,构筑了农本大联合调查和快速反应两项新机制 [2] - 常州试点助力全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分析系统的开发,并坚持《常州市走访慰问农调制度》和年度评先激励机制 [2] - 公司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保持在全国先进集体行列,相关经验《常州市农本调查之路》被收录于国家纪念专刊 [2] 天然气价格改革进程 - 在推动行业价格改革中,注重上下联动与基层指导,保障各阶段改革任务全市同步落地,走在全省前列 [2] - 2022年全市优化了居民阶梯气价政策 [2] - 2024年9月,在全省率先完成全市上下游气价联动新机制的两级全面落地 [2] 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与收费清理 - 务实推进水价改革,紧抓“十四五”窗口期,适时启动水价成本监审,并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周边城市的联动 [3] - 在全省率先出台供电行业清理规范文件,着力推进红线外接入工程政企共担机制的有效落实 [3] - 联合财政部门专项清理规范污水处理费,以减轻企业负担 [3] 特定行业纾困与降费措施 - 牵头多部门持续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3] - 2021年三季度、2022年冬季及2023年上半年,常州市先后三轮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行业实施水价、气价均降低0.1元的优惠 [3] - 上述措施旨在助企降本纾困,缓解疫情冲击 [3] 成本监审与调查方法优化 - 在机构转隶无专门成本机构后,引入购买第三方审计服务以助力成本监审,注重规范程序并发挥专家作用 [2] - 在农产品成本工作岗位上,力求农本信息“快、准、新”,通过将数据转化为“活材料”为高质量调查奠定基础 [1] - 深入田间与农户进行指导是公司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核心方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