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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68868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权(份),或 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3 / 9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而 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 ...
奥普特(688686)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1 / 1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法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确保公司依法 合规运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四名,每届 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ESG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
奥普特(688686) - 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08-20 18:32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止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1 / 7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 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 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 互提 ...
奥普特(68868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0 18:3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由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制 1 / 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奥普特(688686)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 1 / 4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奥普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 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 东会拟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亦可以分散使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 ...
奥普特(68868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并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2 / 1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1 / 14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 事尽责履职,维护公司整体利 ...
奥普特(68868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1 / 8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
奥普特(688686)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1 / 7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
奥普特(68868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1 / 10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 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理,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前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奥普特(688686)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0 18:32
审计机构设置 -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子公司按需设立或配专职人员[5,7] - 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中级(含)以上职称[11] 审计工作流程 - 审计部按年度重点和上年度总结制订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17] - 提前五天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业务实施时送达[21] - 审计终结后报告审批分发,审计部做决定[21] 审计报告处理 -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稿有异议,5个工作日内提书面意见[21] - 被审计单位接到决定5天内可提书面复审申请[23] 审计职责与权限 - 审计部负责内控评价实施,提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18] - 有权参加重大事项会议,审查会计凭证等[15][16] - 可制止违规行为,封存可能被篡改会计资料[18] 审计配合要求 - 被审计单位配合工作,如实提供资料,执行决定并整改[19][23] - 财务部等部门配合,督促执行处理意见[20] 审计报告提交 - 审计部年度和半年度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每季度至少报一次[12] 信息披露 - 公司披露年报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及事务所核实意见[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