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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3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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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300910.SZ):拟使用额度不超8亿元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格隆汇APP· 2025-07-30 20:46
公司财务决策 -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 - 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1] - 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1]
瑞丰新材:7月3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7-30 20:42
公司治理 - 第四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 - 会议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等文件 [2] 财务结构 - 2024年1至12月营业收入构成中化工行业占比99.86% [2] - 其他行业收入占比仅为0.14% [2]
瑞丰新材(300910) -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20:32
回购股份适用情形 - 回购股份适用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情形[2] 回购条件 -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需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跌幅累计达20%、低于最高收盘价50%等[2] 回购金额计算 - 以现金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年度现金分红比例计算[5] 回购股份数量限制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10] 回购后处理时间 - 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需10日内注销,其他情形3年内按用途转让或注销[10] 回购资金来源 - 回购资金可来源于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或债券募集资金等[10] 回购方案上下限 - 回购股份方案中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10] 回购价格说明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150%需说明合理性[13] 回购期限 - 不同情形回购股份有不同期限,前三种情形不超12个月,第四种情形不超3个月[13] 禁止回购期间 -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在特定期间不得实施[14] 提议时间 - 提议人拟提议特定情形回购股份应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17] 决议要求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董事会审议后需经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9] - 其他情形回购股份,需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21] 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材料[21] - 公司应在披露回购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26] -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3日披露相关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27] 进展披露 - 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28] 未实施说明 - 回购期限过半仍未实施回购,董事会应公告原因和后续安排[28] 结果披露 - 回购期限届满或实施完毕,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9] 人员交易报告 - 公司董事等相关人员在特定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及时报告,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30] 出售已回购股份限制 -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出售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出售数量不超二十万股的除外[34] -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的1%[34] 出售进展披露 -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股份,出售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公告[35] 要约回购价格 -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37] 比例计算 - 计算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的总股本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42] - 计算定期报告中每股收益等相关指标时,发行在外的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准[42] 出售计划披露 - 公司出售已回购股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出售计划[34] 出售要求 -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应符合多项要求,如委托价格、交易时间等限制[34] 出售注销 - 公司回购的股份未按披露用途转让,在三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37]
瑞丰新材(30091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20:32
交易审议 - 5种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4] -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经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8种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经股东会审议[8]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2]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11][12]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2]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7]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7] 会议相关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20]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3] -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24] 投票表决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5]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7] - 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数相同表决权[27] - 当选董事职务的候选人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28]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3] - 部分事项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如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等[36]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7]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38]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39]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3][44]
瑞丰新材(300910)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20:32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任职[4] -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5] 独立董事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3] - 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5][16]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7]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10年[28]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0] - 持续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22]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9] - 特定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履职遇阻碍可向相关部门报告[33] 公司支持与配合 - 为独立董事设常设机构、办公场所并配工作人员[32] - 及时发会议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并保存10年[33][34]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35] 独立董事会议相关 -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21] - 两名及以上认为材料有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4]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34] 独立董事津贴与责任 - 给予适当津贴,按季度发放并代扣税,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5] - 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3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40]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1]
瑞丰新材(300910)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20:32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上下半年各开一次定期会议[6] - 特定情形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十日内召集主持[8][11] - 定期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发书面通知[13] 会议举行与决议 - 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7] - 非关联交易不同指标占比对应审议主体不同[23][24] - 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达标准由董事会审议[26] - 担保决议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34] - 董事回避时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及通过规则[36] 提案审议 - 提案未通过且条件未变,一个月内不再审议[40] - 部分董事认为提案有问题,会议暂缓表决[41][42] 会议其他规定 - 会议档案保存不少于十年[50] - 表决一人一票,书面记名投票[31] - 记录含多方面内容,相关人员签名[44] - 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特定事项及时披露[51] - 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生效及解释[52][53]
瑞丰新材(300910) -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20:32
审计委员会成员 - 成员3名,含2名独立董事[4] - 由董事长等提名[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会议相关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提前3天通知[13]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举行,决议过半数通过[13] - 表决方式多样,临时可通讯表决[14]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6年[4]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16] - 督导内审至少半年检查一次[10] - 必要时可聘中介,费用公司支付[14]
瑞丰新材(30091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20:32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11] -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未满六个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不得转让[1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相关违法犯罪未满六个月,股份不得转让[11] 可转让股份计算 - 当年无新增股份时,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当年可转让25%[9] - 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计入年末持有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计算基数[10] 交易限制 - 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人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11]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2]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转让股份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3] - 公司董事、高管和证代申报个人及亲属身份信息等需在相关事项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17] -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18] - 公司大股东股权被质押需在2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20] 减持规定 -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6个月[30] - 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数量过半或时间过半时应披露进展,控股股东等减持达公司股份总数1%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30]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未完毕,均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1][32] -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1% [32] -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减持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该次发行股份50% [32] -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大宗交易减持,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2%,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受让股份[32] 其他规定 -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33] - 协议转让时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33] - 协议转让减持致出让方不再为大股东,出让方和受让方6个月内连续90自然日集中竞价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1%[33] - 协议转让减持,出让方和受让方6个月内连续90自然日集中竞价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1%[33] - 同一股东多证券账户计算减持比例时持股合并计算[34] - 公司规定更长禁转期、更低可转让比例或附加限制条件应及时申报并遵守[36] - 公司股东等应保证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法律责任[36] - 涉嫌违规交易的股东等接受相应处罚处分[36] - 股东等违规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3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38]
瑞丰新材(300910) -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20:32
审计部门设置 - 公司设立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4] 工作汇报与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7]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7]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内控制度检查一次[8]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情况检查一次并报告结果[14] 计划与报告提交 - 内部审计机构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年度工作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工作报告[8]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9] 审计处理与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审查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督促责任部门整改并进行后续审查[11] -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1] - 内部审计机构在重要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审计[11] - 内部审计机构在重要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审计[12] - 内部审计机构在业绩快报披露前对其进行审计[16] 审计权限与要求 -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执行[18] - 内部审计机构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18] 审计计划实施 - 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等经批准后实施[24] 复审与档案管理 -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日内可申请复审[28] - 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审计后整理归档工作底稿[32] - 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32] 制度相关 - 制度关于内部控制未尽事宜参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3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并经审议批准后实施[37][38]
瑞丰新材(300910) -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30 20:32
子公司管理 - 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14] - 合资子公司召开重大会议,通知和议题须提前五日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抄送证券部门[8] - 合资子公司作出决议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抄送公司证券部门存档,月底寄原件[9] 信息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需及时披露信息[16]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需及时披露[16] 财务管控 -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推荐制,更换需经公司财务总监同意[18] - 子公司执行公司统一会计政策,报表接受公司委托审计[18][19] - 合资子公司利润分配和转增方案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后执行[32] - 合资子公司严控与关联方资源往来,避免非经营性占用[33] 行政事务 - 公司根据《章程》直接对子公司行政发文,事务原则上由子公司行政部管理[22] - 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年审等工作[23] 人力资源 - 子公司保证与公司整体人力资源政策和制度一致,除任免外由子公司负责[25] - 子公司人员招聘按程序办理,直接签合同并备案[25] - 子公司人员入职及离职按规定办理[26] - 子公司薪资政策结合当地同行业水平制定[27] 经营考核 - 公司下达子公司年度经营与预算目标,签责任书,建考核体系[29] - 因子公司违规致公司受处罚,公司将处分相关人员[29] 审计监督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负责[31] - 子公司需配合审计,执行公司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决定[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