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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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建委推进公平竞争审查 助力统一大市场
经济观察报· 2026-01-08 18:41
上海市住建委营商环境优化举措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落实《上海市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推进三方面工作 [1] - 此举旨在打造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助力上海建设统一大市场 [1] 具体工作方向 - 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在政策文件和招标编制中落实审查要求 [1] - 加强异常低价识别处置防止“内卷式”竞争 [1] - 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 [1]
五大连池:“三步走”模式激发民营经济有序发展
中国发展网· 2026-01-06 19:58
核心观点 - 五大连池市通过创新推行“三步走”公平竞争审查模式,从源头上防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效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并推动了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审查模式与机制 - 创新推行“起草机构自我审查、市监局组织会审、第三方评估法律意见”的“三步走”审查模式,并同步开展全市重要政策集中审查 [1] - 在多主体协同审查机制下,审查的全面性与精准性得到双重保障 [1] 具体步骤与成效 - **第一步:起草机构自我审查**:通过内部特定机构初审实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产业扶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四大重点领域的663个项目,自我审查留痕率达100%,一次性通过率从75%提升至100% [1] - **第二步:市监局组织会审**:组建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对66件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开展联合会审,确保政策符合公平竞争导向 [1] - **第三步:第三方法律评估**:聘请具备反垄断法律服务资质的律所参与评估,评估结果采纳率超90%,推动政策法律合规风险降低至5%以下,较传统审查模式效率提升40% [1] 模式综合效果 - 通过全流程量化管控,有效提升了政策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实现政策既符合市场规律、又坚守法律红线,从根本上避免政策实施困境 [2] - 模式推行后,全市企业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达89%以上,其中产业扶持政策获得感提升35%,市场准入便利度提升28% [2] - 近九成企业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给予积极评价,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2]
“十四五”期间,广东省经营主体净增长648.6万户
新浪财经· 2025-12-31 01:06
广东省“十四五”期间经营主体与市场监管成果 - 核心观点:“十四五”期间,广东省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市场监管与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多项关键经济指标稳居全国首位,区域创新能力全球领先 [1][3][4] 经营主体增长与市场准入 - “十四五”期间广东省经营主体净增长648.6万户 [1] - 经营主体总量、企业户数、私营企业户数、外商投资企业户数等指标持续稳居全国第一 [1] - 全面实施新公司法,推进“一网通办”“一照通行”,企业开办实现“一表申请、一天办结” [3] - 率先实行清税“承诺制”、企业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3] 市场监管与公平竞争 - 率先建立由立法机关参与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省、市、县三级全覆盖 [3] - 常态化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推进民生领域反垄断与整治滥用行政权力专项执法 [3] - 加强价格收费和广告监管 [3] - “十四五”期间,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知识产权案件2万宗,罚没款3.7亿元 [4] 质量发展与标准化建设 - 广东省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在94%以上 [3] - 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标准领航行动 [3] - “十四五”期间,广东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1881项,国家标准1.16万项,发布广东省地方标准1550项 [3] - 新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324项,有效期内认证证书26.6万张 [3] 消费者权益保护 - 推动制定《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放心消费十大行动” [4] - 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1523.8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6.6亿元 [4] 知识产权与区域创新 - 广东省发明专利有效量、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有效注册商标量等重点指标均居全国首位 [4] - 区域创新综合能力和知识产权地区发展指数稳居全国第一 [4] - “深圳—香港—广州”创新集群跃居全球创新集群百强榜首位 [4]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发布 一图读懂
央视新闻· 2025-12-27 01:34
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反垄断、破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堵点的明确要求 [6] - 需要细化《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强化执法权威与规则可操作性,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提供制度保障 [7] - 需回应执法实践新挑战,例如以本地业绩、奖项、税收社保作为企业信用评价加分项并应用于招投标,从而区别对待外地企业的新型干预市场竞争方式 [12] 修订主要内容:丰富违法行为与强化审查衔接 - 针对执法实践中新出现的本地“小循环”等典型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进一步丰富和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提高执法透明度与可预见性 [14] - 新增规定:若被调查单位涉嫌制定含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且未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开展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依法立案,以此推动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有机衔接,增强审查制度刚性约束 [18] 修订主要内容:明确调查措施与限制结案条件 - 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依法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为调查执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21] - 明确若被调查单位存在《规定》第十二条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以整改方式结束调查,严格限制以整改结案的情形,强化对执法机构和被调查单位的约束 [25] 修订主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与行纪衔接 - 新增在行政建议书中列明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建议的五种情形,强化责任追究并加强行政与纪律处分的衔接 [26]
新修订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将于明年2月实施
新华网· 2025-12-26 20:15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规 - 市场监管总局于12月26日发布新修订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该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 修订背景与目的 - 近年来出现以本地区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企业信用评价加分项并将评价结果用于招标投标活动区别对待本外地企业等新型干预市场竞争方式对反垄断执法带来挑战 [1] - 一些地方对执法约谈、行政建议适用情形把握不准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规则加以解决 [1] 主要修订方向 - 规定主要从强化责任追究和程序衔接、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限制整改结案条件、综合运用多元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效能等五方面进行了修订 [1] 新增责任追究条款 - 规定新增条款明确被调查单位存在特定严重违法情形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制作行政建议书时一般应当一并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2] - 特定严重违法情形包括:拒不采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提出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经提醒敦促仍不停止实施相关行为五年内曾因同类行为被约谈或调查处理虚假整改且实际未消除相关竞争限制等 [2] -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行政建议书抄送监察机关以加大对相关人员的追责力度 [2]
车辆购置价低于12万不配成为网约车?全国人大纠错地方规定
南方都市报· 2025-12-25 19:3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纠正网约车价格准入条件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定 地方政府对网约车经营车辆设置价格准入条件(如购置价不低于12万元)不合法 该规定排除了部分价格低于准入条件但符合安全与服务质量标准的车辆车主平等参与市场活动和劳动的权利 属于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形 [1][2][3] - 法工委通过衔接联动机制与有关方面共同督促纠正相关文件 并指出地方在设置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时应充分论证 确保体现公平合理的法治精神 [3] 具体案例与法规依据 - 审查案例源于某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总价不低于12万元 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 [2] - 审查认为该规定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权利增加其义务 且车辆价格限制与车辆安全性能、服务品质之间缺乏充分关联 [2] - 法规依据方面 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 而2016年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仅对车辆技术性能等提出要求 并未授权设置价格门槛 [2][6] 各地规定现状与趋势 - 部分城市存在类似网约车购置价限制规定 例如常州市要求非新能源汽车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 福州市要求燃油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 或在满足特定参数时购置价在12万元以上 [4] - 有城市已逐步取消相关限制 例如烟台市在2023年12月修订实施细则 取消了“车辆税后价格12万元以上”的准入限制 并为存量网约车过户提供了政策便利 [4][5] 学者法律观点 - 宪法学者指出 对网约车运营设置价格准入条件是对企业或平台营业自由的限制 而营业自由是宪法规定的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6] - 学者分析认为 由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设置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同时 为实现保障运营安全的目的而采取将12万元以下车辆均排除在外的手段 违反了比例原则 属于不合理的歧视性限制 [6][7]
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宣介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5-12-17 16:44
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三年整体成果 - 市场监管总局三年来共查处垄断协议案件35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5起,罚没款总计29.3亿元 [4] - 审结民生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950起,其中附条件批准3件,禁止1件 [4][25] - 办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148起 [4] 重点领域执法成效 医药领域 - 三年来共查处12起重大典型案件,罚没款合计超过24亿元,平均罚没金额超过2亿元 [5][9] - 上药生化案、津药药业案、上海信谊联合案分别罚没12.19亿元、3.62亿元和2.23亿元 [5] - 涉案药品降价均超过40%,降幅最高达95%,例如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降价95.8%,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降价58.6% [5][10] - 对组织者顶格处罚500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个人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60万元 [9] 公用事业领域 - 查处水电气暖领域垄断案件16起,罚没金额1.83亿元 [5] - 南京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垄断协议案被处罚827万元 [18] - 威海市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被处罚6520万元 [19] 平台经济领域 - 密切关注平台竞争行为,深入核查全网最低价、“二选一”等问题 [5] - 制定《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明确提示算法共谋、差别待遇等8个场景的新型垄断风险 [5][21] 交通、教育等其他民生领域 - 依法查处涉及77家机动车检测企业、22家驾驶培训机构、12家保险公司的垄断协议案件 [5] 制度规则完善与长效治理 - 落实新《反垄断法》,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5部部门规章,起草10部反垄断指南指引 [6] - 制定出台《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10] - 面向医药、公用事业、平台经济等领域举办21期合规讲堂,培训8万人次 [6] - 加强社会监督,发布48个典型案例 [6] 非处罚性规范手段(“软举措”) - 开展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已对半导体、网络支付、云服务、快递等20个行业进行评估 [29] - 推行“三书一函”制度(《约谈通知书》《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醒敦促函》) [30] - 创办反垄断合规讲堂,2025年第一期围绕《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药品行业进行风险分析 [30] 经营者集中审查 - 2023年至2025年,审结民生领域经营者集中950件 [25] - 附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收购托毕西股权等案件,禁止武汉用通收购山东华泰制药股权案 [25] - 开展轨道交通、药品零售、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等民生重点领域市场竞争状况评估 [27]
【“打通全国统一大市场堵点卡点”热点问题探析⑥】校准政绩考核“定盘星”
搜狐财经· 2025-12-14 06:55
文章核心观点 -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中国当前及未来的核心战略 其关键在于通过系统性改革纠治地方政府因“锦标赛”竞争和片面政绩观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与市场分割行为 从而将中国14亿多人口的超大规模市场潜力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1][2][9] 当前市场分割的主要表现与根源 - 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严重 包括对企业迁出设置障碍、要求外地企业在当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以开辟市场 其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过分看重增长数据和地方税收的“跑偏”政绩观[1][2] - 地方政府行政垄断及引发的市场垄断行为 阻滞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发育与成长[2] - 部分地区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与地方发展关系认识不到位 搞“小算盘”和“小循环” 或通过设置准入门槛、打造“政策洼地”等方式进行不当竞争[3] 改革的核心方向:纠治政绩观与完善考核体系 - 宏观经济治理价值观发生深刻转变 从追求经济增长转向强调增长质量和效益 “十五五”规划建议已将破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作为各级考核制度的重要方面[2][3] - 必须改革地方政府政绩评价考核体系 使其导向制度化、长期化、服务化发展 不再简单以GDP增长率论英雄[2] - 需完善差异化考核 根据地区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科学设置指标权重 深化分类考核 避免产业布局“一哄而上”导致的资源错配和产能过剩[7] - 考核评价“指挥棒”需转化为选人用人“风向标”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8] 关键制度约束与治理工具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措施进行事前合规性审查 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具有“一票否决”作用[4] -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明确划定政策“红线” 包括不得突破国家规定实施违规优惠政策、不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不得妨碍经营主体平等准入退出迁移等[5]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并造成损失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党纪处分 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者从重处分[5] 构建约束与激励并重的治理机制 - 除了约束机制 需建立激励机制以调动地方积极性 包括健全财税体制、统计核算制度和信用体系[6] -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的央地财政关系 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和税源 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推进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核算 建立适应新经济的统计监测指标 促进企业信用信息互通互认[6] - 构建约束与激励并重的机制是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重构 旨在发挥“指挥棒”的正向牵引效应[6]
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山东四措并举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
齐鲁晚报· 2025-12-11 20:21
山东市场监管举措与成效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其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措施与成效 旨在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这一影响要素高效配置的卡点堵点 [1][3] 顶层设计与法治建设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若干措施》 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规章 以筑牢法治根基并压实审查责任 [3] - 构建了协同机制 旨在有效规范各级各部门出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3] 审查机制与路径完善 - 总结国家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审查试点经验 出台《山东省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审查工作办法》 [3] - 制定自我审查、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第三方评估等制度规定 构建“审查+监督+评估”全流程工作闭环 [3] - 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府文件审查全覆盖 近三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审查重大政策措施2800余件 有效防止了含有影响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出台 [3] 日常监测与政策清理 -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监测+研判”工作机制 运用大数据筛查等技术手段对全省各级各部门官网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监测 [4] - 近两年在线监测政策措施24万余件 对其中90余件文件督促整改规范 [4] - 统筹开展“存量”和“增量”政策清理 聚焦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抽查 以打破准入壁垒和隐性限制 [4] 竞争执法与案件处理 - 持续强化竞争执法 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等专项行动 [4] - 充分发挥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作用 运用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手段规范秩序 [4] - “十四五”期间办结垄断案件20余件 有力促进了良性竞争市场秩序的形成 [4] 未来工作方向 - 下一步 山东将进一步强化审查刚性约束并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 [5]
“十四五”时期湖南经营主体年均增速达12.92% 市场活力充沛
中国新闻网· 2025-12-04 18:58
核心观点 - “十四五”期间湖南省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市场监管与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 经营主体年均增速达12.92% 市场活力充沛 预计2023年底经营主体总数将突破800万户 [1][3] 经营主体增长与商事制度改革 - “十四五”期间湖南省经营主体年均增速达到12.92% 预计2023年底总数有望突破800万户 [1] - 湖南省推行了告知承诺制、歇业制度等14项商事制度改革试点 多个许可事项实现“证照联办” [3] - 持续深化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 企业信息变更和注销时限分别减少了13个和33个工作日 [3] 市场竞争环境与执法监管 - 湖南省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重大决策必经程序 并在全国率先出台《增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指南》 [3] - 聚焦民生和重点行业 查处商业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案件1619件 [3] - 围绕涉企收费、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 查办各类市场违法案件13.43万件 [3]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服务 - 湖南省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实现高标准保护、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和高效能服务 [4] - 积极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创建 新增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19家、省级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分中心59家 [4] 市场安全与民生保障 -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任务达到每千人5.5批次 高于每千人4批次的预期目标 [4] - 药品抽检合格率达98.2% 其中重点监管产品抽检覆盖率和合格率均达到100% [4] - 开展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11.71万批次 问题处置率达100% [5] - 特种设备安全方面 排查问题隐患3.15万项 查处案件5379起 [5] - “十四五”期间 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未发生一起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