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高管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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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净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9 00:2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目的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收到报告之日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足1/3,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 [1]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当日生效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按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执行 [2] - 明确禁止任职情形:包括民事行为能力缺失、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破产/吊销企业负责人责任未满3年、失信被执行人、证监会禁入措施等7类情形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3] - 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可启动离任审计,结果需向董事会报告 [3]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离职人员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公司可索赔损失 [3][4]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忠实义务不当然解除,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25%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文件 [4] - 职务行为违规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4]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违反忠实义务等行为,董事会可审议追责方案,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5] - 被追责人员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6]
郑中设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8 20:13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1][2] - 离职管理遵循四大原则: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保护股东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休、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形 [2] - 董事/高管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生效时间分两种:一般情况送达即生效,特殊情形需补缺后生效(如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合规) [2] - 公司需在董事辞职后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合规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需赔偿 [2] - 明确8类人员不得担任董事/高管(如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经济犯罪未逾5年、破产责任人未逾3年等),违规任命无效 [2][3] 离职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办妥移交手续,确保工作交接不影响公司运营 [3] - 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 [3] -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可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违约需赔偿损失 [3] - 离职后仍需履行忠实义务(合理期间内)和保密义务(至商业秘密公开),其他义务视情况至少延续两年 [3]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擅自离职致损需赔偿,违法违规行为将追责 [3][4] 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禁止转让股份 [3][4]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在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3][4] - 需严格履行持股比例、期限等承诺,董事会秘书监督持股变动并适时上报监管部门 [4]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4]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
天振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8-08 20: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职务自然终止,若未及时改选则需继续履职至新人员就任 [3]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并在两交易日内披露 [4] - 独立董事辞职需评估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的影响,若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足三分之一,原董事需留任至补选完成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需赔偿 [6]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依劳动合同规定,董事会可因重大失职或违规行为解聘 [9] 任职资格限制 - 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特定经济犯罪刑罚、破产企业负责人未逾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等人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3][4] - 违反任职资格规定的选举或聘任无效,任职期间出现违规情形将立即解职 [4]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 - 离职人员需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12] - 重大事项可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13] - 离职后仍需履行未完成的公开承诺,公司需披露履行进展 [14]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忠实勤勉义务及保密义务在离职后持续有效,直至商业秘密合法公开 [15]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核查履职期间重大事项,不得拒绝提供文件 [16] - 任职期间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17] 持股管理 - 离职后六个月内禁止转让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19] - 持股变动承诺需严格履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并报告监管部门 [20][21]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追究责任及赔偿 [22] - 异议者可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措施 [23]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24]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5][26]
精研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5
公司治理制度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制度以保障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规[1] - 制度适用于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解职、退休等所有离职情形[1] 离职程序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一般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特殊情况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1] - 公司需在董事提出辞任后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合规[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需向董事会提交报告,生效后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2] - 法定代表人辞任需在30日内确定继任者[2] 任职资格限制 - 存在《公司法》禁止情形、被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2][3] - 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职务[3] 离职交接与审计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结事项清单[4]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可能被启动离任审计[4]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违约需赔偿损失[4] 离职后义务 - 离职人员忠实义务延续2年,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同业竞争限制需继续履行[4] - 离职高管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25%[5]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5]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可对损害公司利益的离职人员追责,包括追偿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6] - 被追责人员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保全措施[6] 制度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需经相同程序[7] - 制度与上位法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7]
科兴制药: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6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制定 [3]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3]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4]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5]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 [6]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等情形时需立即停止履职 [4][5]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印章、数据资产等,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6]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可能被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6]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公司可索赔损失 [7] 离职后的义务与限制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履行忠实义务至少3年,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前 [7]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持有量的25% [8]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8]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审议追责方案,追偿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等 [9] - 异议者可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但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9]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修订需经董事会批准,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0]
恒烁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6 00:25
总则 - 本制度旨在规范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职、解职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可任期届满前辞任,书面辞职报告送达公司即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等 [3]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解任,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解任,任期届满未连任即自动离职 [5]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6]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公司收到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执行 [7] - 明确8类禁止担任董事/高管的情形,包括刑事处罚、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等 [8][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未结事务并完成文件移交 [9]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需接受离任审计 [10]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完成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11] 离职后义务 - 离职后1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12] -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25% [13]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提供必要文件 [14] - 职务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15] - 擅自离职导致损失需承担赔偿 [16]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等 [17] - 被追责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1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9]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批准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20][21]
芳源股份: 芳源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7-22 00:34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 [1][2] - 适用范围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职等情形 [2]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2] - 特定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等),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以确保合规 [3] -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则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生效 [3]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3]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 [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 - 明确8类禁止任职情形,包括民事行为能力缺失、经济犯罪、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等 [3][4] - 出现禁止情形时,相关人员需立即停职或30日内解除职务(视条款差异) [4] - 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或资格时需立即停职,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且未委托的需30日内提请解职 [5]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交易所申报个人信息 [5] - 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全部工作移交,包括文件、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6] - 离职后禁止利用原职务干扰经营或损害利益,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6]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公司可追责未履约导致的损失 [6] - 涉及重大事项的可启动离任审计 [6] - 擅自离职或职务违规造成损失的需赔偿 [7] 持股管理 - 任期届满后离职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任期未满离职的,需遵守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的持股限制(如25%持股比例) [7] - 持股变动承诺需严格履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并报告监管部门 [7]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8] - 被追责人员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10]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10]
东利机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7 00:10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违规解聘需经董事会审议[2][3] 任职资格限制 - 禁止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破产企业负责人未逾3年、失信被执行人等[3] - 违反任职资格规定的选举或聘任无效,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需解除职务[3] 移交与离任审计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结事项清单[4]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4]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需制定书面方案,违约需赔偿损失[4]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忠实义务延续至离职后两年,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5]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持股25%[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拒绝提供文件需担责[5] 责任追究机制 - 未履行承诺或违反义务的,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6] - 异议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6]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8]
海正生材: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16
总则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离职程序,保障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实际离职情形[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3] - 出现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或独立董事比例不合规时,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3] - 董事辞任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合规[2] - 非职工代表董事离职以股东会决议通过日为生效日,职工代表董事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日为生效日[2]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执行[2] 任职资格限制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等8类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3][4] - 任职期间出现资格不符情形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停职,公司需在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交所另有规定除外)[4] 离职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完成工作交接及离任审计,确保业务连续性,包括文件移交和事项进度说明[4] - 离职后仍需履行任职期间未完成的公开承诺(如业绩承诺、股份锁定等),公司有权追责未履行行为[5] - 忠实义务在离职后6个月内仍有效,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5] - 离职后持有公司股份需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5] - 需配合处理未尽事宜及法律纠纷,公司可要求签署责任协议[6] - 擅自离职或职务违规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6][7]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7]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解释权[7]
佰维存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7-11 21:1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实际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时辞去该职务,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或董事会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时,解任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2][3] - 存在《公司法》禁止情形、被证监会或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相关选举或聘任无效,公司需立即解除其职务 [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并与公司签署确认文件 [3]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4] - 离职前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的,公司可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未履行则需赔偿全部损失 [4]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仍需履行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 [4]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司法强制等情形除外) [4] - 需配合处理未尽事宜及法律纠纷,公司可要求签署协议明确责任 [5] - 执行职务时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离职后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5]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审议追责方案,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 [7] - 被追责人员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7]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