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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规12月施行,速览!
证券日报网· 2025-12-01 15:27
证券结算风险管理 - 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旨在完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需要 [2] - 修订内容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 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 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 [2] - 风险基金规模上限由原三十亿元调整为“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并优化基金投资、存放、使用及内部管理和追偿追责安排 [2] 反洗钱监管制度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要求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3] - 金融机构须于次年3月底前提交经负责人审签的年度报告 内容涵盖机构概况、洗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重大风险事件汇总及监管整改进展等 [3] 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4] - 公告从9个方面明确执行口径 包括不缴纳资源税情形、应税产品适用税目、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减免税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4] - 对征管争议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及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的概念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 [4]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 -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国家标准于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规定信用评价指标的基本要求、内容及设置 [5][6] - 标准旨在发挥信用价值 助力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个体工商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以扩大贷款规模、覆盖面和提高精准便利度 并为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供支撑 [6] 市场监管信用修复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旨在健全信用修复制度 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7][8] - 办法扩大信用修复范围 支持重整及和解企业恢复信用 并完善违法失信信息分类 按过罚相当原则设置不同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 [8] - 优化办理流程以缩短时限提升效率 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系统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 [8]
资源税政策实施更加统一规范
经济日报· 2025-11-30 12:06
政策发布与背景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九方面政策执行口径 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我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今年前10个月资源税收入达2501亿元 [1] - 政策出台旨在解决税目争议、应税产品定义不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判定不明确等实际问题 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并规范征管流程 [1] 明确不征税与应税产品范围 - 明确两种不征资源税情形: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自采自用于回填的砂石和黏土等矿产品 [2] - 对煤炭原矿与选矿产品进行细化定义 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的煤炭按原矿征税 经洗选等工艺产出的精煤等按选矿产品征税 [2] - 对轻稀土和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的原矿及选矿产品概念进行明确 例如经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按轻稀土选矿产品征税 [2] 关联交易与征管细则 - 公告列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四种正当理由 包括执行政府定价、合理区间加价销售、价格包含运杂费用等 [3] - 对于不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3] - 同步明确了减免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并细化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政策意义与行业影响 - 政策有利于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 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1] - 举措被视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步骤 提升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3] - 政策预期将更好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 [3]
两部门明确执行口径—— 资源税政策实施更加统一规范
经济日报· 2025-11-30 07:02
政策核心与背景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九方面政策执行口径 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政策旨在解决资源税法实施中出现的税目争议 应税产品定义不细化 关联交易价格判定不明确等问题 [1] - 2024年前10个月中国资源税收入达2501亿元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1] 政策执行口径关键内容 - 明确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包括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及工程项目回填自用的砂石黏土等 [2] - 细化争议较大的应税产品定义 如煤炭原矿指未经加工或仅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及筛选分类后的产品 [2] - 明确煤炭选矿产品指通过洗选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中煤煤泥等 [2] - 明确轻稀土选矿产品指原矿经洗选等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 [2] 关联交易与征管细则 - 列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4种正当理由 包括执行政府定价 合理区间加价销售 价格含运杂费用等 [3] - 对于非正当理由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3] - 同步明确减免税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细化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政策意义与行业影响 - 公告有利于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规范征管流程 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1] - 明确执行口径可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 避免征管争议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1] - 政策提升征管效率 避免税款流失 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1] - 举措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步骤 [3] - 有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权威性 更好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 [3] -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 [3]
两部门明确执行口径——资源税政策实施更加统一规范
搜狐财经· 2025-11-30 06:51
政策发布与背景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九方面政策执行口径 自12月1日起施行[1] -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我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1] - 今年前10个月我国资源税收入达2501亿元 但税法实施中出现税目争议 应税产品定义不细化 关联交易价格判定不明确等问题[1] 政策执行口径核心内容 - 明确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包括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及工程项目回填自用的砂石 黏土等矿产品[2] - 细化争议较大的应税产品定义 如煤炭原矿指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 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及筛选分类后的产品[2] - 明确煤炭选矿产品指通过洗选 干选 风选等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 中煤 煤泥等[2] - 明确轻稀土选矿产品指原矿经洗选等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2] - 列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4种正当理由 包括执行政府定价 中长期交易价格 合理区间加价销售 价格包含运杂费用等[3] - 同步明确减免税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细化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 政策意义与行业影响 - 公告有利于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规范征管流程 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1] - 明确执行口径可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 避免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1] -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提升征管效率 避免税款流失 维护国家税收秩序[1] - 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3] - 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 稳定性 权威性 更好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3] -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3]
两类不征资源税的情形被明确界定
长江商报· 2025-11-25 14:34
资源税法执行口径公告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 旨在解决税法实施五年来的征管实践难题 该公告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公告从9个关键方面明确执行口径 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应税产品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 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等 [1] 明确不征税情形 - 两类情形明确不征资源税 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 [2] 应税产品税目细化 - 对凝析油 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 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确征税税目 [2] - 对以尾矿为原料进行再回收利用和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征税税目 [2] 征税对象定义明确 - 对煤炭原矿 选矿产品 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 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 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2] 关联交易与征管规定 - 列明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不在列情形下税务机关可调整纳税人应税产品销售额 [2] - 明确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细化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自12月1日起施行
搜狐财经· 2025-11-25 08:37
政策发布与实施时间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24日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1] - 新政策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政策背景与目的 - 政策旨在解决2020年9月1日资源税法实施后出现的实际问题 包括部分税目争议较大 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 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 [1] - 公告对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规范征管流程 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义 [2] - 明确执行口径有利于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 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提升征管效率 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2] - 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细化 有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 稳定性 权威性 助推绿色发展 [2] 政策执行口径的核心内容 -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执行口径 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 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等 [1] - 明确不征资源税的情形包括:各级执法机关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罚没 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 粘土等矿产品 [1] - 对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 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 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 明确了征税税目 [2] - 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回收利用和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 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 [2] -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 对煤炭原矿和选矿产品 盐类选矿产品 轻稀土选矿产品等概念定义 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2] -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 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2]
资源税执行口径明确 专家:进一步提升征管效率
人民网· 2025-11-25 08:35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资源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 包括不纳税情形、适用税目、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等 [1] - 此举旨在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规范征管流程 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3] 具体执行口径细则 - 明确两类不征资源税情形: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 [1] - 对凝析油、油气田混合轻烃等产品明确了征税税目 并对尾矿再回收利用和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征税税目 [2] -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煤炭、盐类、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与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 [2] - 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对于不在列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 [2] - 同步明确了减免税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细化了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政策背景与意义 -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我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1] - 近年来税法实施中出现部分税目争议较大、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判定理由不明确等问题 [1] - 明确执行口径有利于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 避免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3] - 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 有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3] -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 [3]
破解税目争议细化计税规则 资源税征管新规十二月起施行
证券时报网· 2025-11-25 07:15
政策核心与背景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 解决税法实施五年来的征管实践难题 [1] - 公告旨在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更好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 促进资源节约和绿色发展 [1] - 新规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政策执行口径明确要点 - 公告从九个关键方面明确执行口径 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应税产品适用税目、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等 [2] - 明确两类不征资源税情形: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及 工程项目自采自用于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 [2] - 对争议较大的应税产品定义进行细化 如煤炭原矿与选矿产品的区分标准 [2] - 列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四种正当理由 不属于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可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 [3] - 明确了减免税计算方法和不同结算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政策影响与行业意义 - 新规有利于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规范征管流程 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3] - 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 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3] -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提升征管效率 避免税款流失 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3]
破解税目争议、细化计税规则 资源税征管新规12月施行
证券时报网· 2025-11-24 20:30
政策核心与背景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9个关键方面的政策执行口径 旨在解决税法实施五年来的征管实践难题[1] - 政策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1] - 明确执行口径有助于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 避免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3] 政策具体执行口径 - 明确界定两类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执法机关等依据法规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以及工程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2] - 进一步细化了煤炭、盐类及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与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 例如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的煤炭按原矿征税 而通过洗选等工艺生产的精煤、中煤等按选矿产品征税[2] - 列明了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四种正当理由情形 对于不在此列的情形 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3] - 同步明确了减免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以及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 政策影响与意义 - 该公告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1] -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1] - 规范征管流程可提升征管效率 避免税款流失 维护国家税收秩序[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4 19:32
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2] - 公告从9个方面明确资源税政策和征管问题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情形、部分应税产品适用税目、关联交易价格偏低正当理由等[2] - 政策旨在统一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3] 不缴纳资源税情形 -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依据法律法规罚没或收缴的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5] - 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缴纳资源税[5] 适用税目明确 - 凝析油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油气田混合轻烃根据来源分别按原油或天然气税目征收[5] - 以尾矿为原料进行再选回收利用按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税目征收,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砂石税目征收[6] 征税对象细化 - 煤炭原矿包括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选矸后的煤炭,选矿产品包括通过洗选等工艺生产的精煤、中煤等[6] - 轻稀土选矿产品指原矿经洗选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中重稀土选矿产品包括通过离子交换等工艺生产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等[6] - 盐类选矿产品指通过蒸发结晶法等物理工艺生产的氯化盐、硫酸盐等[6] 计税依据规定 - 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产品或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非应税产品,以不含增值税税额销售额确定计税依据[7] - 准予扣除运杂费用和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8] 关联交易管理 - 向关联单位销售价格明显低于非关联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8] - 正当理由包括执行政府定价、关联单位合理加价、价格包含运杂费用等四种情形[8] 减免税管理 - 同一应税产品符合多项减免政策只能选择一项执行,需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9] - 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可按剩余可开采储量或剩余开采年限判定,但选择后不得变更[10] - 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需留存充填开采利用方案、第三方评估报告、充填开采台账等资料[1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优化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新版预缴申报表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16][17] - 按月预缴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按季预缴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期开始使用[18] 预缴申报表新增项目 - 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企业可自主选择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时填报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19][20] - 增加附报事项"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发生相关事项纳税人需准确填报[21][22] - 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申报要求[23][24] 预缴申报表调整项目 - 调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总机构先分摊应纳税额再由分支机构抵减已预缴税款[25][26] - 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在"营业收入"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等明细[29][30] 出口企业申报义务 - 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出口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营出口需将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33][34] - 委托出口企业需将委托出口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进一步申报两类出口收入具体情况[35][36][37] - 代理出口企业需将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预缴时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