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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税函〔2025〕170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1 09:40
山西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税管理办法 - 核心观点:为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制定了针对省内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条件、申报要求及管理规范[1] - 该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从事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 - 对于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方可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线登记出口信息、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2][4] - 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取得此类凭证的出口货物按现行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2] - 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销售额需单独核算,并在业务发生次月或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3] - 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企业不得享受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将利用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和省级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加强免税管理,对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将依法处理[5] -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纳入管理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5] 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 核心观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100%的加计扣除优惠[10] - 加计扣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预缴申报时仅允许据实扣除[10] - 企业享受该优惠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确保其实际上岗工作、为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的基本设施[10][11]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的证明、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11][12] 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查询 - 核心观点:山西省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其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还是查账征收[14] - 查询方式一:以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在首页左上角可直接查看“定期定额”或“查账征收”标签[15] - 查询方式二:登录后依次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进入界面后点击【核定征收信息】-【定期定额核定信息查询】,录入条件查询,有核定信息则为定期定额征收,无结果则为查账征收[16][17] - 查询方式三:登录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定期定额核定信息查询】,输入查询条件后,有核定信息说明为定期定额征收,无结果则为查账征收[18][20]
入职都要签竞业限制协议吗?违反竞业限制要支付违约金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31 22:27
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定义与适用对象 -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业务 [2] - 企业可与知悉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 - 企业不能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仅掌握行业通用知识技能或仅接触一般经营信息的劳动者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 商业秘密的界定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5] - 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行业惯例或可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5] 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原则与内容 - 竞业限制的具体事项必须书面约定 [7] - 企业应公平合理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协议 [8] - 限制从业范围应限定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企业,并尽可能具体明确,有条件的可列明企业名录 [8] - 竞业限制的地域应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 [8] - 企业调整竞业限制从业范围或地域需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协议 [8] 竞业限制的启动、期限与解除 - 竞业限制在劳动者离职时启动,企业可根据情况评估是否启动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协议 [10] - 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11] - 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前告知劳动者解除协议 [18] - 在履行过程中,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额外支付补偿以提前解除协议,协商不成可按不低于3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 [18]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 - 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经济补偿 [14] - 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14] - 若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14] 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与补偿支付责任 - 企业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15] -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16] - 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经提醒仍未支付,或超过3个月未支付,劳动者可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17] -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需提前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延期支付方案 [17] 企业所得税暂估成本处理 -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应取得有效凭证方可税前扣除 [23][24] - 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暂估成本发票,可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4] -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暂估成本不能在当年度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 [25] - 因交易对方注销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可凭规定资料(包括原因证明、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等)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 [25][26] 社会保险参保数据更正 - 工伤、失业参保数据有问题需联系人社部门进行变更,数据将自动传递至税务部门进行更正 [29][30]
【轻松办税】房土两税税源信息如何变更?具体操作看这里!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31 22:27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电子化变更操作指南 - 公司扩建厂房后变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 具体路径为登录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2] - 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模块后 点击【基本信息】可查看现有税源信息[2] -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分为三种情况 仅修改土地用途等基本信息时在【基本信息】中直接修改并保存[5] 仅修改土地等级或占用面积等应税明细时在【应税明细】中点击【变更】并提交 新税源信息生效时间为所选变更时间的次月[6] 同时修改基础信息和应税明细则需在修改【基础信息】并保存后 点击【下一步】进入应税明细修改[8] - 房产税税源变更同样分为三种情况 仅修改房产名称等基本信息在【基本信息】中操作[9] 仅修改从价或从租应税信息则在【应税明细】中选择相应模块进行【变更】 生效时间亦为变更时间次月[9] 房产从自用转为出租时 需先在【房屋应税信息(从价)】中变更“出租房产原值”和“出租房产面积” 提交后再维护【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的税源信息[9] - 对于已维护的出租房源 若后续仅新增租金收入而“出租房产原值”等未变 则在【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界面点击【新增】录入信息即可 若“出租房产原值”等发生变化 则需先修改从价信息再录入从租信息[10] - 若出租房源租赁结束转为自用 需将【房屋应税信息(从价)】中的“出租房产原值”和“出租房产面积”修改为0并提交[10] - 近期电子税务局功能优化 当公司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 房产税房产原值或申报租金收入至一定比例时 系统会要求选择理由并上传佐证材料[1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暂估成本的处理规范 - 对于年末已验收入库但未取得发票的购进商品 公司应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 形成暂估成本[15] - 暂估成本若要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最晚应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有效凭证[15] - 若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暂估成本的发票 公司可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将支出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应纳税款中抵扣或申请退税[16] - 若在汇算清缴结束时仍未取得暂估成本对应的发票 则暂估成本不能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否则将面临虚列成本费用的风险[18] - 因交易对方注销 撤销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发票时 公司可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 必备资料包括无法开票原因的证明 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以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18][19] 社会保险参保数据问题更正流程 - 公司的工伤 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由人社部门登记 若发现数据有问题 需联系人社部门进行变更[20] - 人社部门完成变更后 会将数据传递至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收到变更数据后会自动更正[20]
收到跨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如何处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31 22:26
跨年发票的定义与情形 - 跨年发票指经济业务与款项支付均发生在上一年度,但发票在下一年度才开具的情形 [4] - 另一种情形是发票开具时间在上一年度,但因故未能入账,报销和入账时间发生在次年 [4] 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预缴处理 -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若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 [4] -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 - 年底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在预缴申报时可暂按账面金额扣除 [4] 跨年发票的税前扣除原则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处理 [4] - 对于以前年度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且相应支出未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合规凭证或能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后,相应支出可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4] - 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4]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应扣未扣或少扣的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6] - 追补确认期限同样不得超过5年 [6] - 因上述原因导致预缴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 [6] -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扣支出,或盈利企业追补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税款并处理 [6] 暂估成本的发票取得时限与处理 -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暂估成本对应的发票等有效凭证 [11][12] - 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暂估成本发票的,应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将支出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12] - 因此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或申请退税 [12] - 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则暂估成本不能在当年度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将面临虚列成本费用的风险 [13] 无法补开发票的特殊情况处理 - 因交易对方注销、撤销、吊销、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特定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 [13] - 必备资料包括:无法补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13][14] - 其他辅助资料可包括货物运输证明、货物出入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 [13][14]
合法纳税9大要点丨使用自己企业资金的注意要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31 22:25
个人投资者及个体工商户税务处理规范 -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其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且相关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 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3]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 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 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 个体工商户费用扣除规定 -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3]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费用难以分清的费用 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 准予扣除[3] 新办企业税费申报事项 - 企业在经营初期需定期完成经常性申报事项 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并需按期申报财务报表[10] - 如企业发生特定涉税行为 如签订合同可能涉及印花税 公司自有房产可能涉及房产税 具体需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费种为准[10] 企业暂估成本与发票的税务处理 -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 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12][13] - 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暂估成本的发票 应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 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 不足抵扣的 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13] - 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仍然没有取得暂估成本对应的发票 则暂估成本不能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14] - 因交易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的 可凭相关证明资料、业务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 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14][15]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发布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31 17:56
免征车辆购置税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发布 - 国家税务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第二十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2] - 本批目录为第二十批,共涉及207家企业的514个车型[4] - 目录管理机制旨在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与税收管理质效[3] 专用车辆免税资格申请与管理流程 - 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可通过工信部指定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将车型列入目录[4] - 若申请未通过技术审查,申请人可重新申报并提交佐证材料,或通过工信部12381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咨询、建议或投诉[4] - 对于已列入目录的车型,生产方需在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车纳税人凭此标识及其他资料办理免税手续[5] 目录发布前后已销售车辆的免税与退税处理 - 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车辆,若其车型后续被列入目录,销售方可修改车辆电子信息并标注免税标识,购车纳税人可凭此办理免税[6][7] - 若纳税人购车时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之后该车型被列入目录,销售方可补标免税标识,纳税人可凭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暂估成本的处理 -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若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在季度预缴时可暂按账面金额核算,但必须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凭证方可在当年税前扣除[18] - 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取得暂估成本发票,企业可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将支出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多缴税款可抵扣或申请退税[19] - 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暂估成本不得在当年度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将面临虚列成本费用的风险[20] 无法取得发票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 因交易对方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发票时,企业可凭一系列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该支出税前扣除[21] - 必备证明资料包括:无法补开发票原因的证明、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21] - 其他辅助资料可包括货物运输证明、货物出入库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21]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31 14:52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新规 - 海关总署与税务总局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旨在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 [1] - 税务部门负责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并办理手续,同时将使用情况反馈给税务部门 [5] - 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再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5] - 若因计算机管理系统或通信网络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纸质《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暂估成本的处理 - 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对于已发生但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有效凭证 [11] - 暂估成本对应的发票最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方可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11][12] - 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才取得暂估成本的发票,可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费用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多缴税款可抵扣或申请退税 [12] - 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暂估成本发票,则相关成本不能在当年度税前扣除,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否则将面临虚列成本费用的风险 [13] 特殊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 因交易对方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企业可凭特定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3] - 必备资料包括:无法补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13][14] - 其他辅助资料可包括:货物运输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 [14]
事关收入,明天截止!60个热点问答请查看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31 14:37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 - 子女教育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可选择由一方100%扣除或双方各50%扣除,分配方式可在不同子女间不同[4][5][8] - 继续教育扣除中,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扣除期不超过48个月,取得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可按3600元定额扣除,同年符合两项条件者可叠加扣除共计8400元[10][13] - 大病医疗扣除针对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支出可选择由纳税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18][19][22] -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各自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一套由购买方100%扣除或双方对各自住房各扣50%[27][28][30] - 住房租金扣除要求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扣除,不同且均无住房则可分别扣除,且不得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同时享受[32][33][37] - 赡养老人扣除针对赡养年满60岁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独生子女按每月3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需分摊每月3000元额度且每人不超过1500元[41][42][45]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间分配方式与子女教育扣除相同,婴幼儿从出生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期间可享受扣除[50][51][55] - 专项附加扣除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时享受或于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其中大病医疗支出只能由本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56]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政策要点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且必须在亏损年度次年起5年内完成[69][70] - 弥补亏损按先亏先补顺序计算,以后5年内无论盈亏均计算实际弥补年限,超过5年期限仍未弥补完的余额不得用税前所得弥补[69][70] -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前5个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期限延长至10年[71] - 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及电影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71] - 弥补亏损时需注意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企业合并或分立时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或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按规则限额或比例结转弥补[71][72]
建账不是“选做题”,而是“必答题”!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31 14:36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 -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3] -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6] - 规范建账有助于理清收支、掌握盈利情况,是遵守税法规定的必要举措[5]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14] - 亏损额只能由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且可以连续用亏损年度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按顺序弥补,先亏先补[14] - 超过5年期限仍未弥补完的亏损余额,不得用税前所得弥补[14] -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企业,其之前5个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期限可延长至10年[15] - 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及电影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15] - 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企业合并或分立时,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或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15] -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按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计算[15] -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15] 社会保险参保数据更正 - 工伤、失业保险参保数据由人社部门登记,若数据有问题需联系人社部门进行变更,变更后数据将自动传递至税务部门进行更正[18]
为什么月底确认不能等2026填报?未按时确认有什么影响吗?错过截止时间能补救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31 09:3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确认 - 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操作[2] - 根据规定,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若未及时确认,扣缴义务人将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2] - 提前在12月确认可使纳税人在2026年1月发工资时即时享受扣除优惠,若次年填报,则从1月起需按无扣除标准预缴个税,多缴税款需等到2027年汇算清缴时才能退税[3] - 系统不会自动延续上一年度信息,即使2025年已填报,未在12月确认则2026年信息将默认失效[4] - 纳税人信息可能发生变动,如子女升学、父母满60岁、房贷还清等,需在年底确认时及时更新,以避免影响扣除或引发税务预警[4] 未及时确认的影响与补救措施 - 若未在年底前确认,纳税人仍可在2026年内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补填或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5] - 有工作单位的纳税人,补填后可由扣缴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全年享受的优惠总额[8] - 自由职业者或无固定单位的纳税人,可在2027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6年度汇算清缴时补充填报,多缴的税款将按规定退还[9] - 12月进行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两项完全不同的业务,不应混淆[6]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与操作区分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仅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共7个项目[6] - 个人养老金扣除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税前扣除等事项,不在12月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范围内,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年度汇算期间统一填报享受[6] 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指南 - 若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纳税人可在APP首页点击“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进入后选择“一键带入”2025年度信息,核对后“一键确认”即可[11][12] - 若信息需修改或删除,可在待确认界面点击对应项目的“可确认”,进入详情页后进行修改操作[12] - 若是首次填报或需新增扣除项目,可登录APP首页,点击“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选择需要填报的项目进行填写[13] 电子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流程 -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在“发票业务”模块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点击“去调整”或“发票额度申请调整”进入申请页面[18] - 另一种进入方式是点击“我要办税”下的“发票使用”,再点击“蓝字发票开具”后的“去调整”[19] - 在申请页面点击“新增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请额度调整信息并上传真实有效的附件资料,完成后提交[20][22] - 提交申请后,可在原页面按申请日期、额度类型、审核状态进行查询,查看审核进度,如信息有误可点击“撤销”自行撤销申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