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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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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餐饮帝国”瓦解,靠不正当竞争发不了财
新京报· 2025-10-09 22:45
公司运营模式 - 公司通过抢注和仿冒各地无商标或可擦边注册的高流量老店商标进行快速扩张[1] - 公司运营模式包括由专人筛选目标老店 将老店菜品送至合作食品公司实验室分析成分以“还原”味道 并同步快速注册商标[1] - 公司在城市热门地段布店 甚至紧贴老店开设“同款”门店以混淆消费者视听[1] -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申请了500余个商标 部分商标注册后并未实际使用 涉嫌恶意囤积[1] 行业竞争与法律风险 - 公司的行为从商标法角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并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有影响的商标[1] -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 公司使用与老店相似的店名旨在造成消费者混淆 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2] - 此类混淆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损害老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需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3] - 行政责任包括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3] - 民事责任方面 老店可提起诉讼 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者所获利益计算 难以确定时法院可判决五百万元以下赔偿[3] 行业环境与监管 - 目标老店通常为有知名度但未注册商标的商家 使其容易成为被仿冒和商标抢注的对象[3] - 商标审查核准部门在程序合规前提下 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公司大量注册和恶意囤积商标的不正常现象[4] - 商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维权意识 同时商标审批部门加强监管 可防范类似仿冒餐饮帝国的出现[5]
关于“雪球结构”侵权雪球商标的声明
雪球· 2025-09-30 16:19
近期,有金融机构冠以"雪球结构"的自动敲入敲出类 期权 产品引发了市场的关注。因为名称当中含有"雪球"二字,使得一些用户、投资者咨询这种"雪球结构"是否为雪球所发 布。 雪球郑重声明,雪球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在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咨询"等服务上申请 "雪球"商标, 并于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0日。 《商标法》禁止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任 何未经雪球公司授权,擅自在金融产品名称中使用"雪球"商标的行为,均涉嫌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雪球敦促 相关各方谨慎处理,尽快更正名称中的不当用法,并澄清所造成的混淆后果。对拒不更正者,雪球公司保留采取法律 行动和救济措施的权利,一切不利后果将由侵权方自行承担。 雪球公司也在多起涉及该类型商标侵权案件 中胜诉,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雪球公司的维权主张,认定雪球公司对"雪球"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方未经雪 球公司许可,擅自在其设立的 基金 产品名称中使用"雪球"字样,侵犯了雪 球公司的"雪球"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针对被告方认为"雪球"为描述某类金融产品特点的通用 名称的主张,法院予以明确驳回。 另外,雪球也提 ...
北京查处一商户侵犯“泡泡玛特”商标专用权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5-09-26 12:38
执法行动与侵权案件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零售店铺销售涉嫌侵犯泡泡玛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根据消费者举报发现多款标注POP MART和THE MONSTERS标识的盲盒及毛绒挂件 商品包装设计与品牌标识样式与正品高度相似但包装做工粗糙且无正规防伪标识 [1] - 经泡泡玛特相关商标权利人专业鉴定确认该批商品均非公司或授权企业生产属于侵权商品 涉案商户从网上非正规渠道购入侵权商品并以低于正品价格对外销售 [1] - 监管部门对涉事商户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查获侵权商品依法集中销毁并对上游生产供应单位线索予以追溯 [1] 市场监管与消费者提示 -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泡泡玛特商标及相关商品具有较高市场辨识度 侵权商品往往存在材质劣质和工艺粗糙等问题 消费者无法获得良好消费体验且可能因商品质量问题对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2] - 消费者发现疑似侵权商品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举报以维护良好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市场秩序 [2] - 提示经营者严格遵守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不采购不销售未经授权或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
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犯“泡泡玛特”商标专用权案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9-22 17:25
执法行动与侵权案件 - 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零售店铺销售涉嫌侵犯泡泡玛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涉案商户非法经营额共计2322元 侵权商品被没收并集中销毁 上游生产供应单位线索被追溯[1] - 侵权商品包装设计与品牌标识样式与泡泡玛特正品高度相似 但存在包装做工粗糙 无正规防伪标识等明显问题 经商标权利人专业鉴定确认属于侵权商品[1] - 涉案商户从网上非正规渠道购入侵权商品 并以低于正品的价格对外销售[1] 消费者权益保护 - 侵权商品存在材质劣质 工艺粗糙等问题 消费者无法获得良好消费体验 且可能因商品质量问题对健康造成潜在威胁[2] - 消费者发现疑似侵权商品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2] 经营者合规要求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经营者严格遵守《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不采购 不销售未经授权或其他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
借“暖暖”引流《以闪》落槌:叠纸胜诉,祖龙被裁定强制执行
国际金融报· 2025-09-19 22:18
诉讼案件核心与判决 - 祖龙娱乐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法院裁定强制执行15万元 [1] - 侵权行为指祖龙娱乐在微信广告平台将“闪耀暖暖”“无限暖暖”等叠纸公司注册商标设为搜索关键词 为旗下游戏《以闪亮之名》引流 [6] - 案件于2024年3月提起诉讼 2024年4月立案 历经一审、二审后于2025年8月终审维持原判 认定祖龙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6] - 祖龙娱乐因到期未履行判决而被申请强制执行 其后续诉叠纸的一起诉讼已于2025年9月主动撤诉 [6] 行业竞争行为分析 - 分析认为 将“友商”“竞品”关键词用于推广属于通过领跑竞品为自身“开路”的买量方式 该行为违反商业规则且存在侵权风险 [6][7] - 此次诉讼金额虽不大 但被视为叠纸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其他游戏公司效仿的防御性维权 具有敲山震虎的行业警示作用 [6] 涉事公司业务与市场地位 - 叠纸网络科技公司成立于2013年 凭借“暖暖”系列游戏在换装游戏赛道占据头部位置 并不断扩充“暖暖”IP版图 [7] - 叠纸公司主要拥有“暖暖”系列与“恋与”系列两大产品线 并通过推出服饰品牌、打造虚拟偶像等方式拓宽“暖暖”IP边界 [7] - 祖龙娱乐前身为1997年成立的祖龙工作室 于2020年7月登陆港交所主板 曾研发《龙族幻想》等经典游戏 [9] - 分析指出 祖龙娱乐在手游时代呈现掉队状态 其海外经验优势随着国产游戏出海加快而显得落后 面临创新突破压力 [10] 祖龙娱乐近期财务状况 - 2025年上半年 祖龙娱乐实现营业收入6.34亿元 同比增长44.4% 净利润亏损1173万元 较上年同期亏损1.2亿元收窄91.3% [9] - 营收增长主要得益于新游《龙族:卡塞尔之门》、《踏风行》的上线及《以闪亮之名》的持续稳定表现 [9] - 2020年至2024年 祖龙娱乐归母净亏损额分别为7.59亿元、3.03亿元、7.69亿元、3.16亿元和2.87亿元 五年累计净亏损超过24亿元 [9] 相关产品竞争态势 - 祖龙娱乐产品《以闪亮之名》于2023年上线 除换装玩法外 还融合恋爱、家园经营等元素 并支持高自由度的“捏脸”和时装染色玩法 [10] - 《以闪亮之名》凭借高自由度玩法在换装赛道脱颖而出 为祖龙娱乐长期亏损的业绩带来修复 [10]
胖东来优选=胖东来?最新回应
新浪财经· 2025-09-17 10:24
商标侵权现象 - 多家电商平台店铺未经授权使用"胖东来"商标作为商品关键词 包括"胖东来优选""胖东来官方旗舰店"等标签 [1][3][6] - 淘宝平台出现商品标题含"胖东来"的食品类商品 其中猴头菇饼干显示全网热销超1万件 [3] - 京东平台存在名称为"许昌东来优品特产店"等代购店铺 同样涉嫌商标侵权 [10] 侵权商品范围 - 侵权商品覆盖食品 日化 家电等多个品类 包括胖东来洗发水 胖东来电饭锅等 其中一款售价37.9元的防脱洗发水销量超3000件 [8] - 部分店铺使用胖东来商场门头照片作为商品展示 易造成消费者误解 [3][10] 店铺回应方式 - 被询问的10家网店均未提供商标使用授权证明 客服多宣称商品为"同款平替"或"同源工厂产品" [1][4] - 有客服辩称"胖东来"仅表示销售渠道 强调"与正规渠道合作" 但未明确品牌授权关系 [8][10] 平台监管措施 - 淘宝客服表示会对违规商家采取警告 扣分 降权等处罚 但商品举报页面缺乏侵权举报选项 [5][8] - 平台存在监管漏洞 侵权商品仍能通过搜索关键词"胖东来"大量展示 [3][8] 法律认定 - 律师明确指出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均构成侵权 与商品是否曾在胖东来销售无关 [1][10] - 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严重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10] 公司应对行动 - 胖东来持续搜集线上侵权证据 明确表示即使曾销售过的商品也不允许线上标注商标 [2][11] - 公司于2024年4月和9月发布官方声明 强调仅三类渠道销售正品(线下超市 微信小程序 抖音专营店及合作企业)并设立打假专项奖励机制 [12]
宗馥莉冒险扶正“娃小宗”
北京商报· 2025-09-16 00:14
品牌变更决策 - 宏胜饮料集团旗下7家公司联合通知决定从2026销售年度起弃用"娃哈哈"品牌并更换使用新品牌"娃小宗"[1][3] - 更换品牌主因是"娃哈哈"商标使用合规性问题及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公司经营暴露在法律风险下且现行股权架构下商标使用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3] - "娃小宗"商标由宏胜饮料集团申请注册 其服务范围覆盖茶饮料 矿泉水 果汁等现有品类及啤酒等新品类[4] 股权结构与治理问题 - 娃哈哈集团股权结构复杂 杭州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持股46%为第一大股东 宗馥莉持股29.4% 职工持股会持股24.6% 宗馥莉不具备绝对话语权[6] - 股东博弈体现在经营管理层面 宗馥莉去年7月曾因部分股东对其经营管理合理性提出质疑而请辞[6] - 商标转让存在不确定性 娃哈哈集团2月声明称387件商标正申请转让至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但5月表示转让登记备案过程具有不确定性[7] 法律风险与授权问题 - 宏胜饮料集团作为宗馥莉实际控制的体外代工体系 与娃哈哈集团无股权关联但生产经营深度绑定 全国拥有19个生产基地和48家子公司[8] - 宏胜饮料集团仅作为"娃哈哈"商标被授权使用方 其私下授权今麦郎代加工的行为涉嫌商标侵权[8][9] - 法律意见指出商标使用许可需商标注册人签订书面协议 被许可人不得自行转授权 宏胜行为违反《商标法》第43条和第57条[9]
“娃小宗”浮出水面,宗馥莉再造“娃哈哈第二”?
北京商报· 2025-09-15 22:28
新品牌发布与战略调整 - 宏胜饮料集团宣布自2026销售年度起启用新品牌"娃小宗"以替代"娃哈哈"品牌 [1][3] - "娃小宗"商标由宏胜饮料集团申请 覆盖茶饮料、矿泉水、果汁等既有品类及啤酒等新品类 [4] - 品牌更换主因系"娃哈哈"商标使用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及法律风险 现行股权架构下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使用 [3][5] 股权结构与治理博弈 - 娃哈哈集团股权结构为杭州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持股46% 宗馥莉持股29.4% 职工持股会持股24.6% [5] - 宗馥莉于2023年7月因部分股东对其经营管理提出质疑而请辞 后续通过投资公司股权调整实现全资控股两家关联企业 [6] - 商标转让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娃哈哈集团曾于2024年2月申请转让387件商标 5月又表示可能推出新品牌 [6] 法律与经营风险 - 宏胜饮料集团作为宗馥莉控制企业 与娃哈哈集团无股权关联但承担30%产品代工 存在商标授权合规性问题 [7] - 宏胜集团子公司杭州宏诚食品在委托今麦郎代加工时涉嫌违规授权使用"娃哈哈"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43条转授权禁令 [7][8] - 法律意见指出未经娃哈哈集团正式授权的商标使用构成侵权 相关方可能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 [8] 行业与市场影响 - 娃哈哈品牌价值达911.87亿元 新品牌落地需考量宗馥莉个人影响力及多线市场布局能力 [1][4] - 行业分析认为新品牌建立成本高昂 可能弱化原有品牌效应 对战略成效持保留态度 [4]
“反诈老陈”打假“五星茅台酒”,五星酒业最新回应
齐鲁晚报· 2025-09-15 15:44
侵权事件声明 - 贵州五星酒业集团发现多个短视频及网络直播平台存在大肆推销"五星茅台酒"的侵权行为 [1] - 抖音账号"反诈老陈的故事"指出以140元两瓶销售的"五星茅台酒"存在重大侵权嫌疑 [1] - 公司从未生产、销售或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生产、销售"五星茅台酒" [1] - 该产品涉嫌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 并构成对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及商标权侵害 [1] - 公司已于2024年就侵权产品依法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胜诉判决 [1] - 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包括民事索赔、行政举报及刑事控告 [1] 公司背景信息 - 贵州五星酒业集团创建于1993年 位于仁怀市 是贵州民营企业100强 [2] - 拥有传统发酵窖池600多个 年产优质酱香型白酒6000多吨 [2] - 具备50000吨储酒能力 配有5条现代化灌装和包装生产线 单日产量达30000箱 [2] - 公司总资产规模达30亿元 品牌价值(2024年度)达158.55亿元 [2] - 主营品牌为"五星"和"镇酒" 员工600余人 [2] 产品侵权细节 - 网络博主"反诈老陈"在社交平台展示购买的"五星茅台酒"包装标注生产厂商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2] - 产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3年9月22日 销售价格为140元两瓶 [2] - 贵州茅台市场维权办明确表示正品"五星茅台"瓶身应为"贵州茅台酒"五个字 不会出现"五星"字样 [2] - 五星商标仅为市面俗称 类似飞天仕女图标俗称为飞天茅台 产品上不会出现"飞天""五星"等文字 [3] - 茅台股份公司未推出过原浆酒、散装酒等品类 [3] 事件传播与回应 - 事件通过短视频及网络直播平台传播 引发广泛关注 [1][2] - 五星酒业发布官方声明澄清从未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1][4] - 贵州茅台官方通过媒体渠道进行产品真伪说明 [2][3]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出口商品商标侵权被行政处罚
齐鲁晚报· 2025-09-14 18:28
行政处罚事件 -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出口侵犯"SONY"和"LG"商标专用权的遥控器被大鹏海关行政处罚 [1][2] - 公司委托报关服务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荷兰出口货物 报关单号531620250161709265 [1][2] - 实际出口货物中发现标有"SONY"商标的遥控器3024台和标有"LG"商标的遥控器5040台 [1][2] - 侵权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08043.62元 [1][2] - 权利人为索尼集团公司和株式会社LG 海关备案号T2024-165745和T2021-107194 [1][2] - 处罚结果为没收全部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6220元 [1][3] 公司背景 -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 于2023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代码301578 [5] - 公司主要从事智能遥控器、摄像头、麦克风等智能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 [5]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被认定为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1][3] - 处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3] - 当事人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