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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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你问我答(一至二)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13 09:29
核心观点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对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核心规则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与明确 [2][16]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 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 - 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服务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3] -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具体情形包括: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或资源所在地在境内;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或资产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4]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以及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视同应税交易,需缴纳增值税 [5] - 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以及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6] -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7] 税率与征收率 -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及进口货物,税率一般为13% [8] -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特定货物(如农产品、图书、饲料等),税率一般为9% [8]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一般为6% [9] - 出口货物税率为0 [10] -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11]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12] - 纳税人发生多项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时,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3] -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时,按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14] - 境内单位或个人跨境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设计、软件等服务,转让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以及提供国际运输等服务,适用0税率 [15] 销售额与计税方法 - 以外币结算的销售额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17] - 发生视同应税交易或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时,应按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18] -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公式为: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19] -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19] 进项税额抵扣 - 进项税额抵扣需凭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等 [20] - 自境外单位购进服务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作为扣税凭证进行抵扣 [21]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直接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2] -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法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23] - 非正常损失项目具体涵盖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服务、损失的在产品及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服务、损失的不动产及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货物及服务 [24] - 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相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5] - 购进餐饮服务若非直接用于消费(如为了转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27] - 购进货物或服务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等项目且无法划分时,应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27] 其他征管规定 - 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一般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26] - 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所列的14种轻微违法行为(如逾期申报),在限期内改正的,可适用“首违不罚”规则不予行政处罚 [34][35]
【省药监局】陕西强化“两品一械”监管
陕西日报· 2026-02-05 08:30
行业监管动态 - 2025年,陕西省药监系统查办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案件总计2678件,其中移交司法机关案件56件 [1] - 监管工作聚焦风险企业、高风险产品及关键生产与质量控制环节,对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合规性、成品检验等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1] - 针对药品网络销售,强化线上线下一体监管,全面排查第三方平台及线下药店网售行为,重点打击无资质网售、违规销售禁售药品及处方药无处方销售等行为 [1] 监管机制与执法方式 - 建立“整改回头看”机制,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闭环化”管理 [1] - 全面推行药品监管领域服务型执法,依法运用“首违不罚”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容错空间 [1] - 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并已正式接受企业申请 [1] 未来监管重点方向 - 下一步将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高水平监管 [2] - 持续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农村药品零售使用环节专项整治 [2] - 实施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三年提升行动 [2]
长三角发布涉企执法典型案例:一制药公司商业贿赂被从重处罚
新浪财经· 2026-02-01 12:53
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案例发布 - 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一批规范涉企执法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 案例共12个 涵盖反不正当竞争、价格、食品安全、广告、特种设备安全、商标侵权等执法领域 旨在推动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标准全面衔接 促进行政执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1] - 沪苏浙皖4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新修订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 以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1] 从重处罚案例:制药公司商业贿赂 - 某制药公司为维持其药品地氯雷他定胶囊在杭州桐庐县某医院的销量 委托推广人员庄某与该医院工作人员王某约定 由王某负责药品持续采购并支付回扣 [1] - 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 通过王某运作 该医院共计采购涉案药品2万余盒 采购金额120余万元 王某收到药品回扣款共计58万余元 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2] - 案件调查过程中 该公司多次拒绝提供涉案药品的成本核算表、利润统计表等相关财务数据材料 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严重阻碍行政执法 [2] -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当事人商业贿赂的时间、次数和金额等因素 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处罚款24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均获支持 [2] - 本案中医院工作人员王某犯受贿罪已被判刑 [2] 不予处罚案例:饭店未取得许可销售凉菜 - 2025年2月 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实某饭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销售凉菜 包括店内经营拼盘凉菜、熟制牛肉凉面及在某平台网店经营牛肉凉面 [3] -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经营场所条件满足要求 案发后主动改正并依法取得变更许可 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符合“首违不罚清单”适用条件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并进行教育 [3] 不予处罚案例:超市经营超期食品 - 2025年3月 江苏省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实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海带零食 除举报人购买的1包外 货架上还剩2包 涉案超期食品货值金额15元 违法获利1.5元 [4] -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货值金额和危害后果轻微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销毁涉案食品 符合“首违不罚清单”适用条件 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并进行教育 案后指导其完善商品盘点和记录制度 [4]
【轻松办税】未及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有什么影响?该如何办理呢?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7 21:49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逾期处理与操作流程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在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等信息进行备案[1] -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 - 逾期办理首次备案符合“首违不罚”标准,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3号公告[1] - 备案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2] - 首次办理时系统会根据已登记信息自动预填部分内容,纳税人需核对并补充填报会计制度信息、会计核算方法及会计核算软件信息等内容[4] - 首次办理需在“会计报表情况”模块编辑,按实际核算情况勾选报表类型及报送期限[4] - 非首次办理(修改或新增)时,系统自动带出生效备案信息,纳税人可直接修改并提交以完成更新[5] - 若当前生效备案信息有效期即将届满,需通过【+ 新增】按钮添加新备案信息,新增信息的【有效期起】需与历史信息的【有效期止】连续衔接,不得重叠或间隔[5] - 新增备案信息的所属期间不得包含已完成纳税申报的属期,且其【有效期起】不得早于税务登记日期[5] 中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与应用 - 增值税为中国第一大税种,纳税人覆盖绝大部分经营主体,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0] - 适用13%税率的应税交易包括销售货物、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及进口货物[10][11] - 适用9%税率的应税交易包括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11][12] - 适用6%税率的应税交易为除适用13%、9%和零税率以外的销售无形资产和提供服务[13] - 适用零税率的应税交易包括向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并实际离境的货物、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14][15]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16] - 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16] - 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的,按照该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7]
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这些热点知识请收藏!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2 10:15
企业所得税亏损结转年限延长政策 - 自2018年1月1日起,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资格年度前5个年度发生的未弥补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清单年度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未弥补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且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5][6] -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制作、发行和放映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9][10][11] 税务检查与亏损弥补 -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 [12][13][14] 合伙企业税务处理 - 合伙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14]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纳税人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不按老人人数计算,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即可享受扣除,不能因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而按两倍标准扣除 [23]
事关个税!员工离职后,扣缴单位记得完成这些事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1 16:05
税收征管与合规操作 - 税务机关推行“首违不罚”政策,对清单内首次发生、危害轻微且在限期内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涵盖逾期申报、账簿设置不规范、票证开具不规范等14种情形 [9] - 政策适用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次发生清单内事项、违法行为轻微、在对应期限内主动及时改正,例如某企业2025年5月属期个人所得税逾期申报,在应申报日2025-06-16后的7天责令改正期内于2025-06-19完成补申报,且为年内首次违法,适用该规则不予处罚 [9] - 尽管政策体现执法温度,但纳税人仍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准确履行纳税义务,这才是真正的合规经营之道 [9][10]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按每位纳税人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方年龄达到60周岁即可享受扣除,不按实际赡养的老人人数加倍计算 [10][11]
别填错!预缴职工薪酬填报哪个月的数据?是10月-12月还是1月-12月?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1 16:05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填报规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填报说明,在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与“职工薪酬_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两项均应填报当年1月至12月的累计数据,而非仅第四季度的数据[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按照每位纳税人赡养两位老人进行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方年龄达到60岁,纳税人即可享受扣除,该扣除额度不随被赡养的老人人数增加而累加[10] 税收征管“首违不罚”政策适用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批清单共列举了14种可适用“首违不罚”的情形,包括逾期申报、账簿设置不规范、发票开具不规范及漏盖发票专用章等[12] - 适用“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次发生清单内所列事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主动及时完成改正[12] - 举例说明,某企业2025年5月属期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逾期申报,应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若该企业在7天的责令改正期限内(例如于2025年6月19日)完成补申报,且此行为系该企业一年内首次违法,则可适用“首违不罚”规则,不予行政处罚[1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红十字会等二十五户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1 15:59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与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确认了25户群众团体获得2025-202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 - 获得资格的团体主要为内蒙古自治区下辖各市、县、旗的红十字会,例如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红十字会、开鲁县红十字会等,共计25家 [3][4]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按纳税人测算,而非按老人人数计算 [9] - 只要纳税人赡养的父母中有一位年龄达到或超过60周岁,即可享受扣除,不能因两位老人均超过60岁而按两倍标准扣除 [9] 税务“首违不罚”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过两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共涵盖14种税务违法行为情形 [10] - 适用“首违不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次发生清单内事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10][11] - 政策列举了具体适用情形,例如逾期申报、账簿设置不规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漏盖发票专用章等 [10][11] - 举例说明,某企业2025年5月属期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逾期申报,应申报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该企业在7天责令改正期限内的2025年6月19日完成补申报,且为一年内首次违法,适用“首违不罚”规则而不予处罚 [11]
免罚清单释放监管温度
经济日报· 2026-01-13 08:22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发布“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明确对8类首次违法、4类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1] - “首违不罚”以经营主体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记录为前提,“轻微免罚”必须同时满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硬性条件 [1] - 对于触及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底线的行为,监管态度是零容忍;对主观恶意、重复违法等现象,执法部门将依法从严惩处 [1]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 此前存在的“小案重罚”、“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加重了企业对无心之失的顾虑,堵塞了经营主体主动纠错的通道,并在基层执法中导致裁量尺度不一、标准模糊 [1] - 清单的出台旨在为企业松绑减负,使企业能更专注于创新与经营,避免小微企业因一次无心的轻微违规和罚款而陷入经营困境 [2] - 政策目标是通过提供清晰的执法指引,推动全国各地市场监管执法实现裁量标准统一,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 [2] 政策价值与影响 - 清单的核心价值在于划清宽与严的界限,不罚不等于不管,免罚也不代表免责 [1] - 清单的细化是执法精细化、人性化的重要体现,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执法指引,彰显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 [2] - 政策有助于增强制度执行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回应公众关切,在清晰、公平的规则指引下,监管将更具公信力,企业将更有安全感 [1][3] 长效作用机制 - 要让免罚清单发挥长效作用,需构建企业自律、执法规范、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共治体系 [2] - 企业应主动完善内部合规机制,将免罚机会转化为持续守法经营的动力 [2] - 执法部门须严格执行标准,强化过程监督,确保每一起案件处理经得起检验,防止“宽松软”或选择性执法 [2] - 公众可通过清单公开信息行使监督权,用市场选择倒逼企业恪守合规底线 [2] 宏观意义 - 政策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原则,旨在让守法者受益、违法者担责 [3] - 最终目标是实现监管效能与市场活力的双重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3]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平衡执法力度与温度
新浪财经· 2026-01-06 08:55
首违不罚的法理依据与原则 -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首违不罚”原则,即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 该条款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旨在纠正违法行为、引导自觉守法,有助于消除趋利执法、提升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 [2] 首违不罚的构成要件 - 适用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并列的构成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 [3] - 条款中“可以不予处罚”的表述属于授权性规范,授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结合具体情形裁量是否处罚 [3] -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受到约束,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细化了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具体含义和认定情形 [3] 初次违法行为的界定 - 初次违法是指行政相对人第一次实施某一性质违法行为,是适用首违不罚的首要条件 [4] - 在实际执法中采取“相对第一次实施”的认定模式,将法律追责期限作为认定“第一次实施”的期限依据 [4] - 对于涉及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两品一械”,《规则》将五年作为“第一次实施”的认定期限,即当事人五年内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域范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4] - 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是指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 [5] - 有观点认为仅以单一法律条款划分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相关主体通过违反不同条款而多次享受不予处罚,建议对类似条款从严把握、不类似条款从宽把握,以平衡执法要求 [6] 法律适用相关要点 - 对危害后果轻微的把握:主要考量对公众生命健康造成的后果,包括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应以客观因素为评价依据,如消费者是否受到健康损害、损害程度、危害范围、后果是否易于消除等 [7] - 对及时改正情形的把握:指当事人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立案调查且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如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下架召回产品等,主要考量是否及时、主动、有效地消除危害后果并配合调查 [8] - 初次违法的证据获取:通过询问行政相对人并查询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等方式,未发现其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初次违法,证据由执法人员主动、全面收集 [8] - 适用首违不罚的其他注意点:行为违法性不变,执法人员需及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定违法事实并阐述理由,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进行行政指导、约谈等以形成执法闭环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