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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动力环保可转债将付息,收购项目并设股权激励目标
经济观察网· 2026-02-12 19:10
核心观点 - 公司近期涉及可转债付息、股权收购及股权激励考核目标设定等多方面事件 这些事件共同指向公司强化区域布局、优化财务结构及明确未来业绩增长路径的战略意图 [1][2][3] 近期事件:可转债付息 - 公司发行的“绿动转债”(代码113054)将于2026年2月25日支付利息 付息期间为2025年2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 [2] - 本期票面利率为1.50%(含税) 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派发利息1.50元 [2] - 此次为可转债第四年付息 涉及尚未转股的债券余额约23.60亿元 占发行总量的99.99% [2] 公司状况:股权收购 -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20日审议通过 以1.29亿元收购河南新密市通用新能90%股权 [1][3] - 被收购项目设计日处理垃圾能力为1000吨 此次收购旨在强化公司的区域协同效应 [3] 公司状况:股权激励与财务表现 - 公司设定了2026年至2028年股权激励的扣非归母净利润考核目标 分别为不低于7.11亿元、7.42亿元和7.73亿元 [1][3] - 公司2025年供热量同比增长112% 同时财务费用同比下降17% 市场关注其长期业绩兑现潜力 [3]
首创环境(03989.HK)携手阿里云公司等共研垃圾智能自动化与AI焚烧优化等技术
格隆汇APP· 2026-02-12 16:49
公司研发合作项目 - 公司通过其附属公司及关联方与控股股东首创环保集团订立了两项研发合作协议 [1] - 根据协议1,由首创科技第一分公司(牵头单位)联合阿里云公司、南京福尔利公司、北建大、惠州广惠公司及新乡市首创公司(参与单位)共同参与研发项目,项目涉及开发用于垃圾储存仓及垃圾起重机的智能自动化平台,以及用于垃圾焚烧过程的AI赋能优化控制平台 [1] - 根据协议2,由协同创新科技公司(牵头单位)及首创环卫公司(参与单位)共同参与研发项目,项目涉及无人驾驶清扫车应用验证及运用AI驱动策略优化作业 [1] 项目财务安排 - 集团公司根据协议1将收取的总代价为人民币360.6万元 [1] - 首创环卫公司根据协议2将收取的总代价为人民币56万元 [1]
加强公用事业反垄断 有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解读《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0:14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首部针对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标志着该领域反垄断法治建设进入精细化、专业化、制度化新阶段,旨在强化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健全监管体制,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1] 出台背景与必要性 - 公用事业具有公共性、基础性和网络依赖性,自然垄断属性主要体现在管网等基础设施环节,但部分企业滥用市场力量,将垄断优势不当延伸至工程安装、设备销售等竞争性环节,通过限定交易、搭售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推高成本并损害消费者权益 [2] -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已查办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共43起,执法中面临市场行为与公共服务义务交织、行政与市场垄断渗透、认定标准不清等难题 [2] - 《指南》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并吸纳多方意见,聚焦“自然垄断+竞争性环节并存”的结构特征,首次构建覆盖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的全链条规制框架,填补专项制度空白 [3] 制度创新与监管体系亮点 - 《指南》共七章50条,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施策”,贯穿区分自然垄断与竞争性环节的核心思路,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强调基于行业特性进行差异化分析,如考量控制关键基础设施能力、用户依赖程度和市场进入壁垒等因素 [4] - 明确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因素和正当理由认定,细化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行为的考虑因素,并列举常见正当理由及通常不构成的情形,以统一执法标准 [5] - 系统规制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从事前防范角度要求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事后监管角度细化滥用行政权力的各种行为表现,旨在破除区域小市场和政策壁垒 [6] - 构建“刚柔并济、多元共治”的激励约束机制,细化宽大制度和承诺制度适用条件以鼓励经营者配合,引入合规激励机制推动从事后惩处转向事前预防,并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多部门协同及信用惩戒 [7] 实践意义与影响 - 对执法机构而言,《指南》提供专业、清晰、可操作的执法工具箱,有助于统一裁量尺度和提升办案质效,特别是在处理技术性强、政策复杂的案件时增强执法底气 [8] - 对公用事业经营者而言,《指南》是权威的合规指引和负面清单,企业可据此系统检视商业模式,排查将自然垄断优势不当延伸至竞争性环节的风险,主动完善合规体系 [8] - 对消费者而言,《指南》以增进民生福祉为落脚点,着力规制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推动水电热气等基本服务更加优质、可及、可负担 [8] - 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而言,《指南》直击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顽疾,以法治化专业化精细化执法保障要素资源全国畅通流动,为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扫清障碍 [8] 未来展望与执行重点 - 反垄断执法是为高质量发展清障护航,坚决遏制公用事业垄断行为可防止资源配置扭曲、社会运行成本抬高和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受挤压 [9] - 加强公用事业反垄断执法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需通过常态化、专业化、权威化的执法行动,将纸面规则转化为现实秩序,打通制约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堵点和断点 [9] - 面对数字化智能化浪潮,反垄断执法需更具前瞻性与适应性,主动研判智慧水务、智能电网等新业态中可能出现的数据垄断、算法合谋等新型滥用行为,防范数字时代的自然垄断异化 [10] - 加强反垄断执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实践,旨在守护公平正义,让改革红利、竞争红利和制度红利惠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 [10]
事关水电气热等领域,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证券时报· 2026-02-11 20:14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于2月4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 - 《指南》共七章50条,系统总结执法经验,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以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2][9] 制定背景与目的 - 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普遍性商品或服务的行业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7] - 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竞争 [2][8] -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共组织查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43件 [9]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指南 [2][9] 《指南》主要内容概述 - **总体原则与基础概念**: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指南目的、依据及相关概念,阐明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的基本原则 [12][13][14] - **经营者合规与举报**:指导公用事业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并进一步明确举报人权利和举报程序 [14][15] - **新技术与市场界定**:指出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并细化相关市场界定的考虑因素 [16][17]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 **分析思路与行为表现**:第九条至第十四条阐述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的整体分析思路,列举经营者达成并实施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组织、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 [19][20] - **豁免条件**:细化垄断协议不予禁止、豁免等规定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 [2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 - **分析思路与支配地位认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阐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整体分析思路,并针对行业特点细化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23][24] - **具体行为与正当理由**:分别细化认定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并针对性列举认定行为时常见的“正当理由”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26] 经营者集中审查 - **审查思路与范围**:阐述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整体分析思路,明确对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的收购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 [27] - **重点审查与申报要求**:指出审查重点是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并明确部分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集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27][28] - **违法行为表现**:细化公用事业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29] 公平竞争审查与行政垄断 - **审查要求**: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强调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9] - **行政权力滥用表现**:对公用事业领域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强制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表现进行细化 [29] 法律责任与执法协同 - **责任适用**: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并明确经营者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不履行配合调查义务等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31][32] - **制度适用与执法考量**:阐明公用事业经营者适用宽大、承诺等制度的条件,并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可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情况 [33][34] - **联合惩戒**:强调行业协同与联合惩戒,明确垄断行政处罚将计入信用记录,对执法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问题,及时交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处理 [34]
事关水电气热等领域,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中国能源报· 2026-02-11 18:52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3] - 指南明确了公用事业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 [1][3] - 指南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公用事业领域的监管执法提供了详细的分析框架和行为认定标准,涵盖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性垄断等主要方面 [3][8][12][18][27] 总则 - 指南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 公用事业是指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系列行业的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 [1][3] - 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坚持维护公平竞争、依法科学监管、增进民生福祉、服务高质量发展四项基本原则 [3][4][5] - 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和管理 [5] - 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6] 垄断协议 - 认定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协议,首先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再分析是否满足不予禁止或豁免的条件 [9] - 具有竞争关系的公用事业经营者之间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协议,一般会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9] - 公用事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等协议,一般会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但能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禁止 [9][10] - 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或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一般会被禁止 [11] - 公用事业经营者主张协议豁免,需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执法机构将重点考虑协议限制竞争的内容和程度、是否为保障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消费者能否分享利益等因素 [11][1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并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分析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 [12] -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可重点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控制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用户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度、数据处理能力等因素 [12][14] - 指南列举了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类型,包括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 [12][14][15][16] - 分析不公平高价行为时,可考虑商品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的价格、是否在成本稳定时超常提价、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等因素 [12][14] - 分析拒绝交易行为时,可考虑经营者是否通过直接拒绝、故意拖延、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拒绝或中断供应服务 [14] - 分析限定交易行为时,可考虑经营者是否通过要求采购指定产品或服务、拖延供应或验收、设置不合理的流程或名录库等方式,变相限定交易对象 [14] - 认定“正当理由”时,可考虑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为保护交易相对人或消费者利益所必需、是否为经营者正常经营所必需、是否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等因素 [17][23] - 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由(无法律依据)、以补偿业务亏损为由、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17] 经营者集中 - 公用事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19] - 达到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依法申报或未获批准不得实施集中 [20] - 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一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 [21] - 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向执法机构书面反映 [24] - 执法机构重点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其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评估是否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25]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包括应报未报、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未按要求申报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违反审查决定等 [26] 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行政机关等起草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8]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9] - 行政机关等不得通过与公用事业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实行不平等待遇 [30]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用事业领域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例如设定歧视性收费、技术标准或行政许可 [31][32]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公用事业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等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及其他经营活动 [33]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34]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公用事业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如统一定价、划分市场、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 [35] - 行政机关等不得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公用事业领域市场竞争内容的规定 [37] 法律责任的适用 - 违反《反垄断法》的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相关个人及行政机关等,将依据《反垄断法》第七章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9] - 经营者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或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执法机构在确定责任时会考虑垄断协议的性质与损害后果、该经营者的作用、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 [40][4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能证明是被强制或变相强制,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41] - 被调查者应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积极配合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拒绝、阻碍调查则可依法从重处罚 [42][43] - 鼓励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符合宽大条件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44] - 被调查的经营者可通过承诺采取措施消除后果,申请中止调查,履行承诺后可终止调查,未履行承诺或信息不实将恢复调查 [45][47][48]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可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 [49] - 因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记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0]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发现涉嫌违反行业监管、构成犯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将依法移交相应部门 [51][52]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将有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53]
圣元环保:目前主营业务为垃圾焚烧发电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证券日报网· 2026-02-10 13:48
公司主营业务 -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垃圾焚烧发电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1] - 公司正积极发展以牛磺酸原料及其衍生品为核心的大健康新产业 [1] 2026年度发展重点与目标 - 2026年度重点抓当前主业存量项目的精细化运营管理 [1] - 2026年度重点抓新业务在建项目的尽快投产及增效 [1] - 2026年具体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将在公司2025年度报告相关章节中披露 [1]
中科环保(301175):以“绿能综合利用”为方向 积极探索多元应用领域
新浪财经· 2026-02-09 20:47
公司技术实力与市场认可 - 公司垃圾焚烧技术始于1995年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所开发的循环流化床技术,后消化吸收丹麦伟伦炉排炉技术并不断改进 [1] - 在先进焚烧技术与装备、污染物超低排放控制技术与装备、智能技术工程化应用等领域具有显著技术优势 [1] - 2025年11月,公司再获改造项目设备供货新订单,助力东北地区某固废处理专业公司将循环流化床工艺改建为炉排炉工艺,技术装备实力再获市场认可 [1] - 公司较早实现了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厂不停产改扩建为炉排炉工艺的工程示范,采用炉排炉技术显著提升焚烧效率及湿污泥、工业固废协同处置水平 [1] - 凭借在生活垃圾焚烧提标改造领域的技术积累与工程实践,公司成功打造多个在浙江、华北等地稳定运行的示范项目,形成完备的系统设计与装备体系 [1] 热电联产与绿色热能中心布局 - 公司慈溪中科垃圾焚烧项目创新“联网供汽”模式,将宁波镇海、慈溪两个垃圾焚烧厂的供汽管网打通,56公里绿色热网为周边三个工业园区及80余家热用户提供绿色蒸汽,直接关停数十燃煤小锅炉 [2] - 截至2025年末,公司旗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里有60%均有供热业务,并在浙江、四川、河北、广西等地区积极布局,通过区域内多项目联网或业务协同,打造四大绿色热能中心 [2] - 在浙江片区,慈溪、宁波项目实现联网供热后基本覆盖周边工业园区,是国内最大的综合性绿色热能中心之一,未来还将积极开拓工业园区热用户 [2] - 在河北片区,重点推进石家庄项目3建设与晋州项目升级改造,同步拓展优质热用户,打造京津冀最大的综合性绿色热能中心之一 [2] - 在四川片区,扩大三台项目供热用户拓展和加速绵阳项目供热审批,将四川片区培育成西部地区低碳能源示范中心,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引擎 [2] - 公司现有项目区位优势明显,供热需求持续旺盛,供热量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 [2] - 通过热电联产,整体能源利用率能达到60%,比纯发电的热效率提升一倍多 [2] 跨界合作与商业模式探索 - 2025年上半年,公司控股公司绵阳中科与四川星际荣耀航天动力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围绕绿色低碳能源应用、尖端科技融合等领域展开深度合作 [3] - 合作中,公司通过餐厨垃圾与污泥处理制备绿色生物天然气,用于加注液氧甲烷火箭实现低碳燃料替代,并提供绿色电能、热能、中水及除盐水等清洁能源支持,为航天动力生产提供全链条低碳化支持,实现“环保+航天”跨界协同创新 [3] - 根据合作方介绍,通过此次合作,成本将节约20% [3] - 公司积极探索垃圾焚烧+低碳供应链、垃圾焚烧+IDC、垃圾焚烧+SAF、垃圾焚烧+商用航天等先导商业模式 [4] 财务预测与战略展望 - 预测公司2025年至2027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8.68亿元、21.61亿元、23.97亿元,增速分别为12.4%、15.7%、10.9% [4] - 预测公司2025年至2027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99亿元、4.85亿元、5.50亿元,增速分别为24.5%、21.5%、13.4% [4] - 对应2025年至2027年预测市盈率分别为22.0倍、18.1倍、16.0倍 [4] - 公司围绕“短期靠绿能做优”的核心战略,积极拓展并完善绿热、绿电、绿色天然气等多元化的绿色新能源供给体系,业绩有望持续增长 [4]
高原城市十年蝶变 五大提升绘就新卷
新浪财经· 2026-02-07 01:53
城镇化进程与城市能级 - 自2015年以来,青海省城镇化率增幅达13.56个百分点,与全国城镇化率的差距缩小至3.14个百分点 [1] - 目前全省拥有7个城市、140个城镇,城市经济贡献了全省82%的地区生产总值,GDP总量较2015年增长近2倍 [1] - “一圈两区多点”的城镇化空间布局更加坚实,兰西城市群、西宁-海东都市圈一体化加速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壮大,县城城镇化短板加快补齐 [1] 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建设 - 截至2025年,省、市州、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全部获批实施,“两屏三区、两轴多点”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逐步形成 [1] - 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面积达451.1平方公里,较2015年增长20.2% [1] - 省、市、县三级城市管理组织架构基本成型,城市治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提高 [1] 生态环境与基础设施 - 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6.09%,地级城市黑臭水体实现清零,主要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 [2] - 全省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6.71%,“源头分类+焚烧优先”垃圾处理模式全面铺开,“无废城市”建设有序推进 [2] - 供排水管网总长达1.26万公里,建成地下综合管廊125.89公里,西宁、格尔木成功实施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 [2] 居住条件改善与城市更新 - 完成27.5万户城镇老旧小区和26.3万户城镇棚户区改造,近50万名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2] - 130个美丽城镇建设扎实推进,基础设施和居住条件持续改善 [2] 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 - 逐步构建起完善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拥有1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4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座国家历史文化名镇、9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83个中国传统村落和33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 [2] - 黄南藏族自治州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等4地入选全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现功能活化 [2]
军信股份:签订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
新浪财经· 2026-02-06 18:32
项目签约与主体 - 军信股份下属公司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及奥什市市政府签署了两份关键协议 [1] - 签署的协议包括《关于在奥什市建设基于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综合体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和《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1] 项目规模与投资 - 项目规划总垃圾处理规模为每日2000吨 [1] - 项目初期将建设一个处理规模为每日850吨的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 [1] - 项目总投资金额约为9500万美元 [1]
变废为宝 向“绿”而兴
新浪财经· 2026-02-06 02:10
杭州入选全球零废物城市与循环经济实践 - 杭州因数字化赋能循环经济和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入选联合国“20个迈向零废物的城市”,为全球城市提供了可借鉴的中国样本 [1] 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 - 杭州在经济总量突破2万亿元、常住人口超过1260万的背景下,系统推进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 [1] - 杭州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71.8%,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8%以上 [7] - 杭州已培育涵盖社区、学校、乡村、园区等多种形态的“无废细胞”3200余个 [8] 垃圾治理的数智化转型 - 垃圾治理经历了从“人海战术”到“数智融合”的范式变革 [2] - 通过“生活垃圾数智治理平台”,可实时监控全市10806个集置点、1785辆清运车、10座焚烧厂和14座易腐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 [2] - 智能分类箱与清运车定位系统激活垃圾的“数字生命”,焚烧炉通过9处测温点构成立体感知网确保有害物质彻底分解 [1] - 焚烧烟气数据接入省及国家相关监管平台,实现智慧监管 [1] 数字化回收与共治模式 - “虎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企业建设运营的数字化回收平台,在余杭区已累计回收近60万吨生活废弃物,累计参与人次超2100万 [3] - 该模式为“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公众参与”的数字化共治模式,居民可通过回收获得可兑换生活用品的“环保金” [3][4] - 这种模式正在杭州多个场景绽放创新火花 [4] 从垃圾填埋到资源化利用的转变 - 2013年杭州市区生活垃圾产生量超300万吨,面临“垃圾围城”困局 [5] - 随着临江环境项目等现代化环保产业园投运,杭州在2020年底实现全域生活垃圾“零填埋” [5] - 临江环境项目年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200万吨,垃圾焚烧每年发电超10亿千瓦时,渗滤液可提纯天然气惠及万余家庭,炉渣可变为环保建材 [5] - 2024年,杭州10座焚烧厂总发电量达23亿千瓦时,相当于市民每用50度电就有1度来自垃圾焚烧 [6] 商业与大型活动的绿色实践 - 杭州四季青服装特色街区日均客流10万、拥有1.5万个档口、年交易额超千亿元,现已全面采用可降解包装并融入循环设计理念 [8] - 2023年亚运会期间,杭州首创“无废赛事”模式,实现人均餐厨垃圾减少20%,物资回收率超50% [8] - 商业体从规划到施工全程贯穿绿色标准,酒店不再主动提供“六小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