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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丨个人所得税App提示“贷款合同编号跟以前年度不一致”,怎么办?操作方法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30 09:35
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 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已于12月1日启动,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一键带入”操作,确认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2][7]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填报问题处理 - 在确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时,若系统提示“贷款合同编号跟以前年度不一致”,纳税人应首先检查提示不一致年度的合同编号是否完全一致,注意排查中英文括号、短横线等符号格式错误 [3] - 情况一:若为同一套住房且贷款合同编号未变,仅某一年度填报错误,可在该年度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进行更正;若有两个及以上年度填报错误,则需作废错误记录并重填 [5][6] - 情况二:若为同一套住房但因存量贷款置换、“商转公”等原因导致贷款合同信息变更,纳税人需在【补充证明材料】界面选择贷款合同发生变化,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6] - 情况三:若填写的是不同套住房,根据政策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即使多套住房均按首套房利率贷款,也只能保留其中一套的扣除信息,需作废其他住房的扣除记录 [6] - 若因作废或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影响了年度汇算结果,纳税人需及时办理或更正相应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6]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相关规定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2号公告,经营主体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10][11] - 因距首次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经营主体,可在纳入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其近12个月的信用状况确定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11] 资源税免征情形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第12号公告,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罚没的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13] - 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属于开发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13][14]
你收到的稿费,这样缴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8 20:50
个人所得税不同所得项目的判定 - 核心观点:个人所得的性质判定取决于其身份、行为性质及权利转移情况,需依据具体政策进行准确归类申报[4][5] -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4] - 非专业人员(如财务人员)在本单位报刊、杂志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4] - 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如作家出版小说收入10万元),属于“稿酬所得”[5] - 个人提供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如编剧获得一次性剧本使用费10万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 - 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报酬(如公司文案专员每月报酬1万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5] -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如自由职业者单次获得报酬500元),属于“劳务报酬所得”[5] 资源税计税依据 - 核心观点: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计税依据,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确定[15][17] -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15] - 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以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17] - 计算资源税时,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17] 其他税务管理事项 - 在1-11月和12月于不同经办机构分开办理社保缴费,不影响相关待遇享受,仅管理机构发生变动[11]
“个人”印花税知识集锦来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8 09:34
印花税优惠政策 - 个人出租或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 -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 -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3] 股权转让印花税规定 - 个人转让非上市(非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4] -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应按证券交易税目缴纳印花税 [4][5]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则为移送当日 [10][11]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日 [11]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款日当日;无合同或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 [11]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 [11]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日 [11] - 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代销清单当日 [12] 育儿补贴政策 - 针对三岁及以下婴幼儿的育儿补贴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15] - 补贴需按年度申请,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资格 [15] - 2012年出生的孩子,必须在2025年提出一次申领 [15] - 2023年出生的孩子,需在2025年和2026年分别提出申领 [16][17] - 2024年出生的孩子,需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分别提出申领 [18] - 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孩子,首次申请应在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并在之后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19] - 家有2022年、2023年、2024年出生的宝宝,必须在12月31日前进行一次申领 [19] - 申请方式包括线上(如支付宝)和线下两种渠道 [20] - 补贴对象为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并取得山东省户籍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24] - 申请需提交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及判定抚养关系的相关材料 [24] - 有关部门将对申领人提交的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即视为同意授权核验 [25]
@所有纳税人:这份印花税攻略请收好!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7 15:15
印花税相关政策要点 -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5] -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买卖合同”税目的征税范围 [5] -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5] -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 - 印花税纳税人为在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6] -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均有纳税义务 [6] - 单位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7] -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时,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7]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则为移送当日 [13][14]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无论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14]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日;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14]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14]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14] - 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部分货款的当日;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产品满180日的当日 [15][16]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与修复 -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 [17][18][19] - 距首次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评价的,满12个月后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并可申请复评 [20][21] - 在年度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判级有异议,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 [22][23] - 失信行为已记入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评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 [25] - 失信行为尚未记入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申请,税务机关在年度评价时会根据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26]
【实用】一文了解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1 09:25
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 - 核心观点:自2025年7月20日起,中国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征收范围、环节及计算方法,旨在引导合理消费[1] - 征收范围: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车型为小汽车,二是单车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90万元人民币[1][3] - 征收环节:在零售环节向最终消费者征收消费税[2] - 销售额计算:计算销售额时应合并计算销售车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向购车人收取的价款,且该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3] - 特殊情形: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3] 资源税征收与执行口径 - 核心观点:资源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需缴税的情形、不缴税的特殊情形,以及销售额的核定方法[8][9][12] - 自用应税产品需缴税情形: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外,需缴纳资源税;具体包括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8][11] - 不缴纳资源税情形:包括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12] - 销售额核定方法:当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有自用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8][9]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6 09:28
住房租赁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个人或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房产税税率减按4%征收[7] -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如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参照适用上述房产税优惠政策[7][8] -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参照适用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8] 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多项税费[8] - 减半征收的税费范围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8] 科技创新孵化平台税收优惠政策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其自用及无偿或出租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9] - 上述孵化平台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9] - 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9]
一批新规12月施行,速览!
证券日报网· 2025-12-01 15:27
证券结算风险管理 - 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旨在完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需要 [2] - 修订内容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 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 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 [2] - 风险基金规模上限由原三十亿元调整为“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并优化基金投资、存放、使用及内部管理和追偿追责安排 [2] 反洗钱监管制度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要求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3] - 金融机构须于次年3月底前提交经负责人审签的年度报告 内容涵盖机构概况、洗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重大风险事件汇总及监管整改进展等 [3] 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4] - 公告从9个方面明确执行口径 包括不缴纳资源税情形、应税产品适用税目、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减免税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4] - 对征管争议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及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的概念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 [4]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 -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国家标准于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规定信用评价指标的基本要求、内容及设置 [5][6] - 标准旨在发挥信用价值 助力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个体工商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以扩大贷款规模、覆盖面和提高精准便利度 并为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供支撑 [6] 市场监管信用修复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旨在健全信用修复制度 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7][8] - 办法扩大信用修复范围 支持重整及和解企业恢复信用 并完善违法失信信息分类 按过罚相当原则设置不同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 [8] - 优化办理流程以缩短时限提升效率 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系统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 [8]
资源税政策实施更加统一规范
经济日报· 2025-11-30 12:06
政策发布与背景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九方面政策执行口径 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我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今年前10个月资源税收入达2501亿元 [1] - 政策出台旨在解决税目争议、应税产品定义不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判定不明确等实际问题 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并规范征管流程 [1] 明确不征税与应税产品范围 - 明确两种不征资源税情形: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自采自用于回填的砂石和黏土等矿产品 [2] - 对煤炭原矿与选矿产品进行细化定义 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的煤炭按原矿征税 经洗选等工艺产出的精煤等按选矿产品征税 [2] - 对轻稀土和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的原矿及选矿产品概念进行明确 例如经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按轻稀土选矿产品征税 [2] 关联交易与征管细则 - 公告列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四种正当理由 包括执行政府定价、合理区间加价销售、价格包含运杂费用等 [3] - 对于不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3] - 同步明确了减免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并细化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政策意义与行业影响 - 政策有利于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 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1] - 举措被视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步骤 提升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3] - 政策预期将更好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 [3]
两部门明确执行口径—— 资源税政策实施更加统一规范
经济日报· 2025-11-30 07:02
政策核心与背景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九方面政策执行口径 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政策旨在解决资源税法实施中出现的税目争议 应税产品定义不细化 关联交易价格判定不明确等问题 [1] - 2024年前10个月中国资源税收入达2501亿元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1] 政策执行口径关键内容 - 明确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包括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及工程项目回填自用的砂石黏土等 [2] - 细化争议较大的应税产品定义 如煤炭原矿指未经加工或仅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及筛选分类后的产品 [2] - 明确煤炭选矿产品指通过洗选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中煤煤泥等 [2] - 明确轻稀土选矿产品指原矿经洗选等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 [2] 关联交易与征管细则 - 列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4种正当理由 包括执行政府定价 合理区间加价销售 价格含运杂费用等 [3] - 对于非正当理由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3] - 同步明确减免税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细化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政策意义与行业影响 - 公告有利于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规范征管流程 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1] - 明确执行口径可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 避免征管争议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1] - 政策提升征管效率 避免税款流失 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1] - 举措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步骤 [3] - 有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权威性 更好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 [3] -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 [3]
两部门明确执行口径——资源税政策实施更加统一规范
搜狐财经· 2025-11-30 06:51
政策发布与背景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九方面政策执行口径 自12月1日起施行[1] -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我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1] - 今年前10个月我国资源税收入达2501亿元 但税法实施中出现税目争议 应税产品定义不细化 关联交易价格判定不明确等问题[1] 政策执行口径核心内容 - 明确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包括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及工程项目回填自用的砂石 黏土等矿产品[2] - 细化争议较大的应税产品定义 如煤炭原矿指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 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及筛选分类后的产品[2] - 明确煤炭选矿产品指通过洗选 干选 风选等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 中煤 煤泥等[2] - 明确轻稀土选矿产品指原矿经洗选等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2] - 列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4种正当理由 包括执行政府定价 中长期交易价格 合理区间加价销售 价格包含运杂费用等[3] - 同步明确减免税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细化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 政策意义与行业影响 - 公告有利于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规范征管流程 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1] - 明确执行口径可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 避免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1] -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提升征管效率 避免税款流失 维护国家税收秩序[1] - 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3] - 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 稳定性 权威性 更好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3] -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