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力威(68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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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力威: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20:1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明确职责分工 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1] - 关联交易定义为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出售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事项 [1] - 关联交易需保证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 保持公司独立性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1] 关联人认定标准 - 关联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1][4] - 关联人涵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1][4] - 关联人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包括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4]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5]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且经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7]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需回避表决 表决权不计入总数 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所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决议需经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0]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并履行审议程序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8] 豁免审议和披露的情形 - 免予审议披露的交易包括以现金认购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 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发行证券 依据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等 [11] - 单方面获利的交易如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资助 以及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情形可豁免 [11] - 关联人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按同等条件向董事高管提供产品和服务等交易可豁免 [11] 特殊交易处理规则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应审议规定 [7] - 放弃控股子公司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视为出售股权资产 按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审议规定 [7] - 部分放弃子公司优先权未导致合并范围变更但持股比例下降的 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财务指标适用审议规定 [8] 累计计算原则 - 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需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议规定 [9] - 同一关联人包括受同一主体控制或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交易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9]
博力威: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26 20:16
总则 - 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董事选举 保障股东权利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1]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股东拥有选票数等于其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按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1] -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含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1][1]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换届或增补时 董事会或单独/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数不超过拟选任人数[2] - 提名人需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2] - 董事候选人需书面承诺接受提名 保证资料真实完整并履行董事职责 提名人需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2][2] 董事选举投票与当选 - 公司单一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30% 或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股东投票时选票数按股份数乘以对应类别应选人数计算 且选票仅能投向该类别候选人[2][3] - 投票时股东需在选票注明持股数及投向每位候选人的票数 投票数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限额且所选候选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 否则选票无效[3][4] 选举结果判定 - 董事当选需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按得票顺序确定当选人 但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结构[4] - 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 按得票多少排序 得票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 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4] - 若因票数相同无法决定当选者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法决定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三分之二 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4]
博力威: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20:16
对外投资范围与定义 - 对外投资包括风险性投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长期股权投资(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获取长期收益的投资)以及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 [1] - 对外投资不包含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需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1] 投资决策原则与审批标准 - 投资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资源并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2] - 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未达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经理审批 [2] - 达到以下标准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 或标的最近一年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 或标的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 或交易利润占公司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 或标的最近一年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 [2] - 达到以下标准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总资产50%以上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 或标的最近一年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 或标的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 或交易利润占公司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 或标的最近一年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 或12个月内累计交易超总资产30% [3][4] 投资实施与监督管理 - 投资部门负责项目寻找筛选、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及执行监督 总经办负责保管投资档案记录 [6] - 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包括资金筹措、出资手续办理及银行开户等工作 [6] - 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由财务中心负责产品遴选、风险评估并逐级报批 [7] - 审计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控并评价投资效果 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检查权 [7] - 风险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需经过立项评估、可行性分析、方案制定及实施监督等环节 [8][9] -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需派驻产权代表进行跟踪管理 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9] - 财务中心需加强风险控制 不得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投资收益需纳入会计核算体系 [11] 投资处置与清算 - 对外投资收回、转让、核销需经过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13] - 投资项目终止时需按国家清算规定进行全面清查 确保资产和债权及时收回 [13] - 核销对外投资需取得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财务中心需审核相关文件并进行会计处理 [13] 制度适用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1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4]
博力威(68834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6 19:59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博力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
博力威(68834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6 19:59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 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 ...
博力威(688345)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6 19:59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
博力威(688345)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6 19:59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秘办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 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 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秘办,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 ...
博力威(688345)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08-26 19:59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第一条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
博力威(688345)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6 19:59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博力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 ...
博力威(688345) -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08-26 19:59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加强对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特指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 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低 风险外汇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 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