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杰(6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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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之杰(603400)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7-16 19:01
内部审计制度建设 -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2] - 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4] 审计部职责与报告 - 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参与考核负责人[6] - 审计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控评价报告[12] 信息披露与责任机制 - 披露年报时披露内控评价与审计报告[16] - 以内控执行情况为绩效考核指标,建立追责机制[19]
华之杰(60340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7-16 19:01
信息申报 - 新任董高人员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身份信息,信息变化或离任后同样[5] - 董高人员股份被强制执行,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9] - 董高人员股份变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11] 股份转让 -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等情形下董高人员所持股份不得转让[6] - 任职期间董高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7]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7] 股票买卖 - 董高人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8] - 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需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9] 违规处理 - 董高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情况[11] 制度管理 - 董事长是股份变动管理第一责任人,董秘负责管理数据等[12]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解释和修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和批准,按相关规定执行[14]
华之杰(603400)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7-16 19:01
董事会会议召开 - 每年至少上下半年度各开一次定期会议[8] -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等提议时开临时会议[11][12] - 定期会议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临时会议提前三日,紧急可口头[17] 会议通知变更 - 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变更,需会前一日书面通知[19] 会议举行条件 - 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2] - 一名董事不超接受两名董事委托[25] 表决规则 - 一人一票,非现场先电子版后书面表决票[30] - 提案决议超全体董事半数赞成,对外担保需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32] - 董事回避时无关联过半数出席,决议无关联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交股东会[33] 其他规定 - 提案未通过且条件未大变一个月内不再审议[35]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暂缓表决[36] - 会议档案保存十年以上[44] - 会议记录含相关内容,出席人员签名[41] - 董事会秘书可制作纪要和决议记录[42] - 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有异议书面说明[43] - 董事长督促落实决议并检查通报[43] - 规则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通过施行[49]
华之杰(603400)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07-16 19:01
担保审批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6] - 多种情形下担保需股东会审批,如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总资产30%等[6] 担保额度管理 - 向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余额不超审批额度[7][8]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时,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8] 信息披露 - 按要求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特定情形及时披露[15] 责任追究 - 相关人员违规致公司损失应追责处分,控股股东不偿还债务董事会应追责[17] 办法管理 - 办法抵触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修改由董事会提议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制订[19]
华之杰(603400)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07-16 19:01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由过半数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3]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 关联人管理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6] - 公司应参照规定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更新,交易时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履行义务[6] 资金管理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违规向其提供资金[10][11] - 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12] 异常处理 - 公司董事及高管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被关联人侵占利益,发现异常提请董事会处理[13] - 公司发生关联人占用或转移资金等情况,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27] 披露规定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及时披露[2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21]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披露外还需按规定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额度与期限 - 公司关联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1]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3] 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9] - 公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累计计算 - 公司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披露和审议规定[21] 特殊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24]
华之杰(603400) - 华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5-07-16 19:01
利润分配 - 独立董事审议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1] - 认为方案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1] - 同意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
华之杰(603400)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07-16 19:0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不得组织指使公司信息披露违法[2] - 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4] - 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4] - 不得强令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4] - 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5] - 不得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5] - 不得提供传播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12] - 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法规,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买卖[14] - 转让控制权应保证交易公允,不得炒作股价和损害权益[14] 信息披露与配合 -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公司[9] - 应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9] - 应保密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12] 控制权转让要求 - 转让控制权前需调查拟受让人情况[14] - 转让控制权前存在违规情形应归还资金、解除担保[14] - 转让控制权时应确保董事会和管理层平稳过渡[14] 公司业务及股东义务 - 公司应审慎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维护控制权稳定[15] - 提出议案应考虑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18] - 应配合公司保护其他股东权利[18] - 应保证承诺有效施行,有风险需提供担保[18]
华之杰(60340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7-16 19:01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 自行召集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0]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该类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14]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补充通知并公告内容[14] 通知时间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计算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15]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情形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书面说明原因[18] 出席表决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表决[20]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4]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6] 中小投资者 -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披露[27] 主持人员 -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的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28] 决议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7] 累积投票制 - 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8]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9] 表决处理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39] 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39] - 股东会表决由股东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票[40] 投票查验 - 网络投票股东可查验投票结果[40] 结束时间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等方式[42] 保密义务 - 表决结果公布前相关各方负有保密义务[42]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相关信息[42] 特别提示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42]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43]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不少于十年[45] 决议执行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总经理组织实施[48] 规则解释修改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需股东会审议批准[49]
华之杰(60340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07-16 19:01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制定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保护投资者权益[2] 工作目的与原则 - 投资者关系工作目的包括促进良性关系、建立投资者基础等[3] - 投资者关系工作应遵循合规、平等、主动、诚实守信原则[3] 沟通内容与方式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信息等[6] - 公司多渠道与投资者沟通,信息披露按规定进行[7] 沟通平台与渠道建设 - 公司建设网络沟通平台,更新网站内容并公告网址变更[8] - 公司设立咨询电话和邮箱,保证对外联系渠道畅通[8] 现场参观与调研规定 - 公司可安排特定对象现场参观,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10]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原则上不进行现场调研等活动[10] 投资者说明会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3] 内部制度与人员管理 - 公司建立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制度,各部门需配合[16] - 除董事会秘书外,其他人员未经授权培训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代表公司发言[16] 专业协助与培训 - 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16] - 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培训或学习[17] 活动制度与程序 -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17] 接待与推广制度 - 公司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包含组织安排等内容[17]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并在定期报告披露[17] 制度公开与档案管理 - 公司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17] -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18] 办法施行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
华之杰(603400)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07-16 19:01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种情况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3][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况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4] 投资额度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5] - 证券投资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经审议额度[6]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金额不超已审议额度[8] 财务资助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四种情形应提交股东会审议[6]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可免特殊审议规定[7] - 财务资助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6]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时财务资助可能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 预计动用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等三种情形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 对外投资 - 公司可在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破产等情况出现时收回对外投资[13] - 公司可在投资项目有悖发展方向等情形下转让对外长期投资[13] - 处置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13] - 处置对外投资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13] -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5] 办法相关 - 办法各条款与国家行政法规抵触时按国家规定办理[16] - 办法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以外”等不含本数[16] - 办法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16]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6]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