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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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公司治理修订 -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修订议案,修订内容将于2025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1] - 修订条款明确由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而非原监事会)负责对违规举报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意见提出,最终报董事会处理 [3] - 除第十五条调整外,《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其余条款均未变动 [3] 信息披露 - 公司强调信息披露内容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杜绝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1] - 修订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1]
燕京啤酒: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公司ESG治理架构 - 公司设立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负责制定ESG战略、监督执行并研究相关政策,以推动绿色治理和高质量发展 [1][2] - 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包括董事、高管及业务负责人,其中至少1名为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1][3] -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选举产生,负责召集会议及主持日常工作 [2][4] 委员会职责与运作机制 -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ESG战略规划、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研究公司短中长期发展战略,并督导政策与国家法规同步 [2][4] - 每年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可由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召集,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决议需过半数通过 [4][5] - 委员需亲自参会,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行权利,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5] 议事规则与支持体系 - 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表决,委员需明确选择同意/反对/弃权,未表态视为弃权 [5] - 可邀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并按规定履行聘请程序 [3] -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委员及记录人签字,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大事项需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6] 制度衔接与解释权 -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归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所有 [6][7]
燕京啤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总则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管培训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并完善治理结构,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1] - 培训对象涵盖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及董事会秘书等,必要时扩展至其他管理人员 [1] - 培训课程分为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岗位培训及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培训两类 [1] 培训内容及要求 - 董事长与总经理需学习国内外资本市场状况、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治理原则及融资并购法规,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2] - 非独立董事需掌握上市公司法律框架、董事权责、关联交易及再融资政策,树立投资者服务理念 [2] - 独立董事需系统学习境内外证券法规、会计准则及履职权责,确保有效履行职责 [2][3] - 总会计师需精通会计准则、关联交易政策及信息披露规则,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3] - 董事会秘书需熟悉法律框架、信披规范及并购重组政策,强化实务操作能力 [3] 培训组织和形式 - 培训分为外部培训(证监会及交易所组织)和内部培训(董事会办公室或中介机构提供) [3][4] - 外部培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筹,联合派出机构、深交所及上市公司协会分层实施 [3] - 内部培训通过集中授课、邮件或董事会会议期间进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考勤及档案管理 [4][5] 培训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报名、档案记录及证书存档,董事及高管需在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1次证监会岗位培训 [5][6] - 独立董事首次任职前需完成资格培训,任职后2年内至少参加1次后续培训 [5] - 董事会秘书需通过深交所资格考试并每2年参加后续培训,未达标者可能被列为不适格人选 [6] - 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 [7]
燕京啤酒: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的核心原则 -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不得选择性披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3] - 坚持诚实守信原则 确保信息客观真实准确 杜绝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3] - 严格执行保密原则 禁止通过任何渠道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包括社交媒体和内部刊物 [3] - 遵守合规披露原则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3] - 贯彻高效低耗原则 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接待成本 [3] - 落实互动沟通原则 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妥善处理投诉诉求 [4] 组织架构与人员要求 - 董事会秘书为接待推广事务总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为具体执行部门 [4] - 控股股东/董事/高管接受调研前需告知董事会秘书 后者应全程参与 [4] - 接待人员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熟悉财务/证券法规 具备沟通协调能力 [4] 重大信息管理规范 -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 [4] - 各类沟通会议不得透露未披露重大信息 应依法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5] - 业绩说明会等需采取公开方式 有条件时应进行网上直播 [5] - 现场参观需合理安排流程 防止接触未公开信息 [6] - 再融资过程中禁止向特定对象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8] 特定对象管理机制 - 调研机构需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并签署承诺书 内容涵盖6项保密条款 [6] - 需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重要会议可录音录像 建立事后核实程序 [7] - 发现研究报告存在错误需要求改正 涉及未公开信息应立即公告 [7] - 与5%以上股东/媒体/证券从业者等特定对象交流出现泄密需立即报告 [8] 应急处理与档案管理 - 不慎泄露未公开信息需次日开市前公告 并采取补救措施 [9] - 建立备查登记制度 详细记录活动时间/内容/参与方等信息 [8] - 违反制度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9] 特殊情形处理 - 商务谈判/银行贷款中需提供未公开信息时 必须签署保密协议 [8] - 股东会通报未公开信息的 需与决议公告同步披露 [8]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 以最新法律/公司章程为准 [9]
燕京啤酒: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公司治理结构 -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3]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产生 [4] -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5] 委员会职责 -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8] - 审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 - 参与组织投资项目实施后的评估工作 [8] 议事规则 - 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16] -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 [21]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委员对会议内容有保密义务 [26][28] 工作程序 -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前期审查和准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11] - 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14] - 委员会决议需向董事会通报,书面文件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24] 附则 - 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30][31]
燕京啤酒: 《重大风险预警管理制度》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重大风险预警管理制度修订 - 公司对《重大风险预警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涉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重大风险信息跟踪与报告流程、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 [1] - 修订后的制度明确应急处置工作小组需负责重大风险处置后的实施工作,并统一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1][2] - 公司各部门需对可能导致重大风险的信息及时开展跟踪、分析、监测,并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 [1] -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需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组织安排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4][5] - 事件涉及的公司责任部门需在重大风险出现预警或实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并在3小时内提交详细书面报告 [4][5] - 重大风险处理完毕后,公司需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批驳谣言并报告真相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4] - 本制度修订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8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1][6] 修订条款对照 - 第四条修订后增加应急处置工作小组需负责重大风险处置后的实施工作及统一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1][2] - 第七条修订后明确公司各部门需对可能导致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信息及时跟踪、分析、监测 [1] - 第八条修订后增加应急处置工作小组需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决策组织实施应急措施 [1][3] - 第九条修订后强调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了解事件并提供专业分析意见 [1] - 第十条修订后明确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公司需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4] - 第十二条修订后要求责任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3小时内提交详细书面报告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4][5] - 第十八条修订后明确本制度修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
燕京啤酒: 《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公司治理结构修订 - 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主要涉及条款表述和决策机制的调整 [1] - "风险管理中心"统一修改为"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强化职能定位 [1] - 委员会成员仍保持五名董事及高管构成(含一名独董),提名选举流程未变更 [1] 会议机制优化 - 明确临时会议召集权扩展至董事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 [3] - 保留现场/通讯会议双模式,新增反对意见存档要求,强化决策留痕 [4] - 回避制度升级,规定因回避导致无法决议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 运作流程规范 - 列席人员范围明确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管,维持无表决权原则 [7] - 保密条款加强表述,禁止"公开或泄披露"信息 [7] - 修订后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8]
燕京啤酒: 重大风险预警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重大风险预警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为加强重大风险管理建立预警机制,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并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1]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风险处置原则为"切实可行、积极应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协同机制 [1] 机构设置与职责 -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2] - 小组核心职责包括启动/终止风险处理系统、拟定方案、组织善后工作、协调信息披露及对外宣传 [2][4] - 需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有效联系,并处理其他突发事件相关事项 [4] 重大风险分级标准 - 特别严重事件:公司全面停摆且造成全国性重大影响 [2] - 严重事件:大规模风险导致经营瘫痪并产生区域性以上影响 [2] - 较重事件:重大突发风险可能冲击证券市场稳定 [2] - 一般事件:经营受一定影响但损失可控 [2] 预警与响应机制 - 各部门需对潜在风险信息进行实时跟踪、分析和监测 [3] - 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事件需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3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5] - 一般事件由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整理资料后直接报董事会 [5] 应急处置流程 - 风险发生后公司领导需立即返岗研究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6] - 处置过程需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及通讯系统备份 [6] - 结束后需总结教训并完善应急预案 [6] 制度保障措施 - 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及防灾避险宣传活动 [6]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修订需同样程序 [6][7] - 若与国家新法规冲突需立即修订并重新报批 [7]
燕京啤酒: 反舞弊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反舞弊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反舞弊制度旨在防治舞弊行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规 [1] - 反舞弊工作宗旨是规范管理层及员工职业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1] 舞弊定义与类型 - 舞弊行为定义为采用欺骗手段谋取个人或公司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七类情形 [1] - 典型舞弊行为涵盖收受贿赂、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转移交易利益、虚假信息披露、财务造假、泄露商业秘密等 [1] 反舞弊职责划分 - 董事会负责督促建立反舞弊文化及内控体系,审计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指导监督反舞弊工作 [2] - 管理层需建立内控机制与举报渠道,实施防舞弊措施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 [2] - 内部审计部门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重点领域舞弊检查、举报接收及案件归档,重大问题需直接上报审计委员会 [2] 人员背景调查 - 对重要岗位聘用或晋升人员实施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 [3] - 调查过程需形成正式文字记录并归档保存 [3] 举报与调查机制 - 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热线、电子邮箱、信函等,受理公司内外人员对舞弊行为的投诉 [3] - 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的实名举报需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总经理,匿名举报由内审部门评估后决定是否上报 [3][4] - 高层管理人员涉案举报需在2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协助调查 [4] 举报人保护措施 - 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违者将面临撤职、解雇或司法处理 [4] - 调查人员需对举报材料查阅进行严格登记 [4] - 舞弊案件调查结果需向举报人通报 [4] 舞弊处罚与补救 - 证实存在舞弊行为的员工将受行政纪律处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 党员干部舞弊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处理 [5] - 舞弊案件发生后需及时评估并改进受影响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 [4] 制度适用范围与生效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6] - 解释权归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修改需同等程序 [6]
燕京啤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公司治理制度修订 -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制度名称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2] - 修订内容包括将全文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一修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删除与监事相关的表述[2] - "董事会秘书室"修改为"董事会办公室","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修改为"总会计师"[2] 制度适用范围 - 修订后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3] -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培训[3] 培训要求 -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3][4] -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员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岗位培训[6] - 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前必须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集中授课并获得资格证书,任职后2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7] 培训实施与记录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记录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培训情况及内部考勤[5]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在董监事会会议期间组织培训或发放最新政策法规学习资料[6] 违规处理 - 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董事会办公室可建议公司将其列为不适合人选[7] 制度生效 - 修订后的制度自2012年4月11日起执行,本次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