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生物(68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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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生物(688331) -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03-14 17:30
股东大会信息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4月2日14点在烟台召开[3] - 网络投票4月2日进行,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时间不同[3][5] - 审议董事会更换执行董事及选举温庆凯为执行董事议案[5] 时间安排 - 议案3月15日披露,股权登记日3月28日[5][11] - 会议登记4月1日,地点在证券部办公室[14] 其他事项 - 会期半天,股东费用自理,H股参阅相关公告[16] - 可委托他人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20]
荣昌生物(688331) - 荣昌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2-27 16:45
| 证券代码:688331 | 证券简称:荣昌生物 | 公告编号:2025-005 | | --- | --- | --- | | 港股代码:09995 | 港股简称:榮昌生物 | |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8 日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 议由董事长王威东先生主持, ...
荣昌生物(688331) - 2024 Q4 - 年度业绩
2025-02-27 16:35
财务数据关键指标变化 - 2024年营业总收入171,540.42万元,同比增加58.40%[3][5] - 2024年营业利润为 -144,832.81万元,上年同期为 -150,152.89万元[3] - 2024年利润总额为 -146,786.25万元,上年同期为 -151,122.92万元[3] - 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46,786.25万元,上年同期为 -151,122.92万元[3] - 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50,039.33万元,上年同期为 -154,334.56万元[3] - 2024年末总资产549,914.78万元,较期初减少0.53%[4][5] - 2024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98,638.60万元,较期初减少42.21%[4][5] - 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54.06%,上年同期为 -35.52%[3] 财务数据关键指标变化原因 - 营业收入增加主要因泰它西普和维迪西妥单抗销量及销售收入增加[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减少、所有者权益和每股净资产减少主要因研发投入增加致亏损增加[7]
荣昌生物(688331)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2025-02-06 19:18
人员数据 - 2022 - 2024年6月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1163、1308、1216人[6] - 对应研发人员占比分别为34.90%、36.18%、34.77%[6] - 2024年6月各学历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明确[7][8] 其他情况 - 何如意持有公司A股4840股[3] - 何如意竞业禁止期限6个月内[5] - 研发不依赖个别人员,离职无重大不利影响[9][12]
荣昌生物(688331) -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2025-02-06 19:16
人员变动 - 何如意因个人职业发展辞去公司多职,离职后不再任职[3] - 何如意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4,840股,遵守相关规定[6] - 何如意竞业禁止期限6个月,未发现违反约定[8] 研发团队 - 2022 - 2024年6月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有变化[9] - 2024年6月研发人员学历占比情况[10] - 公司将多样化完善研发团队建设[15] 影响评估 - 何如意完成交接,公司经营研发正常开展[13] - 保荐机构认为其离职无重大不利影响[16]
荣昌生物(688331) - 2024 Q4 - 年度业绩预告
2025-01-16 15:46
2024年度财务预计情况 - [2024年度预计营业收入约171,500万元,同比增加约58%,增加收入约63,200万元][3] - [2024年度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约147,000万元,同比亏损减少约3%,减少亏损约4,100万元][3] - [2024年度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亏损约149,800万元,同比亏损减少约3%,减少亏损约4,500万元][3] - [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总额变动不大][9] 2023年度财务数据 - [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08,295.34万元][6] - [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为151,122.92万元][6] - [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亏损为154,334.56万元][6] - [2023年度每股亏损2.80元][7] 2024年业务情况 - [2024年新药研发管线持续推进,研发投入增加,泰它西普和维迪西妥单抗销售收入快速增长,产品毛利率持续增长,销售费用率明显下降][8] 数据说明 - [预告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财务数据以经审计后的2024年年报为准][11]
荣昌生物:2024年净利润预计亏损约14.7亿元
证券时报网· 2025-01-16 15:43
财务表现 - 预计2024年度营业收入约17.15亿元,同比增加约6.32亿元,增幅约58% [1] - 预计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约14.7亿元,同比减少亏损约4100万元 [1] 研发与产品 - 新药研发管线持续推进,多个创新药物处于关键试验研究阶段 [1] - 研发投入增加 [1] - 泰它西普和维迪西妥单抗销售收入快速增长 [1] - 产品毛利率持续增长 [1] - 销售费用率明显下降 [1]
荣昌生物(688331) - 荣昌生物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1-11 00:00
会议信息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1月10日在烟台召开[2] - 出席股东和代理人43人,表决权215,937,034,占39.6701%[2] 股东情况 - A股股东42人,表决权193,999,925,占35.6400%[2][3]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1人,表决权21,937,109,占4.0301%[2][3] 议案表决 - 选举黄国滨为独立董事议案得票占比99.9743%[5] - 5%以下股东同意比例100%[5] - 第1项议案获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
荣昌生物(688331)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荣昌生物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5-01-11 00:0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
荣昌生物(688331)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2025-01-09 00:0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为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荣昌控股集团的如下保证: (一)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核查意见中,本所仅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现行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对于 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 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意见。本所对从国家机 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