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
搜索文档
瑞丰新材: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36
委托理财目的 -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增加股东回报 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1] - 增加公司收益并为股东创造更大投资回报[1] 投资品种及安全性 -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1] - 产品范围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私募基金等专业机构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及收益凭证[1][4] 投资额度及期限 -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折合8亿元)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1][4] - 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1] 实施方式 -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2] - 由公司投资部及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理财产品选择、金额确定及合同签署等事宜[2] 决策程序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2] -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2] 关联关系说明 - 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投资产品 不构成关联交易[2]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 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资金安全[3] - 通过适度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投资收益[3] 监事会意见 - 认为该举措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不会对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4] -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4]
宁德时代: 关于增加委托理财额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36
委托理财额度调整 - 公司董事会批准增加400亿元人民币委托理财额度 使2025年度总理财额度达到800亿元人民币 [1][2][4] - 新增额度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2][4] - 理财资金来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截至2025年6月30日货币资金规模达3505.78亿元人民币 [1][3] 投资策略与范围 - 资金将投资于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2] - 明确禁止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产品 [2] - 投资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2][4] 实施与授权机制 - 授权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在批准额度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法律文件 [3] - 公司财经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3] - 公司与理财受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 资金管理目标 - 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 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2] - 通过低风险理财增厚公司利润 为股东创造更多回报 [2][3] - 在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进行资金优化 [1][3] 治理审批程序 -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额度增加议案 [4][5] - 监事会认为该举措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5] - 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瑞丰新材: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36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委托理财交易行为 控制投资风险 保障资产安全 提高投资收益并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2] - 委托理财定义为公司及子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 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 包括银行理财 信托产品 债券及资管计划等 [2] - 理财资金须为闲置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运营和项目资金 且需以公司名义设立账户 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需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和范围内进行 金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重大时需股东会审议 [4] - 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金额占净资产50%以上时需股东会批准 [5] - 关联交易及连续12个月滚动委托理财需按累计发生额或最高余额适用审批规定 并符合关联交易规则 [4][5]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须按监管规则披露委托理财事项 包括目的 金额 方式 期限 资金来源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5][8] - 闲置募集资金理财需额外披露投资计划 资金安全性保障措施及预期收益分析 [5][6] - 子公司委托理财需事前向财务部提交预算方案 并入公司总额度 实施时需向投资部报告详情并接受风险跟踪 [6] 管理职责与操作规范 - 自有资金理财由投资部制定方案并执行 财务部负责核算 法律与合规部及证券事务部负责合规审核 审计监察部进行全流程监管 [6][7] - 募集资金理财严格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由财务管理部管理 [7] - 所有委托理财需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 明确投资细节及双方权利义务 [7] 财务核算与档案管理 - 委托理财完成后需及时取得投资证明并记账 合同及协议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归档 [7] - 财务管理部需对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7] 监管与风险控制机制 - 审计监察部负责委托理财的事前审核 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审查审批 操作 资金使用及合作方合同遵守情况 [8] - 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委托理财产品情况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理财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8] - 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导致损失或收益不及预期时 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 制度适用与修订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 [3]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 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宁德时代:增加不超400亿元委托理财额度
贝壳财经· 2025-07-30 22:01
公司财务动态 - 宁德时代及控股子公司拟增加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的委托理财额度,增加后2025年度委托理财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800亿元 [1] - 资金来源为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规模已达人民币3505.78亿元,资金储备较为充裕 [1]
宁德时代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33% 拟10派10.07元
中国金融信息网· 2025-07-30 21:09
财务业绩 - 公司上半年实现收入178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7.27% [1] - 净利润30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02% [1] - 毛利448亿元,相比2024年同期增加14.45% [1] - 综合毛利率为25.02%,相比2024年同期的23.45%上升1.57个百分点 [1] - 经营现金流586.87亿元,同比增长31.26% [1] 分业务收入 - 动力电池业务收入1,315.73亿元,同比增长16.80% [1] - 储能电池收入微降1.5%,至284亿元 [1] - 电池材料及回收业务收入78.87亿元,同比下降44.97% [1] 固态电池发展 - 固态电池目前资本热度比产业热度高,商业化时间较长 [1] - 固态电池2027年将实现小规模量产 [1] - 相关供应链成熟周期需要3~5年,2030年前后才能实现真正的商业化或规模化 [1] 股息分派 - 拟分派中期股息,每10股派10.07元(含税) [2] - H股中期股息以港元分派,每10股H股股份11.04港元(含税) [2] - 股息将于2025年9月15日向2025年8月19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股东名册的H股持有人分派 [2] 委托理财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增加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的委托理财额度 [3] - 额度增加后,2025年度委托理财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800亿元 [3] - 资金来源为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规模达人民币3505.78亿元 [3] 二级市场表现 - 今日A股跌5.05%,成交117.1亿元 [3] - H股跌7.66% [3]
宁德时代(03750.HK)拟增加不超400亿元委托理财额度
格隆汇· 2025-07-30 21:05
公司公告 - 宁德时代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5年度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增加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的委托理财额度[1] - 额度增加后,公司2025年度委托理财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800亿元[1]
宁德时代增加委托理财额度
智通财经· 2025-07-30 21:05
公司财务决策 - 宁德时代及控股子公司拟增加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的委托理财额度 [1] - 增加后公司2025年度委托理财总额度将达不超过人民币800亿元 [1] - 该决策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1] 资金管理策略 - 公司旨在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1] - 委托理财额度调整基于2025年7月30日的董事会决议 [1]
宁德时代:拟增加不超过400亿元的委托理财额度
证券时报网· 2025-07-30 20:16
宁德时代委托理财额度调整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增加不超过400亿元的委托理财额度 [1] - 额度增加后2025年度委托理财总额上限将达800亿元 [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7-30 01:34
董事会决议 -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 全体9名董事出席 审议通过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1] 委托理财安排 -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2][24][25] - 理财资金来源于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投资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 [23][25] - 理财产品投资由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 财务部将建立台账跟踪进展 并采取风控措施应对潜在市场波动和流动性风险 [26][27] 其他风险警示历史 - 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29日起因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19年8月29日因主要银行账户冻结被叠加实施警示 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内控报告后再叠加警示 [3][6][17] - 2025年4月21日因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依据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司股票被再次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19] 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详情 - 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 公司通过预付款和借款形式向围海控股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3.4635亿元 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8][9] - 截至2021年11月30日 围海控股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达8.512779亿元 其中通过中间方占用1.8385亿元 因担保划扣转为占用6.674279亿元 [9] - 违规担保涉及五起案件:长安银行案担保余额6亿元 顾文举案赔偿4150万元 王重良案赔偿2291.69万元 邵志云案赔偿301.1万元 中弘保理案担保余额500万元 [9][11][12][14][15] 问题解决进展 -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8.563868亿元 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违规资金利息9279.5万元 [4][16] - 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并恢复正常使用 2024年度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内控审计报告 [4][18] - 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仍在审理中 陕西省高级法院已指令宝鸡中院继续审理 [10] 财务信息更正 - 公司需对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因涉及会计年度较多且工作量大 延期至2025年9月30日前披露更正后财务信息 [31][32] - 更正工作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专项鉴证 若更正导致盈亏性质变化则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31]
欧菲光: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43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和信息披露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 [1] - 委托理财业务定义为通过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对闲置资金进行理财运作 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且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 不得投资股票 利率 汇率及其衍生品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理财业务管理原则与受托方选择 - 公司必须选择资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金额 期限和投资品种等条款 [2] - 理财资金需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募集资金 且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需求 [2] - 理财标的须为低风险 流动性好产品 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 理财交易仅允许与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禁止与非正规机构交易 [2] 审批权限与披露要求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占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任一时点交易金额(含收益再投资)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3] -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规避资产购买或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或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3] -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需按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资金投向控制与风险披露 - 公司需充分披露理财产品资金最终投向 交易对手方或标的资产详情 并揭示投资风险及应对措施 [4] 部门职责与操作流程 - 资金部负责理财业务具体经办 包括内容审核 风险评估 制定计划和账务处理 [5] - 内部审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事前审核 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审查审批情况 操作细节和资金使用状况 [5] - 操作流程包括资金部选择产品并报批 根据金额和流动性提交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资金部实施并与金融机构及时结算 [5] - 利率剧烈波动时资金部需分析并通报总经理和董事长 定期上报盈亏情况至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 [6] 信息保密与风险监控 - 理财业务审批人 申请人和操作人相互独立 由内部审计部全程监督 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泄露理财方案 交易情况等信息 [6] - 资金部需实时关注理财产品投向 发现不利因素及时通报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并采取保全措施 [6] -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协议条款变更 受托方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需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 [6]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