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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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新材: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0 00:10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9亿元,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 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及三家银行(工商银行株洲高新支行、中国银行株洲分行、招商银行株洲分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 - 公司子公司博戈无锡与保荐机构、中国银行株洲分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2] - 协议内容与上交所范本无重大差异[2]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株洲高新支行开立专户存储清洁能源装备提质扩能项目资金[2] - 公司在中国银行株洲分行开立专户存储创新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资金[2] - 公司在招商银行株洲分行开立专户存储新能源汽车减振制品能力提升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2] - 子公司博戈无锡专户余额为0元,资金暂未划转[3] 监管协议核心条款 - 募集资金仅限用于公告披露的四个指定项目,不得挪用[4][7] - 允许以存单等存款方式存放资金,但不得质押或转让[4][7] - 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检查专户情况,银行需配合提供查询服务[5][7] - 单次支出超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立即通知保荐机构[5][8] - 协议自签订生效至资金支出完毕且销户后失效[6][8]
洲际油气: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9 19:1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等法规[2]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但股权激励计划资金除外[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通过募投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发生占用需及时披露原因及整改方案[2]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禁止擅自变更资金用途[2] -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文件列明的用途使用[2]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公司需设立独立募集资金专户,实行集中管理,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混用[3] -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超募资金也须纳入专户管理[3] - 境外项目投资需额外确保资金安全,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及效果[3]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专户信息、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3] - 商业银行3次未配合对账或查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3]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金融类企业除外)、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5]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及后续计划[5]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5]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且不得质押[6]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12个月,需通过专户实施并限于主营业务[7]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使用计划合理性[8] - 闲置超募资金可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但需说明必要性[8] - 单个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转投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低于100万或5%可免程序[9]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超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或5%可简化披露[1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10] - 变更后项目须聚焦主业,需披露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及新项目可行性分析[12] - 项目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原因、已投入金额及独立董事意见[12]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13]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资金使用差异,公司需承担费用[13]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发现异常需向监管机构报告[16]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金管理相关资料[16] 附则及其他 - 制度适用于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16] - 公告需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长篇幅内容可摘要刊登[16]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7]
优优绿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9 19:1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包括公开发行证券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2] - 募集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原则,不得随意改变投向[3][4] 募集资金管理职责 - 董事会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及监督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5]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确保资金安全,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7][8] - 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遵守本制度,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义务[9][10]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13]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专户账号、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等条款[14][4] - 商业银行需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未履行义务超3次可终止协议[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必须用于招股说明书承诺项目,禁止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行为[16] - 资金支出需严格审批,每笔支出需经负责人签字后付款[17] - 募投项目若搁置超1年、投入不足计划50%或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8]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仅限投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不得质押[20]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与主营业务相关,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22]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合理性[10][24]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用途、实施地点或进度需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出具意见,重大变更需股东大会批准[25][11] - 变更后项目需聚焦主营业务,合资实施时公司需控股以确保控制权[27][28] - 节余资金超500万或项目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超1,000万或净额10%需股东大会批准[12] 监督与信息披露 - 会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董事会[32]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实际投资进度差异超30%需披露调整计划[33]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调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需与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同步披露[36][37]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19][42] - 制度修改需股东大会批准,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40][41]
烽火电子: 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9 17:15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4,249,03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70,013,466.61元 [1] -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5第0012号) [1]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 - 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西安高科智能制造创新创业产业园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 -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与公司、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 -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 [2]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 - 浦发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账户用于雷达导航系统科研创新基地项目 [3] - 招商银行宝鸡营业部账户用于航空智能无线电高度装备研发产业化项目 [3] - 中信银行西安沣惠路支行账户用于雷达导航系统科研创新基地项目 [3]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甲方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岭科技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岭科技、产业园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独立财务顾问 [4] - 专户仅用于航空智能无线电高度表及无人机精密引导装备研发产业化项目或雷达导航系统科研创新基地项目 [4] - 甲方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该定期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4] - 丙方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 [5] -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时,乙方需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 [5] -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 [5] -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或丙方可要求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5] -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需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6] -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6] - 持续督导期至2026年12月31日,若仍有未完结事项或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需继续履行职责至完结 [6] - 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
正元智慧: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7-09 12:10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50.73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35,073万元,扣除承销费450万元(不含税)及直接相关外部费用395.58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227.42万元 [1] - 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专户管理,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原计划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两个项目,总投资44,673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34,227.42万元 [2] -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用途,调减"基础教育管理与服务一体化云平台项目"资金,变更至"高校运营与服务一体化平台项目",剩余拟投入募集资金22,459.29万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 [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2,491.96万元,余额22,459.29万元(含利息收入) [5] 闲置资金管理计划 - 公司曾三次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额度分别为30,000万元、24,000万元和20,000万元,用于购买银行保本型产品 [3][4] -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实际进行现金管理 [4] 补充流动资金计划 -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1,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5,000万元使用期限至2026年3月31日,6,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6] - 该计划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建设 [7] - 截至2025年7月4日,此前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15,000万元已全部归还至专户 [5] 审议程序及意见 - 董事会、监事会已审议通过补充流动资金议案,认为该计划符合法规要求且有利于提升公司运营能力 [8][9] - 保荐人核查后无异议,认为程序合规且未损害股东利益 [9]
华大智造: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9 00:12
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审议通过增设募集资金专户议案,武汉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将作为"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增设专户 [1]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以符合证监会及上交所监管规则 [1] 募投项目调整 - 公司此前已通过议案增加武汉智造为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并新增武汉为实施地点 [2] - 允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人员费用,后续通过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方式定期划转资金 [2] 资金划转安排 - 公司计划通过增资或借款方式将募投资金划转至武汉智造专户 [2] - 董事会授权财务负责人开立专户并签署相关监管协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2]
英科医疗: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9 00:1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禁止擅自变更用途[3] - 董事会负责制度实施监督[4]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6]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触发)、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7] - 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3] - 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并公告[4]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募集资金使用需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禁止变相改变用途[10] - 禁止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证券投资等高风险领域及关联方占用[11][12] - 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流程,超董事会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批准[13]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并披露[14]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发表意见,涉及股东会标准的需提交股东会[16] - 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金额超500万元或募集净额5%需履行程序,超10%且1000万元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7] - 变更后资金需投向主营业务,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26] - 变更实施地点需公告说明原因及影响[28] 募集资金监督机制 - 会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控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30]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核[31]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发现异常需向深交所报告[32] 附则与修订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33]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董事会可修订后报股东会批准[35]
西大门: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9 00:08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00万股,发行价每股21.17元,募集资金总额5.080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5217.12万元后净额4.559088亿元 [1] -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全部存放于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1]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相关指引进行专户存储 [1] - 2020年12月29日与三家银行(中国银行绍兴越城支行、瑞丰农商行兰亭支行、工商银行绍兴越城支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 专户注销情况 - 因部分IPO募投项目结项,注销瑞丰农商行兰亭支行(账号201000263706817)和工商银行绍兴越城支行(账号1211016029200216636)的募集资金专户 [2] - 已完成销户手续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三方监管协议同步终止 [3] 账户状态更新 - 公告披露日专项账户开立主体均为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包括瑞丰农商行兰亭支行、工商银行绍兴越城支行、中国银行绍兴越城支行 [2]
*ST太和: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5-07-09 00:08
公司募投项目调整 - 公司拟终止"总部运营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8,3410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 [5][8][9] - 该项目原计划投资总额3677700万元其中房产购置及装修27324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5070万元研发费用1144万元基本预备费3239万元 [8] - 截至2025年5月31日该项目累计投入1514031万元投入进度6647%剩余募集资金836669万元未使用 [9][11]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1953万股A股发行价43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8456490万元净额7961067万元 [6] - 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5年5月31日余额834101万元含利息其中上海农商行杨浦支行账户余额826687万元 [7][8] -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两个项目:补充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项目(全额投入5503394万元)和总部运营中心项目(部分投入) [11] 项目终止原因及资金用途 - 终止原因为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导致水环境治理行业投资需求减少及公司业务发展侧重点调整 [9][11] - 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每月超500万元的职工薪酬支出存量项目超2000万元的追加投入海南等新拓业务资金需求 [12] - 资金划转后将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终止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的三方监管协议 [12] 公司治理程序 - 该议案已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12][13] - 独立董事认为调整符合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3] -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对调整无异议认为不影响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14] 股东会议程安排 - 现场会议定于2025年7月15日10:30在公司16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段为9:15-11:30 [4][5] - 会议将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表决结果将在上交所网站公告 [3][5] - 股东发言需提前登记每次不超过3分钟总时长控制在30分钟内按持股数优先安排 [2][3]
隆基绿能: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8 21:15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实际发行70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7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净募集资金69.65亿元 [1] - 募集资金于2022年1月11日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资金已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署监管协议 [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终止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投入,将原计划投入该项目的10.8亿元募集资金变更用于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铜川隆基光伏科技与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交所范本无重大差异 [2] - 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已开立,存储金额未披露具体数字 [2] - 协议规定专户资金仅用于指定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需到期转入专户或续存且不得质押 [3] - 保荐机构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现场调查、查询专户资料等,银行需按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3][4] - 公司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 - 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并销户后失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