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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东峰(6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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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12-05 17:01
管理层职责 -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并向董事会负责[2]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职责分工由总经理确定[5] 会议决策 -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重要决策形式,参会人员含总经理等[7] - 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不定期召开[8] 报告制度 - 总经理就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12] - 定期报告内容包括业务、预算等经营报告[12][16] 权限与规定 - 总经理资金资产运用权限按相关制度执行[15] - 制订涉及职工利益问题应先听取工会意见[4] 细则管理 - 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修订更改由其决定[15]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15]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5-12-05 17:01
董事会秘书管理 - 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2][7] - 聘任或解聘需及时公告并提交资料,解聘需充分理由[7] - 任期内或督导期内辞职原则上提前三个月提出[8] 履职与代行 - 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职责[11] - 不能履职半个月内授权代表,超半个月董事会指定代行并备案[13] 公司问题 - 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18] -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不到位[18] - 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18]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5-12-05 17:01
章 程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1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2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12-05 17:01
董事会构成 - 公司董事会由五至九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实际人数三分之一且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会议召集与主持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名以上可自行召集并推举代表主持[3] 审议规则 - 关联交易等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全体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3] - 独立聘请中介等特别职权经专门会议审议,全体过半数同意使用[4] 会议召开要求 - 提前3日发通知,紧急情况不受限,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6] 决议与表决 - 决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有效,表决有记名投票和举手,要求投票时采用投票[7][8] 档案与制度 - 会议档案保存10年,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执行,修订亦同[9][10]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12-05 17: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 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2-05 17: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 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 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5-12-05 17:01
资金管理办法 - 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等与公司间资金管理[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情况[3] 管理职责 - 董事会设领导小组防范资金占用[7] - 总经理负责日常资金管理[8] 违规处理 - 违规占用资金应承担赔偿责任[10]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10]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2-05 17:01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3]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3]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3] 业绩预告情形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15] -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16] - 公司预计报告期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业绩预告[16] - 公司预计报告期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业绩预告[16] - 利润总额、净利润等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公司应进行年度业绩预告[15] 重大事件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属重大事件[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重大事件[19]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属重大事件(同时发行上市交易公司债券时)[2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有强制过户风险属重大事件[20]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1]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致股本总额等重大变化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报告、公告[22] 定期报告流程 - 公司定期报告草拟、审核、通报、披露有规定程序[25]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25]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事务[32] -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信息披露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工作[32] 其他规定 - 信息披露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37] - 临时公告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26] - 公司应健全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管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9] - 拟披露信息属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豁免披露[30]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相关事项[31] - 董事会应自查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并改正问题[38]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40] -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数据等未公开重大信息属内幕信息[3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4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4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股票,收益归公司[4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4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47] - 主要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5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51] - 主要股东所持公司证券每变动达到总股本的1%需报告[5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公司信息披露[53]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53] -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文件或函件应向董事长报告[54] - 董事会秘书需按程序回复、报告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54]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给予处理并要求赔偿[56] - 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未按要求报告致信息披露问题,公司可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要求赔偿[56] - 违反本制度,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56] -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58]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5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审议批准后生效及修改[59]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2025-12-05 17: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隶属于公司董事会, 向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专职处理部门,与证券事务部合并为证券 与法律事务部,遵循"专业"、"服务"、"沟通"、"效率"、"务实"的工作理念,负责处 理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为董事长、董事会决策时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制定公司的 相关规章制度,对公司日常经营、对外投资及合同签订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 法律风险性的审查与分析,对公司法律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办理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 件等。 第一条 为把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 的轨道,规范公司的法律事务相关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以便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能有效处理公 司的相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 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审查 第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设法务总监一名、法务经理一名、法务专员等相关职位,具 体 ...
衢州东峰(601515) - 衢州东峰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2025-12-05 17:01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其他境内外 财务公司)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详见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 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确保办理筹资 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资金筹措管理的决策机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及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筹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筹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制度,负责审定资金授 信和筹措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