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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铝业(60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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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5-30 17:2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则 -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依据包括《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3]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需遵守公司章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 任职资格要求包括:良好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必备工作经验、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3] - 禁止任职情形包括:违反《公司法》第178条、近3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任职、近3年受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等 [3]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 -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涵盖:对外发布信息、制定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义务人履行披露义务、重大信息保密、内幕知情人登记、媒体监测与澄清 [3] - 公司治理建设职责包括:筹备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健全内控制度、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推动激励约束机制及社会责任 [4] -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要求完善沟通与服务机制,股权管理职责包括股东资料保管、限售股事项处理及督促遵守股份买卖规定 [4] - 其他职责涉及协助制定资本市场战略、组织规范运作培训、提示董事及高管勤勉义务、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职责 [4][5] 董事会秘书任免及工作细则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且可连任,兼任董事时不得以双重身份决策 [5] - 聘任前需向交易所备案材料(推荐书、学历证明等),交易所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方可聘任 [5][6] - 解聘需充分理由,特定情形下(如任职禁止情形、连续3个月无法履职、重大工作失误等)必须1个月内解聘 [6] - 离任需承诺保密并接受审计委员会审查,空缺期间由指定董事或高管代行职责,超3个月时空缺由董事长代行 [6][7] 工作保障及细则修改 - 公司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履职便利条件,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合及经费保障 [7] - 细则修改触发条件包括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变更或董事会决议,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 [8]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属董事会 [9]
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30 17:25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加强本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河南 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规性 ...
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30 17:25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
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5-30 17:25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
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5-30 17:25
总经理工作细则核心内容 - 规范经理人员工作行为并保障总经理依法履行职权的制度框架 [1][2] - 细则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2] - 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经理人员 [3][5] 经理人员义务规范 - 忠实义务涵盖禁止收受贿赂、挪用资金、侵占资产等10项具体条款 [2] - 勤勉义务要求谨慎行使职权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 [3][4] - 违反义务需退还所得收入并承担赔偿责任 [3] 总经理职权范围 - 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8] - 每半年需向董事会提交经营报告及计划 [3] - 拥有1000万元以下资金运用及合同签署决策权 [14] - 可处置50万元以下非正常报废固定资产 [15] 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责 - 副总经理分工负责具体经营并协助总经理工作 [4][13] - 财务负责人需编制预算、控制成本并参与重大决策 [5][14] - 财务负责人具有财务收支审批及会计监督权限 [5]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 包括经理级会议、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三种形式 [6][16] - 经理级会议每季度召开审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8][22] - 工作例会每月两次部署部门工作并检查计划执行 [13][36] - 临时会议处理突发事项需提前1天通知 [12][33] 重大事项决策权限 - 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运用需提交经理办公会审议 [14] - 对外投资事项必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15] - 年度预算内开支及正常固定资产报废由总经理审批 [15][16] 报告及监督机制 - 需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决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16][17] - 重大事故需在半小时内向董事长报告 [17] -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专项报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17] 绩效管理机制 - 董事会负责经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制定 [17] - 建立薪酬与业绩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18] - 禁止经理人员参与自身薪酬评定过程 [19] 细则修订程序 - 法律变更或章程调整时需启动修订 [19][21] - 修订需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20][22]
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30 17:25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全体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河 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若设有监事,其余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 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四)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 ...
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30 17:2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及其关联方(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含信用账户融资融券持仓 [2] - 董事和高管买卖股票需提前申报个人信息,包括任职变动、离任或信息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完成更新 [5] - 减持计划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包含数量、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价格区间及原因,重大事项(如高送转)需同步披露减持关联性 [4][5] 股份转让限制规则 - 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间及离任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有≤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11] - 可转让数量计算基数为上一年末持股数,新增无限售股份当年可转25%,有限售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12] - 离婚分割股份后,双方在任期内及离任6个月内仍需遵守25%年转让限制 [9] 禁止交易情形 - 禁止在财报公告前15日(年报/半年报)或5日(季报/业绩预告)及重大事件敏感期内交易 [19] - 禁止上市后1年内、离职6个月内、涉嫌违法违规调查期或处罚未满6个月时转让股份 [20] - 严禁融券卖出或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 [10] 股份锁定与披露要求 - 离任后6个月内全部股份自动锁定,锁定期内仍享有收益权、表决权等权益 [17][16] - 股份变动需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司需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动数量、价格及剩余持股 [22] - 董事会秘书需季度检查持股披露合规性,违规行为需向监管机构报告 [26]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违反制度导致公司损失需赔偿,并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28][29]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32]
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30 17:25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规范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河南 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以下简称"《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其中两名应为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 ...
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5-30 17:25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5-30 17:25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即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 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