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0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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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涉诉,头部券商回应
中国基金报· 2025-12-04 22:57
诉讼案件概述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原广州证券)涉及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被列为37名被告之一[1][5] - 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 起诉理由为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发行[5] - 原告认为原广州证券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 违反《证券法》 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 案件审理进展 - 中信证券华南于2024年4月9日收到起诉状 8月8日收到民事裁定书 8月15日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5] - 2024年12月3日 河北高院驳回中信证券华南等8名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确定该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6] - 法院确定该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的投资者[6] 涉诉金额与公司回应 - 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82.82万元 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6] - 中信证券表示 该案为公司收购原广州证券前承做项目引发的纠纷 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虑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6] 相关方背景信息 - 东旭光电已于2024年10月摘牌退市[8] - 2024年3月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拟对东旭集团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 并对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市场禁入措施[8]
子公司涉诉,头部券商回应
中国基金报· 2025-12-04 22:49
诉讼案件概述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涉及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被列为37名被告之一[2][4] - 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 起诉理由为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发行[4] - 原广州证券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 被原告认为违反《证券法》 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诉讼程序进展 - 中信证券华南于2024年4月9日收到起诉状 8月8日收到民事裁定书 8月15日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6] - 2024年12月3日 河北高院裁定驳回中信证券华南等8名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确定该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6] - 法院确定该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的投资者[6] 涉诉金额与公司回应 - 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82.82万元 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7] - 中信证券表示 该案为公司收购原广州证券前承做项目引发的纠纷 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虑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7] 相关方背景信息 - 东旭光电已于2024年10月摘牌退市[7] - 2024年3月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拟对东旭集团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 并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市场禁入措施[7]
中信证券子公司涉东旭光电案,回应来了
上海证券报· 2025-12-04 22:08
中信证券子公司涉东旭光电虚假陈述诉讼案 - 中信证券子公司华南公司(前身为广州证券)因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被列为37名被告之一,涉诉金额为182.82万元人民币 [1] - 该案已确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河北高院裁定维持了石家庄中院的原裁定 [1] - 诉讼源于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以及未按时披露2023年年报等行为 [1] - 原告为11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东旭光电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828,167.34元人民币,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 [2] - 中信证券表示,此案为收购广州证券前其承做项目引发的纠纷,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虑,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利润无重大影响 [1][3] 东旭系公司重大违法违规事实 - 东旭光电在2017年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人民币 [5] - 东旭集团在2018年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人民币 [5] - 2015至2019年间,东旭集团累计虚增收入478.25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130.01亿元人民币,虚增货币资金最高达447.9亿元人民币 [6] - 同期,东旭光电累计虚增收入167.6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56.27亿元人民币 [6] - 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截至披露日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人民币 [6] - 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4][6] 监管处罚与市场影响 - 东旭集团、东旭光电及相关当事人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严厉行政处罚,合计罚金超过16.6亿元人民币 [7] - 主要责任人员被采取5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7] - 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强调退市并非免责,将持续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4][7][8] - 此案为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敲响警钟,表明立体追责将逐步跟进,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诚信 [7][8]
子公司涉东旭光电案,中信证券回应
格隆汇APP· 2025-12-04 22:05
案件概况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37名被告之一 [1] - 该案涉诉金额为182.82万元人民币 [1] - 案件确定将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1] 案件背景与影响 - 该纠纷源于中信证券收购广州证券之前,由原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 [1] - 公司表示,就该案涉及的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予以充分考虑 [1] - 公司认为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1]
头部券商发声!投资者索赔损失
券商中国· 2025-12-04 20:33
诉讼案件概况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因东旭光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定案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1][2] - 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被告包括东旭光电、东旭集团、中信证券华南等37名主体,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5] - 1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82.82万元,要求东旭光电赔偿损失,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5] 案件背景与涉事主体 - 案件源于中信证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的相关项目[2] - 东旭光电因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等行为,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9] - 中信证券表示,该案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虑,对中信证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2] 诉讼程序与法律依据 - 法院确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权利人范围为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持有东旭光电股票的投资者[5][8] - 原告指控广州证券(现中信证券华南)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订)相关条款,根据司法解释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 - 中信证券华南于2025年4月9日收到应诉材料,8月8日收到一审裁定,8月15日申请复议,12月3日收到河北高院驳回复议申请的终审裁定[8] 东旭光电违规事实 - 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资总额为75.65亿元,其申请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5年、2016年年报数据,构成欺诈发行[9] - 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直至2024年7月5日才予以披露[9] - 东旭光电现已退市[7]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公司涉及一起诉讼,案涉潜在损失对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北京商报· 2025-12-04 20:26
诉讼案件概述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一起由11名投资者提起的诉讼 被告方包括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公司等37名相关法人主体或自然人 [1]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中信证券华南公司等8名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确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1] - 法院确定的权利人范围为在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 且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1] 诉讼财务影响与公司回应 - 目前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约为人民币182.82万元 [1] - 鉴于案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 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1] - 该纠纷源于公司收购广州证券前 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 相关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予以充分考虑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1]
中信证券:子公司涉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新浪财经· 2025-12-04 18:42
案件基本情况 - 中信证券子公司华南公司成为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37名被告之一 [1] - 目前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82.82万元人民币,但最终涉诉金额尚不确定 [1]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日裁定维持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此案 [1] - 法院确定的权利人范围为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的相关投资者 [1] 案件背景与影响 - 该案件系由中信证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承做的项目所引发 [1] - 公司表示相关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被充分考虑 [1] - 公司评估认为该案件对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1]
星柯光电瞄准高性能载板玻璃 东旭原高管“卷土重来”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0-31 14:38
公司概况与项目背景 - 浙江星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成立时间恰逢东旭集团风险整理期间[1] - 公司正在迅速招聘功率模块和半导体材料相关工程师,目前在招岗位55个,均位于绍兴市柯桥区[3] - 公司布局的浙江省星柯先进光电显示产业项目是柯桥区2024年一季度集中签约重点项目,拟建设高性能载板玻璃、智能制造基地及研究院等项目,旨在打造国内规模首位高性能载板玻璃生产基地,实现国产替代[3] - 该项目总投资310亿元,总用地约700亩,全面达产后预计年产值约400亿元[4] 人员与资产关联 - 星柯光电董事长宋亚滨曾任东旭集团执行总裁,显示两家公司在人员方面存在渊源[5] - 在专利发明人方面,两家公司出现重名现象,表明核心资产存在关联[2][6] - 星柯光电拥有的2024年之前的专利,例如《玻璃基板生产通道的高温保护方法》,专利申请人为河北光兴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和星柯光电[8] 股权结构与历史沿革 - 星柯光电现任董事长为宋亚滨,实控人为王丽波,法人代表是赵永华[4] - 公司股权结构为北京福昕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持股60%,当地地方国资及平台参股;北京福昕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2024年员工参保人数为0[4] - 河北光兴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为石家庄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其原控股股东东旭光电于2021年退出,由北京中创蔚来科技有限公司新进接手[9] 东旭集团现状与重组进展 - 东旭集团因财务造假、债务爆雷陷入困局,旗下子公司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已相继退市[1] - 截至2025年9月29日,东旭集团已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6,546.17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资金共计95.95亿元[12] - 市场传闻彩虹集团可能收购东旭光电以整合玻璃基板资源,但该传闻未获官方证实且面临诸多挑战[11] - 投资者认为东旭光电旗下的"平板显示玻璃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及总投资超475亿元的青岛光电产业园等重大项目是公司破产重组的战略筹码[13]
破产!这家投资31亿元的面板材料巨头陷入绝境
搜狐财经· 2025-09-29 12:02
公司破产与债务危机 - 昆山东旭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审查程序[1] - 东旭集团资产负债率高达84.86%,流动负债达1320.43亿元[11] - 集团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计划10年内还清总计1260亿元债务[11] 系统性财务造假与监管处罚 - 河北证监局查明东旭集团在2015至2019年间系统性财务造假,虚增收入645.85亿元、虚增利润207.83亿元[4] - 监管机构对"东旭系"开出总计16.6亿元罚单,创始人李兆廷被处以5.89亿元罚款并被终身市场禁入[2][14] - 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资金合计169.59亿元尚未归还[13] 子公司退市与持续亏损 - 东旭光电于2024年10月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而退市,东旭蓝天于2025年4月30日摘牌[12] - 东旭光电2019-2023年归母净利润累计亏损109.76亿元,东旭蓝天同期累计亏损30.53亿元[10] - 母公司东旭集团2019-2023年五年累计亏损额高达520.27亿元[10] 历史发展与产业布局 - 东旭集团最初从事CRT玻璃制造,后转型进入液晶玻璃基板领域,2011年借壳上市[7] - 集团曾布局显示产业链,昆山东旭显示G5彩色滤光片项目总投资31亿元,规划月产能165K片[2] - 集团通过收购控制多家上市公司,涉足光伏、金融、地产、医药等领域,形成庞大资本版图[7] 资产价值与重整可能 - 玻璃基板是LCD面板关键原材料,在面板BOM成本中占比约10%,国产替代空间广阔[16] - 东旭集团在青岛、天水等多地布局光电产业园,其中青岛项目一期总投资160亿元并已全部投产[19][20] - 部分项目如天水OLED新型显示材料项目已烂尾,但地方国资已开始评估相关资产的处置价值[5][22]
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全面"亮剑"
证券日报· 2025-09-18 17:35
监管处罚动态 - 9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开出第8张罚单 ST应急因2022年年报财务造假被罚590万元 [1] - 9月内2家退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受罚 亿利洁能因欺诈发行被罚 龙宇数据因信息披露违法被罚3810万元 [2] - 今年以来超30家公司因财务造假收到监管部门罚单 涵盖上市公司和退市公司 [2] 高额罚单案例 - 东旭光电及东旭集团因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被河北证监局合计罚款16.62亿元 其中东旭光电被罚4.2亿元 东旭集团被罚12.42亿元 [4] - *ST高鸿因连续9年财务造假及欺诈发行被证监会拟处罚1.62亿元 [4] - *ST东通因2019-2022年连续4年财务造假及欺诈发行被北京证监局拟处罚2.73亿元 [4] - 亿利洁能因2016-2023年财务造假及欺诈发行债券被内蒙古证监局拟处罚3.75亿元 [5] 监管政策导向 -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对欺诈发行处以非法募资金额10%至1倍的罚款 [5] - 监管部门秉持"零容忍"态度 对财务造假实施全方位立体化追责 [1][7] - 强调"退市不免责"原则 打破市场主体"退市免责"的侥幸心理 [2] 追责机制扩展 - 将第三方配合造假者纳入处罚范围 如供应商提供虚假合同 客户配合回款等 [6][7] - 全链条追责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处罚案例增多 [6] - 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国美通讯虚假发行出具法律文件罚没162.74万元 [6] - 7月以来至少6家上市公司披露财务造假责任人被刑事追责的进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