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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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3 21:14
股东会议事规则核心内容 - 规范公司股东会议事程序 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1]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 股东会类型与召开时限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1] - 临时股东会出现法定情形时两个月内召开 [1] - 无法按期召开需向青岛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2] 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十日内书面反馈 [2] - 审计委员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十日内书面反馈 [3] - 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十日内书面反馈 [3] - 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时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 [3] -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时 连续90日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 [4] 股东会提案规则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5] - 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会议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5]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 [5] - 年度股东会提前20日通知 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 [6] 董事选举与累积投票制 - 选举董事时需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关联关系/持股情况/处罚记录 [6] - 单一股东持股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 [11] - 累积投票制下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11]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行使表决权 [11] 股东出席与表决方式 - 股东可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7] - 可采用网络方式表决 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下午3:00 [7]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10] -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10] 会议主持与议事秩序 - 董事长主持股东会 缺席时由副董事长或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 [8] - 审计委员会召集的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8] - 股东发言需经主持人同意 每次不超过10分钟 [9] - 会议主持人需宣布现场出席股东人数及持股总数 [9] 决议公告与记录保存 - 决议公告需包含出席股东人数/持股比例/表决结果/决议内容 [13] - 会议记录需保存十年 包含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等 [14] - 未通过提案或变更前次决议需在公告中特别提示 [14] 违规处理与规则效力 - 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 程序违规可请求法院撤销 [15] - 未按期召开股东会可能导致股票停牌 [15] - 违规行为可能被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开谴责 [16] - 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芯碁微装: 股东会议事规则(H股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8-13 19:11
股东会职权范围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 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 决定相关报酬事项[2] -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监事会报告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2][3]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2] -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以及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资产购买出售交易[2] -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2]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人数不足法定要求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等情形下必须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4] - 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会议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4] 投票权征集制度 - 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可公开征集投票权[4] - 征集必须就全部表决事项进行 不得设置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或有偿征集[4] - 征集人需披露详细征集文件 包括对每项表决事项的具体意见和理由[5][6] - 征集投票权委托书需包含股东会时间 表决事项表格 送达地址等必备内容[7] - 被征集人委托书需附带身份证明文件 并于股东会召开前24小时送达指定机构[8]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2] - 董事会需提供股东名册配合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2][13] 提案和通知要求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3]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1日通知 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14] - 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等信息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14] - 讨论董事选举时 需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持股数量等详细信息[15] 会议召开和表决机制 - 股东会采用现场加网络结合方式召开 并为中小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16][17] -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 结束不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2]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公司持有自身股份无表决权[23] - 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披露[25] 会议记录和决议执行 - 会议记录需记载出席人数 持股比例 审议经过 表决结果等内容[28] - 记录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名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8]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等提案后 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9] - 决议内容违法无效 程序违规可被股东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9]
宝丽迪: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股东会职权范围 -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合并分立、修改章程、聘用审计机构、审议担保及重大资产交易等职权 [6]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 - 需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修改章程、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股权激励计划等 [50] 股东会召开条件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2] - 出现董事人数不足6人、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等情形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2]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 [13] 提案与通知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14] - 召集人需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15] - 股东会通知需完整披露所有提案内容,讨论董事选举时需详细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持股情况等信息 [15] 表决与决议机制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8] - 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 - 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30%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19] 重大交易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8] - 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0] - 提供财务资助时,若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单次资助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1] 会议召开方式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会议当日上午9:30 [16]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登记在册股东均有权出席 [16][17] - 会议主持人需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8] 会议记录与信息披露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内容包括出席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等 [21] - 会议记录需记载会议议程、发言要点、表决结果、质询意见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2]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时,需在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21]
凯中精密: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3 17:16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为规范公司行为并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 - 公司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需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会议正常召开 [2]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且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与否 [3] - 审计委员会可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若董事会10日内未反馈或不同意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 [3][4]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若董事会10日内未反馈或不同意 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4][5]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议时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交所备案 且召集方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5] -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需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予以配合 [6]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 但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及职权范围 [6] - 召集人需在年度股东会20日前或临时股东会15日前发布通知 内容需包含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及联系方式等 [7] - 讨论董事选举时需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持股数量、关联关系及处罚记录等详细信息 [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 [8]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会议可采用现场与网络结合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且结束不早于现场会议当日15:00 [9] -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身股份无表决权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0][12] - 会议需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与计票监票 表决结果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确认并当场公布 [14] - 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特别在单一股东持股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 [13] 决议执行与记录 -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需在股东会后2个月内实施 [17] - 会议记录需包含出席人员、表决结果、质询内容及律师信息等 并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签字后保存不少于10年 [15] - 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 程序或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17] - 董事会需就过去一年工作向年度股东会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需进行述职 [12]
翠微股份: 翠微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23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股东会行为并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1]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出现后2个月内召开 包括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 董事会认为必要 审计委员会提议 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1] - 公司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 需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原因并公告[2] 股东会职权 - 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多项职权 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其报酬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修改公司章程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审议因减少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2][3]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 股东会召集 - 董事会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3] - 审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 若不同意或未反馈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3][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若不同意或未反馈 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应在5日内发出通知 若未发出通知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4]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提交证明材料 且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5] -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配合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否则召集人可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但所获名册不得用于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5]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6]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股东会提案内容需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但提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6] - 召集人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已列明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未列明或不符合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6]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6]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具体内容及所需全部资料或解释[6] - 股东会讨论董事选举事项时 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 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与本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7] - 股东会通知中应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7]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 通知中列明提案不得取消 若出现延期或取消 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7] 股东会召开 - 股东会在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指定地点召开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7] -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8] - 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程序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8] -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行为 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8]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8][9] - 股东应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 代理人还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9]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股东名册共同验证股东资格合法性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9]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9]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若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9] - 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1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10] - 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10]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0] - 普通决议事项包括董事会工作报告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其他事项[10] - 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10] -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或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11][12] - 股东会选举董事表决时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2] -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时间顺序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13]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被视为新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13]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13] - 出席股东会股东应对提交表决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表决票或未投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表决结果计为弃权[13]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13]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13]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时应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投票系统查验自己投票结果[14]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14]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 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各项决议详细内容[14]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14]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对每一提案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股东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答复或说明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其他内容 出席或列席会议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与现场出席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4][15] - 召集人应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15]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15]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15] 股东会决议效力与执行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16]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16] -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16]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 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裁定前 相关方应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16]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裁定的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16] 附则 - 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17] -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17] -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17]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超过低于多不含本数[18][19] -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 由董事会制定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20]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
三友化工: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13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股东会运作制定本规则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1] - 股东会召集 提案 通知 召开等事项均适用本规则 [1] - 公司需严格依法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需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1] 股东会类型与召开条件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1] - 出现董事人数不足10人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等情形时 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 - 若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 需向河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原因并公告 [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2] - 审计委员会或单独/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十日内反馈 若不同意或未反馈 提议方可自行召集 [3][4] - 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召集人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 [4] - 董事会需配合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并提供股东名册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5] 股东会通知与提案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公告通知 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公告通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6] - 股东会通知需明确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 表决程序及所有提案内容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15:00或迟于当日9:30 [6]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召集人需在两日内补充通知并公告 [7] - 提案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不得在表决时修改 否则视为新提案 [7][8] - 董事选举提案需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持股数量 关联关系及处罚记录等信息 [8]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可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由董事长主持 特殊情况由副董事长或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 [9]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自有股份无表决权 [10][12] - 股东需持有效证件出席 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召集人和律师需共同验证股东资格 [10][11][15] - 表决采用记名投票 普通决议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17] - 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14] - 股东会需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监票 律师需监督表决过程并当场公布结果 [18] 股东会决议与记录 -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适用于修改章程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 [16][17] - 会议主持人需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决议需及时公告 包括出席股东人数 持股比例 表决结果及决议详情 [18][19] - 会议记录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记载会议议程 出席人员 审议经过 表决结果等内容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9] - 若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 需在公告中特别提示 [19] -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程序违规或内容违反章程的 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20] 监管措施与附则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 证券交易所可对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解释公告 [21] - 股东会召集 召开或信息披露违规的 中国证监会可责令改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22] - 本规则由董事会修订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2]
株冶集团: 株冶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12 18:16
股东会职权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董事报酬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等职权 [2] -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等 [3] -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以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2] 股东会类型与召开条件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3] - 发生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等情形时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4][8] -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6] 股东会召集与主持 -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6][7][8]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16]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0]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股东会提案 提案内容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10] -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 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提交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等 [1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下午3:00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 [12] 股东会表决与决议 - 股东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 [18]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9][2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参与表决 其代表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决议需经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2/3以上通过 [21] 股东会会议记录与公告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召集人姓名 会议主持人 表决结果等 [17] - 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签名册 代理出席委托书等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股东会结束之日起20年 [18]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 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比例 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表决结果等 [26] 其他重要规定 -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原则 不得给予股东额外经济利益 [14]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24]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7]
常熟银行: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2 00:26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股东会运作,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依据包括《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1]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在触发条件后2个月内召开[1] - 股东会需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对召集程序、人员资格、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董事会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3]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回应,否则股东可向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议[4][5] -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监管机构备案,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5]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议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需在2日内公告补充通知[6] - 股东会通知需在年度会议20日前、临时会议15日前公告,内容需包括全部提案细节及董事候选人资料[7]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取消或变更地点[7][8]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机制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可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或迟于当日9:30[8][9] - 股东表决权实行一股一票,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自有股份无表决权[11] - 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持股30%以上或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12] 股东会决议与执行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等[16]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比例、表决结果及决议详情,未通过提案需特别提示[17] - 股东会会议记录需永久保存,其他资料保存不少于10年,新任董事在选举通过后按公司章程就任[17][18] 规则附则与解释 - 本规则所称公告需在上交所网站及符合监管条件的媒体披露,补充通知需在同一媒体公告[19] - 规则条款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解释[20]
浙江华业: 2-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11 21:18
股东会职权范围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1] -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1]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包括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 -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 [2]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时 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由董事会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 [4] - 临时股东会召开情形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法定要求、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等 [4]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 [7]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若董事会未在十日内反馈 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10]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议时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且召集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11][13] 提案与通知机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提案需符合法律法规且属股东会职权范围 [11] - 股东会通知需提前二十日(年度)或十五日(临时)公告 内容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及表决方式 [12] - 股东会通知需充分披露所有提案内容 选举董事时需详细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持股数量及关联关系等信息 [13] - 临时提案需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书面提交 召集人需在二日内补充通知并公告 [12] 会议召开与表决规则 - 股东会可采用现场、网络或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18][40] - 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股东表决票数为持股数乘以待选人数 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2][23]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5] - 关联股东需回避关联交易表决 其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5] - 股东会决议需公告表决结果 包括股东出席比例、表决方式及每项提案结果 [29] 会议记录与授权机制 - 会议记录需记载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及股东质询意见等内容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保存不少于十年 [29][31]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策具体事项 授权内容需明确且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33] -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决策时需充分论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接受股东及审计委员会监督 [33]
上海电力: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之星· 2025-08-11 20:12
文章核心观点 -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旨在规范股东会运作机制 明确职权分工和决策程序 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和合规性 [1][2][3] 股东会职权与授权事项 - 股东会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2] - 临时股东会召开触发条件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份股东书面请求等七类情形 [2] - 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涵盖19类决策事项 包括资产交易、对外投资、财务资助、担保、关联交易等 授权范围需符合财务指标阈值 [4][5] - 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或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 - 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关联担保需非关联董事双重多数表决并通过股东会审议 [8] - 关联交易审批以金额和净资产占比为基准:与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由董事会审批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 [9] 股东会召集与提案机制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意见 [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若董事会未响应可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 后者未履职时股东可自行召集 [14] - 提案权赋予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及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股东 临时提案需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 [16][17] - 股东会通知期限为年度会议20日前、临时会议15日前 通过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 [18]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程序 - 会议以现场形式为主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且结束不早于会议当日15:00 [19][20] - 表决权分配遵循股份一比一原则 公司自有股份无表决权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20][25] -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6][27] - 表决结果需由股东代表、律师共同计票监票 现场宣布结果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 [29][31] 决议效力与执行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 列明出席股东持股比例、表决结果及决议详情 [30] -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程序违规或内容违反章程可被股东在60日内请求撤销 [32] -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需在股东会后2个月内实施 [32] 规则效力与解释 - 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需董事会提出修正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36] - 规则与上位法冲突时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