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龙股份(603969)
搜索文档
银龙股份(603969)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28 16:55
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为报告义务人[3] 报告标准 - 重大交易资产总额等指标占比10%以上及金额限制需报告[12] - 涉案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10%以上重大诉讼需报告[13] - 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都需报告[13] - 购售资产12个月累计超总资产30%应报告[14] - 未达标准但影响公司和股价也应报告[14] 报告流程 - 报告人书面提供重大信息报告表[16] - 报告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16] - 董秘建档分析后向董事长汇报[16] - 董秘审批后按规披露并反馈情况[17][18] 其他规定 - 董秘是信息披露负责人[18] - 部门、子公司不得擅自披露信息[18] - 报告人制定内部程序并指定联络人[19] - 董事、高管督促报告人履职[19] - 报告时点为事件发生或知晓后24小时内[19] - 贻误报告追究责任[19] - 通知方式有书面、邮件及传真等[21] - 制度按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2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及修改[2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1]
银龙股份(603969)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2025-10-28 16:55
问责制度 - 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等失职行为责任追究[3] - 问责范围含被监管处罚等情形[3] - 问责方式有行政、经济或结合[6] 问责赔偿与处罚 - 故意损失问责对象全额赔偿,过失按比例[8] - 情节轻微可从轻等,恶劣应从重[8][9] 问责流程与权利 - 不同人员问责由不同主体提出并审批[12] - 问责对象有申辩、申诉和复核权[17] 报告要求 - 公司收监管文书3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局书面报告[13] 责任划分 - 损失、损害责任分直接、直接领导和领导责任者[15]
银龙股份(603969)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28 16:55
董事会秘书任职与解聘 -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2] - 近3年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人士不得担任[4] - 近三年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人士不得担任[4] - 聘任董事会秘书需提前五个交易日报送资料,交易所无异议可聘任[6] -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三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6个月内完成聘任[7] - 董事会秘书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一个月内解聘[8]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13] - 股东会会议记录需记载多项内容,相关人员签名[15] - 股东会决议公告包含会议召开、出席股东、提案表决结果等内容[16] - 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保存10年[16]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18] -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符合规定[19] -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含会议召开日期、地点等内容[30] - 董事会决议公告包含会议通知发出时间等内容[31] -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某行为需分别作出[20] -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文件保存10年[20] 董事会秘书职责 - 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22] - 参加相关组织会议和完成临时工作[22] - 遵守、执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23] 细则相关 -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并由其负责解释[25]
银龙股份(603969)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8 16:55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任期与会议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连选可连任[5] -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一次,提前三天通知[12] - 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三日内召集主持[13] 会议规则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举行[13]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不低于十年[14]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修改,审议通过生效[18] - 根据需要可下设工作组[5]
银龙股份(603969)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0-28 16:55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 ...
银龙股份(603969)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10-28 16:55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 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 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 ...
银龙股份(603969)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0-28 16:55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信息 披露质量和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意识,避免信息 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低级错误",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直接经办人、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编制、复核、披露的 经办人员应保持高度责任心、审慎履职、防微杜渐,避免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特别 是主要财务数据披露出现"低级错误" 第三条 本制度是针对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其他 ...
银龙股份(603969)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10-28 16:55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 发展战略。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 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 ...
银龙股份(603969)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0-28 16:55
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质量[2]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等相关人员[3] 差错情形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差错等情形[5] 责任划分 - 责任分直接和领导责任董事长等承担主要责任[7][8] 处理方式 - 按情节轻重处理责任追究形式多样可申诉复议[8][10][11]
银龙股份(603969) -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0-28 16:55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 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或者本制度另有规定的,其职务自任期 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