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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博达申请控制器的控制功能切换方法及其控制器专利,在前一控制功能被后一控制功能打断后恢复执行时,按照前一控制功能在恢复时刻的输出值继续执行前一控制功能
金融界· 2025-07-12 13:14
公司专利技术 -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科博达工业有限公司联合申请了一项名为"控制器的控制功能切换方法及其控制器"的专利,公开号为CN120295090A,申请日期为2024年1月 [1] - 该专利技术涉及控制器在不同功能模式间的切换逻辑,能够在第二控制功能打断第一控制功能后,根据计时参数精确恢复执行第一控制功能,并保持输出值的连续性 [1] - 技术方案包含三个核心环节:初始控制信号输出、第二功能开启时的切换机制、以及关闭第二功能时的计时恢复算法 [1]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 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注册资本4.04亿人民币,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 - 对外投资14家企业,参与6次招投标,持有48个商标、310项专利和48个行政许可 [2] - 专利储备量达310项,显示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2] 浙江科博达工业有限公司概况 - 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地位于嘉兴市,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主营专用设备制造业 [2] - 对外投资3家企业,参与20次招投标,持有267项专利和7个行政许可 [2] - 招投标参与度较高(20次),专利数量达267项,体现其在专用设备领域的技术积累 [2]
高测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6
公司治理制度 -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明确离职情形、程序及后续义务,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权益保护[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涵盖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职、解职等情形[1][2] - 离职管理遵循四大原则: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股东权益保护[1] 离职程序与披露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董事离职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高管离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2]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告,说明离职原因、职务变动、后续任职情况及未履行承诺的保障措施[2] - 董事离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最低要求时,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补选需在60日内完成[2][3] 任职资格与解任规定 - 八类人员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等,违规者需立即停职或30日内解职[3][4]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解任,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解任决议生效日即离职[4] -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董事或高管时,被解任者可要求公司赔偿,具体金额依合同及法律综合确定[5]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包括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5] - 保密义务及部分忠实义务在离职后持续有效,因职务行为导致的责任不因离职免除[5][6] - 离职人员需继续履行任内公开承诺,未完成者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否则公司可索赔损失[6] 持股管理 - 离职董事及高管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者还需遵守任期内转让不超过25%股份的限制(司法强制等情形除外)[7] - 持股变动需遵守承诺的持有比例、期限及方式,违规交易需承担法律责任[7] 科创100ETF华夏 - 产品代码588800,跟踪上证科创板100指数,近五日涨幅0.92%,市盈率228.8倍[9] - 最新份额29.7亿份(减少3.2亿份),主力资金净流入647.1万元,估值分位59.74%[9][10]
高测股份: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6
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转债代码:118014 转债简称:高测转债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毅强先生,于 199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 6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 包括医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及居民服务业等。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晶女士,于 201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2010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近三年签署/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制造业 及专用装备制造业等行业。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
高测股份: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6
转债代码:118014 转债简称:高测转债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 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 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期可归属股票数量 ...
高测股份: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6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背景 - 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需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1] - 规划需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 [1] - 目标为建立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1] 分红规划制定原则 -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回报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且不损害持续经营能力 [2] - 利润分配决策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 [2] 未来三年分红具体规划 利润分配形式 -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可结合股票或现金与股票混合方式 [2] 现金分红条件 - 需满足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条件 [2] - 重大投资计划(如12个月内累计支出达净资产30%以上)将影响现金分红决策 [2] 现金分红比例与频率 - 2025-2027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 - 董事会可根据盈利及资金需求提议中期现金分红 [2]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 发展阶段成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时现金分红占比最低80% [3] - 发展阶段成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时现金分红占比最低40% [3] - 发展阶段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时现金分红占比最低20% [3] 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 在保证现金分红及股本规模合理前提下可发放股票股利 [3] 决策机制与程序 - 董事会需研究论证现金分红时机、条件及比例,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 [3] - 需与中小股东沟通并回应其诉求 [3] -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中期分红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经营变化需调整政策时,需经股东会2/3以上表决通过 [4] - 调整过程需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 [4] - 未分红时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资金留存用途 [4] 规划更新周期 - 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5]
高测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6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
高测股份: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6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七月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高新区崇盛路66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青岛高校测控技术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7940138810。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7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462,900股;于2020 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Qingdao Gaoce Technology Co., Ltd. 邮政编码:2661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5,476,919元。 ...
高测股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6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财务资助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 ...
高测股份: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保 ...
高测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