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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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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次集中表彰270名技术技能人才 国务院:到203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搜狐财经· 2026-02-12 08:16
股市表现 - 2月11日A股三大指数涨跌不一 沪指涨0.09% 深成指跌0.35% 创业板指跌1.08% 科创50指数跌超1% [4] - 市场成交额显著萎缩 沪深两市成交额时隔31个交易日跌破2万亿元 较上一交易日缩量1213亿元 [4] - 市场呈现普跌格局 全市场超过3200只个股下跌 [4] 宏观经济与政策 - 路透调查显示多数经济学家预计美联储将在2025年6月底前降息25个基点至3.25%~3.50%区间 101位经济学家中有60位持此观点 [5] - 经济学家普遍担忧美联储货币政策可能过于宽松 53位经济学家中有49位认为这是主要风险 [5]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目标到2030年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70%左右 到203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7]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出台《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自然垄断环节的反垄断执法与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7] 区域经济与财政 - 2025年江苏省全年组织税费收入30351.9亿元 其中税收收入15801.6亿元 同比增长3.8% [6] - 2025年江苏省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合计3319.97亿元 [6] - “十四五”时期江苏省累计征税收费超14.5万亿元 期间新增减税降费1万亿元 [6] - 江苏省表彰270位顶尖技术技能人才 包括20名“江苏大工匠”、120名“江苏工匠”、100名“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30名“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 [6] 行业与企业动态 - QuestMobile数据显示2月7日千问App日活跃用户数达7352万 超过元宝的1828万 逼近豆包的7871万 [8] - 千问App在苹果App Store免费榜已连续6天位列第一 [8] 国际与债务数据 - 截至2025年底日本国家债务总额达1342.17万亿日元 约合8.77万亿美元 较2024年底增加24.54万亿日元 约合1602.6亿美元 创历史新高 [9] - 2025年第四季度美国家庭总债务增加1910亿美元 总额达18.8万亿美元 同时消费者信贷违约率攀升至近十年最高水平 [9] 消费与交通 - 2月11日南方小年 全国铁路计划加开旅客列车1544列 春运期间累计售票已超2亿张 [7] - 2月10日全国铁路发送旅客1398.0万人次 同比去年春运增长4.9% [7]
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新浪财经· 2026-02-12 02:46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 指南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 系统总结执法经验 全面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1] 指南发布背景与目的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 [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 [1]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 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均呈现一定特殊性 [1] 指南主要内容与结构 - 指南共七章50条 [1] - 指南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进行针对性规定 主要包括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等六方面 [2] - 在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 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 [2] -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 [2] 引导合规经营措施 - 指南规定支持企业加强合规建设 [2] - 鼓励协会发挥积极作用 [2] - 强化企业合规正向引导 [2] - 持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2]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上海证券报· 2026-02-12 01:54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于2月4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 - 该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并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1] 指南结构与核心内容 - 指南共七章50条,涵盖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公平竞争审查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法律责任的适用和附则[1] -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重点考虑公用事业经营者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1] - 对于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明确为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1] 重点监管行为与行业 - 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2] 经营者集中监管 - 经营者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一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2] - 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重点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其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2] 经营者合规要求 - 指南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3] - 经营者应有效识别潜在反垄断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3]
事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中国证券报· 2026-02-11 22:36
政策发布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近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3] - 该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 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 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服务的行业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5] - 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竞争[6] -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共组织查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43件[6]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制定专门指南以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7] 指南主要内容与结构 - 《指南》共七章50条,针对公用事业领域突出垄断问题,细化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9] - 第一章至第八条阐述监管执法总体原则,明确指南目的、依据及相关概念,指导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9] -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组织、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10] -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细化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并列举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行为的认定因素[11][12][13] -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深化经营者集中审查分析,明确对物理网络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的收购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并指出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集中也可被要求申报[14][15] -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提出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强调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的政策措施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16][17][18] -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包括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违反反垄断法的责任[19][20][21]
事关水电气热等领域,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新浪财经· 2026-02-11 20:33
政策发布与目标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于2月4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1] - 《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行业背景与问题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环节,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 [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 [1] - 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使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均呈现特殊性 [1] 《指南》内容与意义 - 《指南》共七章50条,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准确把握公用事业领域特点和市场竞争规律 [1] - 《指南》全面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更为明确、清晰的指引 [1] - 《指南》有利于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有助于健全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长效机制 [1] - 《指南》旨在促进公用事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1]
事关水电气热等领域,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证券时报· 2026-02-11 20:14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于2月4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 - 《指南》共七章50条,系统总结执法经验,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以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2][9] 制定背景与目的 - 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普遍性商品或服务的行业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7] - 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竞争 [2][8] -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共组织查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43件 [9]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指南 [2][9] 《指南》主要内容概述 - **总体原则与基础概念**: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指南目的、依据及相关概念,阐明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的基本原则 [12][13][14] - **经营者合规与举报**:指导公用事业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并进一步明确举报人权利和举报程序 [14][15] - **新技术与市场界定**:指出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并细化相关市场界定的考虑因素 [16][17]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 **分析思路与行为表现**:第九条至第十四条阐述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的整体分析思路,列举经营者达成并实施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组织、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 [19][20] - **豁免条件**:细化垄断协议不予禁止、豁免等规定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 [2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 - **分析思路与支配地位认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阐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整体分析思路,并针对行业特点细化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23][24] - **具体行为与正当理由**:分别细化认定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并针对性列举认定行为时常见的“正当理由”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26] 经营者集中审查 - **审查思路与范围**:阐述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整体分析思路,明确对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的收购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 [27] - **重点审查与申报要求**:指出审查重点是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并明确部分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集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27][28] - **违法行为表现**:细化公用事业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29] 公平竞争审查与行政垄断 - **审查要求**: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强调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9] - **行政权力滥用表现**:对公用事业领域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强制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表现进行细化 [29] 法律责任与执法协同 - **责任适用**: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并明确经营者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不履行配合调查义务等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31][32] - **制度适用与执法考量**:阐明公用事业经营者适用宽大、承诺等制度的条件,并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可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情况 [33][34] - **联合惩戒**:强调行业协同与联合惩戒,明确垄断行政处罚将计入信用记录,对执法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问题,及时交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处理 [34]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炉 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新华社· 2026-02-11 19:01
政策发布与目标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近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 - 该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 行业背景与问题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环节,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1]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均呈现一定特殊性[1] 指南内容与结构 - 指南共七章50条,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准确把握公用事业领域特点和市场竞争规律[1] - 指南全面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更为明确、清晰的指引[1] - 指南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进行针对性规定,主要包括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等六方面[2] 重点监管行为 - 指南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 指南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合规引导措施 - 指南规定支持企业加强合规建设[2] - 指南鼓励协会发挥积极作用[2] - 指南强化企业合规正向引导[2] - 指南要求持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2]
事关水电气热等领域,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中国能源报· 2026-02-11 18:52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3] - 指南明确了公用事业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 [1][3] - 指南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公用事业领域的监管执法提供了详细的分析框架和行为认定标准,涵盖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性垄断等主要方面 [3][8][12][18][27] 总则 - 指南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 公用事业是指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系列行业的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 [1][3] - 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坚持维护公平竞争、依法科学监管、增进民生福祉、服务高质量发展四项基本原则 [3][4][5] - 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和管理 [5] - 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6] 垄断协议 - 认定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协议,首先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再分析是否满足不予禁止或豁免的条件 [9] - 具有竞争关系的公用事业经营者之间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协议,一般会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9] - 公用事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等协议,一般会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但能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禁止 [9][10] - 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或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一般会被禁止 [11] - 公用事业经营者主张协议豁免,需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执法机构将重点考虑协议限制竞争的内容和程度、是否为保障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消费者能否分享利益等因素 [11][1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并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分析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 [12] -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可重点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控制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用户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度、数据处理能力等因素 [12][14] - 指南列举了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类型,包括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 [12][14][15][16] - 分析不公平高价行为时,可考虑商品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的价格、是否在成本稳定时超常提价、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等因素 [12][14] - 分析拒绝交易行为时,可考虑经营者是否通过直接拒绝、故意拖延、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拒绝或中断供应服务 [14] - 分析限定交易行为时,可考虑经营者是否通过要求采购指定产品或服务、拖延供应或验收、设置不合理的流程或名录库等方式,变相限定交易对象 [14] - 认定“正当理由”时,可考虑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为保护交易相对人或消费者利益所必需、是否为经营者正常经营所必需、是否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等因素 [17][23] - 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由(无法律依据)、以补偿业务亏损为由、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17] 经营者集中 - 公用事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19] - 达到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依法申报或未获批准不得实施集中 [20] - 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一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 [21] - 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向执法机构书面反映 [24] - 执法机构重点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其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评估是否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25]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包括应报未报、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未按要求申报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违反审查决定等 [26] 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行政机关等起草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8]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9] - 行政机关等不得通过与公用事业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实行不平等待遇 [30]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用事业领域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例如设定歧视性收费、技术标准或行政许可 [31][32]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公用事业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等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及其他经营活动 [33]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34]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公用事业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如统一定价、划分市场、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 [35] - 行政机关等不得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公用事业领域市场竞争内容的规定 [37] 法律责任的适用 - 违反《反垄断法》的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相关个人及行政机关等,将依据《反垄断法》第七章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9] - 经营者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或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执法机构在确定责任时会考虑垄断协议的性质与损害后果、该经营者的作用、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 [40][4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能证明是被强制或变相强制,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41] - 被调查者应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积极配合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拒绝、阻碍调查则可依法从重处罚 [42][43] - 鼓励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符合宽大条件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44] - 被调查的经营者可通过承诺采取措施消除后果,申请中止调查,履行承诺后可终止调查,未履行承诺或信息不实将恢复调查 [45][47][48]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可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 [49] - 因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记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0]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发现涉嫌违反行业监管、构成犯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将依法移交相应部门 [51][52]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将有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53]
事关水气电热等民生领域,怎样为公用事业经营画红线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08-22 07:39
指南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共七章45条 构建公用事业领域体系化反垄断监管制度 [1][3] - 指南针对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 广播电视 公共交通等具有自然垄断环节的行业 [1] - 指南明确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和认定标准 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重点 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规则体系 [3] 垄断协议监管重点 -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 多出现在瓶装燃气行业 [3] - 横向垄断协议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通过口头约定 会议 自律公约固定价格或利润水平 通过合作经营 联合体划分销售地域或对象 [4] - 指南对纵向垄断协议 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细化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经营者以保障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需证明必要性 否则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6] - 指南专门规定各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正当理由及一般不能认定的情形 [6] - 公用事业经营者可行使"正当理由"抗辩权证明行为合理性 [6] 执法原则与协同机制 - 反垄断执法遵循维护公平竞争 依法科学监管 增进民生福祉 服务高质量发展原则 [6] - 执法机构发现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时 将线索移交行业监管部门 发现违法违纪和犯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7] - 需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 司法部门的关系 实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7]
事关水气电热等民生领域,怎样为公用事业经营画红线?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08-22 06:21
指南发布背景与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 - 公用事业领域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 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1] - 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多发 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 [1] 指南核心内容与框架 - 指南共七章45条 涵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整体分析框架、具体行为表现和认定标准 以及经营者集中的分析框架和审查重点 [2] - 指南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法律责任等内容 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的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 [2] - 指南系统性地构建公用事业领域体系化的反垄断监管制度 [1][2] 垄断协议行为规范 -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 较多出现在瓶装燃气行业 [2] - 横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包括通过口头约定、召开会议、签订自律公约等方式固定销售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或利润水平 [3] - 横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包括通过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划分销售地域范围、销售对象、市场份额或分配利润 [3] - 指南对纵向垄断协议、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细化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指南明确经营者无法律法规依据以保障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除非证明该行为为保障安全所必需 [3] - 公用事业经营者可行使正当理由抗辩权以证明行为合理性 避免被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 指南专门规定各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正当理由及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3] 执法原则与协同机制 - 反垄断执法机构遵循维护公平竞争、依法科学监管、增进民生福祉及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原则 [4] - 指南发挥预防性监管作用 引导公用事业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实现自我规范与约束 [4]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期间发现经营者涉嫌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时将问题线索移交行业监管部门 [4] - 调查期间发现的违法违纪和犯罪问题及时交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