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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亿掏空上市公司!驾培第一股倒计时,创始人跑路,股民亏剩零头
搜狐财经· 2025-12-19 15:54
公司发展历程与商业模式 - 公司创始人徐雄于1992年进入酒店用品供应行业,通过赚取差价的模式积累了第一桶金[4][5][6] - 随后公司转向驾培行业,当时北京一地就有200多家驾校,市场竞争激烈[6] - 公司精准抓住行业服务痛点,推出“酒店式服务”,包括严禁教练收礼、每车最多两名学员、提供免费接送等差异化服务[8][10] - 凭借透明收费、充足练车时间和贴心服务,公司从200多家驾校中脱颖而出,并于2016年成功登陆A股,成为“驾培第一股”[11] 上市后业绩与行业环境变化 - 公司上市后业绩增长很快陷入停滞,其服务优势易被模仿,差异化逐渐消失[11] - 自2018年起,北京常住人口增长放缓,学车人群数量萎缩,整个驾培行业迎来寒冬[12] 实控人减持与资金占用 - 实控人徐雄在2019年限售期过后开启疯狂减持,2019年套现12亿,2020年套现14亿,2021年套现3.7亿,2023年套现1.3亿[13] - 短短几年间,徐雄将IPO时持有的58%股权减持至18%,通过减持共套现约31亿[13] - 剩余的18%股权中,有60%被质押,通过股权质押再变现约4亿[13] - 前后合计,徐雄从上市公司提走约35亿资金,相当于两个多公司当前的市值[1][13] - 此外,徐雄还非法占用了2.2亿非经营性资金,且迟迟不予归还[3][15] - 证监会已下达最后通牒,要求10个月内追回被占用的2.2亿资金,否则公司将直接退市[3] 违规行为与监管处罚 - 2023年8月底,徐雄顶风违规减持,违反了证监会颁布的减持新规[15] - 监管调查还发现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徐雄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5] - 公司三名高管因相关违规问题,分别被证监会处以150万元的罚款[15] - 这三名高管的平均年薪在16万至25万之间,150万罚款相当于其6-8年的总收入[15] 公司当前状况与市场影响 - 公司股价已跌至2.34元,投资者财富缩水近93%[1][15] - 公司已被ST,面临退市风险[15] - 东方时尚的案例是资本市场“网红股”的典型缩影,许多企业上市后因缺乏持续核心竞争力而迅速陨落[20][21][22] - 部分企业创始人将上市视为套现终点,而非事业新起点,导致公司被掏空,股东利益受损[23] 行业与市场反思 - 驾培行业曾因服务乱象丛生而存在市场机会,但行业红利褪去后,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面临困境[6][7][23] - 该案例暴露了资本市场的监管漏洞与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违规行为查处存在滞后,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24] - 市场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护投资者利益[26]
光学膜企业康得新董事长被判刑15年
巨潮资讯· 2025-12-18 16:57
案件终审与判决结果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标志着康得新财务造假案的刑事诉讼程序正式终结 [1] - 康得新公司因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和骗购外汇罪,被判处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 [3]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玉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个人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元 [3] - 其他核心责任人员分别获刑:原总经理徐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原财务总监王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资金部主管张丽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3] 造假行为与案件审理 - 案件是一起由钟玉作为主谋,与公司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共谋,通过分层部署、全链条配合的方式,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 [3] - 财务造假持续时间长达七年,涉及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3] - 案件审理过程曲折,自2021年9月被提起公诉,期间经历2024年2月起诉书变更,于2024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部分被告人上诉后,最终在2025年12月由江苏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 [3] 公司背景与市场影响 - 康得新曾是中国高分子复合材料领域颇具声望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覆盖预涂膜、光学膜等多个高端材料领域,其光学膜技术曾应用于裸眼3D智能手机,一度被誉为市场“白马股” [4] - 持续多年的财务欺诈行为最终导致公司从资本市场退市,给大量投资者带来了惨重损失 [4] - 终审判决彰显了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对维护市场诚信基础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4] 公司财务处理与后续影响 - 康得新表示,已根据一审判决将罚金计入损益,并称该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29%,对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4] - 案件的审结,为后续可能涉及的民事赔偿、投资者维权等事宜奠定了法律事实基础 [4]
持续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 持续讲好“股市叙事”
上海证券报· 2025-12-16 03:19
监管政策方向 - 坚持扶优限劣,加快打造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 [1] -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和互联互通机制,提高境外上市备案质效 [1] 监管执法重点 - 强化科技赋能监管,继续重拳惩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等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 [1] - 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积极配合修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 [1] 系统内部建设 - 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落实党对资本市场的全面领导,扎实推进中央巡视整改和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1] - 全力支持配合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强化重点领域公权力监督制约 [1] - 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加快打造"三个过硬"的监管铁军 [1] 近期工作部署 - 全力做好岁末年初工作,加紧推进"十四五"资本市场各项工作顺利收官,坚决守牢防风险、保稳定的底线 [1]
迎接“十五五” 投资新时代 〡全链条立体化追责 监管重塑市场生态
搜狐财经· 2025-12-15 15:46
“十五五”时期资本市场监管核心定位与目标 - 核心观点:“十五五”时期是资本市场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需通过“长牙带刺”的严格监管,将中小投资者保护融入全链条,以筑牢市场根基、激发资本活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 [1][25] - 监管被定位为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枢纽,目标是构建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4] - 2025年是“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监管层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违规,呈现出“精准化、全链条、高震慑”的新特征 [2] 2025年监管立法与体系建设 - 12月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中国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旨在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并购重组、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健全监管法规体系 [2] - 该条例是证监会2025年度19件立法工作计划之一,立法重心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维护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 - 监管体系强调科学性、有效性,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完善对金融创新活动的监测和风险应对机制 [4] 监管实践与执法特征 - 2025年1-6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18件,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120余起,内幕交易案件40余起,操纵市场案件18起 [7] - 证券犯罪刑事处罚力度大、周期快、追责范围广:在已披露的8起案件中,6起被提起公诉并获有罪判决,其中3起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数千万元至逾亿元罚金;办案周期最短仅16个月,平均约两年;追责范围扩展至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及审计师等中介机构 [8][9] - 监管动态概括为“三个聚焦”:聚焦服务新质生产力、聚焦保护中小投资者根本利益、聚焦完善市场基础制度 [7] 财务造假全链条追责 - 2025年打响财务造假全链条追责“破局之战”,截至11月底,年内已查处财务造假案件17起,罚款总额达2.3亿元,较2024年同期增长40% [11][12] - ST立方(300344.SZ)案成为里程碑:2021-2023年累计虚增收入6.38亿元、成本6.27亿元;证监会拟对公司罚款1000万元,对10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000万元;同步对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打破“先罚公司、后查中介”传统模式 [11][12] - 深交所将依法启动ST立方退市程序,且涉嫌证券犯罪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实现“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立体震慑 [12] 市场操纵“零容忍”打击 - 2025年对市场操纵打击呈现“抓大案、重处罚、强震慑”特征,何某儒、杨某、谢某三起案件均为亿元级罚单 [13] - 何某儒操纵市场案:控制136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23亿元,操纵“X科技”“Y生物”股票,采用“封涨停”模式,非法盈利1.47亿元,被罚没2.94亿元 [13] - 杨某案:控制212个账户,同时对三只纺织服装类股票实施“多股联动操纵”,投入资金31亿元,非法盈利1.4亿元,被罚没2.8亿元 [14] - 谢某案:对“渝三峡A”等多股实施“虚假申报操纵”,非法盈利8145.26万元,被罚没1.77亿元 [15] - 监管技术实现突破:从“单只股票监控”转向“跨股票、跨市场联动监控”,从“事后核查”转向“实时预警” [15] “追首恶”机制与实践突破 - “追首恶”机制在2025年实现从理念到实践的重大突破,核心是追究组织、策划、指使违法违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高管的责任 [16] - 司法实践明确“首恶”为第一顺位赔偿人,上市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并建立“首恶财产优先冻结”制度 [17][18] - 案例:ST立方案中对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10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000万元,其中三人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力源科技实控人因违规披露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0万元 [17] 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 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将中介机构责任从行业自律上升为法律强制义务 [19][20] - 规定明确中介机构三大核心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备合格人员、建立风险控制制度;严禁配合财务造假等行为;并禁止以股票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20] - 监管要求“穿透式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交易需实地走访对手方、核查资金流水;2025年专项检查中,对85家机构、84名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力度同比激增119% [21] - 证券公司保荐责任细化为“全流程责任”,持续督导不力将受罚:2025年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已下发7张持续督导违规罚单,涉及民生证券、东海证券、西南证券等机构 [22] - 律师事务所责任边界明确,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财务问题承担核查责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因执业不规范被出具警示函 [23] “十四五”与“十五五”资本市场发展维度对比 - 资本市场建设:“十四五”全面推行注册制,设立科创板、北交所;“十五五”将纵深推进板块功能互补,畅通“新三板-北交所”对接机制,研究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 [6] - 市场生态与投资端:“十四五”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发展机构投资者;“十五五”“严监严打”常态化,系统性推动投资端改革,构建“长钱长投”生态 [6] - 对外开放:“十四五”拓宽双向开放渠道;“十五五”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深化跨境监管协同 [6] - 法治与风险防控:“十四五”完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立法;“十五五”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强化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监测预警 [6] 未来监管方向 - 以制度筑堤,让监管长出“刚性之牙”,将“严”的要求贯穿市场准入、持续监管到退出全过程 [25] - 以科技赋能,让监管装上“敏锐之刺”,加速监管范式从“经验依赖”向“数据驱动”转型 [25] - 以民为本,构建中小投资者维权闭环,让投资者诉求有回应、权利有保障 [25] - 以协同聚力,统筹监管与创新、开放与安全,构建多元共治的市场生态 [26]
永拓所 “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上海证券报· 2025-12-14 13:34
文章核心观点 - 江苏证监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开出严厉罚单,禁止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并处以高额罚没款及个人市场禁入措施,这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首次适用此类处罚,彰显了监管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旨在推动中介机构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尽责”转变 [1][6][8] 监管处罚详情 - 永拓所因在鸿达兴业、恒久科技、科林环保三家上市公司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被一并处罚,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1] - 对永拓所罚没款共计超过6500万元 [6] - 对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晓鸿罚款4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6] - 对首席合伙人吕江采取市场禁入10年措施并处罚款200万元 [6] - 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的罚款 [6] 永拓所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 主动介绍恒久科技与鸿达兴业开展虚假业务,设计走账路径、参与虚假业务资金划转,帮助掩盖违法事实 [3] - 在鸿达兴业项目中,无依据配合公司虚构审计调整分录,篡改合并财务报表,导致其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3] - 在鸿达兴业和恒久科技项目中,部分签字会计师未实际参与审计,质控复核人知悉异常仍同意审计意见,首席合伙人知悉情况后仍签发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 - 在科林环保案中,在监管部门多次通报明确违法线索后,仍未审慎执业,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3] - 质控体系形同虚设,违反多项执业准则 [3] 中介行业暴露的“三大病灶” - 独立性缺失:长期服务导致丧失独立立场,将经济利益凌驾于职业道德之上,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 [5] - 职业怀疑精神不足:面对明显财务异常未能保持警觉,机械套用审计模板,核查验证“走过场” [5] - 质量管理体系失效:内部复核机制失效,签字会计师未实际参与审计,底稿记录与实际执行严重不符 [5] 监管机制与未来方向 - 强化“不敢违”的震慑机制:持续加大查处力度,综合运用财产罚、资格罚、刑事追责等手段 [8] - 健全“不能违”的防范机制:完善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体系,推动建立穿透式审计机制,强化财务造假重点监控 [8] - 培育“不想违”的文化土壤: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引导树立正确职业价值观 [8] - 2025年4月,监管部门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强化事前准入审查与事后监管联动,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完善分类监管等措施推动中介机构转变 [6] - 监管强调需持续加大全链条追责力度,既打击财务造假“首恶”,也严查中介机构“帮凶” [8]
【e公司观察】监管亮剑“看门人” 中介失责零容忍
证券时报网· 2025-12-14 12:20
文章核心观点 - 江苏证监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以来首次禁止审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释放出严打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生态的强烈信号 [1]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 策划财务舞弊 主动介绍恒久科技与鸿达兴业开展虚假业务 为公司设计走账路径、参与虚假业务资金划转 帮助两家公司掩盖违法事实 [2] - 沦为造假“帮凶” 在鸿达兴业项目中 在无审计调整依据支撑的情况下配合公司虚构审计调整分录 篡改合并财务报表 导致鸿达兴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 - 选择性“失明” 在鸿达兴业和恒久科技项目中 部分签字会计师未实际参与审计业务 首席合伙人知悉后仍签发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科林环保案中 在监管部门多次通报明确违法线索的情况下 仍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2] - 质控体系形同虚设 违反多项执业准则 触及资本市场诚信底线 [2] 中介机构暴露出的行业问题 - 独立性缺失 永拓所长期为鸿达兴业提供审计服务 逐渐丧失独立立场 演变为造假的共谋者 [3] - 职业怀疑精神不足 面对公司明显的财务异常 审计人员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警觉 机械套用审计模板 核查验证“走过场” 导致风险隐患被系统性忽视 [3] - 质量管理体系失效 内部复核机制失效 部分签字会计师未实际参与审计 底稿记录与实际执行严重不符 反映出事务所管理机制存在系统性漏洞 [3] - 问题相互交织导致中介机构沦为“橡皮图章” 严重破坏资本市场风险防控运行体系 [3] 监管部门的处罚与应对措施 - 从严查处形成高压态势 对永拓所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罚没款共计超过6500万元 对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晓鸿罚款4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首席合伙人吕江市场禁入10年并处罚款200万元 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的罚款 [4] - 立体追责打破侥幸心理 除行政处罚外 相关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对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4] - 制度完善筑牢防线根基 2025年4月 监管部门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强化事前准入审查与事后监管联动 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完善分类监管等措施 推动中介机构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尽责”转变 [4] 构建完善的市场治理机制 - 强化“不敢违”的震慑机制 持续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综合运用财产罚、资格罚、刑事追责等手段 [5] - 健全“不能违”的防范机制 完善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体系 推动中介机构建立穿透式审计机制 强化财务造假重点监控 切断造假链条传导路径 [5] - 培育“不想违”的文化土壤 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职业道德培训 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 重塑敬畏市场、敬畏法治的行业文化 [5] - 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链条追责力度 既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的“首恶” 又从严查处中介机构配合造假的“帮凶” 以形成健康的资本市场生态 [5]
21亿砸进去血亏739万!某董事长操纵股价坑害股民,下场大快人心
搜狐财经· 2025-12-13 15:27
事件概述 - 金城医药原董事长赵叶青联合王震、刘峰,在2017年至2020年间,利用104个账户,在595个交易日中的502天进行股价操纵,最终亏损739.2万元,并受到证监会处罚 [2][4] - 赵叶青因此辞去董事长等所有职务,并被处以4年市场禁入,三人合计被罚款300万元 [2][11][13] 操纵手法与规模 - 操纵期间累计竞价买入金额达21.34亿元,卖出金额为18.7亿元 [6] - 通过账户间“对倒”交易扭曲股价,单日“自买自卖”成交量最高占市场总成交量的45.65% [4] - 操纵行为将股价在特定区间推高21.3%,远超同期创业板综指2.9%的涨幅 [4] 操纵结果与市场表现 - 尽管投入巨额资金,操纵行为最终以亏损739.2万元告终 [6] - 在操纵行为停止后两个月,金城医药股价出现大幅上涨,最大涨幅超过120% [6] 监管调查与处罚 - 监管部门通过资金划转轨迹、交易设备关联、通信记录等多维度证据,认定三人存在共同操纵的主观故意,驳回了其“不具备主观故意”的申辩 [9] - 处罚体现了从严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导向 [9] - 赵叶青被罚150万元并处4年市场禁入,王震被罚120万元并处3年市场禁入,刘峰被罚30万元 [11] 对公司的影响与治理反思 - 公司公告称处罚仅针对赵叶青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13] - 事件暴露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可能存在短板,实控人能够长期操纵股价而未被及时发现 [13] - 事件为上市公司敲响警钟,需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强化对实控人及高管的约束 [15] 市场启示与投资者警示 - 操纵股价等短期行为终究敌不过市场长期规律 [15] - 投资者面对股价异常波动、交易量突然放大的股票应保持理性,警惕背后可能存在的操纵风险 [17] - 投资者应聚焦公司基本面,选择业绩稳定、治理规范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而非追逐高风险“妖股” [17] 行业监管趋势 - 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科技监管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升级,正逐步压缩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存空间 [19] - 资本市场生态正在优化,“靠操纵牟利”的时代已经过去 [19] - 资本市场参与者需敬畏市场、规则和法治,上市公司需坚守合规底线、完善治理结构以赢得信任 [21]
老牌保代突击入股翻车,非法获利410万换10年牢狱
财联社· 2025-12-12 23:08
案件核心判决与定性 - 中信建投原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因在振华新材IPO项目中通过代持方式突击入股,解禁后套现获利410.64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罚金60万元,违法所得被全额没收[1] - 案件核心突破在于法院首次明确将国资券商核心业务骨干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打破了过往同类案件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轻判或仅作行政处罚的行业惯例[1][8] - 法院认定杜鹏飞的行为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受贿金额按全部减持获利410万元计算,而非其实际分得的200万元,裁判逻辑以“对受贿所得的控制/处分权”为关键锚点[5][7] 当事人背景与案件标的 - 当事人杜鹏飞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在中信建投任职超过10年,案发前职级为D(董事),属于投行条线中层业务骨干[2] - 杜鹏飞职业生涯中主持或参与了振华新材、思维列控、大参林等多个IPO及再融资项目,是业内具备丰富经验的保荐代表人[2] - 案件核心标的振华新材是一家主营锂电正极材料的供应商,于2021年在科创板成功上市[2] 违规操作具体过程 - 2019年8月,中信建投与振华新材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杜鹏飞以辅导组组长、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三重身份全面主导该IPO项目[3] - 在辅导协议签署前夕,振华新材为争取杜鹏飞尽心竭力,主动提出允许其通过老股东代持方式参与公司定增,尽管《证券法》明确禁止此类行为[3] - 杜鹏飞找到关系密切的刘飞,由刘飞出资150万元参与增发,股权登记在代持股东名下,双方口头约定上市后收益一人一半分成[3] - 振华新材以11.75元/股发行上市,禁售期内股价一度冲高至80元,2022年9月解禁时股价仍维持在50元左右高位[3] - 解禁后通过代持账户减持股份合计获利约410万元,刘飞将约200万元转交给杜鹏飞[4] 案件侦办与审理焦点 - 2024年国家审计署在对中信集团体系常规审计时发现杜鹏飞突击入股线索,确认涉嫌犯罪后移送至齐齐哈尔市监察委员会[5] - 2024年10月杜鹏飞被采取留置措施,2025年4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建议判处10至11年有期徒刑[5] - 庭审焦点集中在杜鹏飞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贿金额应按200万元还是410万元认定[5]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依据 - 法院认定中信建投属于国家出资企业,承担国有金融机构重要功能,纳入国家金融资产运行体系管理[6] - 杜鹏飞2018年被聘任为投行部总监(D)及2021年被聘任为投行执行总经理(ED)的两次关键任命,均经过严格组织程序,满足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形式要件”[6] - 法院认为杜鹏飞的工作具有明显的经营管理属性,直接关系到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应认定为从事“公务”[6] - 法院指出杜鹏飞获得的“入股机会”本质上是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巨大股权利益,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7] 案件对行业的影响与信号 - 此判例明确了国资券商投行核心岗位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将重塑从业人员的执业风险认知[8] - 案件传递出监管加码、司法从严的强烈信号,证券监管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将更加紧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码[1][9] - 随着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力度加大,具备一定职级、承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的投行人员,其职务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刑事规制[9]
全员入刑!紫晶存储10名高管集体获罪
新浪财经· 2025-12-12 10:43
案件判决与监管信号 - 2025年11月28日,广东梅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紫晶存储财务造假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及原财务总监李燕霞等10名管理人员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被判处罚金3700万元[1][5][14] - 此案是科创板首例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案件,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进入“严刑峻法、重典治市”的新阶段[1][8] -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欺诈发行罪最高刑期提升至10年后首批适用新法的典型案例,判决体现了“全员实刑、几乎零缓刑”的特点,是对“关键少数”进行重点打击政策的直接体现[5][14] 公司背景与造假概况 - 紫晶存储成立于2010年,曾是国产光存储技术代表企业,于2020年2月在科创板上市,市值一度突破百亿[2][9] - 公司自2017年起系统性财务造假,在四年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7.54亿元,虚增利润3.75亿元,最终导致10.97亿元巨额亏损,造成1.74万名投资者损失[2][10] - 公司于2022年2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7月成为科创板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2][10] 造假手法细节 - 公司构建了高度组织化的造假体系,通过“马甲”客户签虚假合同、操控物流公司录入虚假运单、伪造项目验收报告、以及通过违规担保套取贷款并回流资金,实现了合同、物流、资金“三流合一”的虚假闭环[3][11] -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了1.35亿元对外担保,上市后未按规定披露的新增担保累计金额超过7亿元,占净资产比例最高达22.46%[4][12] 中介机构责任 -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因未能勤勉尽责,承担了11亿元的先行赔付责任,创下A股历史纪录[6][15] - 监管趋势表明,在注册制下,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需对信息披露真实性承担“连坐”责任[6][15] - 2025年12月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协助上市公司造假的供应商、客户、合作方或服务机构将面临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未来造假成本将由全链条共同承担[6][15] 行业监管趋势 - 紫晶存储案并非孤例,近年来康得新、柏堡龙等多家公司因财务造假被重罚,实控人入狱,勾勒出清晰的监管路径[6][17] - 监管路径明确注册制不等于放任制,而是“宽进严管”,强调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生命线,造假者将付出自由与金钱的双重代价[6][17]
香港证监会、港交所联名致函督促IPO保荐人尽责
证券时报· 2025-12-11 02:40
监管动态 - 香港证监会与香港交易所于12月5日联名致函IPO保荐人,就近期新上市申请质量下滑及不合规行为表达监管关切 [1] - 港交所确认与香港证监会就上市申请相关事宜联合致函保荐人 [2] 监管关注的具体问题 - 上市文件品质差劣,审查不足,例如业务模式描述不够清晰、过度使用宣传用语 [1] - 选择性呈现行业数据以夸大上市申请人的市场地位 [1] - 保荐人未能及时回应监管机构的意见,甚至对个案基本事实缺乏认知 [1] - 保荐人在招股阶段未能遵守既定时间表,关键监管流程中负责代表未能及时联络或指派人员不具备足够知识 [1] 监管目标与沟通 - 港交所致力于确保新上市申请的审核能及时且严谨进行,以推动资本市场蓬勃发展 [2] - 港交所积极与发行人、保荐人及专业顾问保持紧密沟通,以确保提交的上市资料内容完整并维持高质素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