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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十五五”:以高质量信息披露驱动绿色金融提质增效
观察者网· 2025-12-26 10:49
文章核心观点 - 可持续信息披露正有效驱动金融机构融入绿色发展理念并引导资金流向低碳领域 行业专家共同探讨如何通过信息披露、战略定位、产品创新与风险管控等实践 推动“十五五”时期绿色金融提质增效 [1] 金融机构的战略与实践 - 国泰海通资管将ESG指标纳入固收、权益、ABS、公募REITs等融资业务的投研体系 并贯穿于企业经营各个环节 未来将更聚焦于绿色投研标的筛选与团队考核 [5] - 工银安盛资产通过设立绿色金融委员会、嵌入系统化管控、实施投融资全流程ESG评估及目标分解考核等机制 确保绿色金融落到实处 [7] - 华夏理财自成立之初便将ESG理念融入产品设计 目前ESG已全面纳入公司全业务流程 并对全部债权类资产(覆盖近4000家主体)实现ESG打分全覆盖 [10] - 路博迈基金通过持续发行与投资绿色债券 积极扮演市场流动性提供者的关键角色 助力缓解绿色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压力 [13] - 江南农商银行联合地方金融局与征信公司推出“常绿分”模型解决中小企业绿色认定难、融资贵的问题 并创新开发“融E链”信用产品 服务企业超700户 授信规模突破230亿元 [16] - 上海信托在绿色信托领域累计参与规模已超700亿元 资金主要配置于绿色信贷与债券 并重点拓展家族信托、家庭信托等长期限财富管理业务 以引导长期社会资本支持绿色产业 [18][19] 产品与资产创新 - 工银安盛资产在权益投资上聚焦储能、风电、光电等绿色股票 另类投资积极拓展绿色REITs与ABS 固收投资聚焦绿色地方债、信用债 公司已累计发行10单绿色保险债权计划、规模达200亿元 其中广州开发区13亿元募投项目支持了年产10万辆新能源汽车产线建设 [7] - 华夏理财发行ESG主题理财产品 明确要求绿色理财产品中相关资产占比不低于80% 公司积极配置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 并通过公募REITs、绿色债基及绿色主题基金拓宽配置渠道 今年为某大型钢铁集团提供转型挂钩债权融资 将“废钢利用量”等可量化转型指标与融资成本动态关联 [10][11] - 路博迈基金围绕绿色主题推出相关投资工具 借助评估框架协助市场识别并防范“漂绿”风险 [13] - 江南农商银行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碳中和债及挂钩绿色指数的结构性存款 构建起覆盖“间接融资、直接融资、财富管理”的全方位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16] - 上海信托绿色信托可通过信贷、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碳资产服务信托等多种工具服务绿色产业 [18] 信息披露、标准与风险管理 - 推动ESG与绿色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构建系统化、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体系 当前许多企业的ESG披露仍处于自愿阶段 亟需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未来ESG工作的重点应围绕“信息披露制度化、标准融合国际化、技术支撑系统化”展开 [5] - 当前绿色的资产很多 但是可交易、可投资的资产不足 需要提升资产的转化效率和实际投资的规模 应进一步完善绿色标准体系 并推动建立绿色交易平台 提升非标及创新类绿色资产的可交易性 [8] - 金融的核心是定价 定价基于数据 而数据的真实、标准化及与资产价格的逻辑关联是当前短板亦是未来机遇 [11] - 路博迈基金指出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准确识别并管理投资人承担的风险 ESG、绿色与气候转型已成为可持续发展路径的关键风险维度 公司建立了系统化的风险管理框架 并构建了完整的ESG评分与气候转型评价体系 借鉴国际通行的IIGCC转型框架系统评估企业在净零转型中的进展 [13][14] - 江南农商银行与上海金司南金融研究院共同搭建了前瞻性的绿色金融风险管理系统 通过联合建模为业务拓展中的风险管控提供支持 银行自主开发了绿色贷款专用模型 并通过对接环保、税务等外部数据 实现对相关企业环境处罚等风险的自动预警 推动风险管理从事后监测转向事中干预 [16]
引导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
人民日报· 2025-12-26 04:29
监管政策发布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并强化投资者保护 [1] 政策核心内容与要求 - 政策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1]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与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目标是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1]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目标是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1]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目标是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1] 政策实施时间 - 《办法》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和系统改造等工作 [1]
金融监管总局明确三类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报· 2025-12-26 02:50
核心监管政策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规则,提升监管一致性 [1] - 《办法》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规范,以实现产品情况“三清”: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1] - 政策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了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3] 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与合同内容,并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1]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1]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内容包括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1] -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的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中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3] - 对于部分存量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3] 公募与私募产品的差异化安排 - 对公募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信息应至少通过中国理财网等统一渠道披露 [2] - 对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在基本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可按与投资者约定的渠道进行披露 [2] 行业自律与规则体系构建 - 在遵循总体原则下,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需会同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3] - 当前三类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办法》旨在构建适合其特点的统一信息披露制度 [4]
锚定新质生产力 资本市场“含科量”迈上新台阶
证券日报· 2025-12-26 00:07
2025年资本市场改革与科技创新支持总结 - 2025年资本市场改革以支持新质生产力为主线,沪深北交易所通过一系列改革组合拳提升市场“含科量” [1] - 截至12月25日,年内共有111家企业登陆A股,首发募集资金合计1253.24亿元,其中102家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 [1] - 年内沪深上市公司累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超200单,标的集中于半导体、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关键赛道 [1] 多层次资本市场差异化改革 - 科创板“1+6”改革落地,设立科创成长层并重启未盈利“硬科技”企业第五套上市标准 [2] - 创业板正式启用第三套上市标准,向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敞开大门 [2] - 北交所持续夯实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定位,优化评价体系,与新三板转板通道愈发通畅 [2] - 多层次资本市场协同效应显现,年内新增上市企业中,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分别有36家、32家、18家与25家 [3] - 改革形成了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资本服务体系,让不同阶段的科创企业均能获得适配的资本平台支持 [2][3] 市场化机制优化与产品创新 - 沪深北交易所通过完善股、债产品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向科创企业集聚 [4] - 围绕提升指数“含科量”,构建多层次科创指数体系,例如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 [4] - 截至12月25日,全市场共有15只ETF追踪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及相应价格指数,规模约74.75亿元 [4] - ETF市场的爆发式增长为投资者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指数化投资渠道,并引导资本向国家战略重点行业集聚 [5] - 交易所聚焦资金“入口”与“出口”双向畅通,例如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6] 2026年展望与建议 - 专家建议2026年需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新格局,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字塔”式服务体系 [1] - 需进一步深化注册制改革,完善IPO定价与二级市场估值联动的市场化约束机制 [1] - 在凝聚板块合力方面,建议明确转板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并推进跨板块投资权限互通互认及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7] - 在优化市场化机制方面,建议拉长投资考核周期,调整保险资金监管规则,并开发适配长期资金需求的低波动产品 [8] - 建议推动公募REITs市场扩容,为长期资金提供优质资产,并丰富风险管理工具箱 [8]
金融监管总局发文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行为
新华网· 2025-12-25 21:28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以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1] 监管背景与目标 - 当前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亟需构建适合其特点的统一信息披露制度 [1] - 办法旨在统一监管规则,强化对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 [1] 核心监管原则与框架 -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以提升监管一致性 [1] - 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在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方面的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1] 公募与私募产品的差异化要求 - 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 [1] - 对私募产品,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参考同业监管实践 [1] 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要求 - 办法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以保障其连贯性 [2] - 确需调整时,管理人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2] - 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当前投资者参考价值相对较小,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调整情况 [2] 具体实施安排 - 办法将制定三类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1]
金融监管总局:统一明确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新浪财经· 2025-12-25 20:40
监管政策核心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以提升监管一致性 [1][3] 监管原则与框架 - 监管原则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1][3] - 在统一原则下,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在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方面的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2][4] - 将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即一个总体办法加上三类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2][4] 公募与私募产品差异化要求 - 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因其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投资者门槛、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整体相对较低,旨在提升透明度 [2][4] - 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同时可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 [2][4] - 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主要尊重合同约定,其信息可按监管要求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渠道进行披露 [2][4] 自律规范与执行机构 - 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将分别会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2][4]
蓝黛科技:2025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64.59%
证券日报· 2025-12-25 19:12
公司财务表现 -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27.88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6.62% [2] - 2025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1亿元 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64.59% [2] 公司治理与股权变动 - 安徽江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2] - 控股股东正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 有序推进相关治理安排 [2] 公司经营与信息披露 - 公司表示经营正常 [2] -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2]
金融监管总局: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新浪财经· 2025-12-25 19:09
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 - 为保障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1] - 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时,产品管理人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1] 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 产品管理人需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1] - 对于部分历史生命周期较长的存量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1] - 因《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当前投资者参考价值相对较小,故允许对披露范围进行简化[1]
广汇物流审计机构被罚,投资者维权持续征集
新浪财经· 2025-12-25 15:41
审计机构处罚与财务造假事件 - 2024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投资者索赔程序启动 [1] - 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未勤勉尽责,被没收审计业务收入169.8万元并处以339.6万元罚款 [1] - 在后续投资者索赔程序中,审计机构将被追加为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财务造假具体行为 - 公司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手段,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进而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2] - 该行为直接导致其2022年年报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 -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总计高达1900万元的罚款 [2] 投资者维权信息 - 符合维权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23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且遭受亏损 [2] - 上市公司年报及财报是投资者的重要评判标准,其中的差错可能误导投资者决策并造成投资损失 [2] 信息披露监管环境 -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桥梁,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1] -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细致严格,对违法责任的追究也明显加重 [1]
青龙管业: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证券日报· 2025-12-24 21:07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 青龙管业于12月24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回应投资者提问 [2] - 公司表示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 公司声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