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 对外担保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等。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 ...
电科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关法律、法规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 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 ...
电科院: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苏州电器科学研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或董事会 上,应当回避表决; (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社会公众及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
电科院: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 ...
精锻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5 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精锻科技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精锻 转债"(以下简称"本次赎回")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锻科技")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 为 ...
精锻科技: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四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证券代码:300258 证券简称:精锻科技 债券代码:123174 债券简称:精锻转债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四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〇二五年七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受托管理人)之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 《江苏太平洋精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投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 ...
电科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 ...
电科院: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苏 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 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 投资、交易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 ...
电科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公 ...
*ST椰岛: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 | | | | | | |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 | | | | | | 中审亚太审字(2025)009175 号 | | | |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 | | | 根据贵所近日下发给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 | | | | | | | 或"公司")的《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 | | | | | | | 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691 号)的内容,我所现就函件中需要 | | | | | | | 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的部分回复如下: | | | | | | | 一、关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 | | | | | |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75 亿元,其中前五大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