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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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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特智能: 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46
会议基本情况 -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1] - 会议应到监事3人 实到监事3人 其中监事韦永校和苟兴荣以通讯方式出席 [1] - 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9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 [1] 半年度报告审议 - 监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 - 监事会认为半年度报告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1] - 半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2] 募集资金管理 - 监事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规定 使用方向与承诺一致 [2] -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专项报告 [2]
华秦科技: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39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819.97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167,819.97万元,资金已于2022年3月2日全部到位[1]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169,439.19万元,其中理财专户未到期本金165,500万元[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157,616.42万元,较2024年末减少11,822.77万元,主要由于募投项目支出及理财投资变动[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与管理,并与中信建投证券及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55,616.42万元,分布在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1] - 公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监管规定[1] 202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025年上半年募投项目支出13,627.28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实现收益1,774万元[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累计理财支出39.85亿元,赎回46.2亿元,未到期理财本金10.2亿元[2] - 公司先后三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累计金额87,819.97万元,最近一次于2025年4月使用22,819.97万元[3] 募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 特种功能材料产业化项目承诺投资68,051万元,截至2025年6月累计投入43,775.82万元,进度64.33%,延期至2026年3月完成[4] - 特种功能材料研发中心项目承诺投资31,949万元,累计投入18,889.65万元,进度59.12%,同样延期至2026年3月[4] - 华秦科技新材料园(二期)项目使用超募资金6亿元,截至2025年6月累计投入1,748.46万元,进度仅2.91%[4] 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性 -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或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3] - 所有募集资金使用均履行了必要的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4] - 公司严格按照科创板监管规则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3]
长城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3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2] - 募集资金包括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3]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上交所备案披露 [3] - 保荐人需履行保荐职责并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3]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原则 [4]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4] - 协议需包括资金集中存放商业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大额支取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人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4]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需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4] 募集资金使用一般规定 - 公司需对募集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 [6] - 需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6] -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时需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6] - 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 [6]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或被关联人占用挪用 [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保荐人同意意见 [7] - 闲置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需符合多项条件包括单次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50%和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7]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意见 [8]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程序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9] - 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9]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程序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9] 超募资金的使用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 [9] - 使用超募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发表专项意见 [9] - 单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1亿元或占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9]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在建项目及新项目或归还银行贷款节余部分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9] - 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需披露实施进度资金缺口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和保荐人核查意见 [10] -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10] -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 [10] - 需披露详细计划和必要性保荐人和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 [10] -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人需发表核查意见 [11]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仅变更实施地点可免于程序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11]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11] - 变更募集资金项目需公告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新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投资计划审批情况独立董事保荐人意见和股东会审议说明等内容 [12] - 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需按相关规则披露 [12]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2]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具体原因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项目完工程度和效益换入项目情况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独立董事保荐人意见和股东会审议说明等内容 [12]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13] - 专项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13] -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1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与计划进度差异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和效果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情况和合规性结论等内容 [13] -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核 [14] - 董事会需在收到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如存在违规情形还需公告违规情形后果及措施 [14] 附则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15]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5]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5]
三未信安: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3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募集资金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所募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2] - 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变更用途及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分级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3]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资金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4][5] - 募集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 并投资科技创新领域 [6][7] - 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 需确保子公司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8] 募集资金存储 - 公司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仅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 [9]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提供及查询权限等内容 [10]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时 需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在1个月内重新签订 [11] - 境外投资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及效果 [12]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需按承诺计划使用资金 若市场环境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投资进度不足50%或出现异常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 [13]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及完成计划 [14]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在6个月内完成 并经董事会审议及披露 [16] - 终止原募投项目后需尽快选择新投资项目 [17] - 闲置募集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需通过专户实施并限于主营业务 [18][19] - 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及披露 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 [20] -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 但12个月内累计使用不得超过超募总额30% 且需承诺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21]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需在董事会后2交易日内公告募集基本情况及承诺事项 [22]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或新项目时需投资主营业务 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经董事会审议 单次使用超5000万元且超10%时需股东会审议 [23][24]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25]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及披露 包括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额度及产品收益方式等 [26] - 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时需及时披露风险 [27] - 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董事会审议 低于1000万元时可免于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 [28]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 [29] - 变更用途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仅变更地点时可仅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原因 [30] - 新项目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确保投资于主营业务 [31] - 变更用途需及时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及投资计划等 [32] - 变更为合资经营时需确保公司控股 [33] - 变更用于收购关联方资产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并披露交易原因及定价依据 [34] -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公告原因、已投入金额、项目进度及效益等 [35] - 需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及换入资产权属变更情况 [36]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财务部需设立台账记录资金支出及项目投入情况 [37]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8]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解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及闲置资金收益情况 [39]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40]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度进行现场调查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包括资金存放使用、项目进度、置换情况等内容 [41] -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42] - 审计委员会需关注资金实际使用与披露差异 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43] - 保荐机构发现重大违规时需及时报告交易所 [44]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45][46]
深信服: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35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会议于2025年8月2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 董事长何朝曦主持 [1] - 应出席董事6名 实际出席6名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2025年半年度报告审议 -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认为报告真实准确反映公司上半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 报告详情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认为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监管规定 [2] - 未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投向情形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同意使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 [3] - 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授权管理层行使投资决策权 [3] 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调整 - 因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以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5,148,347股后的416,732,948股为基数 每10股派0.63元现金 [4] - 2021年度激励计划归属价格由133.80元/股调整为133.74元/股 [5] - 2024年度第一期激励计划归属价格由43.75元/股调整为43.69元/股 2024年度第二期由32.09元/股调整为32.03元/股 [5] 回购股份注销 - 拟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255,715股公司股票 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5] -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授权管理层办理股份注销手续 [6]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 - 向862名激励对象授予3,20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为2025年8月20日 [6] - 授予依据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度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 [6]
千方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3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维护股东权益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及衍生品种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1]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1] - 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与发行承诺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投向 [1] - 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2] - 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遵守本制度 [2] - 保荐人需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募集资金管理职责 [2]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 维护资金安全 不得协助改变资金用途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3] -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 [3]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 - 协议需包含专户信息 大额支取通知机制(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 银行对账单抄送 保荐人查询权限等内容 [3] - 银行三次未配合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3] - 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时需共同签署协议 [4] 募集资金的使用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高风险投资或财务资助 [4] - 不得用于质押或委托贷款等变相改变用途的行为 [4] - 需防止关联方占用或挪用资金 [4] - 使用需履行财务审批流程 具体部门申请 财务审核 分级审批(财务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长) [5] - 子公司实施时可在授权额度内审批 超额度需上报公司审批 [5] - 需按承诺进度实施项目 定期报送计划及完成情况 并在年报中披露 [5] - 超计划投入10%以内由总经理批准 10%-20%由董事会批准 超20%由股东会批准 [6]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项目搁置超1年 投入不足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 [6] -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现金管理 临时补流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意见 [6][7] - 置换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 [7] - 临时补流需通过专户实施 限主营业务相关 时间不超过12个月 [7]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及新项目 股份回购等 需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 [8] - 超募资金使用需披露项目细节 涉及关联交易需履行额外程序 [9]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缺口 临时补流 现金管理 [10] - 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10] - 现金管理需公告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额度及期限 风险控制措施等 [10] 募集资金的变更 - 取消或终止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1] - 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意见 达股东会标准需股东会审议 [11][12] - 变更需提交变更方案 董事会或战略委员会评估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 [12] - 新投资项目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3] - 变更为合资经营时公司需控股 [13] - 变更用于收购关联方资产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13] - 变更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 [13] - 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由董事会审议使用 超10%需股东会审议 [13] - 项目终止后永久补流需募集资金到账超1年 不影响其他项目 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14]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 财务部门需建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14]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4] - 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需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需向交易所报告 [14]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 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15]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 [15] -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无法提出结论时 董事会需分析原因并整改 [16]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检查 年度出具核查报告 [17] - 发现资金管理违规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 [17] - 董事或高管违反制度可能被降薪 免职或要求赔偿 [17] 附则 - 制度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1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8]
拓斯达: 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1 23:12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00,844,442.53元,其中股本18,120,000.00元,资本公积282,724,442.53元 [1][2] - 公开增发募集资金净额609,170,647.00元,发行价格40.46元/股,发行数量16,065,249股 [4] -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655,163,207.55元,发行67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 [7]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开增发募集资金专户余额0元,累计使用552,444,261.00元 [8] - 可转债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281,014,771.96元,其中217,000,000.00元用于理财 [9][19]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10] - 与招商证券、中天国富等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1][12][13] - 2023年3月注销江苏拓斯达机器人项目专户,2025年4月注销注塑机子项目专户 [15][16][19]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江苏机器人项目累计投入336,523,591.18元,2022年12月结项 [8][9] - 注塑机子项目累计投入215,920,669.82元,2024年12月结项 [8][9] - 智能制造研发项目累计投入231,616,098.84元,补充流动资金185,100,000.00元 [9] - 2025年1-6月公开增发项目投入177.80万元,可转债项目投入132.22万元 [30][36] 募集资金变更与结余 - 2022年变更28,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注塑机子项目,占净额45.96% [14][30] - 江苏机器人项目结余35,739,368.20元补充流动资金 [15][25] - 注塑机子项目结余65,579,725.51元补充流动资金 [6][16][26] - 2025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1,7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预期年化收益率1.45%-2.15% [23] 募集资金置换与监管 - 2020年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公开增发项目的自筹资金25,443,019.86元 [21][33] - 2021年以可转债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23,199,127.60元 [21][39] - 公司称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规定,未出现违规情形 [27][35][40]
顺发恒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22:13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 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并确保安全 该制度已通过董事会审议 尚需股东大会批准[1] 总则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1]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并审慎使用资金 确保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投向[1]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 - 保荐机构需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做好持续督导工作[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一并适用本制度[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需独立设置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金额也需存放专户管理[2]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签订后方可使用募集资金[2] - 协议需包括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专户账号 涉及项目及存放金额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每月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 各方职责和监管方式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以及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等情况时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2] - 协议签订后需及时公告主要内容[3]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需由公司 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4] - 协议提前终止的 需在终止后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及时公告[4] 募集资金的使用 - 公司需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 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的情形需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4]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不得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4] -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4] - 发现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的 需及时要求归还 披露占用原因 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进展 董事会需追究法律责任[5] - 董事会需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使用募集资金时需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在计划或预算范围内由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批 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差异10%以内由总经理批准 10%-20%由董事长批准 20%-30%由董事会批准 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在专项说明中披露[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资金到账后搁置超1年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决定是否继续实施[5] - 出现上述情形需及时披露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进展 异常原因及重新论证情况 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需披露调整后计划[6] - 终止原募投项目的 需尽快选择新投资项目[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发表意见 及时披露 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 发行申请文件中已披露且金额确定的 需在置换实施前公告[6] - 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经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及时披露 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且不得变相改变用途或影响投资计划 已归前次补充资金 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7]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需经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补充金额及期限 预计节约财务费用金额 流动资金不足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用途行为 保证不影响项目的措施 保荐人意见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到期日前需归还资金并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7] - 预计无法按期归还的 需在到期日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资金去向 无法归还原因 继续补充原因及期限等[8]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不得影响投资计划 开立或注销账户需及时公告[8]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 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流动性好 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 不得质押[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需在董事会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用途行为 保证不影响项目的措施 产品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范围 安全性分析 风险控制措施及保荐人意见[8] - 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 所投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时 需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风险控制措施[9]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募集资金到账超1年 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 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9] - 超募资金使用需根据生产经营需求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按顺序用于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进行现金管理[10]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并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改变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 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需由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提交股东会审议 及时披露[10] - 保荐机构需结合前期披露文件说明项目变化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合理性[10]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用途 需由董事会决议 无需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及时披露[10] - 董事会需审慎进行新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能防范风险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1] - 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实施的 需在了解合资方基础上慎重考虑必要性 且公司需控股确保有效控制[11]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的 需确保收购后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需披露交易原因 定价政策及依据 影响和解决措施[11]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情况 原因 对项目实施的影响及保荐人意见[11]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 需按改变用途程序履行[11]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 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 可豁免履行程序 使用情况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12]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及责任追究 - 会计部门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12] - 内部审计部门需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结果[12] - 审计委员会认为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未按规定提交检查报告的 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需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2]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专项报告需包括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和存放 管理及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需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3]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的 需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最近一次披露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的 需调整投资计划 并在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年度投资计划 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分年度计划及变化原因 公司需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13]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是否按规定编制及是否如实反映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管理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13]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董事会需就原因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1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存在异常的 需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向交易所报告 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14] - 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核查报告中分析原因并提出明确核查意见[1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或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 或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时 需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15] - 独立董事需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需配合并承担费用[15]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发现有关人员违规擅自挪用或转移募集资金的 需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有权责令返还 没收违法所得 并视情况给予处分 必要时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5] - 董事会不作处理的 可直接向保荐人 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报告[15]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督促规范运用募集资金 知悉违规使用不加以制止造成重大损失的 将追究责任[16] 附则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自通过之日起执行[16]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证监会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将随国家政策法规变化适时修改或补充[16] - 本制度修改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 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17]
德明利: 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1 21:1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29,608股,发行价格为75.9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89,598,727.60元 [1] - 扣除发行费用17,561,495.0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72,037,232.56元 [1] - 资金于2024年12月19日到位,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1] 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投入募投项目资金301,455,264.69元 [2] - 其中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58,056,400.00元 [2] - 本报告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5,945.53万元 [5]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在6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包括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华兴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 [2]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462,761,066.75元 [2] - 公司与开户行及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 - 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 - 募集资金专户内现金管理期末余额为0元 [4] - 募集资金专户外现金管理期末余额为21,000万元 [5] 募投项目调整情况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计划投入金额 [5] - 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项目投入金额由45,654.89万元调减为43,898.73万元 [5] - 其他募投项目投入金额保持不变,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5] 项目实施进展 - PCIe SSD存储控制芯片项目累计投入12,975.90万元,投入进度36.16% [5] - 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项目累计投入2,419.64万元,投入进度5.51% [5] - 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累计投入14,750.00万元,投入进度100% [5] 项目效益情况 - PCIe SSD项目报告期实现效益-8,519.80万元,累计实现效益-15,181.70万元 [5] - 嵌入式存储项目报告期实现效益-3,494.71万元,累计实现效益-7,802.28万元 [5] - 项目效益未达预期主要由于研发投入较高和设备调试等因素影响 [6] 资金结余情况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67,276.11万元 [2] - 其中专用存款账户余额46,276.11万元 [6] - 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余额21,000.00万元 [6]
阿特斯: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21:13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维护股东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相关监管规则[1][2] - 募集资金专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需专款专用并投向科技创新领域[2][3] - 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 董事会持续关注资金使用情况 防范投资风险[3]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通过募投项目牟利 若发生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3] -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管理负有责任 需确保境外项目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6]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 超募资金也纳入专户管理[7]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报送、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条款[8] - 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 需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需重新签订[5] 募集资金使用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及完成计划[9]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买卖、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10]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投入不足计划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2]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操作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13]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使用计划合理性[16] - 募集资金可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需在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17] - 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审议 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2]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19]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21][22] - 变更募投项目需披露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及投资计划[23] - 项目转让或置换需披露原因、已投资金额、完工程度及定价依据[24]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出现异常及时公告[25] - 保荐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监管机构[26]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 与年报一并披露[26] - 董事会每半年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披露资金使用进度及差异原因[17] 附则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归属董事会[28][31]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