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60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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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605488) - 福莱新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025-07-31 17:02
激励计划授予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1] - 同意以2025年7月31日为首次授予日[2] - 向103名激励对象授予2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15.64元/股[2] 激励对象情况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无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1] -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等特定人员[2] - 名单与草案规定相符且符合相关条件[2]
福莱新材(605488) - 福莱新材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2025-07-31 17:02
激励计划股票数量 - 2025年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242.695万股,占总股本0.87%[2] - 核心骨干员工获授219.00万股,占授予总量90.24%,总股本0.78%[2] - 预留部分23.695万股,占授予总量9.76%,总股本0.08%[2] 股本及限制 - 截至2025年7月30日总股本280,207,477股[3] -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未超总股本1%[2] - 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股本总额10%[2] 其他规定 -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12个月内确定[3]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含特定人员[2]
福莱新材(605488) -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07-31 17:02
激励计划流程 - 2025年7月10日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议案[5] - 7月11 - 20日内部公示激励对象[6] - 7月23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6] - 7月30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议案[6] - 7月31日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并通过授予议案[7] 激励授予情况 - 激励对象103名,首次授予219.00万股,授予价15.64元/股[7] 授予条件核查 - 公司及激励对象满足授予条件,律师认为符合规定[16][17] 后续事项 - 本次授予尚需信息披露及办理授予登记[18]
福莱新材(605488) - 福莱新材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2025-07-31 17:00
公司治理 - 2025年7月30日股东大会通过变更注册资本等议案[3] - 2025年7月31日职代会选举刘延安为职工代表董事[3] 人员信息 - 刘延安1971年生,有财务经历,任党总支书记等[6] - 截至披露日,刘延安间接持股752,500股[6]
福莱新材(605488) - 福莱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7-31 17:00
公司治理 - 2025年7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8位董事全部出席[2] - 选举夏厚君为执行事务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2] - 选举李敬、涂大记、吕炜劼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李敬为召集人[3] 股权激励 - 以2025年7月3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3人授予21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15.64元/股[4]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7-31 02:18
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 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利群路269号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 [2] - 公司总股本280,206,120股,其中2,426,950股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277,779,170股 [2] -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3] 出席人员情况 - 7名董事全部出席,其中独立董事李敬、吕炜劼、申屠宝卿通过通讯方式参会 [4] - 3名监事全部出席,其中李亮、夏后花通过通讯方式参会 [4] - 董事会秘书出席,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4] 议案审议结果 - 19项议案全部通过,包括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多项管理制度等 [5][6][7][8] - 议案1-3、17-19为特别决议事项,获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8] - 议案15-19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 - 自查期间为2025年1月10日至7月10日,覆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14] - 5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交易行为,其中4名为董事及高管,交易发生在知悉激励计划前 [16] - 13名激励对象存在交易行为,均未利用内幕信息 [17] - 咨询机构东方财富证券因对冲风险需要进行交易,符合监管规定 [17] 法律意见 -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会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 - 未发现内幕信息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形 [18]
福莱新材: 福莱新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37
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利群路269号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 [1] -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由董事长夏厚君主持 [1] - 公司总股本为280,206,120股 其中回购专用账户持有2,426,950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77,779,170股 [1] 议案审议结果 - 所有非累积投票议案均获得通过 同意票比例均超过99.75% [2][3][4]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获得72.5550%同意票 20.9333%反对票和6.5117%弃权票 [4][5] -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获得超过99.75%的同意票 [3][4] - 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获得72.7430%同意票 21.0739%反对票和6.1831%弃权票 [5] 表决情况分析 - A股股东对所有议案的平均同意率超过99.75% 反对票比例均低于0.2% [2][3][4] - 5%以下股东对现金管理议案的反对票比例达20.9333% 显著高于整体表决水平 [4][5] - 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在5%以下股东中的同意率超过72% [4][5] 法律合规情况 -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5] - 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5] -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经鉴证的法律意见书 [5][6]
福莱新材: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37
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3][4] - 会议地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利群路269号公司九楼会议室 [4] - 会议原定于2025年7月22日召开,后因统筹安排取消并重新召开 [3] 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 - 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3][4][5] - 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更新后公告 [3][4] -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均与公告内容一致 [4] 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7,450,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818% [4] - 参与网络投票股东2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94,138股,占比0.5019% [5] - 中小投资者共计2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94,138股 [5] - 总出席股东2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844,478股 [4][5] 表决程序与结果 -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4][6] - 共审议通过19项议案,其中第1、2、3、17、18、19项为特别决议议案,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为普通决议议案,获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15] - 所有议案同意票比例均超过99.7%,最高达99.8009%(议案1),最低为99.7488%(议案5) [7][8][9][10][11][12][13][14][15] - 中小投资者对议案13的同意比例最低为72.0859%,对议案19的同意比例最高达72.7430% [12][15] 法律意见结论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16]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5][16] -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15][16]
福莱新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日报· 2025-07-30 20:40
公司治理变更 -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2] - 公司同步修订公司章程以反映治理结构调整 [2]
福莱新材(605488) - 福莱新材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07-30 19:17
激励计划 - 2025年7月10日审议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 自查情况 - 自查期为2025年1月10日 - 7月10日[3] - 5名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有股票交易行为[7] - 13名激励对象自查期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8] - 东方财富证券自营账户自查期因对冲风险买卖过公司股票[9] 合规结论 - 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泄密情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