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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经营者集中案件审结数量同比增长9.8%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2:26
2025年经营者集中审查总体情况 -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共审结经营者集中706起,同比增长9.8% [1] - 审查数据显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经济呈现向新向优发展态势 [1] - 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平均受理时间17.9天、平均审查时间6.8天,审查效率在全球主要司法辖区中保持领先 [1] 重大案件与执法行动 - 附条件批准新思科技收购安似科技、邦吉收购蔚特等5起交易 [1] - 禁止武汉用通收购山东华泰制药,维护半导体、农产品、矿产、医药等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1] - 依法要求美团收购麦芽田交易申报,这是第一次在互联网平台领域对未达申报标准交易依法发起调查 [1] - 2025年1月,附条件批准美国车桥收购道莱斯股权案,有力维护汽车产业供应链稳定 [2] - 2025年1月,禁止佛山蓝鸟燃气与佛山南官燃气等新设合营企业案,守护民生领域 [2] 审查效率与制度优化 - 2025年无条件批准涉民企、国企、外企的交易分别是244起、379起、297起,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1] - 发布《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等制度,将试点委托地方审查转为正式委托 [1] - 有效运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并上线历史案件查询功能,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和透明 [1] “十四五”期间审查回顾 - “十四五”期间累计审结经营者集中3667起,涉及交易金额约17.4万亿元 [2] - “十四五”期间99%以上的集中被快速放行,鼓励经营者依法实施集中 [2] - 在年均申报量较“十三五”增加74%的情况下,审查效率进一步提升 [2] - “十四五”期间平均受理时间19.8天、平均审查时间24.5天,大大低于法定审查时限 [2] 未来监管方向 -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高质量监管执法营造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促进投资并购 [2] - 监管工作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注入强劲动力 [2]
市场监管总局:四类行为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2:26
执法概况与处罚结果 - 2025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共立案调查13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并对5起案件公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总计870万元 [1] - 公开处罚的5起案件均被认定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处以500万元以下罚款 [1] 违法行为类型 - 主要违法情形包括经营者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事前申报就实施集中 [1] - 违法行为包括在集中申报后于审查阶段未经批准即实施集中 [1] - 违法行为包括经营者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审查决定 [1] - 违法行为包括集中虽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经总局要求申报后经营者仍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 [1] 涉案企业特征 - 涉案的13起案件中6起涉及国有企业4起涉及民营企业3起涉及外资企业 [1] - 涉案企业业务涵盖零售、工程和建筑施工、半导体、人力资源服务、电力电缆等多个领域 [1] 处罚裁量情节 - 1起案件因“自首”情节获得从轻处罚 [1] - 5起案件因“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或“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等情节下调了罚款数额 [1] 监管合规要求 - 监管机构强调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必须履行事先申报义务未达到标准但被要求申报的也应依法申报未申报或申报后未经批准均不得实施集中 [2] - 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集中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其作出的承诺违反附条件审查决定和承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 监管机构提示“走出去”企业在海外市场参与竞争时需严格遵守当地反垄断法律法规 [2]
最高法:2025年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5099件 有力监督依法行政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2:26
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工作成效 - 2025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5099件,有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1] - 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行政强制案件1.29万件,同比下降14.6%,表明行政执法机关更审慎行使强制权 [1] 司法对行政行为的规范与支持 - 人民法院严格规范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涉企强制措施的适用,切实保障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1] - 针对部分“红头文件”违法情况,人民法院落实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规定,对审查认为不合法的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效防止同类争议反复发生 [1] - 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支持其依法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1]
智能化医疗 “中国方案” 亮相国际医疗展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2:24
中国顶尖医疗机构与AI医疗方案“组团出海” - 第51届阿拉伯迪拜国际医疗展首次迎来中国顶尖医疗机构“组团出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北京大学医学部联合亮相,集中展示AI赋能的智能化医疗“中国方案”,成为展场最受关注的创新力量 [1] - 三大顶尖机构首次设立独立展台,由樊嘉院士、夏强院士、乔杰院士等行业领军专家亲临现场“代言”,集中展示产医融合的创新成果 [1] - 中山医院发布六款AI智能体,包括胸部一扫多查智能体、介入手术智能体、外科手术智能体等,已在放射科等多科室落地应用 [1] - 仁济医院推出“AI智慧放疗中心”,推动肿瘤精准治疗与放疗流程全面智能化 [1] - 北大医学部展示“智慧诊疗一体化平台”,涵盖AI PACS创新融合平台、3U-iRT机器人以及下一代高密足踝关节运动线圈等一系列前沿成果 [1] 中国医疗AI的全球优势与市场认可 - 本届展会共吸引4000多家企业参展,中国企业超过400家,占比近一成 [2] - 中国医疗AI的核心优势在于拥有全球最大的应用场景,人工智能深度赋能智慧诊疗,并广泛应用于医院管理、患者服务等环节,有效提升运营效率 [2] - 中东地区正掀起医疗数字化浪潮,对AI医疗模型、诊疗技术及专业培训需求迫切,中国具备“优质产品 + 完善售后 + 全链条培训”的完整创新生态 [2] - 展会现场,多国企业、医院及培训机构纷纷主动洽谈合作,中国方案的市场认可度持续攀升 [2] 联影医疗的AI高端装备与全球市场拓展 - 作为中国医疗装备龙头企业,联影公司带来多款AI赋能的高端装备以及大健康生态全系列产品,其中双宽体双源CT、“摄像”磁共振、原生智能超声家族、CGM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等均为迪拜首展 [2] - 在这些创新设备中,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嵌入影像采集、重建、诊断、质控乃至治疗决策全流程 [2] - 截至目前,联影已有20余款AI赋能设备获得FDA批准,覆盖CT、MR、PET/CT等核心产品线 [2] - 公司正构建“临床需求驱动+大数据与原生AI支撑”的全球合作生态体系,已与美国耶鲁大学、约旦侯赛因国王癌症中心等国际机构建立合作 [3] - 中东与北非作为其核心布局市场,近年来实现多项突破:2025年在土耳其签下当地首台5.0T MR Jupiter订单,在科威特落地首台uMI Panorama 35,在摩洛哥交付uMI Panvivo30及PET/MR [3] - 目前联影产品已进入20余个中东、中亚及非洲国家 [3] 中国医疗国际合作与“一带一路”成果 - 展会期间,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与巴西圣保罗大学医学院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围绕智慧医疗与医疗数字化基础设施展开深度合作 [3] - 中山医院还与摩洛哥穆罕默德六世大学医院启动中非医院联盟数字化医学影像及介入联合工作组,为非洲医疗数字化转型提供中国方案支撑 [3]
新规发布,68种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将被惩处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2:24
法规发布与生效 - 科技部于2026年2月11日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1] - 该规定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1] - 新规施行后,原《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将同时废止[1] 法规修订背景与目的 - 新规是对2020年7月发布的“19号令”的修订,原规定已实施5年多[6] - 修订目的是为了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6] - 修订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并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完成[6] 法规核心内容与结构 - 《调查处理规定》共包含5章54条[6] - 法规从调查处理主体、违规行为情形、违规处理措施、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6] 调查处理主体 -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平台等科技活动主管部门是调查处理的主体[6] - 涉及多个主管部门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6] 违规行为情形 - 法规以清单形式列举了6类科技活动主体的68种违规行为,划定了科技活动的“红线”和“底线”[7] - 清单覆盖了科技活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具体违规情形[7] - 与《科技进步法》中明确列出的违法行为作了相应的制度衔接[7] 违规处理措施 - 针对6类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违规行为,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7] - 处理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危害程度等进行细化,确保尺度统一、可落地执行[7] 调查处理程序 - 法规增设“调查处理程序”专章,明确了受理条件、调查启动、调查措施、事实确认、调查处理期限等事项[7] - 对救济途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调查处理工作纪律等作出了制度安排[7]
线上办、速审批、全公开!经营者集中审查效率持续提升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2:24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能提升 - 市场监管总局聚焦“便利、高效、透明”三个关键提升执法效能,坚持服务型执法,积极回应经营主体对更优、更快审查的诉求 [1] - 优化简易案件审查思路、简化申报材料要求,大幅提高申报人的申报效率 [1] - 建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全链条业务系统,上线无条件批准案件、简易案件公示表查询功能,企业申报前可查询相关内容,更有针对性准备申报材料 [1] - 申报时不再需要准备纸质材料,只需线上提交申报材料和补充答复等,切实减少企业线下报送材料的奔波 [1] - 审批完成后,企业会第一时间收到系统发来的交易获批短信提醒,无需等待正式决定书,即可实施并购,节约了时间成本 [1] 审查效率提升措施与数据 - 坚持“繁简分流”,依法加快审查没有竞争问题的案件,推动投资加速落地 [2] - 自2022年8月起,委托北京、上海等5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审查,并于2025年8月转为正式委托,推动审查更加贴近经营主体,审查人员与申报人的沟通更加高效 [2] - 建立并严格落实简易案件“双二十”的内部时限要求,2025年简易案件平均受理时间15.4天,平均审查时间18.2天 [2] - 建立非简易案件“三十、六十、九十”工作制度,非简易案件审查效率也稳步提升 [2] 执法透明度提升举措 - 坚持“阳光执法”,坚持能公开尽公开,不断提升执法透明度,给经营主体提供更多确定性,使企业合规有例可援、有据可依 [2] - 全面公开简易案件公示表,定期发布无条件批准案件列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 - 全文公告附条件批准案件、禁止案件审查决定,展现重点案件竞争分析逻辑 [2] - 2025年底,首次发布3起无条件批准的非简易案件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 [2] - 2025年以来,发布了5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决定书,推动实现查处一件、警示一批的执法效果 [2]
新春走基层 | 这座城市,藏着太多普通人的努力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1:08
行业需求与市场表现 - 近期家政保洁订单显著增多 [1] - 一线及新一线城市节前家政服务需求持续攀升 [1] 行业参与者与商业模式 - 家政从业者通过提供专业保洁服务连接千家万户 [1] - 服务内容包括使用基本工具如抹布进行细致清扫 [1] 行业的社会与经济功能 - 家政服务为雇主营造整洁温馨的居住环境 [1] - 该行业为从业者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 [1]
夯实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与合规制度根基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0:20
《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破解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难题,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夯实了公用事业反垄断领域执法与合规的制度根基 [1] 《指南》的突出制度亮点 - 坚持民生导向,确立“维护公平竞争、依法科学监管、增进民生福祉、服务高质量发展”四项基本原则,并提出“区分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的监管思路,清晰发出“自然垄断不等于可以滥用支配地位”的监管信号 [2] - 细化认定标准,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全面细化,形成“行为表现+认定标准+举证规则”的清单化指引,例如列举了横向垄断协议常见形式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 [3] - 前瞻新型垄断监管,规定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将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垄断形态纳入监管范围 [4] - 构建多元治理体系,建立“惩戒+激励+协同”的框架,包括明确宽大制度适用、建立合规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衔接机制 [4] 《指南》对反垄断执法难点的破解 - 破解自然垄断与竞争边界模糊的认定难点,通过“环节区分+效果导向”的双重框架,明确相关市场界定需结合物理网络覆盖范围、特许经营范围等因素,并细化认定“正当理由”的考虑因素 [6] - 破解地域壁垒长期存在的实践难点,专门针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详细规定,例如禁止行政机关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限定交易,以及禁止对异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技术标准等行为 [7] - 破解政企权责边界不清的监管错位难点,明确禁止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指导、政策文件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并规定经营者因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8] - 破解垄断行为复杂隐蔽的调查取证难点,通过细化行为认定表现形式为执法提供操作方案,例如明确“口头约定、召开会议”也可能达成垄断协议,以及“通过故意延迟或者停止供应等方式”可能构成拒绝交易行为 [9] 《指南》对行业发展的推动 - 破除市场壁垒,建设统一大市场,通过对垄断行为的精准规制实现“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全链条覆盖,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10] - 强化企业合规,规范行业发展,通过“正向激励+反向约束”双向耦合,形成“合规受益、违法受惩”的导向,引导公用事业经营者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合规”转型 [10] - 降低社会成本,惠及广大民生,全面规制垄断行为将有效降低企业和居民的用能、用水等基础成本 [10] - 优化产业生态,激发竞争活力,通过打破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推动公用事业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使更多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11]
加强公用事业反垄断 有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解读《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0:14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首部针对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标志着该领域反垄断法治建设进入精细化、专业化、制度化新阶段,旨在强化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健全监管体制,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1] 出台背景与必要性 - 公用事业具有公共性、基础性和网络依赖性,自然垄断属性主要体现在管网等基础设施环节,但部分企业滥用市场力量,将垄断优势不当延伸至工程安装、设备销售等竞争性环节,通过限定交易、搭售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推高成本并损害消费者权益 [2] -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已查办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共43起,执法中面临市场行为与公共服务义务交织、行政与市场垄断渗透、认定标准不清等难题 [2] - 《指南》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并吸纳多方意见,聚焦“自然垄断+竞争性环节并存”的结构特征,首次构建覆盖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的全链条规制框架,填补专项制度空白 [3] 制度创新与监管体系亮点 - 《指南》共七章50条,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施策”,贯穿区分自然垄断与竞争性环节的核心思路,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强调基于行业特性进行差异化分析,如考量控制关键基础设施能力、用户依赖程度和市场进入壁垒等因素 [4] - 明确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因素和正当理由认定,细化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行为的考虑因素,并列举常见正当理由及通常不构成的情形,以统一执法标准 [5] - 系统规制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从事前防范角度要求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事后监管角度细化滥用行政权力的各种行为表现,旨在破除区域小市场和政策壁垒 [6] - 构建“刚柔并济、多元共治”的激励约束机制,细化宽大制度和承诺制度适用条件以鼓励经营者配合,引入合规激励机制推动从事后惩处转向事前预防,并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多部门协同及信用惩戒 [7] 实践意义与影响 - 对执法机构而言,《指南》提供专业、清晰、可操作的执法工具箱,有助于统一裁量尺度和提升办案质效,特别是在处理技术性强、政策复杂的案件时增强执法底气 [8] - 对公用事业经营者而言,《指南》是权威的合规指引和负面清单,企业可据此系统检视商业模式,排查将自然垄断优势不当延伸至竞争性环节的风险,主动完善合规体系 [8] - 对消费者而言,《指南》以增进民生福祉为落脚点,着力规制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推动水电热气等基本服务更加优质、可及、可负担 [8] - 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而言,《指南》直击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顽疾,以法治化专业化精细化执法保障要素资源全国畅通流动,为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扫清障碍 [8] 未来展望与执行重点 - 反垄断执法是为高质量发展清障护航,坚决遏制公用事业垄断行为可防止资源配置扭曲、社会运行成本抬高和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受挤压 [9] - 加强公用事业反垄断执法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需通过常态化、专业化、权威化的执法行动,将纸面规则转化为现实秩序,打通制约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堵点和断点 [9] - 面对数字化智能化浪潮,反垄断执法需更具前瞻性与适应性,主动研判智慧水务、智能电网等新业态中可能出现的数据垄断、算法合谋等新型滥用行为,防范数字时代的自然垄断异化 [10] - 加强反垄断执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实践,旨在守护公平正义,让改革红利、竞争红利和制度红利惠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 [10]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清盘?2年盈利3%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19:35
基金清算事件 - 红塔红土基金旗下“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触发合同终止条款而进入清算程序 [1] - 该基金合同于2023年12月27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即触发终止条款,该基金在2026年1月14日满足此条件,并于次日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规模与存续条件 - 基金合同规定,若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1] - 若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 - 该基金在存续期内,因连续50个工作日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而触发清算 [1] 基金业绩表现 - 截至2026年1月14日(最后运作日),该基金A份额累计单位净值为1.0390元,C份额为1.0347元 [3] - 自成立以来,A份额累计收益率为3.90%,C份额累计收益率为3.47% [3] - 从各阶段表现看,A份额近1年涨幅为0.88%,近3年涨幅为3.64%,成立以来涨幅为3.90% [5] - C份额近1年涨幅为0.79%,近2年涨幅为3.22%,成立以来涨幅为3.47% [6] 相对业绩比较 - 该基金A份额各阶段涨幅普遍低于同类平均,例如近1年涨幅0.88%低于同类平均的0.96%,近3年涨幅3.64%显著低于同类平均的5.69% [5] - 与沪深300指数相比,该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其收益率远低于股票市场指数,例如近1年沪深300涨幅为21.10%,而该基金A份额仅0.88% [5] - C份额表现与A份额趋势类似,各阶段收益率均低于同类平均水平 [6] 基金管理人背景 - 该基金此前由陈纪靖和王珮江共同管理 [7] - 陈纪靖拥有固定收益领域经验,曾任职于多家资产管理及投资公司,担任债券研究员、投资经理等职,现任红塔红土基金投资部 [7] - 王珮江拥有国际投行及国内券商背景,曾任职于瑞士信贷集团、美国银行、平安证券等机构,2023年9月加入红塔红土基金,2024年5月调任公募投资部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