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0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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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27 17:14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5-34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 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及修订 <公> 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 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645,260 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 少 1,645,260 股,注册资本由 576,060,994 元减少至 574,415,734 元。具体内容详 见 ...
南京公用: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7 17:14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五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 ...
南京公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7 17:14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
南京公用: 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5-27 17:14
股东会议事规则核心要点 股东会基本规定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则在《公司法》规定情形出现后两个月内召开 [1][5] - 股东会行使职权范围受《公司法》《公司章程》约束,董事会需确保会议正常召开及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1][3][4]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若同意则5日内发出通知 [8][9][10] - 若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未履行召集职责,连续90日以上持股10%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10][13] - 自行召集股东会需向董事会及交易所备案,且召集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11][12] 提案与通知要求 - 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需在2日内补充通知并公告 [15] - 年度股东会通知需提前20日公告,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需完整披露提案内容及董事候选人资料(含教育背景、持股情况等) [16][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 [19] 会议召开与表决机制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为主,可结合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或迟于当日9:30 [21][22] - 股东会表决实行“一股一票”,公司自有股份无表决权,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24][32] - 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尤其适用于大股东持股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情形 [33] 决议与记录管理 - 股东会决议需公告表决结果(含股东出席比例、提案通过情况等),未通过提案需特别提示 [40][41] - 会议记录需保存十年,内容包括审议过程、表决结果、股东质询及答复等,并由董事、召集人签名确认 [42][43] - 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程序违规可被股东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47] 其他关键条款 - 派现、送股等方案需在股东会后两个月内实施,涉及回购普通股的决议需获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5][46] - 规则修改需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或经股东会决定,解释权归董事会 [48][52]
南京公用(000421) -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南京金宫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告
2025-05-27 17:02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5-35 3、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二、被合并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金宫实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143.86 万元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南京金宫实业有限公司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南京金宫 实业有限公司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吸收合并概述 1、为全面深化国企改革,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架构,压减法人层级,提高 资产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南京金宫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宫实业")。吸收合并完成后,金宫实业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 销,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由公司依法承继。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
南京公用(00042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5-27 17:01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公司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 ...
南京公用(00042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5-27 17:01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
南京公用(000421)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05-27 17:01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五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 1 页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
南京公用(000421)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05-27 17:01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 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一般舆情和重大舆情。一般舆情是指关注度较高、敏 感度较 ...
南京公用(000421)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5-27 17:01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 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 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 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 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任职等情况,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