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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搜狐财经· 2026-02-06 22:04
文章核心观点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新《通知》,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明确禁止一系列相关业务活动,并对原有监管政策进行了强化和补充,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1] 监管政策演变与核心禁令 - 新《通知》是对2021年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237号文的进一步修订和补充[1]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3]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界定 - 禁止活动包括:境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3] - 上述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3]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3] 稳定币与人民币挂钩新规 - 首次明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2][3]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首次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与内涵,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4]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4]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管控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5]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5]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5] 执法与风险防范态势 - 去年以来,虚拟货币、RWA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6] - 相关部门将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7] - 对虚拟货币、RWA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7]
央行等八部门: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金融界· 2026-02-06 22:04
政策核心观点 - 中国八大部委联合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3] 虚拟货币与RWA业务属性界定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 -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被明确列举,其特点包括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 [3] - 境内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4]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4]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被定义为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但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5] 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6]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RWA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6]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配合,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6] 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措施 - 多部门将加强风险监测,完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7]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8]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8] - 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8]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9]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将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等 [9]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9]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 [9]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将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各省级政府负总责,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10] - 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10] - 相关行业协会需加强会员管理,倡导抵制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并依托行业基础设施开展风险监测 [11]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业务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2]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如外债形式、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12]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有效防范风险,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3]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13] 组织实施与宣传教育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 [14] - 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剖析等方式,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14] 法律责任与投资者风险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5] - 为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的境外主体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责 [15]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15]
八部门明确稳定币、RWA等相关业务监管红线,重申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新浪财经· 2026-02-06 22:01
政策核心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重申并强化对虚拟货币及相关活动的全面禁止与严格监管立场 [1][8] - 政策延续并明确了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贯的禁止性立场 [2][9] 虚拟货币定性及业务禁令 - 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9] -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9]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10]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产品,若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2][10] 稳定币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11] - 政策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3][11]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业务除外 [4][1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4][12]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未经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4][12]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RWA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严格监管 [5][13]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机构的合规风控体系 [5][13] - 为相关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5][13] 金融机构与相关服务机构禁令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 [6][1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6][15]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6][15] 互联网与科技平台责任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7][16] - 互联网企业发现违法违规线索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16]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将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 [7][16] 持续整治与法律责任 - 政策强调将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及违法犯罪活动 [6][14][15]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16] - 对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7][16]
政策始终一以贯之!监管明确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政策
金融时报· 2026-02-06 22:00
政策背景与演进 - 2025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该通知是对2021年“237号文”的延续和完善 [1] - 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长期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一以贯之 [2] - 政策演进始于2013年,当时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为虚拟商品而非货币,并禁止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3] - 2017年,针对代币发行融资(ICO)和投机炒作,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公告,指导清理境内各类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 [3] - 2021年,针对交易炒作风气抬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即“237号文”),明确比特币、以太币及泰达币等稳定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境内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并建立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 [3] 当前监管动态与定性 - 2025年,受多种因素影响,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抬头,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4] - 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十三部门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重申坚决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整顿虚拟货币乱象 [4] - 会议再次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偿性,不应且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 - 特别指出稳定币作为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4] - 2025年12月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七协会发布风险提示,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 [4]
央行等八部门: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搜狐财经· 2026-02-06 21:58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八个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旨在全面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明确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并部署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与打击措施[1][2][3] 虚拟货币与RWA业务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6]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包括兑换、交易、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 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4][7]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4][7]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在境内开展 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除外[8] 监管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虚拟货币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9]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9] -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防范和处置 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9] 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措施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10]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提供相关服务[10]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营销宣传等服务 需配合调查并提供技术支持[10] - 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加强相关广告监管[11]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严禁新增项目 关停存量项目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11] - 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及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12][13] - 相关行业协会需加强会员管理 倡导抵制相关非法活动 并开展风险监测[13]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业务的监管 - 未经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4][14]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RWA业务 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未经同意不得开展[14]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 纳入境内合规风控体系 相关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15] 法律责任与通知效力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活动或提供服务的 将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7]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 损失自行承担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17]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于2021年发布的237号文[17]
央行等八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贝壳财经· 2026-02-06 21:50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八大部委联合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明确其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部署了全面的监管与打击措施,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1] 明确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的本质属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点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 [1]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开展兑换、交易、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业务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4] 健全工作机制与强化属地落实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6]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6]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6] 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 - 加强跨部门风险监测,完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7]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也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或将其纳入抵质押品、保险范围 [8]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8] - 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8]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8] - 网信、电信和公安部门将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 [8]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9][10]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10] - 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与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 [10][11] -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需督促会员单位抵制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并开展风险监测 [12]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2]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2]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2][13] - 为相关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13] 强化组织实施与法律责任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动态监测并防范化解风险 [14] - 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14]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5]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 [15]
央行、证监会等八部门发布!剑指比特币等虚拟货币、RWA代币化
上海证券报· 2026-02-06 21:49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旨在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投机炒作活动 [1] - 中国证监会在同一天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对以境内资产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RWA代币化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2] - 政策修订的背景是近期虚拟货币和RWA代币化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借此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侵害公众财产安全并扰乱金融秩序 [4] - 此次《通知》是对2021年发布的“237号文”的修订,总体延续其框架,包含六个部分、十九条,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4] 虚拟货币监管要点 - 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3][6]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 [6]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因其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1][6][7]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3][6][7]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并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 [3][5]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要点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1][3]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RWA代币化业务活动除外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1][3] - 对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的RWA代币化业务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2] 工作机制与法律责任 - 《通知》健全了RWA代币化业务监管框架和工作机制,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4]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严格禁止!8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新华网· 2026-02-06 21:44
政策核心与定性 - 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 [1] -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1] 被禁止的业务活动范围 - 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1] - 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活动同样被禁止 [1]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以禁止 [2]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2] 对发行与跨境活动的规定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 -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2] 对市场主体名称与经营范围的要求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2] 执法与打击重点 - 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2] - 依法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2]
央行等八部门发文!升级虚拟货币监管政策
证券时报· 2026-02-06 21:38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全面延续并升级了针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的禁止性监管政策,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对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作出明确监管规定 [1][5] 《通知》主要内容总结 - 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禁止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未经批准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 首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除外 [2]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2]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相关字样或内容 [2]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境内销售“矿机” [2] - 对协助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相关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3]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 [3] 政策完善与监管框架 - 本次《通知》是对2021年相关文件的延续和升级,从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要求、从严监管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等方面作出明确 [5] - 进一步完善虚拟货币监管要求,重申禁止性政策,并强调未经批准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以防范风险跨境传导 [6] - 健全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监管框架,明确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并强化对境内主体出境开展相关业务的严格监管 [7] - 进一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省级政府负总责,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7] - 持续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跨部门风险监测与数据共享,依法严厉打击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8] 监管背景与市场环境 - 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长期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一以贯之,2013年、2017年、2021年及2025年均有相关文件或风险提示出台 [9] - 国际金融组织对稳定币发展普遍持审慎态度,国际清算银行在2025年6月报告中指出稳定币在成为货币体系支柱的关键测试中仍未达标 [10] - 受多重因素影响,2026年开年以来比特币市场行情持续走弱,进入2月后价格已跌破7万美元关口,较2025年10月的历史高位水平接近腰斩 [10]
八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 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金融界· 2026-02-06 21:38
监管政策核心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1] - 通知明确禁止违反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违者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1] - 禁止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违者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1] 跨境业务与协助责任 - 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1] - 为非法跨境服务提供协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投资行为与法律后果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若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 - 因上述无效投资行为引发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 - 若投资行为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