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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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06 19:20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框架 - 薪酬制度适用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首席技术官、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高级副总裁等)[1][2] - 制度设计遵循战略推动与长效激励、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以能定薪与按绩分配三大原则[1] 薪酬管理机构与审批流程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管薪酬政策与方案[1] - 董事薪酬计划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高管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2] 薪酬标准与发放细则 - 独立董事领取津贴 非独立董事根据任职岗位参照行业水平按绩效考核领取薪金 未任职者不领取薪酬[2] - 高管薪酬按岗位及公司管理制度考核发放 发放时间及方式遵循内部规定[2][3] - 离任人员按实际任期和绩效结算薪酬 可实施限制性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2][3] 薪酬动态调整机制 - 调整依据包括同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经营状况、组织结构变化等[3][4] 制度效力与修订程序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由董事会解释 需经股东会审议生效及修改[5]
ST智云: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05 21:25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该制度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明确申报流程、转让限制、禁止情形及披露要求,确保合规性并防范内幕交易[1][2][3]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法人等关联方持有的股份管理[2] - 明确禁止董事及高管参与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2] 股份持有及买卖规范 - 董事及高管买卖股份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后者需核查信息披露合规性[5] - 因股权激励等新增股份中,75%自动锁定,25%当年可转让[12] -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上年末持股总数的25%(持有≤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10][11] - 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12] 禁止转让情形 - 包括公司上市一年内、离职半年内、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八类情形[16] - 禁止在财报公告前15日(年报/半年报)或5日(季报/业绩预告)内买卖股份[19] 信息披露要求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开变动前后数量、价格等信息[21] - 减持计划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未披露增持计划时首次增持需同步公开后续计划[23] 违规处理 - 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需收回并披露处理细节[18][22] - 违反制度将面临公司内部处分及监管机构处罚[26] 其他规定 -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份数据管理及季度合规检查[25]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28][29]
华力创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05 20:14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2]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职届满、解任等情形[2]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职务自然终止,若未及时改选需继续履职至继任者就任[2]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生效条件包括:送达董事会即生效,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需履职至新董事就任[3]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公司需在2日内披露辞任信息[3]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解聘自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3][4] 移交手续与承诺履行 - 离职人员需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文件资料、未结事项及财务账目,并说明事务进展[4] - 公司需梳理离职人员任职期间的公开承诺(如业绩承诺、股份锁定等),离职后仍需继续履行[4] -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追责并披露履行进展[4][5]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离职不豁免忠实勤勉义务,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进入公有领域[5] - 任职期间的责任(如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不因离职免除,公司保留追责权利[5] - 涉及法律纠纷或重大遗留问题的,离职人员需配合调查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5] 附则 - 制度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新规执行并修订[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6]
信凯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04 20:0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总则 -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需知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规定 [3] 股票交易限制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所有股份(含信用账户股份)均受本制度约束 [4] - 明确禁止转让股份的八种情形,包括上市首年内、离职半年内、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 [5] - 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季度报告前5日等敏感期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6]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持有≤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7] 股份转让计算规则 - 可转让股份数量以上年末持股为基数计算,新增股份中无限售条件部分当年可转让25% [8][9] - 当年未转让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可同比例增加可转让数量 [10] - 《公司章程》若设定更严格限制则以章程为准 [11] 特殊情形减持禁令 - 公司涉及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 [12] - 被立案调查、公开谴责等六种情形下禁止减持 [13] - 需防止配偶、控制实体等关联方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14] 交易事前审批与短线交易限制 - 买卖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核查合规性 [15] - 禁止六个月内反向交易(含关联方账户持股) [16] 信息申报与披露要求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持股数据及网上申报 [1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变更、个人信息变化等时点2个交易日内更新申报 [18] - 持股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备并公告,内容含变动前后数量、价格等详细信息 [19] - 多账户需合并申报,持股变动达到《收购管理办法》标准时需履行额外披露义务 [20][21]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22][2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4]
美芯晟: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04 18:3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程序,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相关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范围涵盖登记在其名下、他人账户代持及信用账户内的所有公司股份[2] - 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前需知悉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规定,确保交易合法合规[3] 信息申报机制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持股数据,并每季度核查其股票交易披露情况[4] - 新任董事需在股东会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新任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董事会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5] -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申报数据对相关人员的证券账户中公司股份进行锁定,多账户需合并处理[6][7] 股票买卖核查与披露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买卖公司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核查是否存在不当情形并提示风险[10] - 持股变动需在事实发生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告内容包括变动前持股数、交易日期/数量/价格及变动后持股数[11] - 定期报告中需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数量、金额、均价及期末持股情况[12] 股份转让限制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首年内、离职后6个月内、被立案调查/处罚未满6个月等共8类情况[13] - 公司章程可设定更长禁售期或更低转让比例,需向交易所申报并由登记结算公司锁定相应股份[1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持有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16][17] 减持计划管理 - 通过集中竞价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备案计划,披露内容包括减持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及原因[17] - 减持期间遇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需同步披露减持进展及关联性[18] - 减持计划完成后或未实施完毕均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9] 特殊情形处理 - 离婚分割股份后,双方在任期内及离任6个月内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各自持股的25%[20] - 禁止融券卖出公司股份及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21][23] - 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需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处置数量、来源及方式[22] 交易禁止期规定 - 禁止买卖期间包括: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公告前5日、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等[24] 其他管理条款 - 锁定期内股份的收益权、表决权等权益不受影响[25] - 涉嫌违规交易的股份将被登记结算公司锁定[26] - 持股比例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需履行额外披露义务[27]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制度自动废止[32][33]
岩山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6-02 16:37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框架 - 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禁止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董事及高管持股数据,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股票买卖披露情况,发现违规需向证监会及深交所报告 [4] 股份交易前流程与限制 - 董事及高管买卖股份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后者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若存在违规风险需书面提示 [5] - 禁止董事、高管及持股5%以上股东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6] - 因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股份转让附加限制性条件的,需向深交所申请登记为限售股份 [7] 个人信息申报与股份锁定机制 - 新任或离任董事及高管需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本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包括证券账户等,深交所据此锁定相关股份 [8][9] - 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限售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 [10] - 限售期间不影响股份的收益权、表决权等权益,满足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 [11][12] 离任后及敏感期交易限制 - 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13] - 禁止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前5日及重大事件披露窗口期买卖股份 [16] 内幕信息管理与违规处理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其配偶、控制法人等关联方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份 [18] - 若发生6个月内反向交易等违规行为,董事会需核实并收回收益 [15] - 董事会秘书需定期检查减持情况,发现违规及时报告深交所 [21] 其他规定与执行 - 持股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开披露变动前后数量、价格等信息 [14] - 公司可制定比法规更严格的转让限制条件,但需及时披露 [17] - 董事及高管需配合清理股票账户,杜绝出借行为 [22]
天宸股份: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29 16:23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定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事宜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以下 合称"适用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
亚香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7 20:23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建立现代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适用对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1] - 薪酬考核基于公司经营指标和综合管理,实行季度与年度综合考核,遵循长期发展、按劳分配、内外部公平等原则[1] - 薪酬设计强调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并防止短期行为[1]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薪酬制定与考核的指导机构,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管理,计划财务部提供业绩数据[2]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起草制度、审查考核方案并监督执行,总经理拟定高管绩效考核目标及方案[2][3] 薪酬结构及确定机制 - 高管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构成,收入水平与责任、风险、业绩及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挂钩[3] - 基本工资由董事会审定,绩效奖金基于复合指标(经营目标、关键绩效等)考核结果确定[3] - 董事会可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补充,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调整薪酬标准[3][4] 绩效考核程序与实施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审计报告、战略规划及职能部门数据对高管进行年度考核,6个月内完成评定[4] - 考核结果用于确认年度绩效分配方案,并纳入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失误或目标未达成者实施经济处罚或解聘[4] 薪酬发放与约束条款 -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在严重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离职等情形下不予发放[4][5] - 离任审计中发现业绩不实可追回超额收入并追究法律责任[4] 股权激励与其他奖惩 - 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标准基于岗位职责履行、年度目标及个人绩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5] - 董事会可审批其他奖惩措施,股权激励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5]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与国家法律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执行[5]
乐心医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05月)
证券之星· 2025-05-23 18:5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 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信托、资管计划等情形)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 ...
上海凤凰: 上海凤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2 22:35
公司董事及高管持股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或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以及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1][3]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股份变动申报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高管身份信息及持股数据的统一申报,需每季度检查买卖披露情况,发现违规需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5] - 董事及高管需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个人信息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持股信息 [7] - 公司需配合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信息确认及限售解除申请 [8][10] 持股变动限制 禁止情形 - 禁止转让的情形包括:离职后半年内、公司或高管涉及证券违法被调查/处罚未满6个月、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 [12] - 禁止融券卖出或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 [13] - 禁止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前5日及重大事项决策至披露期间买卖股票 [14] 减持规范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年末持股总数的25%(持股≤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16] - 离婚分割股份后,过出方与过入方在任期内及离任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各自持股的25% [17]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高管需遵守每年转让≤25%及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的规定 [18] 信息披露要求 - 买卖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后者需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 [20] -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计划,减持区间不超过3个月 [23] - 减持期间发生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事项需同步披露减持进展及关联性 [24] - 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需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处置细节 [27] 其他规定 - 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需披露违规情况、补救措施及收益收回细节 [8] - 高管需确保亲属及关联方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控制法人等 [29][11] - 违规行为将面临监管处罚及公司内部处分,造成损失需承担法律责任 [30] 附则 - 股份总数统计包含A股、B股及境外上市股票(优先股除外) [31]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35]