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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68868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0 18:3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由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制 1 / 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奥普特(688686)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 1 / 4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奥普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 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 东会拟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亦可以分散使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 ...
奥普特(68868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并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2 / 1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1 / 14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 事尽责履职,维护公司整体利 ...
奥普特(68868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1 / 8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
奥普特(688686)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1 / 7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
奥普特(68868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1 / 10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 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理,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前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奥普特(688686)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0 18:32
审计机构设置 -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子公司按需设立或配专职人员[5,7] - 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中级(含)以上职称[11] 审计工作流程 - 审计部按年度重点和上年度总结制订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17] - 提前五天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业务实施时送达[21] - 审计终结后报告审批分发,审计部做决定[21] 审计报告处理 -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稿有异议,5个工作日内提书面意见[21] - 被审计单位接到决定5天内可提书面复审申请[23] 审计职责与权限 - 审计部负责内控评价实施,提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18] - 有权参加重大事项会议,审查会计凭证等[15][16] - 可制止违规行为,封存可能被篡改会计资料[18] 审计配合要求 - 被审计单位配合工作,如实提供资料,执行决定并整改[19][23] - 财务部等部门配合,督促执行处理意见[20] 审计报告提交 - 审计部年度和半年度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每季度至少报一次[12] 信息披露 - 公司披露年报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及事务所核实意见[13]
奥普特(68868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 "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 / 30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 ...
奥普特(688686)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0 18:3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六种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 通知与提案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需说明理由并公告[7] - 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提议、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十日内反馈[7][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3]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3] 会议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7]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召集人应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9]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召集人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0][15] - 股东会提案内容需属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决议事项,符合相关规定[16] - 变更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需提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说明原因[2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明确规定[24]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3] 投票权相关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4]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4] 董事选举 - 提名人须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39]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有董事会提名和股东提名[40] -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更多[40] -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等选举产生,无需股东会审议[40] -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41] - 累积投票制可等额或差额选举[42] - 累积投票制议案表决意向无同意等选项,股东可自由分配表决权[42] 表决与记录 - 股东会对提案应逐项表决,按时间顺序进行[47] - 股东会记名投票,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50]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相关信息[54]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特别提示[55]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5] 提案实施与规则生效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48]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51]
奥普特(688686) - 公司章程
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 | | | | | 第一章 总 则 英文名称:OPT Machine Vision Tech Co., Ltd 邮政编码:523860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 65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东 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方 式设立;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6473896E。 第三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于2020年11 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