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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区别是什么?
金融界· 2026-02-04 06:50
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的核心差异 - 期货合约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集中交易,属于场内交易品种,受交易所规则及监管机构监督[1] - 远期合约通过场外市场达成,由交易双方私下协商签订,交易场所不固定,监管模式与场内交易存在差异[1] 合约条款的标准化程度 - 期货合约的各项核心条款,包括标的资产的质量标准、交易单位、交割月份、交割地点等,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所有交易者需遵守相同条款[1] - 远期合约的条款完全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可根据双方实际需求灵活调整标的资产种类、数量、交割时间等内容,具有高度定制化特征,但缺乏统一行业标准[1] 结算机制 - 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每日根据合约结算价计算交易者的当日盈亏,并相应调整其保证金账户余额,若账户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交易者需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否则将面临强制平仓风险[2] - 远期合约通常在合约到期日一次性完成资金清算与标的资产交割,期间不涉及每日损益核算与保证金调整,清算方式相对简单[2] 违约风险控制方式 - 期货交易引入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交易所作为所有交易者的共同对手方,对每笔交易承担履约担保责任,同时保证金制度与强制平仓制度进一步降低违约可能性[2] - 远期合约属于双边信用协议,交易双方直接承担对方的信用风险,若一方无法履约,另一方需自行承担损失,缺乏第三方机构的履约保障措施[2] 流动性水平 - 期货合约因标准化设计及集中交易模式,吸引了广泛的市场参与者,交易者可随时在市场上买卖合约,流动性较高[2] - 远期合约因定制化特征,仅能在原交易双方之间履行,中途转让需经对方书面同意,市场交易活跃度较低,流动性相对有限[2]
期货与远期合约有什么差异?
金融界· 2026-01-25 06:54
核心观点 - 文章系统阐述了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在标准化程度、交易与清算机制、流动性以及交割方式等方面的核心差异[1][2] 标准化程度 -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其标的资产种类、合约单位、交割日期、交割地点等关键条款均有明确且固定的规定,市场参与者只能在既定条款范围内进行交易[1] - 远期合约是交易双方根据自身需求协商定制的非标准化合约,合约的各项条款如标的资产数量、交割时间、结算方式等均可灵活调整,以满足双方特定的交易需求[1] 交易场所与清算机制 - 期货合约在集中性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过程受到严格监管,并通过专门的清算机构进行集中清算,清算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对手方承担履约担保责任[1] - 期货交易要求交易者缴纳保证金,并执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以控制风险[1] - 远期合约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交易双方直接达成协议,清算过程为双边清算,不存在统一的第三方清算机构,交易的信用风险由双方直接承担[1] 流动性特征 - 由于标准化属性及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安排,期货合约的市场流动性通常较高,交易者可以较为便捷地买入或卖出合约以实现头寸调整[2] - 远期合约因非标准化特征,每份合约条款存在差异,难以形成统一交易市场,导致其流动性相对较低,合约持有者若想提前终止合约过程较为复杂[2] 交割方式及实际交割比例 - 期货合约的交割安排中,实物交割仅占极小比例,大多数交易者会通过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头寸,部分期货合约还支持现金交割[2] - 远期合约的交易目的多为满足实际的商品或金融资产交割需求,因此实物交割是其主要的结算方式,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需按照约定完成标的资产的转移或资金结算[2]
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有何不同?
金融界· 2026-01-22 06:55
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的核心差异 - 期货合约是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 合约规模、到期日、交割品级、交割地点等核心条款均已预先设定 交易双方只能在标准化条款基础上交易 这种设计使其具有高度兼容性 便于市场快速匹配买卖需求[1] - 远期合约是交易双方根据自身需求协商签订的非标准化合约 合约的各项条款如交割数量、具体交货时间、标的资产规格等均可由双方自主约定 更能满足个性化的风险管理需求[1] 交易与清算机制 - 期货合约在集中统一的交易所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交易信息公开透明 并采用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 中央对手方作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 承担履约担保责任 有效降低了交易双方的违约风险[1] - 远期合约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 交易双方直接协商达成协议 没有统一的交易场所 也缺乏中央对手方的清算支持 交易的履约依赖于双方的信用 违约风险相对较高[1] 保证金与结算制度 -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交易双方需按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同时采用逐日盯市制度 每日收盘后根据结算价格计算浮动盈亏并调整保证金账户 若保证金余额低于规定标准需追加 否则将面临强制平仓风险[2] - 远期合约通常不设置统一的保证金要求 是否缴纳保证金及缴纳比例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且一般不存在逐日盯市的结算机制 合约的盈亏通常在到期日一次性结算[2] 交割方式与市场流动性 - 期货合约的交割比例较低 绝大多数交易者会在合约到期前通过反向交易对冲平仓以避免实物交割 由于其标准化特点 期货合约具有较高的市场流动性 交易者可以随时在市场上买卖合约[2] - 远期合约的交割方式以实物交割为主 因为合约是为满足双方特定需求设计 对冲平仓难度较大 同时 非标准化的特性导致其流动性相对有限 合约转让需经原交易双方同意 难以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2] 监管框架 - 根据2025年全国最新修订的《期货和衍生品法》 期货交易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监管内容涵盖交易规则制定、市场参与者资质审核、风险监控等多个方面 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3] - 远期合约作为场外衍生品 监管框架相对灵活 监管重点在于引导交易双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 而非对交易细节进行直接干预 监管要求更侧重于信息披露和风险防控[3]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慎有序发展衍生品
平安证券· 2026-01-19 17:27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未提及 报告的核心观点 为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1月16日公开征求《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该稿是对2023年两版文件的优化调整,明确监管范围和功能定位、防范投机、强化机构准入与合规、完善交易结算设施,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衍生品交易各有特点,此办法将规范交易、提升透明度、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3][4]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核心内容拆解 -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七条,规定了衍生品交易和结算、交易者、经营机构、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5] - 明确监管范围和衍生品功能定位,定义衍生品交易,阐述三类产品权利义务,确立服务实体经济宗旨,指出发挥管理风险等功能,可实施逆周期调节 [6][9] - 防范监管套利与过度投机,明确禁止行为,量化处罚标准,规制交易行为,禁止违法违规,封堵“隐形减持”路径,增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部分 [11][12] - 强化机构准入与持续合规,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经营机构提出准入与运营要求,强调业务隔离和风控,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13][14] - 完善交易结算基础设施,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完善交易结算设施,缓解信息不透明和对手方风险,提出建设报告库,建立数据共享与监测机制 [15][16] 衍生品交易发展情况 - 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情况,截至2022年9月27日有45家场外期权交易商,截至2023年7月底券商场外衍生品存量名义本金达2.31万亿元,股指类场外期权和个股类互换合约规模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基金是主要参与机构 [17][19][22] - 期货公司衍生品交易情况,截至2025年11月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场外衍生品总持仓名义本金为3754.38亿元,较2024年末增长11.5%,商品类是主要底层资产类型,期权是最主要合约类型 [27] 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与意义 - 规范衍生品交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监管要求上升为规章,为市场提供规则指引,落实上位法,提升定价效率和市场稳定性 [33] - 推进交易报告库建立,市场透明化水平提升,交易报告库可归集信息,助监管部门监控风险,降低交易风险,为逆周期调节提供数据支撑 [34] - 提升金融机构专业能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金融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竞争力,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将得到提升 [35]
大消息!最新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6-01-18 16:49
法规背景与核心目标 - 中国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 - 该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落地实施的要求 [9] - 新规遵循功能监管原则,对各类衍生品经营机构实行统一监管,制度安排兼顾包容性与适应性,有助于提升市场规范化水平 [9] 法规调整范围与功能定位 - 办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银行间衍生品市场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不适用 [4] - 明确衍生品交易是指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具有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4] - 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4][7][10] 衍生品交易基本原则与合约规则 - 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遵守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 - 衍生品合约标的物应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不易被操纵,审慎开发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 [5] - 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宣传推介衍生品合约 [5] 交易者与经营机构监管要求 - 交易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衍生品经营机构应严格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5] -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条件,证监会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6] -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约定对交易者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和合规性评估 [5] -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对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管理 [6] 风险控制与履约保障制度 - 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衍生品经营机构应以安全、清晰、合理的方式记录和存管交易者交纳的保证金,并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将保证金快速分离和转移 [5] - 证监会遵循审慎监管原则,健全衍生品市场监测监控制度,可以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 [4] 禁止性行为与法律责任 - 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4][6] - 不得存在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规定了衍生品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并细化法律责任 [6] 市场基础设施与信息管理 - 衍生品经营机构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对冲交易的,应当使用对冲专用账户,不得直接根据交易者指令进行对冲交易 [6] - 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衍生品经营机构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6] 市场影响与行业展望 - 随着新规正式落地,国内衍生品市场有望在规范化、透明化、制度化等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10] - 长期来看,国内衍生品市场将更趋成熟,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0] - 新规加强了对衍生品经营机构的监管,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维度,对机构的合规和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10]
证监会首部衍生品市场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
上海证券报· 2026-01-17 02:4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首部系统规范衍生品市场的部门规章《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 旨在明确市场功能定位 鼓励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需求的衍生品 同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以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并防范金融风险 [1][2][3] 监管范围与适用对象 - 《管理办法》主要规范衍生品交易和结算、交易者、经营机构、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 - 办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 [2] - 银行间衍生品市场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不适用本办法 [2] 市场功能与发展方向 - 明确衍生品市场具有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功能 是其多层次风险管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1] - 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 [1][3] - 衍生品交易可作为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有益补充 帮助实体企业、农户等管控价格、汇率、利率等市场风险 [1]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头寸汇总轧差后通过场内市场对冲 有利于促进场内交易连续活跃 形成集中公开连续的价格信号 引导资本流向高效率、低风险领域 [1] 监管原则与制度亮点 - 遵循功能监管原则 对证监会监管的各类衍生品经营机构制定统一监管要求 [3] - 进一步健全业务规则 丰富衍生品合约开发 保证金记录存管使用 以及经营机构业务规范、内部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3] - 丰富管理手段 建立系统全面的监管安排 证监会可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 自律组织可采取措施保持市场合理杠杆水平和规模 [3] - 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 证监会依法与其他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协调 并与境外监管机构就境内对冲交易加强合作 [3] - 设定清晰“红线” 明确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并规定了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 [4] - 设置包容性制度 规定衍生品交易应按要求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 保证金形式多样 具体制度将通过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细化 [5] - 明确合并持仓计算监管方向 期货交易场所可规定将交易者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挂钩同一或相似资产的衍生品合约与期货交易持仓合并计算 为实施预留空间 [5] 行业影响与意义 - 业内人士认为 该办法有助于提高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规范度和稳定性 同时抑制投机性交易 促使市场更加聚焦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的本源功能 [5] - 在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产品复杂、主体多元的背景下 该办法有助于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防范跨市场、跨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5]
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事关衍生品市场
券商中国· 2026-01-16 23:1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是其首部衍生品市场部门规章,旨在规范市场、鼓励发挥风险管理与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同时加强监管以防范风险 [1] 监管框架与原则 - 遵循功能监管原则,对证监会监管的各类衍生品经营机构制定统一监管要求,以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1] - 衍生品交易场所开展新品种交易或调整合约需向证监会报告,场外交易需符合行业协会关于合约结构和标的物的规定 [1] - 明确衍生品市场具有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功能,鼓励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2] - 建立了系统全面的监管安排,明确证监会可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自律组织需采取措施保持合理的杠杆水平和市场规模 [2] - 规定证监会依法与其他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协调,并与境外监管机构加强合作,以监管对冲交易发生在境内的境外经营机构 [2] 业务规则与市场管理 - 进一步丰富衍生品合约开发,并规范保证金的记录、存管和使用,要求保障保证金优先用于衍生品交易结算,确保在机构发生风险时能快速分离和转移保证金 [2] - 明确衍生品经营机构在业务规范、内部管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以提高业务规范化程度 [2] - 衍生品交易应按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履约保障的具体制度将通过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细化,并规定了保证金的多种形式 [3] - 在对期货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时,期货交易场所可规定将交易者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挂钩同一或相似资产的衍生品合约与期货持仓合并计算,明确了合并持仓计算的监管方向 [3] 参与者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 - 设定了清晰的“红线”,明确参与各方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3] - 规定了衍生品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并细化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3] - 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交易者应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行业协会和交易场所可根据合约标的物类型等因素设定差异化标准,但不得低于证监会标准 [3] -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基于管理生产经营风险的需要依法参与衍生品交易,并需遵循基本要求 [3] 规则制定过程与展望 - 证监会此前曾就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各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其更具适应性和包容性 [4] - 修改完善包括进一步完善衍生品交易业务规则,充实对衍生品经营机构执业规范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丰富监管机构的管理手段,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规定等 [4] -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4]
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事关衍生品市场
证券时报· 2026-01-16 22:24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核心观点 - 证监会发布首部衍生品市场部门规章,旨在规范市场、鼓励发挥风险管理与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同时加强监管以防范风险 [1][2] 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 制定《管理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落地实施的具体举措 [2] - 衍生品交易是我国多层次风险管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2]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与监管方向 - 遵循功能监管原则,对证监会监管的各类衍生品经营机构制定统一监管要求 [3] - 衍生品交易场所推出新品种或调整合约需向证监会报告,场外交易需符合行业协会关于合约结构和标的物的规定 [3] - 鼓励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 [3] - 明确证监会可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自律组织需采取措施保持市场合理杠杆水平和规模 [4] - 加强跨部门及跨境监管协调,对境内对冲的境外衍生品交易加强监管合作 [4] 业务规则与制度安排 - 丰富衍生品合约开发,规范保证金的记录、存管和使用,保障其优先用于交易结算及风险时的快速分离转移 [3] - 明确衍生品经营机构在业务规范、内部管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3] - 衍生品交易应按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保证金形式多样,具体细则将通过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细化 [5] - 期货交易场所可将交易者持有的挂钩相似资产的衍生品与期货持仓合并计算,明确了合并持仓的监管方向 [5] 参与者要求与行为规范 - 交易者需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行业协会和交易场所可设定差异化标准但不得低于此底线 [5] - 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可基于管理生产经营风险的需要依法参与衍生品交易 [5] - 设定清晰“红线”,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4] - 规定了衍生品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并细化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4] 意见采纳与后续安排 - 证监会在吸收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合理建议后,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使其更具适应性和包容性 [6] - 完善内容包括充实业务规则、机构管理要求,丰富监管手段及细化法律责任规定等 [6] - 证监会将根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6]
更具适应性和包容性 衍生品交易监管办法再次征求意见
中国经营报· 2026-01-16 22:19
法规发布与背景 - 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1月16日公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 制定该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旨在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落地实施 [1] - 衍生品交易包括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具有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1] 法规主要内容与范围 -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涵盖11个方面,包括明确适用范围、功能定位、参与原则、合约开发条件与程序、基本交易规则、履约保障制度、交易者适当性标准等 [2] - 办法适用于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 [2] - 法规加强了衍生品监测监控与跨市场监管,明确了交易禁止性与限制性要求,并强化了对经营机构及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 [2] 法规修订与市场反馈 - 证监会曾于2023年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总体认为办法有利于规范衍生品市场发展,支持其出台 [2] - 证监会对各方意见进行了研究,吸收采纳了合理建议,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使其更具适应性和包容性 [2] - 修改完善包括进一步完善衍生品交易业务规则,充实对衍生品经营机构执业规范、内部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丰富监管手段,细化法律责任规定 [2]
证监会对衍生品交易征求意见:遵循审慎监管原则 可以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
搜狐财经· 2026-01-16 19:56
法规制定背景与目的 -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部署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 - 制定该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落地实施的要求[1] - 衍生品交易具有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1]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框架 - 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2] - 明确衍生品市场功能定位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并明确参与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2] - 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开发条件及程序[2] - 明确各类衍生品合约的基本交易规则[2] - 明确履约保障制度[2] - 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2] - 加强衍生品监测监控与跨市场监管[2] - 明确衍生品交易禁止性与限制性要求[2] - 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2] - 加强衍生品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交易报告库等市场基础设施监管[2] - 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2] 法规修订与完善过程 - 2023年,中国证监会曾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支持办法出台,认为其有利于规范衍生品市场发展,同时也提出了完善建议[2] - 证监会对各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并结合实际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其更具适应性和包容性[2] - 具体修改包括进一步完善衍生品交易业务规则,充实对衍生品经营机构执业规范、内部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丰富监管机构管理手段,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规定等[2] 后续安排 - 中国证监会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加以完善,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